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以法律動員與法律框架改寫性道德的婦運史
第五節 邁向多元的性平教育期( 2004 迄今)
二、 校園性別事件通報量與校園性文化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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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在於承認個人能力的發展並無男女之別,應給予平等的培育及選擇機 會。教育應由此出發,促成環境的改善,使兩性在公平的環境中,充分發 展,相互尊重,以創造和諧、共榮的社會。139
即便由《兩性平等教育法》進入《性別平等教育法》,社會大眾仍然無法對性 別、性取向、性別氣質與性別認同加以區辨140,舉例來說,當時《性平法》草案提 案人趙良燕於《性平法》草案的審查會議就曾表示:
這個版本其實就是參照婦女團體所主張的「促進兩性平等」精義而研商出來 的……在這些法案中已經納入一些教育課程的規定,部分學校也已經成立了 兩性平等委員會,但是沒有一個專門的兩性平等教育法規,就未能從小深植 兩性平等觀念……因此委員與行政院分別提出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就是希 望學校中若發生老師與學生間的性侵害、性騷擾狀況時能夠加以處理,;其 次,在入學門檻上,亦不應就性別作特別限制……141
另外,由 2006 年蕭美琴等委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未獲得社運團體聲 援,並受到反對委員強力阻撓142可以看出,立法權及民意並不支持同性婚姻的法律 動員。換句話說,書本中的《性平法》雖然已經由生理性別轉變至社會性別,但社 會大眾對《性平法》的認知仍停留在「兩性」,未能挑戰對同志教育與同性戀不認 同的社會主流價值。
二、 校園性別事件通報量與校園性文化變遷
然而,只有「兩性」的性平教育真能達到性別平等、減少性別歧視及校園性 別事件發生的立法目的143嗎?王曉丹指出,「性別乃是權力的一根軸線,其運作並
139 教育部,前揭註 138,頁 37。
140 王駿原(2018),〈從二元到多元:《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同志教育」的浮現〉,《區域與社會發 展研究》,9 期,頁 118。
141 立法院(2004),〈立法院公報〉,《立法院》,93 卷 29 期,頁 83。
142 官曉薇,前揭註 46,頁 11。
14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 章「總則」第 1 條即說明了本法的立法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 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而 立法理由中提及該法乃依據《憲法》第 7 條及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而訂定,自此,在各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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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自上而下,而是多平面的,性別交織於其他的權力軸線之中144」,性平教育應 該將「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與「性別認同」放在權力架構下來進行討論
145。換句話說,無論何種類型的校園性別事件,本質上都肇因於性別權力不對等。
校園性別事件持續發生是因為性平教育沒有做好,如果只將通報、調查、懲處等規 範抽離,使得第一至三章與第四到五章被切割成兩個議題,是對《性平法》錯誤且 侷限性的解讀,「中央政府和教育部的後知後覺,難辭其咎」146。質言之,若教育 體系與教師社群未將《性平法》整體看待,《性平法》不僅淪為「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性霸凌處理法」,更因校園與社會無法突破「兩性」概念的侷限,造成性平 教育被長期忽視,而性平教育被忽視的結果,將導致校園性霸凌事件在校園隱 形。本文接下來將以《性平法》施行後,臺灣校園性別事件數量變化趨勢及教師 訪談,對前述觀點加以論證。
首先,由下圖一、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通報案件統計圖可以發 現,2010 年後的疑似通報案例呈現倍數成長,吳志光認為,通報數量的大幅成長 背後的原因,與其說是校園性別事件的日益嚴重,不如說是因為依法通報的壓力及 學生與教育人員性別意識的增強147。就下圖一來看,本文認同此看法,也就是《性 平法》的確某種程度減少校園性別事件被隱匿的情況,在各層級性平教育宣導下,
也強化學生與教育人員對性平事件的敏銳度。然而,這些統計數字是否能呈現校園 性文化的真實樣貌?
的教師、職員工、學生有了一個依循的準則,也就是以「教育方式」來消除性別歧視,實踐性別平 權之理念與精神。
144 王曉丹、韓宜臻(2018),〈新時代的情感教育──建構思辨主體,揮灑愛戀空間〉,《性別平等 教育季刊》,85 期,頁 68-77。
145 廖珮如(2018),〈親密關係民主化中的男性情感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季刊》,82 期,頁 49-54。
146 蘇芊玲,前揭註 65,頁 27。
147 吳志光(2014),〈法入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回顧與展望〉,《性別平等 教育季刊》,67 期,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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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orah Chambers 指出,男同性戀經常遭受到男學生言語攻擊式的霸凌150,「恐148 本表由筆者自行彙整,統計資料來自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性別統計指標彙總性資料,
檢自: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cp.aspx?n=0A95D1021CCA80AE, 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3 月 12 日。《性別平等教育法》自 2011 年 6 月 7 日修法時,始增列校園「性霸凌」事件,自 2013 年 後才有該類型統計資料出現,不代表此前皆無校園「性霸凌」事件發生。
149 楊昌裕(2019),〈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次修正內容及歷次修正的觀察〉,《學生事務與輔導》,57 卷 4 期,頁 76-83。
150 Chambers et al(2004), 563-576.
2006 性侵害 214 313 387 269 897 1652 2491 1660 1666 1562 1585 1583 性騷擾 145 209 258 267 985 2018 2632 2733 3013 3522 4207 5187
性霸凌 28 72 92 98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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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Anoop Nayak & Mary J. Kehily(1996), PLAYING IT STRAIGHT:MASCULINITIES, HOMOPHOBIAS AND SCHOOLING, Journal of gender studies 5(2), 210-230.
152 翁麗淑,前揭註 5,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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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也對其學習造成嚴重影響。騷擾者因為在父權體制「認同男性」的架構下佔據 了優越位置,卻常常因缺乏性別平等意識,會以開玩笑或是同學嬉鬧做為託詞而行 性騷擾之實,在班級或校園中便很容易形成集體性的性歧視、性騷擾,最後就演變 成性霸凌甚至性侵害。
圖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通報案件統計圖
2011 年,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在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發出的聲明即為明 證。該協會認為:「排除同志教育,就不是性別平等教育」,並提出中小學應於課程 中落實同志教育之明確訴求,要求教育部應該落實《施行細則》之規定,應於學校 教師性別平等知能研習中納入「同志教育」:
校園性別霸凌事件仍尚未銷聲匿跡,就是教育現場需要更加努力的空間。多 元性別敏感度的教育,對學生而言何來威脅與誤導?同志學生,不論在何時 確認自己的性傾向認同,都是在異性戀主流的教育中被教育長大的,從小到 大,課程裡討論的家庭圖像、情感關係、公民權益、公共空間等,何者不是 在把每個學生理所當然視為異性戀架構下的教學?同志教育並未打壓或否定 相對多數的異性戀價值,而是要跳脫單一的異性戀情感關係而讓學生看見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生對生 148 203 207 815 1741 2333 1266 1182 1197 1207 1261
師對生 47 37 37 120 170 199 107 109 115 109 218
職員工對生 10 11 14 28 62 54 35 32 29 28 24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生對生 師對生 職員工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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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可能性。153
人本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史英在《被隱匿的校園性犯罪:老師叫我不要說,這 都是為我好》一書的推薦序154中指出:
性騷擾的本質,無關乎性,對小孩或學生的影響也絕不只是困擾!性騷擾的 本質,是權力的展現,是掌控,是把無辜的對象玩弄於股掌之上的殘忍快 感;而受害者由於徹底被剝奪了主體性,自我與尊嚴被徹底踐踏,內心的創 傷不但難以傾訴,而且往往經年無法平復。
2017 年,宜蘭縣羅東國中體操教練疑似長期性騷擾體操隊員,無論是教育主 管機關、校方都認為男教練對男學生不會有性騷擾之情狀,即便有「髒話辱罵隊 員」、「脫隊員褲子」、「以手指戳隊員肛門」等行為,也僅是男教練「性別意識不 足」。宜蘭縣政府及羅東國中同意讓該名男教練繼續帶領體操隊,並僅對男教練作 出記過1 次、考績乙等並接受 8 小時之性平教育課程之懲處155。男教練在調查中表 示:「……如果真的要說脫褲子的話,也是有那種很嚴重的,也有小朋友全身被脫 光光的,衣服褲子都被脫光光,全部脫光光耶,也都沒事啊156」。從教練、學校到 教育主管機關都認為:脫學生褲子僅是「性別意識不足」,該案與性騷擾、性侵害 具有本質上的不同。
桃園縣青溪國中於 2016 年也有類似案例。該校黃姓教練對 7 位學生做出摸、
親、捏、拉或打生殖器的性侵害行為,並對 22 位學生有親、咬、摸或捏臉、手 臂、背或肩膀等性騷擾行為。校方獲知本案後,選擇隱匿不通報。接獲鄭姓班導
153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2011),〈排除同志教育,就不是性別平等教育〉,檢自。:
https://www.tgeea.org.tw/issue/2384/, 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12 月 4 日。
154 史英(2018),〈校園裡的掌控和征服〉,《被隱匿的校園性犯罪:老師叫我不要說,這都是為我 好》,池谷孝司(著),陳令嫻(譯),頁 2-11。
155 政治中心(2018),〈體操教練長期性騷擾學生 監委疑羅東國中包庇狼師〉,《ETtoday 新聞雲》,
檢自: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015/1281598.htm, 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12 月 4 日。
156 人本教育基金會秘書處(2018),〈「又不是只有我!」 請政府全面調查宜蘭體操環境,別讓選手 繼續受害記者會〉,檢自:http://hefpressreleases.blogspot.com/2018/09/20180920.html, 最後瀏覽日 期:2019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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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受害學生家長及溫姓生教組長申請調查後,卻通知 20 位家長到校填寫撤回申 請調查書。另外,陳姓總教練與黃姓教練也涉及體罰及不當管教等情事,屬「兒童 及少年保護事件」,溫姓生教組長卻通報為「管教衝突事件」157。
兩案都呈現出校方不認為男性與男性存在性侵害的狀況,因此選擇淡化或錯 誤通報。在本研究的訪談過程中,一位負責全縣性平及校安通報的E 教師表示,只 要學校有意掩蓋,技術上可以讓學校的校園性別事件降低:
學校在校安通報的時候,就故意不寫到「性」的部分,因為正常的校安通報 是第五類跟第二類,第二類是 18 歲以上的生對師,有點算是偷窺老師上廁 所,那是第二類。第五類是生對生或師對生的性騷擾,18 歲以下的,他如果
學校在校安通報的時候,就故意不寫到「性」的部分,因為正常的校安通報 是第五類跟第二類,第二類是 18 歲以上的生對師,有點算是偷窺老師上廁 所,那是第二類。第五類是生對生或師對生的性騷擾,18 歲以下的,他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