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流程、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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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流程、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一、 研究流程本文的研究安排架構如下。首先回顧文獻,探討法律動員、法意識及法律框 架之間的意義,並說明三者間的關係。其次,以《性平法》2004 年修法為區分時 點,說明婦運團體的法律動員模式,並在第四章說明反同團體的法律動員模式,接 著再對兩者進行比較及討論其意義。第五章,將整理對縣內承辦性別平等業務主管 進行訪談之結果,以瞭解教育現場以何種行為道德框架進行個人或集體行動,建構 出《性平法》的法律意義。最後,除了總結《性平法》於2004 年立法及 2011 年修 法後,對社會變遷的影響、限制與展望外,也對法律動員理論進行補充與修正。
二、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中的現象學研究取徑,以解釋在參與者的社會與文化背 景下,性道德如何、為何以及對《性平法》的社會變遷造成什麼影響。現象學研究 的研究焦點著重在研究擁有相同經驗的若干個人,以描述概念或現象的共通意義,
並進一步理解經驗的本質32。換句話說,透過現象學研究,可以瞭解若干個人在面 對法律時,如何有意識或無意識地以個人文化與經驗背景出發,選擇自己的策略實 踐法律規範。這種研究方法還可以透過豐富的文字描述,深入被一般社會習以為常 的概念,並且能夠將《性平法》的爭議中隱而不顯的部分加以突顯或闡明。
在中學教育場域負責規劃學校課程期間,有超過五年的時間涉及與學校輔導 室共同參與性平教育,也曾參與幾次校內性平事件的調查,對性平業務尚稱熟稔。
由於縣內中小學曾任或現在性平教育業務承辦人相關教學、行政經驗的背景,及本 研究是為了瞭解《性平法》在行政部門的執行狀況是否與法律有所落差,因此選擇 將其列為潛在的研究對象。為了儘可能涵括訪談結果的範圍,我挑選縣內學生數最 多的兩大行政區(A 市、B 市)的 4 所學校進行訪談。另外,為了瞭解縣教育主管 機關的態度,也對 2014 年至 2019 年間的 3 位前後任縣級性平業務承辦人進行訪
32 John W. Creswell & Cheryl N. Poth(著),李政賢(譯)(2018),《質性研究的五種取徑》,頁 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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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為了避免讓受訪者產生偏見,訪談過程中沒有直接詢問他們有關事件的法律含 義,即便性平教育本身就存在《性平法》法條的相關問題。
為使訪談兼具方向性與彈性,故設計的訪談方式為半結構式。訪談前根據研 究的問題與目的,設計訪談大綱作為訪談指引方針,於進行正式訪談前先蒐集並閱 讀相關文獻、資料,並針對研究主題與訪談對象進行初步開放式訪談,並將問題環 繞本研究主題,再以事先擬定之半結構式訪談大綱進行正式訪談。訪談對象中有 2 位教師分別任教於國中及國小性平教育中心學校。為平衡性別比例,我於校級層辦 人各挑選 2 名男性、2 名女性,惟 2014 年至 2019 年間之縣級承辦人皆為男性,最 後挑選出的受訪對象共計 4 男 2 女,因此,本研究無法達到平衡性別之取樣。然 而,訪談出的文字資料仍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提供了許多重要的觀察。每人訪談 時間為 1 至 3 小時,都事先給予訪綱並徵得其同意後進行錄音。訪談進行時間為 2019 年 3 月至 5 月,並將受訪者資料整理如表一所示:
表一、受訪者基本資料
教師編號 性別 性平業務年資
A 教師 女 2 年
B 教師 男 5 年
C 教師 女 10 年
D 教師 男 2 年
E 教師 男 5 年
F 教師 男 1 年
最後,法律研究者往往將行政函釋視為靜態的法律解釋文本,但是,行政機 關常是因為個案遇到爭議,才作出行政函釋或發文要求下級機關遵循。在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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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政函釋及公文便是法律動員下具有法律意義的結果。因此,本文把性別平等 的相關法律規範、教育部函釋及立法院公報視為政策文本,進行內容分析,檢視性 別平等在《性平法》立法前後,如何在不同場域建構其法律意義,支持或反對《性 平法》的團體又在何種行為道德框架下,以法律動員對《性平法》的實踐產生影 響。
三、 研究限制
為切中本研究之核心議題,本研究所訪談的對象僅限國中小之現任輔導主 任,或性平教育承辦人,並就其推動校內性別平等教育等議題進行訪談,內容仍多 針對研究者設計的問題反應,可能會因研究者主觀立場而遺漏了重要訊息;受訪者 亦可能因個人特質,而侷限於自身的立場與主觀知覺;或有所顧慮,可能刻意隱藏 某些敏感的問題,導致負面的資料可能呈現得比較少。另外,由於研究者亦為現職 教師,對於義務教育階段之校園研究情境相當熟悉,亦有與學生、家長接觸之實務 經驗,這使得研究者可以擁有更多資源進行深入的瞭解及分析,但也因此,研究者 資料分析時可能會加入研究者的教學經驗與主觀意念作為判斷,將影響部份資料之 完整性。
此外,由於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對學校的函釋及公文眾多,即使將範圍限 縮至與《性平法》及相關規範有關的函釋及公文,仍因行政職位權責不同或年代久 遠等因素,無法進行全面性的蒐集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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