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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科學化農業的推行及其影響

第二節 密植栽培法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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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密植栽培法的推行

在培育出優良品種的秧苗後,如何在有限的土地內,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是 糧食增產的關鍵。而「密植栽培法」即是在有限的空間中,插入更多且密集的秧 苗,進而使得單位面積生產量增加之栽培法。36日治初期臺灣水稻的單位面積植 株數均是疏植,一坪種植植約36至48株稻苗。因此,稻株分蘗過繁,造成青米與 未熟米混合甚多,米質惡劣,單位面積生產量甚低。37大正11年(1922)起臺灣 總督府大力推動密植栽培法,以增加稻田的植株數,使得稻田有固定的行間距,

稻株分蘗數增加,稻米生產量隨之提高。38到戰爭時期,台中州已密植至一坪種 植60株稻苗以上。39

戰後初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謀求稻米生產量的恢復,以及品質提高,

仍延續日治時期的密植栽種技術的推廣。40但是栽培密度的提高,肥料的施用量 必須隨之增加。然而,戰後臺灣肥料十分缺乏,價格昂貴,農民若使用密植栽培,

勢必增加肥料的施用量,進而再增加一筆支出,導致農民不太願意採用密植方式 栽種。因此,密植栽培法在戰後初期未能全面施行。在面對密植栽培推廣不理想 的情況下,1948 年留用日人磯永吉(時任農林處技正兼臺大園藝系教授)於《臺 灣省農業試驗所專報》發表〈水稻栽培密度決定條件彙報〉一文中,認為臺灣適 宜推廣密植栽培法,且能有效提高稻作之收穫量。41

儘管推廣密植栽培的效果甚差,但鑑於密植對於稻作增產的助益甚多,農林 廳仍是聽從磯永吉的建議,於 1949 年擬定「水稻小株正條密植插秧推擴實施要 項」,由各縣市政府辦理密植栽培,要求農民栽種蓬萊米每坪種植植 70 株稻苗 以上,至於在來米每坪則是種植 56 株稻苗以上,以達糧食增產之目的。42各地 縣市政府並於插秧時期設置「密植栽種勵行週」,動員各鄉鎮農會的農事指導員

36 蔡承豪,〈天工開物:臺灣稻作技術變遷之研究〉,頁 463。

37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臺灣の米》(臺北:臺灣總督府殖產局,1925),頁 15。

38 蔡承豪,〈天工開物:臺灣稻作技術變遷之研究〉,頁 463-464。李力庸,《日治時期臺中地 區的農會與米作》,頁 139。

39 森山技師,〈米穀增產と深耕〉,收於臺灣食糧經濟新聞編《臺灣食糧經濟新聞》(臺北:

臺灣食糧經濟新聞社,1943 年),頁 9。

40 「電各縣市政府為訂定「推廣水稻小株正條密植插秧法實施要項」,希遵照」,1947 年 1 月 29 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代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民國 36 年春字第 24 期

(1947 年 1 月 30 日),頁 376-377。

41 磯永吉〈水稻栽培密度決定條件彙報〉,《臺灣省農業試驗所專報》2:2(1948 年),頁 89-94。

42 「電各縣市政府為訂定「水稻小株正條密植插秧推擴實施要項」,希查照」,1949 年 5 月 31 日臺灣省農林處代電,《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 38 年夏字第 51 期(1949 年 6 月 2 日),頁 36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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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示範農家指導農民密植栽種法。43

上述的措施均是透過農事指導員進行實地指導,藉此喚起農民對稻作密植的 重視。但是戰後農事指導人員之數量與日治時期相差甚遠,指導員無法實地指導 每位農民,導致密植推廣成效不彰。如同省參議員殷占魁所指出「密植栽培法需 要各地農事指導人員切切實實至現地指導,始可穫得成效;如僅以桌上計畫,不 到現地指導,欲使農民自覺推行,可無成功之望,易流於有名無實」。44殷氏之 言顯示這些改良措施並非有計畫性的全面實施,只是蜻蜓點水般的個別補助及指 導,無異是緣木求魚,無法立即改變農民原有的耕作型態。農會在限於經費與人 力不足的情況下,無法對農民進行全面性的推廣,只好改採用重點式的設置密植 示範農事小組方法。自 1950 年第 2 期起選擇各地熱心之農事小組先行辦理密植 栽培,並將人才及技術人員集中於示範小組,待示範小組有良好成績後,再行推 廣至其他鄰近小組。45

圖 6-3 密植器之施用情形

資料來源:張石林,〈水稻小株正條密植〉,《豐年》6:4(1956 年 2 月 16 日),頁 6。

由於進行密植栽培,需要有密植器的輔助,在稻田間畫上宛如棋盤的方格,

讓農民插秧時有所依據,插種的秧苗各株間的距離相等。(例如圖 3)然而,購置 密植器,非地方政府可單獨支應,於是農林廳從 1950 年第 2 期作起補助各縣市 購置密植器,將密植器分配於熱心推行密植栽培法之農事小組使用。46之後,透 過熟稔密植器的農事小組將「使用經驗」輸出至鄰近小組,協助其他農事小組進 行密植栽培。1951 年農林廳再以密植尚未普遍的地區為重心,提供正條密植器

43 〈農林處謀水稻增產頒訂密植插秧辦法 各縣市競賽辦法亦經訂定〉,《民聲日報》(1949 年 3 月 30 日),版 3。

44 「殷參議員占魁詢問」(1950 年 12 月),〈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十次大會參議員對農林廳 詢問〉,收於歐素瑛編《臺灣省參議會史料彙編:農林篇》(臺北:國史館,2009),頁 275。

45 「徐廳長慶鐘答覆」(1950 年 12 月),〈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十次大會參議員對農林廳詢 問〉,收於歐素瑛編《臺灣省參議會史料彙編:農林篇》(臺北:國史館,2009),頁 275。頁 277;〈嘉義加強糧食增產實施稻小株密植 設九個示範農事小組〉,《民聲日報》(1950 年 7 月 30 日),版 5。

46 〈農廳召開會議商糧食增產補助各縣市購置密植器〉,《民聲日報》(1950 年 4 月 8 日),

版 4。「電各縣市政府為 39 年第 2 期各種正條密植器應集中分配使用並將分配情形及推廣方法 報臺灣省農林廳,希查照」,1950 年 7 月 11 日臺灣省農林處代電,《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 39 年秋字第 12 期(1950 年 7 月 13 日),頁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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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03 架,鼓勵農民使用。471960 年起鄉鎮農會為推廣密植栽培,補助農事研 究班購置密植器,作為密植示範稻田;再由這些示範稻田的增產成效,讓一般農 民見證密植對提高單位面積產量之助益,以提高農民採用密植栽培的意願。48要 言之,農事小組與農事研究班是密植栽培法推行的重要媒介,亦使密植栽培法能 由「點」擴展至「面」。

根據 1952 年農事試驗場的調查,使用密植栽培法的稻田,單位面積生產量 提高約百分之十左右。49農民眼見密植栽培對稻作增產之成效良好而採行,紛紛 要求農林廳供應密植器。1954 年農林廳透過省農會配售密植器 1,600 架,每架由 政府補助 50 元,以減輕農民負擔。50農林廳藉由補助其購買密植器之費用,以 鼓勵農民使用密植栽培法。

除了農林廳積極推廣密植栽培法外,糧食局為使農民能明瞭水稻密植對提高 單位面積生產量之助益。糧食局於 1963 年 12 月訂頒「獎勵農戶設置水稻正條密 植示範田實施計畫」,對水稻密植示範農戶,補助其工資,以發揮示範作用,帶 動附近農民普遍採行密植栽培法。51同時糧食局擬定「獎勵農戶購置水稻正條密 植器實施計劃」,對購置正條密植器農戶,予以現金補助。52從 1963 至 1970 年 止共補助購買 59,843 架,合計補助 6,027,841 元。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農民的 終極目標是為謀求稻作生產量的增加,以改善生計。然而,密植栽培確使單位面 積生產量增加。因此,農民逐漸擺脫疏植的傳統耕作法,改採密植栽培法。

農林廳與糧食局為達成糧食增產之目的,以補助經費或推廣組織的示範,使 農民漸採用密植栽培法。然而,實行密植栽培法後,確實稻作的生產量大為增加,

農民亦逐漸仿效。上述農林廳與糧食局透過補助與示範等方式,實為政府新技術 推行的典型作法,亦即透過金錢的補助,以及效果示範,證實其效果,使農民運 用新技術。然而,新技術的推行,只傳達新技術之益處,而忽略其負面的影響,

如密植栽培法嚴重耗損地力,需要大量施用肥料。在使用大量肥料的情況下,卻 嚴重造成土壤酸化,則是追求糧食增產過程中,所留下的後遺症。

47 〈幼苗小株正條密植〉,《豐年》1:2(1951 年 8 月 1 日),頁 12。

48 〈民國五十年理事會書類〉,《臺南市農會檔案》,臺南市農會藏。

49〈為何要獎勵水稻正條密植〉,《豐年》2:15(1952 年 8 月 1 日),頁 6。

50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四十二年度糧食作物生產實施方案》(南投,農林廳,1954),頁 3。

51 華松平《臺灣糧政史 上冊》(臺北:商務印書館,1984),頁 510。

52 「訂定「臺灣省糧食局 52 年第 1 期作獎勵農戶購置水稻正條密植器實施計劃」」,1963 年 2 月 18 臺灣省糧食局令,《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 52 年春字第 43 期(1963 年 2 月),頁 6-10。

則稱為調和肥料。參見 http://www.taifer.com.tw/07/07-02.asp?item=2 2013 年 3 月 10 日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