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外部塑造:來自文化、經濟、法律、政治與時代潮流的交互運作
四、 歷代推行旌表制度的影響:政府創造女性守貞誘因
在貞節之風漸盛的過程中,封建統治者往往採取種種措施,制訂各種規章制 度,大力提倡、獎勵貞節。在漢代,政府賞賜貞婦以布帛,這是在法律制度上獎 勵貞婦的開端。81宋元以來,統治階級把守節的寡婦和貞女表彰為「節烈」、「貞烈」, 詔表門閭、樹「貞節坊」、建「烈女祠」等自不待言。82中國進入封建社會之後,
因男尊女卑觀念的形成,女人不參與社會事務,想要立節垂名,爭取更高一層的 社會地位,這種垂名,僅有靠為男子守節才能得到。一處處貞節牌坊成為中國傳 統女性恪守貞節的歷史印記,也使得無數女性為了得到這份所謂的「榮耀」,付出 了生命代價。83
旌表是朝廷對個人道德節操的高度肯定,是政府以國家名義根據一定條件、
按一定程序,對男女之守節義者,向地方發放的一種榮譽性的獎勵 84,獎勵其追 求與實踐倫理道德,建坊以表揚其行為。在貞節之風漸盛的過程中,封建統治者 往往採取種種措施,制訂各種規章制度, 大力提倡、獎勵貞節,使之處在與忠孝同 等重要的道德位置。主要目的是可使統治階級倡導的主流價值觀念、意識型態和 主流文化在民眾中形成一種「集體潛意識」,從而使社會的核心價值體系內化為自 己的實際行動,可見清代婦女的貞節旌表制度與清代政府的統治是分不開的。85
從下述整理,亦可看出旌表制度的歷史淵源:
(一) 漢代是旌表獎勵貞節的開端
其實旌表貞節烈女在中國古代出現甚早,最早的文字紀錄出現於西漢時期劉 向編纂的《列女傳》,其中記錄了兩個楚國婦女,因守節而被楚王封為「貞姜」、「貞
80 楊劍利,〈論清代婦女的社會地位—從清法典看〉,《江海學刊》第3 期(2006 年 3 月),頁 149-154。
81 徐鳳文、王昆江,《中國陋俗》(台北:遠流出版社,2003 年 8 月),頁 50。
82 徐鳳文、王昆江,《中國陋俗》(台北:遠流出版社,2003 年 8 月),頁 51。
83 劉學華,《清代婦女貞節觀念的演化及其原因探析—基於 1840 年前婦女節烈事迹的研究》(山東:
曲阜師範大學歷史學中國古代史碩士學位論文,2013 年),頁 31。
84 同註 84,頁 31。
85 同註 84,頁 30。
姬」。86秦始皇亦為守節的寡婦築台以表揚其貞節。但是,這些旌表只是一些個案,
是針對個別婦女的例子,不具普遍性。旌表作為一種制度出現於漢代,漢宣帝是 漢代最早進行旌表的皇帝,他曾經賜給穎川郡的貞女順婦「帛」以示獎勵。87直到 漢安帝時,已形成由地方官員推舉甄選的制度,在全國範圍內賞賜和獎勵貞節烈 女,由此可見,旌表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得到了普及,也可看作是旌表制度的雛形。88 在漢代,貞節觀念經董仲舒、劉向、班固、班昭以及諸多理學家的著述進一 步理論化,並得到社會充分認可和接受。89隨之政府也開始提倡、褒獎婦女守節,
賞賜貞婦以布帛,這是在法律制度上獎勵貞節的開端。90這種褒獎雖很簡單,但是 這種物質獎勵比精神上的獎勵更為有效。91過了一百七十七年,漢安帝元初六年又 有旌表貞節的事。當時不但朝廷上那樣提倡禮法,社會上亦有人以禮法裁訂女子 生活的標準(表一)。
表3-1-1 漢代獎勵貞婦的內容
皇帝 年代 內容
安帝 元初元年(114 年)正月 賜貞婦帛,人一匹。
元初六年(119 年) 賜貞婦粟,人十斛,甄表門閭,顯厥行。
延光元年(122 年) 賜貞婦帛,人二匹。
順帝 永建元年(126 年)正月 賜貞婦帛,人三匹。
桓帝 建和元年(147 年)正月 賜貞婦帛,人二匹。
資料來源:章義和、陳春雷:《貞節史》(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9 年),頁 140。
86(漢)劉向,《古列女傳》(哈爾濱:哈爾濱出版社,2009 年),頁 4。
87 李停停,〈論明清擬話本小說貞節烈女形象的成因〉,《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32 卷第 1 期(2013 年 2 月),頁 52。
88 同註 88,頁 53。
89 劉學華,《清代婦女貞節觀念的演化及其原因探析—基於 1840 年前婦女節烈事迹的研究》(山東:
曲阜師範大學歷史學中國古代史碩士學位論文,2013 年),頁 11。
90 徐鳳文、王昆江,《中國陋俗》(台北:遠流出版社,2003 年 8 月),頁 50-51。
91 同註 90,頁 11。
從上表可見,漢代政府對貞節婦女的旌表並沒有制度化,但社會上對於貞節 觀念卻呈現出一種世俗化的趨勢,貞節觀念開始由寬鬆而日益嚴格,政府和儒學 家們對婦女守節的觀念也呈現不斷增強的態勢。92
(二) 明清兩代大力推行旌表 1. 明代旌表獎賞制度
明代的統治者對節烈女性的旌表力度比較強大,從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開 始,就有意識地對節烈觀念和行為給予積極的提倡和獎勵,使之處在與忠孝同等 重要的道德位置。93明朝以立牌坊,建祠院,置名冊,編入史書來表揚節婦。
明太祖曾有優禮寡婦的詔令:
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後不改節者,守寡逾二十載者,
均由官府旌表其門閭,並免除本家差役。94
朝廷不僅把旌表節烈婦女立為定制,將節烈婦女事蹟逐級上報,95 對守貞婦 女進行旌表,並且對受旌表的符合條件的貞節烈女以物質獎勵。96這一做法被寫入 了當朝的法律中,如《明會典‧旌表門》97載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 年》下詔:「凡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卓異者,有司正官舉名,監察御史按察司體核,轉達 上司,旌表門閭」旌表制度的推廣,很快產生了實效。《明史˙列女傳序》中就說明 了這一盛況:
92 劉學華,《清代婦女貞節觀念的演化及其原因探析—基於 1840 年前婦女節烈事迹的研究》(山東:
曲阜師範大學歷史學中國古代史碩士學位論文,2013 年),頁 11。
93 章義和、陳春雷,《貞節史》(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9 年),頁 156。
94 (明)徐溥,《明會典》卷 78(禮部),頁 37。
95 (明)張廷玉等,《明史‧列傳‧列女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 年),頁 7789。
96 章義和,《貞節史》(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8 年),頁 112。
97 李國祥、楊昶主編,〈明會典‧旌表〉,《明實錄類纂,婦女史料卷》(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 年),頁 294。
明興著為規條,巡方督學,歲上其事。大者賜祠祀,次亦樹坊表,烏頭綽 楔,照耀井閭,乃至於僻壤下戶之女,亦能以貞白自砥。其著于實錄及郡 邑志者,不下萬餘人,雖間有以文藝顯,要之節烈為多,嗚呼,何其盛也!98
將節烈婦女事迹逐級上報, 還對受旌表的符合條件的節烈婦女以物資勵,
如:免除本家差役……等。從文中「不下萬餘人」就表明了當時烈女人數之多,
並且以節烈最多。
2. 清代旌表獎賞制度
傳統的道德標準深入人心,清朝入關以後,吸收了明朝的旌表貞節的制度之 外,另一個主要的特點是制度化不斷完善。清代官方開始有了旌表婦女的措施99, 在《大清會典˙嘉慶會典事例》中規定: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自《順治)元年以後曾經具奏者,仍行巡按,再為核實,
造冊报部,具題旌表。
大致而言,即是透過國家權利的運作,賜予節烈婦女特殊的地位與榮耀,藉以對 社會產生影響,維繫人倫,達到「教化」的目的。100考核方式以婦女的德行良窳 為標準,分為貞、孝、節、烈四種名目。而旌表婦女的方式,可以包括:實物賞 賜、表以坊額、賜改里名、入祀節孝祠、國家載入史館,幾乎涵括我們在歷代所 見的各種方式。101
《禮部則例》規定:旌表資格的取得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守節年限、守 節行為的貞烈情形等。102即「自三十歲以前守至五十歲,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 守節已及十年,查系孝義兼全厄窮堪憐者」,及為夫守貞的「未婚貞女」。103貞節
98 同註 96。
99 章義和、陳春雷,《貞節史》(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9 年),頁 158。
100 駱為孺,《女性社會地位:傳統與變遷》(香港:香港教育局課程發展處,2010 年),頁 45。
101 同註 101,頁 45。
102 章義和、陳春雷,《貞節史》(上海:海文藝出版社,1999 年),頁 159。
103 同註 101,頁 45。
烈女,包括「遭寇守節致死」,「因強奸不從致死,及因為調戲羞忿自盡」,以及「節 婦被親屬逼嫁致死者,童養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調戲致死者」…等等 104。每年地 方紳耆,族長、保甲長都要向官府公舉節婦烈女,各級官府都要給予表彰。 清代 時,京師、省府、州縣各自修建「節孝祠」,矗立大牌坊。被旌表的婦女題名坊上,
死後設位祠中,春秋致祭。並由官府發給三十兩「坊銀」,由本家為其建坊。105 清代強力推動的貞節觀,促使旌表制度更加成熟,上行下效。對守節表彰最 有力的是明代,清代沿襲明制,同樣極度重視女子貞德 106,因而清朝對貞節婦女 的旌表較以往任何一個朝代還要廣泛,專門任命禮部的儀制清吏司來掌理。滿清 朝廷為何如此熱衷於表彰節烈婦女?歷史學家指出,滿人的民族身份是答案中的 一個關鍵因素。107比如利用旌表是把清朝的王命合法化的一種手段,通過「將漢 族文化規範加以系統化和強化」滿人便「可以宣稱他們代表了漢族本土的道德和 社會體系,或代表了恢復這一體系的力量」。108也有學者認為,表彰滿族節婦可能 是清朝的一種方法,來確立「滿人和漢人之間的民族對等和平等,推廣滿人皇帝 是全天下統治者的思想」。109清代旌表門檻不斷降低並最終固定,據《大清會典事 例》和《禮部則例》110《旌表孝義貞節》的記述,可以了解受旌表婦女的性質(表 3-1-2)。
104 同註 100,頁 159。
105 同註 100,頁 8。
106 章義和、陳春雷,《貞節史》(上海:海文藝出版社,1999 年),頁 158。
107 盧葦菁,《矢志不渝:明清時期的貞女現象》(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 年 12 月),頁 72。
108 同註 108,頁 72。
109 同註 107,頁 72。
110 倪正茂,《比較法學探析》(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年),頁 837-840。
表3-1-2 明清兩代受旌表婦女的說明
受旌表的婦女 具體說明
節婦 婦女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者 婦女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節已達十年者 烈婦、烈女 婦女遭寇守節致死者
婦女因強姦不從致死者 婦女因受調戲羞憤而自盡者 節婦被親屬逼嫁致死者
童養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調奸致死者 貞女 未婚夫死,聞訃自盡者
未婚夫死,在夫家守節者 資料來源:駱為孺《女性社會地位:傳統與變遷》111
據駱為孺的統計,貞女通常在下列條目下獲得表彰:「烈女」、「未婚殉節」、「貞 女」、「未婚守志」。其獲旌表標準與節婦類似,年至五十仍未婚守貞,就有資格獲 得旌表;若獲得旌表,朝廷賜給其家白銀三十兩,為她立一座石碑坊。112貞女旌 表劇增的情況只出現在康熙之後。圖3-1-1 和表 3-1-31 中的《實錄》數據,包含六 個皇帝在位期間獲表彰的貞女(去除自殺的)總數、年平均數和百分比。它們表
據駱為孺的統計,貞女通常在下列條目下獲得表彰:「烈女」、「未婚殉節」、「貞 女」、「未婚守志」。其獲旌表標準與節婦類似,年至五十仍未婚守貞,就有資格獲 得旌表;若獲得旌表,朝廷賜給其家白銀三十兩,為她立一座石碑坊。112貞女旌 表劇增的情況只出現在康熙之後。圖3-1-1 和表 3-1-31 中的《實錄》數據,包含六 個皇帝在位期間獲表彰的貞女(去除自殺的)總數、年平均數和百分比。它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