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以法律動員與法律框架改寫性道德的婦運史

第四節 轉入體制的官民合作期( 1990~2004)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轉入體制的官民合作期(1990~2004)

婦運團體雖然對立法權帶來某種程度的影響力,然而,由於立法權並非全面 改選,立法權面對民意所感受的壓力並不那麼迫切,這種情況直到 1990 年 3 月 16 日野百合學運爆發後,終於有了改變。甫經國民大會投票當選第八任總統的李登 輝,在5 天後接見學生代表,達成終止動員勘亂時期、廢除《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 款》,及國會全面改選、憲政改革等共識。大法官也在三個月後作出釋字第 261 解 釋,終結「萬年國會」並全面改選。這些政治與法律上的變革,提供婦運團體在憲 法及法律層面進行法律動員的環境,婦運團體也分別在憲法及法律層面進行努力。

首先,婦運團體在憲法層面上提出「婦女憲章」,組成「婦女憲政工作坊」,

舉辦「憲法與婦女人權研討會」,發表「婦女人權宣言」,並邀請國大代表參與座談 會115。婦運領袖陳秀惠當選民進黨不分區國大代表,使得婦女運動「獲得了政治代 理人116」,陳秀惠將「婦女憲章」送進國民大會討論,雖然未獲通過,然而其主張 的「婦女平等權」的法律框架為國民黨採納,不同提案中獲得跨黨派的支持117。換 句話說,接續前期各種型式法律動員的策略,除了對社會大眾進行培力,在擴大參 與層面的獲得初步成果外,也讓由臺灣民意所組成的立法權對性別平權有進一步的 認識。

另外,以「婦女新知」為首的婦運團體研擬「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辦理公 聽會、講座及發放問卷,更於 1994 年婦女節前夕發起「牽手出頭天、修法總動 員」的萬人聯署活動。婦運團體鑑於社會大眾難以理解艱澀的法律用語,於是組織 訓練「民法修正種籽隊」,除了蒐集連署書外,更在每次與民眾接觸的機會進行教 育,也是由菁英邁向草根運動的開端118。「民法諮詢熱線」培訓婦女法律志工並提 供家事事件免費法律諮詢,並於 7 月發起釋憲運動、8 月利用國民大會審查大法官 提名的機會,發起「十問大法官」行動。同年 9 月,當屆大法官於卸任前,作出

115 陳昭如,前揭註 45,頁 63。

116 陳昭如,前揭註 45,頁 66。

117 陳昭如,前揭註 45,頁 68。

118 范雲,前揭註 80,頁 168。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民法》第 1089 條父權優先條款違憲的釋字第 365 號解釋文。1995 年婦女節,將 三萬份連署書送進立法院,並獲得跨黨派的86 位立法委員連署提案,「民法諮詢熱 線」志工隨即組成「婆婆媽媽立法院遊說團」,除了進行立法遊說的法律動員並監 督修法進程外,也利用民意壓力,於選前公布立委評鑑報告119。另外,由於婦運團 體透過社會服務獲得的正當性,此時期的婦女團體已累積相當的能量,並且能快速 因應偶發的社會事件,每次的街頭運動也都能吸引媒體的目光120。此時期的婦運團 體透過這些多元化的法律動員,將兩性平等的權利主張培力參與者與社會大眾,以 草根運動方式給予面臨選票壓力的立法權壓力,隨後,我國幾起偶發的社會事件發 生後,蓄積已久的法律動員能量終於獲得引爆。

1996 年 12 月 3 日,彭婉如命案121曝光,引起社會大眾與婦運團體的震撼。全 國婦女連線於立法院召開「1221 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行前記者會,宣示「女人 要權力,不要暴力」,並透過網路連署將11 月 30 日訂為「臺灣女權日」,此一遊行 促成了立法權通過《性防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122。1997 年 4 月 25 日,白曉 燕命案爆發,在野黨立委對行政權施壓並發動倒閣。加上白曉燕案主嫌陳進興於逃 亡期間,持續犯下多起性侵案,人本教育基金會與上百個社會運動團體以婦女、兒 童人身安全為主軸,於5 月 4 日發起萬人街頭遊行,喊出「總統認錯,撤換內閣」

的訴求,對行政權造成莫大壓力。「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因而火速於 5 月 6 日成立,然而,民眾對行政權無法維護婦女人身安全的不滿並未因此平息。人本 教育基金會結合在野政黨與民間團體,發動跨越黨派、團體與階層的「五一八用腳

119 婦女新知基金會,〈推動民法親屬編多項修法,實現婚姻家庭內的性別平權〉,檢自:

https://www.awakening.org.tw/achievement?page=1, 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12 月 2 日。

120 林芳玫(1997),〈由新社會運動的觀點看媒體與台灣婦運〉,《中外文學》,26 卷 2 期,頁 81-88。

121 彭婉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學系畢業,1985 年隨先生至美國攻讀碩士學位,其女權思想係 於旅美期間受到啟蒙,1988 年回臺後擔任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後並擔任民進黨婦女部首任主 任,長期關心並致力女權運動,1996 年 11 月 30 日為爭取婦女參政四分之一保障條款而南下高 雄,當晚離開其投宿飯店後失蹤,至 12 月 3 日下午,其遺體於高雄縣鳥松鄉(今高雄市鳥松區)

一處芭樂園被人發現,該案之刑事追訴期已於 2016 年 11 月 30 日屆滿。

122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1999)〈1999 台灣女權報告〉,《婦女新知》,209 期,頁 1。

http://www.swallow.org.tw/index.php/about/impact, 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12 月 2 日。

機會結構上的變化,我國的婦女運動由「無政黨的政治」(politics without parties)

進入了「有政黨的政治」125,也使得民間性質的婦運團體得以進入體制,針對行政

124 范雲,前揭註 80,頁 170。

125 范雲,前揭註 80,頁 170-174。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權進行法律動員及改革。陳水扁在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於 1996 年成立「台北市政 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後因馬英九擔任市長時,在2002 年訂定《臺北市女性權 益保障辦法》,賦予該委員會法源依據,並於2005 年起更名為「臺北市女性權益促 進委員會」。該委員會設立的意義,除了代表全國第一個婦女參與公共事務的公私 合作組織126外,更可以從沿革看出在「婦女平等權」的法律框架下,使得婦女運動 獲得正當性,並以此爭取不同黨派民選首長的支持。

在立法權、民意及民選首長的支持下,原本相對保守被動的行政權也開始作 出相對的回應。1996 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一樓設 立「婦女保護中心」,並設置 24 小時服務的「婉如專線」,奠定現今家暴服務與婦 幼保護服務的基礎。在台北市帶頭下,各級政府陸續於 1998 年起設立性侵害防治 中心,1999 年設立家暴防治中心,臺北市政府也自 1998 年起設立許多婦女中心,

與婦運團體展開密切合作。雖然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法律規範與實務執行上仍有相 當大的落差127,但是仍可看出立法權、行政權及民意具有某種程度的共識,使得婦 運團體在婦女平等權、身體自主保護的法律框架下,其所進行的法律動員產生社會 變遷,有效提升婦女、兒少的地位與人身安全保障。

直至今日,性別平等成為任何政黨都必須服膺的主流價值,成為「國家女性 主義」(state feminism),掌握性別平等委員會實權的行政官員或主導婦女政策的政 治人物,成了女性主義官僚(femocrat)128。在跨國網絡行動者(INGOs)、國家體 系行動者(執政黨)、社會部門行動者(婦運團體)129的三角合作下,我國婦女人 權及性平運動與國際性別主流化運動合流,被視為進步的主流價值,立法權與行政 權決定性別權力的安排,婦女運動利用選舉機會提出倡議,進行法律動員,壓迫立 法權與行政權。

126 臺北市性別平等辦公室(2007),〈緣起及歷次改組歷程〉,檢自:

https://www.oge.gov.taipei/cp.aspx?n=04185BA237310113, 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12 月 2 日。

127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前揭註 121,頁 1。

128 楊婉瑩(2004),〈婦權會到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轉變:一個國家女性主義的比較觀點分析〉,《政 治科學論叢》,21 期,頁 120。

129 楊婉瑩,前揭註 128,頁 121-131。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其後,婦運團體在某種程度上形成默契分工,或主或從的互為法律動員的支 援團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與《性防法》在推動過程中,或定位為兒 童福利問題、或是運用母性關懷、訴諸母親角色或弱勢人權等策略,以減少行政 權、立法權的阻力,《家庭暴力防治法》則以家庭價值作為其訴求130。另外,婦運 團體呼籲社會有義務對弱勢群體的婦女、兒少進行人道關懷,在強化家庭功能的道 德觀下,獲得民意與立法權的同情與支持131。換句話說,婦運團體推動的相關性平 法案能被立法權、行政權認可而通過,可能的原因在於婦運團體雖然爭取性別平 等,然而其倡議並未被社會道德觀視為他群,再加上偶發的社會事件,使得民意在 道德情感直覺上將婦運團體的倡議視為我群,因而對立法權及行政權施加壓力。但 是,立法或修法行動的成功,可能使得社會大眾成為道德部落,反讓婦運團體企圖 以法律造成性別平等的社會變遷的目的不如預期地全面。

130 楊婉瑩,前揭註 128,頁 63-64。

131 1999 年 1 月 15 日立法院最後一次院會,《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未能通過,對此,婦女新知 表達嚴正抗議。在下一屆由新民意選出的立法委員,於 1999 年 3 月 30 日三讀通過該修正案,修正 內容包含:明確定位「性自主權」為保護法益、擴大強暴罪保護範圍適用男性、構成要件由「不能 抗拒」改為「違反意願」、增加「性交」定義,並將除了配偶間之強制性交與十八歲以下之人與幼 年性交猥褻外,均改為公訴罪。參見:湯詠煊,前揭註 112,頁 126。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