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以法律動員與法律框架改寫性道德的婦運史
第三節 蓄勢而動的民間自發期( 1970~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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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蓄勢而動的民間自發期(1970~1990)
自1971 年被迫退出聯合國開始,1973 年全球的第一次石油危機與 1978 年中美 斷交帶給我國一連串的對外壓力。政府對內一方面必須穩定民心,另一方面又要進 行經濟改革,因此,開始鼓勵婦女投入職場,在就業機會大增下,婦女的經濟地位 也有所提升。婦女運動在戰後前所未見的社會變動下,產生許多不同以往的政治機 會結構(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94。與官方主導期不同的是,由於1969 年的 國會增額補選及1976 年修正《動員時期勘亂臨時條款》,不僅鬆動黨國一體的威權 體制,也增加以法律動員造成社會變遷的可能性。但是,政治機會結構的鬆動僅為 社會運動及法律動員提供環境,性別平等權利是否將特定群體形塑成為道德部落 呢?
由西方而起的第二波婦女運動在此時期方興未艾,我國留學歐美的女性將其 帶回國內,並開始非系統性的在報章雜誌傳遞,對我國婦女人權觀念產生啟蒙作用
95。其中最具指標性的人物就是呂秀蓮。呂秀蓮於1971 年回臺後,發表文章批判報 紙不該討論如何「防止」大專女生過多,這篇強調男女平等的文章引起熱烈迴響,
也激勵呂秀蓮投身婦女運動。其後,呂秀蓮嘗試登記「現代婦女會」,卻因受限於
《戒嚴法》而遭到政府駁回。接著,呂秀蓮成立「拓荒者出版社」推廣兩性平等觀 念,並明確主張基於男女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必須儘早進行修正96。除了採取出 版、演講進行倡議外,她也設立了「保護你專線」提供婦女支援,然而,這種相對 溫和的法律動員方式卻仍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中受到嚴密的監控,也使她萌生投身政 治反對運動的動機97。雖然她於 1979 年因美麗島事件遭判刑 12 年,造成我國婦女 運動為之一挫98,然而,因為她所寫的《新女性主義》於1974 年出版,藉由出版方 式而為的法律動員培力公民,使得臺灣社會日益關懷婦女權利及兩性平等,也提供 改變社會法律框架的可能。值得一值的是,呂秀蓮的《新女性主義》在 1977 年申
94 范雲,前揭註 80,頁 136。
95 胡藹若,前揭註 79,頁 15。
96 呂秀蓮(1974),《新女性主義》,頁 47-53。
97 呂秀蓮,前揭註 96,頁 30-32。
98 范雲,前揭註 80,頁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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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著作權時,遭到內政部以「言論過於偏激,流於指桑罵槐」的理由予以駁回。從 呂秀蓮僅在體制內尋求行政救濟,並沒有採取更激抗的抗爭活動99可以看出,即使 威權體制已有鬆動,人民如果要透過街頭抗爭進行法律動員,仍然必須承擔相當程 度的風險。
可惜的是,呂秀蓮雖然將兩性平等的主張置入法律框架內,強調臺灣女性在 憲法上擁有男女平等的權利,只是因為中國傳統禮教的束縛而無法在女性意識覺 醒,然而,這樣的理解卻落入「東方思維主義陷阱」。陳昭如認為,呂秀蓮忽略我 國繼受西方「進步思想」的法律同樣存有男女不平等的文化背景100,以「女性地位 低落」的需求轉化為「男女平等」的權利,主張男女應在法律上獲得形式平等,以 現代角度來看,沒有根本性地以「性別平等」作為法律框架,造成其法律動員有所 侷限。
呂秀蓮入獄後,為了延續臺灣婦女運動的動能,李元貞於 1982 年成立「婦女 新知雜誌社」,並於 1987 年改組為「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這段期間,我國 先後成立7 個同屬民間性質的婦運團體101。范雲以組織研究角度切入,認為在解嚴 前的政治氛圍,「婦女新知」以雜誌社方式進行社會運動是不得不然的選擇,可以 在威權體制內被視為「擱置結構」(abeyance structure)而存活102,也成為其他婦運 團體效法的對象。綜觀這些婦運團體的成立宗旨可以看到,除了「台灣大學人口研 究中心婦女研究室」針對兩性議題進行學術研究外,其餘婦運團體多將心力放在婦 女權益、性侵害防治及雛妓拯救等家庭及兒少保護議題之上。這些基於人道而成立 的婦運團體,不但可以獲得統治階級認可為合法組織,又可累積組織自身在婦女工 作上的能量,更重要的是,能透過出版文字進行法律動員,突破戒嚴時代對人民結
99 呂秀蓮,前揭註 96,頁 24-30。
100 陳昭如,前揭註 45,頁 62。
101 分別是:1984 年成立的婦女展業中心(後更名為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拉一把協會(後 更名為晚晴知性協會,其後又更名為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1985 年成立的台灣大學人口 研究中心婦女研究室(後更名為台灣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婦女與性別研究組)、1986 年成立的彩虹 婦女事工中心、1987 年成立的新環境主婦聯盟(後更名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現代婦女基 金會及進步主婦聯盟。
102 范雲,前揭註 80,頁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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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的強暴法律改革(1971-1999)》,頁 64-65。113 王曉丹(2014),〈性暴力法制的歷史交織:一個性別批判的觀點〉,《軍法專刊》,60 卷 2 期,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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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改善治安」為法律框架114,使社會大眾認同其倡議帶來的利益大於成本,因而 對立法權與行政權造成壓力,某種程度上促成以法律提升女性地位的社會變遷。
總之,這個時期的婦運團體透過公聽會、出版、演講及媒體傳播等多元的法 律動員,與社會大眾進行對話。解嚴前的政治機會結構使得婦運團體必須在威權體 制內迂迴前行,以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人道立場成立組織,傳播性別平等的權利主 張。這些倡議不僅豐富與深化臺灣在地女性主義法學的內涵,也讓不同婦運團體的 權利主張內化為參與者的法意識,社會大眾理解其倡議後,得以吸引更多人投入社 會運動,達到擴大社會參與層面的目的。解嚴後,政治機會結構的改變使得立法權 必須開始重視民意,同時,立法權為了面對民意,也會同時對行政權進行壓迫。由 於婦運團體的倡議未觸及多元性別議題,因此未被父權社會視為他群而未引起強烈 反彈。非正式場域的法律動員雖然對參與者進行培力,然而,普羅大眾並不完全清 楚其倡議,但是從結果來看,婦運團體對立法權進行立法遊說,在制度變革上仍產 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力。
114 湯詠煊,前揭註 112,頁 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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