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法律足以改變社會嗎?
第二節 性別政治下的法意識與法律框架
將理念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主張(legal right claim),透過這種動態的法律實踐以達 到社會變遷的目標52。McCann 認為,即便法律動員無法由上而下的形成政策,卻 能在參與政策討論過程中培力(empowerment)其參與者,使參與者習得「權利辭 彙」,並且將其訴求內化為自身的「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法意識的形成 有其動態性的脈絡,個人在社會體制中無時無刻不與法律進行互動,並在互動中建
(under the law)55的型態存在。Ewick 和 Silbey 認為三種法意識型態都將維持法律 霸權,但是在顛覆法律的法意識型態下,人們會認為法律維護非法的社會秩序,進 一步質疑其合法正當性(legitimacy),最後人們將選擇推翻法律規範,換句話說,
合法正當性的判斷將影響人們決定是否遵守法律56。Tom R. Tyler 和 John M. Darley 不認同人們遵守法律是因為法律的嚇阻性,相反地,人們會因為認為法律所禁止的
52 Michael W. McCann(1991), LEGAL MOBILIZATION AND SOCIAL REFORM MOVEMENTS:NOTES ON THEORY AND ITS APPLICATION, Studies in Law, Politics, and Society 11, 225-254
53 MCCANN(1994);王曉丹(2011),〈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月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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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威的合法正當性(the legitimacy of the legal authorities)才是一個守法社會(law-abiding society)的重要基礎57。換言之,人們會因為認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是不道德,或因為服從法律的權威性而自願遵守法律。
對人們而言,性別平等經常是面臨性別歧視才「成為」問題,才會感受到法 律控制的力量。因此,人們初次感受到性別平等規範的場域不會在法院等正式機 構,而是在公司、學校等場域。然而,由於政治與社會的結構性背景不同,感受到 性別歧視的人們將會選擇不同型態進行法律動員。如前述,法律動員必定需要提出 社會變革倡議中的權利主張,所以也需要瞭解其中的法律框架(legal framing)。法 律框架在法社會學領域分別被運用在個人或集體的法律動員:在法意識研究中,法 28(3), 707-739.
58.SALLY E.MERRY(1990),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 :LEGAL CONSCIOUSNESS AMONG WORKING-CLASS AMERICA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EWICK &SILBEY(1998). Laura Beth Nielsen(2000), SITUATING LEGAL CONSCIOUSNESS:EXPERIENCES AND ATTITUDES OF ORDINARY CITIZENS ABOUT LAW AND STREET HARASSMENT,LAW &
SOCIETY REVIEW 34(4), 1055-1090.
59 MCCANN(1994). Nicholas Pedriana(2006), FROM PROTECTIVE TO EQUAL TREATMENT:LEGAL FRAMING PROCESSES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WOMEN’S MOVEMENT IN THE 1960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11(6),1718-1761. LISA VANHALA(2010),MAKING RIGHTS A REALITY?:DISABILITY RIGHTS ACTIVISTS AND LEGAL MOBILIZ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60 林芳玫(2002),〈性別主流化──進入性別發展新紀元〉,《婦女新知通訊》,245 期,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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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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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支持。
前述研究針對婦運團體為了包含《性平法》在內的性別相關法案,其推動立 法或修法所進行的法律動員,提供許多不同面向的思考與貢獻,其共同點在於指出 以性別觀點進行立法或修法的法律動員時,必須考量國家與社會團體間的利益競合 所產生的性別政治角力。然而,卻無法完整解釋婦運團體倡議時,社會大眾對性別 相關法案建構出何種法意識,進而產生支持或抵制的行動。換句話說,必須對臺灣 性別相關法案、政策的法律動員過程的法律動員過程建構出更上位的概念,才能理 解現行《性平法》所面臨的困境並作出回應。
無庸置疑,從前章所述有關《性平法》的研究顯示,《性平法》對包含縣市政 府及各級學校在內的行政部門作了相當完整的規範,也對性別意識的社會變遷產生 某種程度的影響。許多性別辭彙也如 McCann 所言,藉由各式宣導、研習對相關人 員產生培力效果,性別主流化透過法律的實施而取得相當程度的成果。然而本文認 為,《性平法》在臺灣的法律實踐結果與 Rosenberg 的研究結果不同,即便行政部 門給予資源並有著相當程度的配合,《性平法》對社會變遷造成的影響並不如當初 立法者預想地全面。其根本原因在於,即使有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配合,只要該政 策觸及某些社會群體特定的道德厭惡感,該政策將會遭致該社會群體的反制,以 法律動員方式競逐話語權與主導權,企圖將原本已形成的社會變遷拉回該社會群 體認為「正確」的狀態,導致法律的社會變遷相對緩慢甚至無法實現。本論文將 於下文以婦運團體對於性別相關法案進行的法律動員過程,以及保守團體針對《性 平法》的反制,配合受訪教師的訪談內容,針對此一論點反覆加以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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