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以性道德直覺劃界的教育現場
第五節 小結:以女性主義開展性平教育的新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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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小結:以女性主義開展性平教育的新頁
本章透過半結構式訪談,勾勒出教師們對《性平法》的法意識,及《性平 法》在中小學校園實施的現況。本研究發現,不只社會大眾,植基於父權體制的性 道德觀也規訓中小學校園內的教師,以維繫社會的性道德秩序。雖然受訪教師不自 覺地在訪談中呈現出忌性、恐同及正常/異常劃界的性道德觀,但是,本論文並非 對此性道德觀加以批評,而是企圖客觀地讓受眾能理解父權體制對普羅大眾建構出 的框架,如何造成性別在實質上的不平等。
或許論者會質疑本論文對教師及教育體制的批評過於嚴苛,然而,本論文的 研究結果剛好與論者的質疑相反。事實上,《性平法》在校園所呈現出的困境並非 單純源自於中小學教師,本論文必須指出,教師們雖然有可能因為自身道德觀而避 談性平教育,卻更有可能受到來自立法權、行政權及相關保守團體的壓力,而被迫 將性平教育的實質內涵加以改變。
舉例來說,B 教師由於同時具有性平業務承辦人及專任輔導教師的資歷,因此 對於性平教育的實質內涵有明確且具體的認知,也對性平教育的推動具有想法及目 標。B 教師清楚知道《性平法》的立法目的與修法歷程,在擔任性平業務承辦人時 也能參考教育部相關規定,將性別議題以融入或彈性課程規劃主題式的課程。他也 能指出性平教育中的情感教育應該要破除性別權力關係中的不對等:「情感教育的 主要內涵應在了解性別人際關係與互動,及其中的權力關係。在國小階段強調辨識 與破除性別刻板的情感表達與互動,增進自我覺察的能力。」B 教師認為,若學生 對「性」相關議題起閧時,可以藉此機會進行性平教育:「……學生對某個議題起 閧,也許正是可以進行價值澄清的時機,所以我會先讓學生發表自己實際的感受,
聽聽別人的感受,多增加理解不同觀點的機會。……」
甚至,B 教師也不存在「恐同」的性道德觀,他認為性別氣質不能與病態化連 結,必須要個案式的對學生的行為動機加以理解,並適時提供協助。然而,B 教師 也指出,教育體制對於提升教師獨立進行性平教育能力的協助並不足夠,而家長的 態度也對教師造成相當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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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們沒時間或沒能力再教所謂的性平教育,而且老師們大多會將性平教育
(gender)簡化為性教育(sex),所以可能會有迷思,認為健康課就是有教所謂的 性平教育,或者為避免造成學生起閧或家長質疑,所以會選擇較安全不具爭議性的 教材,如認識性別差異等,但這可能反而在鞏固既存的刻板印象。家長方面可能囿 於華人社會文化因素,多不願談到有關「性」的議題,因此有些家長會反映好好讀 書就好了,學那些有的沒有的反而讓小孩子胡思亂想。
從 B 教師的受訪內容可以發現,《性平法》在中小學校園的困境並不可完全歸 責於教師,而是性平教育的實質內涵始終不被教育體制乃至於社會大眾所認知,使 得道德直覺得以取代「後設道德」,以隱而不顯的方式,主導包含教師社群在內的 社會大眾法意識與行為模式。然而,如果能透過闡述女性主義對父權體制進行解 構,既存於臺灣社會的性道德秩序並非完全不可被撼動,有可能走出一條不同以往 的道路。藉由實質討論女性主義,中小學校園將有機會重新建立性別平等的性文 化,性平教育也有獲得開展新篇章的機會,臺灣的新性道德秩序才有進一步被塑造 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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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第一節 困境的歸因:完全框架道德政策的性平教育
本論文從法律框架、道德政策與行為道德框架出發,以訪談、政策文本及相 關文獻,探討婦運團體對包含《性平法》在內的性平相關法案,進行倡議與法律動 員的模式有何不同,社會大眾、行政權、立法權與教育行政部門如何認知《性平 法》,又如何以教師集體認同在民意對立法權、行政權的法律動員造成的外部壓力 下,執行《性平法》與推動性平教育。
《性平法》在 2011 年的修法重點在於:立法者希望對行政部門施加壓力,對 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課予更高的成本,讓校園性別事件能不被隱匿。例如,趙麗 雲、徐中雄、黃志雄及田秋菫等人在該次修法分別提案,要求學校不得聘用有性騷 擾、性侵害或性霸凌行為的教師;此外,若有校園性別事件,學校必須於 24 小時 內進行通報,若有延遲通報、使證據滅失等狀況,將處以罰鍰、停聘、解聘等行政 罰,有立委甚至要求增加條款,對延遲通報或掩蓋事實的教師科以刑責247,田秋菫 甚 至 認 為 ,「 今 天 我 們 設 立 一 個 徒 刑 來 侍 候 , 是 讓 校 長 有 一 個 後 盾248」。 如 Rosenberg 的觀察,立法者希望能透過新增《性平法》第 36-1 條,讓法律成為校長 的保護傘,促使校長不因內外部壓力而隱匿校園性別事件。
與該次修法主旋律不同的是,薛凌在《性平法》第2 條修正案中,增加「教導 尊重多元性別差異」,並在條文中明確加入「性霸凌」及「性別認同」的定義249, 教育部為因應該次修法,決議將性平教育自100 學年度起納入九年一貫課程網要。
《施行細則》配合 2011 年修法而修正,明文規定性平教育必須納入同志教育,也 成為《性平法》成為爭議的起點。雖然該次參與立法的部分委員認為「發現校園內 的性侵問題還是持續惡化」(趙麗雲)、「性霸凌事件也有增加與嚴重化的趨勢」(陳
247 針對增修的第 36-1 條,黃志雄表示,「為了嚴懲延遲或隱匿通報之校務失職人員,對隱匿校園性 侵的教育人員嚴定刑責」;趙麗雲則說,「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這些性侵犯的罪證,我們也覺得 應該透過徒刑加以侍候」。立法院(2011),〈立法院公報〉,100 卷 47 期,頁 488、490。
248 立法院,前揭註 247,頁 491。
249 立法院,前揭註 247,頁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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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妃)、「校園發生老師職員性侵害、性騷擾學生事件層出不窮」(黃志雄)250,立 法權仍然企圖以更加嚴密的圍堵、嚴懲,以保護弱勢的女性。可惜的是,在本研究 統計分析的歷年校園性平事件趨勢上,雖然達到減少校園性別事件中性侵害、性騷 擾類型被隱匿的狀況,卻無法改變校園內由忌性、恐同、厭女而生的性霸凌行為。
本研究發現,《性平法》有關推動同志教育的規定,挑戰主流道德部落對同志 教育的敏感神經。受訪教師否定同志教育是性平教育必須的實施範圍,但又由於教 師服從於權威體制及性平教育政治正確的關係,不會公然反抗,而是採取自我詮釋 及篩選課程教材內容的手段,低調地抵抗《性平法》的相關規定。主流道德部落產 生的法意識使得受訪教師在實踐上,著重性侵害防治且重視法治教育、身體界線,
並忽視性平教育。再加上代表立法權的立法院、地方議會及代表民意的家長都不反 對教育行政部門現行的執行方向,因此未對「推動性平教育」課予成本;再者,學 校性平會又缺乏推動性別教育的誘因,造成性平教育在推動上產生變形與困境。
本論文也發現,婦運團體推動性別相關法案時,多以婦女、兒少人身安全與 平等進行倡議,避免與主流性別價值觀牴觸,獲得立法權、行政權及民意的支持。
《性平法》在 2011 年修法後,被保守團體以第一原則及自身性道德觀進行反制,
成為完全框架道德政策,保守團體大多採取個人與政府行為道德框架反對同志教 育,也因為道德政策的第一原則使得「是否在校園推動同志教育」陷入難以對話的 困境。保守團體以個人與政府行為道德框架,對《性平法》展開立法遊說、行政遊 說等法律動員的反制。由於新媒體即時性與互動性的兩大特性,保守團體雖然無意 對話,然而,與培力參與者以擴大參與層面的模式相較,其倡議卻能更為快速獲得 社會大眾的支持。保守團體獲得民意支持後,在中央或地方層級對立法權與行政權 進行壓迫,更加使得受訪教師不敢貿然在學校推動同志教育。因此,雖然大法官已 肯認法律不應因性別而有差別對待,卻使得《性平法》無法在校園中獲得落實,無 法造成如「動力法庭論」者所說的:法律能造成社會變遷。
250 立法院,前揭註 247,頁 48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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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剎車:非典型法意識阻滯社會變遷
如前述,本論文證明主流道德部落難以運用後設道德與性平團體進行對話,
而部分教師基於對主流道德部落價值觀的認同,導致無法進一步對性平教育的內容 進行思考與澄清。王曉丹即指出,糾紛發生時,個人在群體內的歸屬感將使得人們 的法意識受到情感驅使,為了實踐道德上的正義,因而影響個人或群體對事件的事 實及對錯的判斷251。那麼,這種以道德出發的價值判斷,會對教師社群在實踐《性 平法》的法意識產生何種影響?
本論文透過訪談發現,受訪教師會對《性平法》產生部分服從的「法律之 前」法意識,以及以技術方式迴避《性平法》部分規定的「法律遊戲」法意識。受 訪教師之所以會採取這種方式面對《性平法》,並非不服從法律的權威性;相反 的,教師社群在執行與推動《性平法》採取雙軌制的原因,來自於受訪教師認為
《性平法》不符合其道德觀,在道德情感直覺的驅使下,導致部分教師社群可能因 此對《性平法》產生非典型的法意識,造成性平教育在實踐上產生變形。
《性平法》不符合其道德觀,在道德情感直覺的驅使下,導致部分教師社群可能因 此對《性平法》產生非典型的法意識,造成性平教育在實踐上產生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