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外部塑造:來自文化、經濟、法律、政治與時代潮流的交互運作
二、 經濟因素的影響:經濟弱勢的女性少有獨立自主空間
其次,女性在以男性為主的社會活動下,很容易因此喪失他們在經濟生活中 的主導地位,這也注定了她們將始終屈從的地位。20清代婦女在「財產權的分配」
上,處於絕對的劣勢地位,以未出嫁的女兒為例,根本沒有分財產的資格,最多 只是以同輩男子聘財的一半充作嫁奩。清代法律制度下,婦女例外有資格繼承財 產的情形,主要是發生在「戶絕」時。21也就是當該戶男子喪絕,無子繼承家產,
只剩下女兒的時候,才可以例外地繼承。其實此與宋、元的法律規範也是大同小 異。22可見在傳統社會中,婦女不但原則沒有繼承權,而當例外可以繼承的時候,
也就是「戶絕」之時,婦女遭受婚姻變故的不幸之外,還得要去面對經濟上後半 輩子生活上的難題,尤其是「改嫁的難處」。因為婦女在法律上,不容染指夫家的
14 (宋)朱熹,《朱熹集》( 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 年),頁 5052。
15 劉學華,《清代婦女貞節觀念的演化及其原因探析—基於 1840 年前婦女節烈事迹的研究》 (山 東:曲阜師範大學歷史學中國古代史碩士學位論文,2013 年),頁 26。
16 章義和、陳春雷,《貞節史》(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9 年),頁 122。
17 同註 16,頁 122。
18 同註 16,頁 122。
19 郭松義《清代婦女史》(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 年),頁 3。
20 章義和、陳春雷,《貞節史》(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9 年),頁 227。
21 陳瑛珣,《明清契約文書中的婦女經濟活動》(台北:台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1 年),頁 16
22 同註 21,頁 16。
財產,甚至連原本女性陪嫁來的粧奩,只要一改嫁,婦女便會對此粧奩喪失所有 權,但就算不改嫁,陪嫁來的財物,法律上還是實質歸屬於夫家所有。23所以,不 管是離異或是喪夫等狀況,只要女性一離開夫家,馬上要面臨經濟難題,喪失經 濟保障。所以,許多時候,寡居婦女被迫以守節明志,若由經濟面來看,經濟權 益的得失,顯然也是促使她們不得不守節的一大主因。24
一般提到明清社會的婦女,給人的第一的印象,通常就是「烈女節婦」,其數 量比起唐宋而言,有大量激增的情況。為數眾多的「烈女節婦」背後,往往和父 權社會加諸於婦女身上的教條、禁錮彼此呼應。如此一來,女性似乎就理所當然 的歸位在「弱勢」族群。
事實上,明、清婦女自從元朝法律上修訂出「婦女再嫁,粧奩、陪嫁屬於前 夫」25、「婦女不得與人對簿公堂,如不得以,則要請法律代訴人」26等等法條,
婦女在經濟上那些少得可憐的權益已經被剝奪一空。明、清社會沿用元律,將女 性的活動範圍被侷限「家庭」之中,使之不敢輕言脫離家庭。27女性本身之所以為
「人」的價值,一旦失去了「家庭」這個保護網,就脫離了社會活動中的正軌,
就不被認同。明、清婦女不得不擁抱「貞節觀」來生活。而婦女也以定式化的道 德思考模式,活生生的奉上自己,成為男性社會「道德」祭壇上的祭品28。
婦女因受經濟權益的喪失,與整體社會環境的群體壓迫,而促使婦女不得不 守節。因此,羅溥洛(Paul Ropp) 1991 年在《新史學》提到:
秦漢的婦女在丈夫死後可以支配其財產,因此寡婦可以決定自己的前途,
但隨著時代演進,法律逐漸將這項繼承權利縮減。到唐初時,寡婦已不能 隨便動用夫家的財產,至明清時代,法律甚至不允許寡婦把之前的嫁妝帶 到再婚的夫家中,因此寡婦的地位大為降低。由於缺乏財產,寡婦不受娘 家的歡迎,即使新婚的機會也減少了,仍會被貪財的翁婿要求再嫁,在此
23 同註 21,頁 16。
24 劉學華,《清代婦女貞節觀念的演化及其原因探析—基於 1840 年前婦女節烈事迹的研究》 (山 東:曲阜師範大學歷史學中國古代史碩士學位論文,2013 年),頁 41。
25 (元)《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不許婦人訴條(北京:文海出版社,1964 年),
頁31。
26 同註 25,頁 31。
27 肖樹齊,《國際人權、法律和中國受虐婦女現狀》(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年),頁 50。
28 同註 27,頁 50。
情況下,寡婦最合符經濟原則的選擇,就是守節,而她們對抗翁姑道婚的 方式之一就是自殺。 29
但此現象,還是必須綜合考量其他因素的關係,例如社會、國家思想以及一 般學術思想的改變。30田汝康也同意殉節的經濟因素比理學道德更為重要。他試著 比較殉節數量高的地區與其他地區性間的差異,進而找出關連性31:
舉出幾個府的殉節率特高的因素可能是人口稠密、溺女普遍、高度商業發 展、節儉與吝吝嗇的傳統、嫉婦特多、高度集中的科舉考生及士紳……等 等。
張彬村以「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的原理來討論明清寡婦實踐節烈之風 氣的形成與流行。32他將宋與蒙古、明清婚制的比較,發現:
從財產繼承權的變化來看,在宋代,出嫁婦女可以繼承本家的部份財產,
明清時,除非本家已無親屬,否則女方被排除在繼承權外,甚至在決定改 嫁時,財產都留在夫家不能帶走。……簡而言之,明清的婚姻制度下將原 本屬與女方的權利轉移到夫家去了。……明清社會寡婦守節創造出「有利」
的人文環境,一方面是政府與民間的道德說服,一方面是社會經濟條件的 配合,此讓愈來愈多的寡婦能夠加入守節的行列。33
29 羅溥洛(Paul Ropp)著,梁其姿譯,〈明清婦女研究:評介最近有關之英文著作〉,《新史學》2 卷4 期(1991 年 12 月),頁 90-95。
30 同註 29,頁 90-95。
31 田汝康,梁其姿譯,〈明清婦女研究:評介最近有關之英文著作〉,《新史學》2 卷 4 期(1991 年 12 月),頁 90-95。
32 張彬村,〈明清時期寡婦守節的風氣─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的問題〉,《新史學》10 卷 2 期(1999 年 6 月),頁 29-76。
33 同註 32,頁 29-76。
以上是幾位學者由經濟面一針見血的觀察,婦女因受經濟權益的喪失與社會 環境的壓迫,而促使她不得不守節的一大主因,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女性遇到的不 幸將比守節複雜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