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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貞」、「節」、與「貞節」的概念

四、 相關名詞的涵義

在貞節的歷史演進中,史籍上記載了許多相關名詞,說法頗多,如:貞女、

貞婦、節婦、烈女、烈婦…等等。而各個時代的定義又有出入不同,於文獻閱讀 與後續探討上,不無混淆、模糊之虞。為便於後續討論,有幾個概念,在此宜先 界定劃分:

(一) 「貞婦」與「貞女」

「婦」字和「女」字分開使用時,一般情況,「婦」字是含有已嫁的意義,

「女」字則含未嫁的意義;但歷代文人在描述貞節婦女時,卻不是將重點放在是 否「結婚」,反而是重視「節」或者「烈」的區別。68例如,董家遵曾經定義:

63 同註 62。

64 同註 60,頁 41。

65 同註 60,頁 41。

66 同註 60,頁 41。

67 劉佳,〈宗教化與實用化—中國人的兩種女性貞節觀〉,《中國史研究》第 80 期(2012 年 10 月),

頁277。

68 董家遵,〈歷代節婦烈女的統計〉,《中國古代婦女生活面面觀》(台北:稻鄉出版社,1979 年),

頁112。

節婦不是算指已嫁而能守節者而言,未嫁而能守節者也可算是節婦;烈女 不是單指未嫁而能守貞者而言,就是已嫁而能守貞者,也可算為烈女。那 麼,節婦和烈女有何區別呢?最主要的分別是在「節」和「烈」兩個字上;

節婦只是犧牲幸福或毀壞身體以維持她的貞操。而烈女則是犧牲生命或遭 殺戮以保她的貞節。前者是「守志」,後者是「殉身」。她們都受封建道 德的束縛而犧牲,方法雖然不同,原因卻無差異。69

上述說法,對於「節」、「烈」的區別及所適用的場合可以清楚劃分,並指 出二者主要是方法上的不同。但於此同時,特別對「守貞」能清楚加以定義的參 考文獻不多,大體而言,守貞多指那些為死去的未婚夫守貞,或者為孝養父母弟 妹而終身不嫁,因此獲得旌表的未婚女性。在明清時期,人們常把這樣的女性稱 為貞女。70但在已經趨近宗教化的貞節觀裡,「節」與「操」無疑是合二為一的,

很難想像失操的女子如何能全節?「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婦女之 不失節者曰貞,未嫁而不失節者亦曰貞,蓋言其有節操也,故貞可賅節而言之。」71 這是《清稗類鈔》對於「守貞」的定義,72換言之,在《清稗類鈔》的定義下,「貞」

包含未婚守貞,及已婚婦女從一而終,故「貞」包含了「貞婦」與「貞女」,而 且所謂的「守貞」,可說概括了身體上的忠誠與行為的盡職合一的境界。但本文 認為就持守貞節的角度,「貞婦」與「貞女」仍是不同的立足點,這樣的區分,

確實有其必要。分析如下:

1. 貞婦

所謂「貞婦」,通常用於描述「從一而終」的婦女。婚姻大事雖關乎女性的 終身幸福,但古代中國社會的女子多聽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既經決定之 後,便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總之就是隨遇而安。夫為妻綱、夫唱婦隨是 夫婦關係的綱領,描述具有這樣人格特質的女性,文獻上即以「貞婦」稱之。特

69 同註 68,頁 113。

70 夏愛軍、許彩麗,〈清代室女守貞現象的文化分析〉,《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第 7 卷第 3 期(2007 年9 月),頁 99。

71 徐珂,《清稗類鈔、貞烈類》(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頁 1。

72 劉佳,〈宗教化與實用化—中國人的兩種女性貞節觀〉,《中國史研究》第 80 期(2012 年 10 月),

頁278。

別是於婆媳關係方面,婆媳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環節之一,媳婦對婆母要盡侍奉孝 敬之責,要聽從公公婆婆的差使,盡心盡意服侍翁姑。73縱使所嫁非人,丈夫不肖,

女子仍然堅持從一而終、堅貞守節,具有此一人格特質的女性,於此定義為「貞 婦」。

另文獻上所謂的「節婦」,與「貞婦」的含義大致相同,但過去在文獻記載 的用字上,「節婦」二字通常特別用於描述丈夫死了以後堅持不改嫁的女子。74具 體案例如下:

(1) 「貞婦」:張淑儀守禮全貞

75

康熙時,丹徒有鐵匠某,其妻張淑儀,能詩。袁健磐嘗訪友鎮江,寓其家,

與之唱酬。雖彼此潛通箋札,而終不及於亂。健磐以微辭挑 之,則正色曰:「……

至於人欲之感,發乎情,止乎禮義可也」。76在此一案例中,張淑儀識詩書,但其 夫是位目不識丁的鐵匠,兩人生活習性懸殊,但仍堅持忠於丈夫,婉拒丈夫友人 的愛慕追求,謹守禮義,不逾越,此即為「貞婦」之行為。

(2) 「節婦」:張氏女守節

湖北有張氏女許嫁胡氏子,婚有日矣,而胡病甚,乃使媒請絕 於張。張不可,

曰:「女子既以身許人,死生以之。」遂適胡氏。而胡病有間,又踰數年,生二 子,始死,張撫其二子以終。77在此案例中,張氏女與胡姓男有婚約關係,未成婚 前胡男病重,乃請媒人到女方家想退婚,張女不肯,認為既有婚約,就該死生相 隨。婚後,胡男仍斷續發病,過了數年,生下二子後,即病逝了。張女撫養二子,

守節終生,此為「節婦」。

(3) 「節婦」:費恭人守節

73 駱為孺,《女性社會地位:傳統與變遷》(香港:香港教育局課程發展處,2010 年),頁 5。

74 章義和、陳春雷,《貞節史》(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9 年),頁 43。

75 (清)徐珂,《清稗類鈔、貞烈類》(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頁 1。

76 同註 75,頁 1。

77 同註 75,頁 21。

在清代普遍的貞節觀念下,守貞節的女性不一定要是妻,即使是為人妾者,

也有為夫守節乃至於殉節的故事。78例如:

孫家泰,壽州巨紳也。苗沛霖之叛,孫全家皆死於難,獨一妾以居別墅倖 免。妾氏費,籍河南,美而勇,其父精拳藝。同治紀元,欽差大臣勝克齋 宮保保率大軍解潁州圍,勢張甚,聞費美,遣人往劫之。費曰:「大帥左 右豈少姬侍,而必辱及未亡人何也?如不得免,將挾刃以往,俾伏尸二人,

流血五步,其無悔!」使者歸報,勝乃罷,費因得守節以終。撫一子為後,

膺四品封,故曰費恭人。79

在此案例中,孫家泰是壽州的巨紳,在軍事叛亂中,全家遇難,僅剩一妾居別處,

幸運避過此難。有欽差大人風聞費姓小妾貌美,遣人想劫走她。費女以死相抵,

才得脫身。其後撫養一子,官至四品,因而被封為「費恭人」,亦為「節婦」。

2. 貞女

至於所謂貞女,即「室女守貞」之意,指的是訂婚後未及過門,未婚夫便先 期亡故,從而當事人選擇終身守貞不再嫁人或自盡的女性。80與貞婦或節婦相比,

貞女的守節年齡更小,而且由於未婚,沒有生育子女,在守節期間的生活也更孤 獨;從某種意義上說她們的命運更為悲慘。81貞女的特殊性就在於,首先,她們和 節婦不同,與死去的未婚夫僅有婚約關係,有些可能從未謀面,也沒有與對方共 同生活過,更不可能有夫妻之實,因而談不上為情付出。82然而,她們卻選擇終身 不再嫁人,如妻子般為未婚夫守貞,甚至遷入夫家,侍奉公婆直至終老。其次,

因為她們不可能有自己的孩子,以後的生活就缺乏依靠。正如他人言:「苦節不 可貞,貞之難也。」典型案例如:

(1) 姚小賓未婚婦守貞 (本案例於第肆章第 109 頁有原文分析)

78 同註 75,頁 23。

79 (清)徐珂,《清稗類鈔、貞烈類》(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頁 23。

80 楊卓軒,〈以清代地方志為載體對列女構成及貞節觀的研究〉,《志鑒論壇中國地方志》(2014 年 1 月),頁 18。

81 胡琦、胡靜,〈理學貞節藩籬下的清代甘肅婦女〉,《內江師範學院學報》第 22 卷第 5 期(2007 年 3 月),頁 112。

82 同註 81,頁 113。

姚小賓被征參軍,但死於戰亂,當時正有人媒介同鄉的女子為他繼室,雙方已經 議成,但未及下聘即上戰場。下殮當天,他家中正為他辦下聘,當晚,其未婚妻 夢見自己在家守望門寡,未婚的丈夫出現對她作揖諄囑珍重,並對她說:「誤了 妳一生,請保重不要太過悲傷,等待來世再相聚。」說完人就消失了。醒後沒多 久,姚小賓的訃聞送到,未婚妻感受到姚小賓夢中對她關切的誠意,就決定在家 為他終生守貞,此為「望門寡」。

(2) 另貞女不一定是在本生家庭中守貞,文獻上,也有選擇到未婚夫家守貞的,

此種貞女又稱「抱主成親」,例如:

袁氏女未婚守貞 (本案例於第肆章第111 頁有原文分析)

蘇州袁氏女許配吳姓子,還未結婚卻因戰爭避禍而遷徙。等戰亂結束,袁女 隨父兄返回家園,父兄經營舊業,家境頗豐。後有吳姓親戚從戰亂國回來,帶來 吳姓子被擒後已死的消息。袁女聽後大哭,要父親能順從她的願望,如不能她只 有一死。父親不得已,只能順她意,讓她到婆家守貞,代替未婚夫服侍婆婆終老。

(二) 「貞女」又可分為「貞孝女、貞節女、貞烈女」

室女出於什麼原因選擇了守貞的道路呢?首先,很多少女是由於受家庭的影 響,需要撫養父母或年幼弟妹而選擇不嫁,此種為貞孝女。其次有些室女選擇守 貞,是把從一而終當作是一種值得追求的道德境界,它意味著整個生命過程中,

信守承諾的重要,此種為貞節女。再另有一種從小在對貞節行為的讚賞環境中成 長的女性,不可能在心理上擺脫貞節的影響,成為貞節觀念的叛逆。相反,從一 而終的觀念在她們心中扎下了根,在她們遇到類似的處境時,就自然地選擇在她 們的心中符合道德標準的習慣行為,矢志不嫁或甚至自殺以完成大義的「貞烈 女」。83

何謂貞?何謂節?何謂烈?胡發貴於《痛苦的文明——中國古代貞節觀念探 秘》一書中亦定義:

83 夏愛軍、許彩麗,〈清代室女守貞現象的文化分析〉,《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第 7 卷第 3 期(2007 年9 月),頁 100。

女子操行端正,未嫁而能自守,已嫁從一而終,謂之貞;夫死守寡而不再 醮,謂之節;無論已嫁未嫁,夫死以身相殉,或遇強暴凌辱而以死相抗,

謂之烈。

這裡清楚指出了貞、節、烈的涵義。84若能以此含意並以邏輯釐清,則具有操 行端正、從一而終的特質者即可稱之為「貞」,因此守貞的女性可依其結婚與否 分為貞婦與貞女;而具有「貞」而同時具有「已婚」及「守寡不再醮」的特徵者,

可稱之為「節」,因此,文獻上出現的節婦,應指已為人妻者而言;又具有「貞」

但不論已婚與否,凡有「夫死以身相殉,或遇強暴凌辱而以死相抗」者,均可稱 之為「烈」。將以「貞、節、烈」作為區分標準,應用於貞女上,貞女又可再分 為「貞孝女、貞節女、與貞烈女」。茲再說明如下:

1. 貞孝女

所謂「貞孝女」,一樣是指未婚之女性,但特指為侍奉父母而拒婚,或於許 婚之後未婚夫亡、但為了能贍養孝順父母而留在母家終生不嫁,藉此盡孝的守貞 女。有時也兼及於父母亡故後,代替父母盡到撫養弟妹責任的未婚女性。85具體案 例如:

(1) 為孝養父母終生不嫁

馬戲女郎的守貞 (於本文第肆章第112 頁有原文分析)

於此案例中,馬戲女郎為侍奉年老母親而拒絕貝勒爺的求愛,這是以孝順為 出發點,為怕父母老了無人撫養而拒絕婚姻。

於此案例中,馬戲女郎為侍奉年老母親而拒絕貝勒爺的求愛,這是以孝順為 出發點,為怕父母老了無人撫養而拒絕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