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以性道德直覺劃界的教育現場
第四節 忽視與服從: 《性平法》在教育現場的實踐
二、 服從《性平法》中的通報、調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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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方區分為我群與他群,雖然性別主流化成為臺灣不可違逆的政治正確,卻在忌 性、恐同的性道德觀下,教師社群與教育體制會順從主流道德部落的價值觀,選擇 忽視性平教育中的同志議題。
二、 服從《性平法》中的通報、調查規定
在面對性平議題的道德歧見中,主流道德部落習慣以道德直覺面對性別教 育,因此《性平法》被道德情感所制約,在實踐上會偏向在兩性概念下保護婦幼人 身安全。事實上不只《性平法》,王曉丹即指出,為了達到威嚇加害人以避免性侵 害事件再度發生,無論是臺版「梅根法案」或是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決 議,都呈現出此種「保護論」色彩濃厚的法律機制245。透過訪談,本研究進一步發 現,在主流道德關懷互惠的利他機制下,《性平法》會著重於法治教育、兩性教育 與生理性的性教育。例如,A 教師即認為《性平法》本質上是「性侵害防治」及
「兩性平等」,在「婦女平等權」的法律框架實踐有關通報、調查的規範:「我們目 前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就是在性別平等,然後去防治因為性別不平等而來的一些 侵害、騷擾,以及社會上的一些同工不同酬之類的這些東西,我們是從這個角度然 後去發展、去訂這個(法)。」在這個脈絡下,A 教師對《性平法》的通報、調查 持肯定的態度:
我覺得法治教育非常重要,因為透過這個,反過來可以告訴你,為什麼你要 尊重別人。我們在教孩子的時候,又要反過來到人性本身嘛,到底是人生為 善還是生為惡呢?……我就會跟他們說不管怎麼樣,你就是不行,因為我們 有「法」,因為你就是犯罪,所以我認為是好的。
A 教師認為性平教育是針對品性中等的學生進行,至於品性不良而有「偏差行 為」的學生,就應該要用《性平法》的通報機制加以對付。C 教師也支持《性平 法》有關師對生類型的校園事件通報、調查的規定,並且認為學生本來就應該受到 保護,雖然有壓力,但犯法的教師應該要受到制裁:「應該說如果是師生,我們一
245 王曉丹,前揭註 112,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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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會跟人事一起,一定不會是一個輔導處來處理,輔導處能給的頂多是輔導處的經 驗,如果是師生的話,我們一定會找人事來把法規弄清楚,把那些應該要注意的眉 眉角角,那假如真的發生有(師生性別事件),你能不通報嗎?至於同儕壓力,我 覺得對學生的話還好,因為這個學生本來就是我們應該要保護的嘛,但是,會有壓 力的應該是在同儕之間。」
C 教師也覺得《性平法》讓學校在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的時候有所依據:
立法之前他就是都這樣啊,對,所以我認為不是因為立法,但是立法當然會 讓一些他覺得是被迫的學生,他會說出來,但是就算沒立法,這些東西應該 早就都有了。就像家暴一樣嘛,家暴入法之後,其實在有兒少保法之前,我 們都知道那可能有婚姻暴力、家長毆打這些可能都有嘛,但是在入法之後,
讓大家知道必須要做一些通報,所以它一開始一定都存在,絕對不是入法之 後從零到一啊,我覺得這樣是比較合理的。以前我們可能覺得這樣不妥,我 們只能去跟人家說這樣不好,可是如果對方跟你說哪裡不好?我們說不出一 個所以然啊,就像婚姻暴力,他會說這是我的家務事嘛,可是有了法之後,
就讓我們知道說,這是不行的,包含家暴也都是,所以法只是讓我們有一個 依據。
D 教師則認為有了《性平法》雖然會限縮選擇,卻讓他有依據可以通報,不用 顧慮同儕壓力,可以給予行政權工具246:「我覺得這個(通報規定)是限縮了我們 的選擇,但是讓我們比較有依據,你不用去想那麼多,該報就報,該怎麼樣做就怎 麼樣做,這個其實沒有必要去壓下來,因為我們考量了那麼多,也無法去預料結果 到底會怎麼樣,畢竟人生沒辦法重來,那為什麼不一開始的時候就做這件事情。不 管老師或學生,一開始做這件事情,後來的輔導處遇才是重要的,該通報就通報,
我覺得這是好的。」前任與現任縣級承辦人的 E 教師與 F 教師也認為,《性平法》
在2019 年 12 月的修法對改變為校譽而不通報的狀況有幫助:
246 吉洛德.羅森伯格,前揭註 38,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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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要是性平案件,列入罰則,就可以在《性平法》裡面處置嘛,就可以 直接解聘。第 14 條的第 3 款、第 8 款、第 9 款,總共有三款。還有剛剛提到 的行政規則處罰幾萬塊、幾萬塊那個,也正式放到《性平法》裡面。所以這 些都是行之有年的,只是把它提升到法的位階。(E 教師)
所以去年12 月 22 日《性平法》已經修正,加重罰則,所以他們承辦人要自己 去承擔這樣的結果啦,如果後來再次讓這個學生造成(被)性侵害之類的,
他(學校承辦人)真的要自己去承擔。(F 教師)
在立法權對不落實法律規範者課予成本,以性平機制下確保法律被執行,民 意也對《性平法》保護弱勢學生的走向給予支持下,受訪教師認為《性平法》對於 通報、調查的規定有助於維護校園秩序,並能保護弱勢學生。受訪教師認為相關規 定合乎主流道德部落的道德價值觀,因此不需要經過道德雙重程序加以判斷,普遍 獲得認同並且有效率地執行。然而,從第三章第五節所附的圖一、圖二可以發現,
教育行政部門認同通報、調查規定,卻將注意力集中於避免校園性侵害事件發生,
不斷在校園各場域內進行法條宣講,忽略性霸凌在校園性別事件應該受到同等重 視。
總之,由訪談內容及歷年校園性別事件統計來看,可以發現,主流道德部落 的道德之腦有可能在忌性、恐同的價值觀下,無意識地區分出我群與他群,並「迫 使」教育體制與教師社群訴諸道德情感,跳過後設的理性思考程序而以演化而來的 道德直覺行動。這些行動使得《性平法》在法律實踐上產生既服從又抵抗的效果,
因此,即便司法權對性別平權作出肯認,立法權進行立法,行政權投入資源執行政 策,性平教育仍會在執行上產生變形,最終,立法者預期造成的社會變遷會受到相 當程度的拉扯或遲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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