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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打壓婦女的影響:造成婦女慣於漠視自己權利

第一節 外部塑造:來自文化、經濟、法律、政治與時代潮流的交互運作

三、 司法打壓婦女的影響:造成婦女慣於漠視自己權利

宋代理學大師朱熹,曾要求官方「旌賞」事蹟顯著的「節婦」,但對於「不聽 話」與「不守貞節」的婦女,也要上報官府,予以懲治 34,要求社會對她們應有 明顯的處罰,於是藉由這些方式,讓其所倡導的的理學觀念系統成形 35。到了清 代變本加厲,出現了歧視壓迫婦女的種種陋習。尤其司法制度對女性極不公平,

更助長了社會加諸女性的枷鎖,鞏固了男性的既得利益。懲戒女子犯罪成了女子 教化的另一個重要手段。懲治犯罪的女子,以儆效尤,達到防患於未然的功效。36 德教雖然是女子教化的手段,但其畢竟不是萬能的。所謂「懲惡抑淫,致人 於勸懼,莫先於刑」。37統治者認為刑罰對於懲惡禁惡有著不可替代的功效,正是 因為有刑罰作為後盾,德教才能正常發揮教化勸善的作用。38

《愿體集》39中說,女子若性情驕縱,不知禮法,又因故不可以出遣之時,便 要利用刑罰的恫嚇威懾力來教導:

婦人女子,明三從四德者,十無一二。在父母膝下,性情自任。……若以 大義數責,彼反輕生恐嚇,又怕多事,惟有忍耐而已。愚謂經史女箴,勸 必不聽。惟有令人講解律條。並詞誦招詳,某官審某事,某人犯某罪,使 知婦女亦有罪條,王法不盡男子,而善惡報應之事,時時陳說,庶乎稍生 畏懼,或可挽於萬一也。40

34 陸震,《中國傳統社會心態》(浙江:人民出版社發行,1996 年 3 月),頁 134。

35 同註 34,頁 134。

36 劉佳佳,《明清女子教育初探》(山東:山東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年),頁 23。

37 白居易,〈刑禮道〉,《白居易全集》卷 64(廣東:珠海出版社,1996 年),頁 1049。

38 劉佳佳,《明清女子教育初探》(山東:山東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年),頁 23。

39 (清)史搢臣,《愿體集》,訓示後人為人處事的道理書。

40 史典:〈愿體集〉,《蒙養書集成》(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年),頁 149-150。

像這樣以標榜「勸世」、「講道理」為目的的《愿體集》,竟還是勸人借用審案 斷案和講解律條來教化、恫嚇那些驕奢成性的,或他們認為難以管教的女子,使 其明白王法無所不在,不敢任意妄為,從而達到教育女子手法的目的。41在此也可 看出,服從男性定下的規矩,是清代婦女唯一的出路,不遵從如此教條,就要面 臨百般歧視。 這些教條當中當然包含了守貞。

這無非是利用人們「趨利避害」的天性,達到統治、維繫社會目的的手段,

統治者想必也極熟嫻,而這些慣用的手段中,又以「司法」、「法律」的形式,最 能合理化、權威化種種不合理的手段內容。

於是,清代正面表彰「守貞」的同時,統治者們沒有忘記要藉由司法制度,

貶低或者醜詆再嫁婦女及不守貞節者。根據《清律》的規定,「再嫁之婦不得受封,

所以重名器也」42,也就是當兒子做官,推恩封贈父母時,「不得及再醮之母」。文 獻上也有「凡娶再醮之婦而又無子者,止當以妾論」4344。江蘇〈晉陵奚氏宗譜 義〉中也寫著奚姓娶妻,若「再醮來者」,譜中就「書側室某氏」,可見再嫁者,

竟然連當妻子的名分都被剝奪了。45凡此社會規範,都是因為再嫁的行為不被認為 合乎「貞節」,因為再嫁不貞,甚至會影響到父母、兄弟、子侄間的關係。學者就 曾舉例,清代就曾經有讀書人死了妻子,繼娶某孀婦,婚後有感於兩人喪偶的不 幸身世,寫了一首詩,其中有句提及「同是人間不幸人」,他兒子讀了後,竟大表 不滿,甚至把「幸」逕改成「義」字,成了「同是天下不義人」,用以譴責不能守 貞的繼母,同時也埋怨父親不該盲目續偶。46

由於統治者不遺餘力地倡導「貞節」,在民間,年輕失偶,「或不能守」,則「其 姊妹多恥之」。47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彼再嫁者,必加戮辱,出必不從正門,輿 必毋令進宅,至穴墻乞路,跌足蒙頭,群兒鼓掌擲瓦石隨之」48的可怕場面。正是 處於如此強大的政治輿論籠罩下,在清代,越來越多的婦女自覺不自覺、自願不

41 劉佳佳,《明清女子教育初探》(山東:山東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年),頁 23。

42 (清)姚潤,〈戶律婚姻〉,《大清律例刑案彙纂集成》(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卷 4。

43 (清)曹續祖,〈再醮不得為繼妻論〉,《清朝經世文》卷 65。

(http://wenxian.fanren8.com/06/13/10/180.htm),2013 年 9 月 1 日檢索。

44 轉引自郭松義,〈清代婦女的守節與再嫁〉,《浙江社會科學》(2001 年 1 月),頁 124-132。

45 同註 44,頁 124-132。

46 龔煒,《巢林筆談》(北京:中華書局,1981 年),頁 45。

47 (清)光緒《吳川縣記》卷 2。

48 (清)康熙《休寧縣記》卷 1,頁 45。

自願地淪為「從一不二」信條下的犧牲品。而婦女地位卑微,也大量存在司法規 範與判決檔案中。49

法律,是統治者意志的體現,它以顯性的方式,規定著社會倫理和生活習俗 中的隱性內容,其中關於婦女權益的律條,正足以明確、也最直接反應當時婦女 的社會地位50。清代統治者,正是本著「俾其畏而知警,免罹刑闢」的宗旨51,將

《大清律例》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至於末期時,雖受西方法學思潮影響而 試圖變法草擬《大清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但新法未曾真正發揮其實質影 響力,且其中的條文規範還是可以看出婦女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52

因此之故,乃併舉其中有關婦女權益規範的特色,分析如下:

(一) 刑事規範明顯偏袒男性

《大清律例》53是維護封建禮教父權制度的法典,也可說是「男性法典」,有 很深的性別歧視烙印。這個法典雖然一樣強調唐律以來「律」、「禮」結合的特色,

只是清律的禮和罰,更強調男女性別差異,及男尊女卑區別。54同時也由於對婦女 的嚴格禁錮,清代社會女性根本無法拋頭露面,清代婦女的經濟、社會關係侷限 於家庭和家族,因此《大清律例》中有關女性的問題,一般不出家庭和家族範疇。

從而《大清律例》在女性刑事犯罪方面,主要約只歸結為三類,亦即觸犯死罪、

犯奸、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毆鬥55

1. 首先,《大清律例》中,對謀殺人者,按其情節嚴重程度規定了詳細的懲罰。56 以第1032 例為例:

凡夫謀殺妻之案,係本夫起意者,仍照律辦理外,如係他人起意,本夫僅 止聽從加工者,於絞罪上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57

49 楊劍利,〈論清代婦女的社會地位—從清法典看〉,《江海學刊》第3 期(2006 年 3 月),頁 149-154。

50 同註 49,頁 149-154。

51 倪正茂,《比較法學探析》(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年),頁 837-840。

52 倪正茂,《比較法學探析》(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年),頁 837-840。

53 郭成偉,《大清律例根原》(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 年),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典,

為清朝的傳世基本法典。

54 張彬村,〈明清時期寡婦守節的風氣─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的問題〉,《新史學》10 卷 2 期(1999 年6 月),頁 29-76。

55 同註 54,頁 29-76。

56 同註 52。

夫殺妻如此,妻殺夫時,則除了精神狀況有瘋病的問題而可以例外不處死之 外,原則就是「皆斬」。而妻妾因不堪丈夫之虐待、或者言語譏辱而自殺,丈夫原 則不被論罪,所以規定了:

妻與夫口角,以致妻自縊無傷痕者,無庸議;若毆有重傷縊死者,其夫杖 八十;凡妻妾無罪被毆致折傷以上者,雖有自盡實跡,仍依夫毆妻妾致折 傷本律科斷 58

從這裡也可知到某程度而言,妻妾應從屬、聽命於夫。可是,如果丈夫因受 妻妾之譏辱而自殺,則妻妾竟然要以受絞立決為原則,這從律例裡規定:

妻妾悍潑逼迫其夫致死者,擬絞立決;若釁起口角事涉微細,並無逼迫情 狀其夫輕生自盡者,照子孫違犯教令致父母輕生自盡例,擬絞監候」59

也可看到嚴重的不平等現象。再又從男女雙方對照的角度觀察,夫受到他人 之教唆而殺妻,夫最多也不過是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已 60;但反觀妻殺夫時,不 論是不是被教唆,該當的就一定只有死罪。凡此極不公平的處罰方式,清律中處 處可見。米歇爾・福柯曾說過:

公開處決的目的是以儆效尤,不僅要使民眾意識到最輕微的犯罪都可能受 到懲罰,而且要用權力向罪人發洩怒火的場面換取恐懼感。61

57 同註 52。

58 倪正茂,《比較法學探析》(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年),頁 837-840。

59 同註 58。

60 同註 58。

61 米歇爾・福柯著,劉北成、楊遠嬰譯,《規訓與成懲罰》(北京:三聯書店,1999 年),頁 63。

嚴懲女子犯罪,就是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

2. 其次,《大清律例》中,對「犯奸」的構成要件規定了相當清晰的標準,這 些規定或許繁簡不一,但以夫妻如果一樣觸犯奸殺罪,所受的懲處仍然不同 這樣的結果來觀察,仍然非常不平。其餘的一些規定更值非議,例如,「強 奸者,婦女不坐」62,看似有理,但究其實質,卻是歧視女性的經典說法,因 為明明婦女受到奸辱,但法律卻為何只是規定婦女可以不必被罰?如此規定, 完全都沒有考慮到受害人受到肉體傷害、受到精神損失的結果。舉例而言,

婦女遭受強奸,在現代會認為婦女是受害者,但在清律裡卻反而規定了一個

「婦女不坐罪」,其用意正是表示:只要婦女與丈夫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

除非是因「力不能拒,勢不得已,非有淫心」而遭到強奸,這樣可以「不坐」

亦即不罰,否則,依據清律原則,就是要科予婦女處罰,畢竟她跟丈夫以外 的人發生了性行為,這充分反映了封建法律歧視女性的特性。

3. 再次,《大清律例》對家庭暴力事件,規定了詳細周密的標準,茲再舉數例 說明:

(1) 夫妻之間毆打:

凡妻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 以上,各驗其傷之輕重,加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 者,淩遲處死。 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63須 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意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 所傷應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死者,絞監候;故殺亦絞。若夫誣告妻 及妻誣告妾,亦減誣罪三等。64

這則律例,解析如下:

1 無論何種原因,只要妻毆打丈夫,就要受到法律懲罰,而且丈夫還可以因此休 妻。

62 同註 58。

63 倪正茂,《比較法學探析》(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年),頁 837-842。

64 同註 63。

2丈夫毆打妻子,除非造成傷殘,否則法律不予懲處。

3 妻子毆打丈夫致重傷以上時,就處以死刑,而丈夫只是將妻子毆打致死時,才 被處以死刑。

上述案例,對照唐律中妻可以休夫的特色,更可看出清代社會中「夫」、「妻」

地位的不平等。

(2) 總體而言,《大清律例》中之所以嚴懲有毆鬥行為的家庭成員,是為了維護 男性家長制的家庭秩序。正因為禮的觀念裡,「齊家」是「治國平天下」的基礎。

(2) 總體而言,《大清律例》中之所以嚴懲有毆鬥行為的家庭成員,是為了維護 男性家長制的家庭秩序。正因為禮的觀念裡,「齊家」是「治國平天下」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