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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初期臺灣農業推廣體系的重組

第二章 1940 年代臺灣的農業推廣

第二節 戰後初期臺灣農業推廣體系的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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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工作。

圖 2-3 日治時期農務課組織圖(1944 年)

說明:農務課下農產第一係包括了食糧、園藝、病蟲害防治;農產第二係包括了甘蔗與蔗糖;農 產第三係包括了茶、棉、麻、藥用作物、蠶桑。

資料來源:何家泌,〈臺灣之農業推廣〉,《農業通訊》1:6(1947 年 6 月),頁 27。

圖 2-4 1946 年農林科與畜產科組織圖

資料來源:何家泌,〈臺灣之農業推廣〉,《農業通訊》1:6(1947 年 6 月),頁 27。

說明:農商局內設置食糧部、庶務係、農務課、山林課、水產課、耕地課、商政課五課,推行業 務。農務課下農產第一係包括了食糧、園藝、病蟲害防治;農產第二係包括了甘蔗與蔗糖;農產 第三係包括了茶、棉、麻、藥用作物、蠶桑。

1946 年 2 月總督府農商局全部機關,除食糧部、商政課外,均由農林處接 收。農林處沿用日治時期農商局的組織架構 ,將「課」轉變成「科」,如農務科 承襲農務課、耕地科接替耕地課、水產課承襲水產科(參照圖 2-3 與 2-4)。農林 處顧及事實需要,將行政機構分別予以調整,例如畜牧業務日益增加,故將日治 時期農務課下畜產係單獨成立畜產科。接收完畢後,農林處內分設四室四科,分 別掌理臺灣農林行政業務,如農業推廣工作,行政長官公署則沿用舊制,由農務 科與畜產科分別辦理推廣事業。33

33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組織規程」,1946 年 2 月 7 日官制官規,《臺灣省政府公報》

民國 35 年夏字第 10 期(1946 年 4 月 22 日),頁 154。何家泌演講;高章換、陳紹淦筆記,〈臺 灣農業推廣制度〉,《農業通訊》1:4(1947 年 2 月),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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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表 2-2 中國農會與合作社比較

項目 農會 合作社

法令來源 農會法 合作社法

定位 職業團體、政治性的農民團體 互助合作的經濟性全民團體 主要任務 組織動員和指導農民生產 實施全面配給與計畫經濟制度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為總發台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及台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實 施大綱合作知照並轉飭知照由」(1946 年 6 月 9 日),〈臺灣省農會合作社合併等辦法 附加加強農會及指導辦法〉,《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檔號:

0040766107222004

至於日治時期執行農業推廣工作的農業會之接收,農林處決定保留原農業會 組織,將農業會視同為農會,所持理由有三:第一,減少農民因任何劃分計畫後 須參加數個團體的負擔;第二,避免日後各團體間業務上競爭;第三,統一組織,

使能集中力量發展農業。基於上述原因,決定保留原農業會組織,將農業會視同 為農會。34

但是中央政府卻認為農會與合作社雖同為人民組織之重要一環,但其構成方 式既不盡同,而其地位亦有差異,前者係經濟團體,後者為職業團體。合作社主 要任務,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並普遍發展國民經濟為目的;農會其 任務在於指導農民並協助政府或自組機關,藉以組訓農民,促進農業發達為目 的,兩者目的實為不同。35而且「農會法」與「合作社法」都是個別立法,若將 合作社與農會合併為農會,不符合中華民國「農業法」與「合作社法」的規定。

36(參照表 2-2)最後,同年(1946)4 月 24 日行政長官只好遵照中央頒布「農 業法」與「合作社法」,硬將農業會內原有農會與產業組合劃分為農會與合作社,

使得省、縣市、鄉鎮均設有農會以及合作社。37在中央政府強迫劃分下,原本鄉 鎮並無農會組織,增設了鄉鎮農會。縣市原無合作社組織,按此規定,也增設縣 市合作社。然而,日治時期的農事實行組合,是農業推廣的基石,劃分後並無設 立。38(參照表 2-3)

34 黃仁姿,《國民黨政權與地方菁英:1950 年代的農會改組》,頁 50;「農業會視同農會辦理 登記事項電知案」(1946 年 3 月 20 日),〈農業會組織〉,《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 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12210009006。

35 「合作社與農會不同及關聯所在通告案」(1946 年 9 月 26 日至 1946 年 9 月 27 日),〈各級 農會與合作社財產劃分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

00307100102003。

36 劉世昌,〈農會改進與農業合作〉,《農友》1:2(1951 年 2 月 1 日),頁 2。

37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農務科,《臺灣農業年報》(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 農務科,1946 年 12 月),頁 249。

38 陳世燦,〈臺灣農民組織的變遷〉,《臺灣農林月刊》4(1950 年 4 月),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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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表 2-3 農會與合作社分布演變(1938-1948)

年份 名稱 省 縣市 鄉鎮 村

1938-1944 農會 農會 農會 - -

組合 組合聯合會 - 組合 -

農事小團體 - - - 農事小團體

1944-1945 農業會 農業會 農業會 農業會 農事實行組合

1946-1948 農會 農會 農會 農會 -

合作社聯合社 合作社聯合社 合作社 合作社 - 說明:-表示無設置此組織

資料來源:陳世燦,〈臺灣農民組織的變遷〉,《臺灣農林月刊》4(1950 年 4 月),頁 8。

國民政府將農會與合作社劃分後,移植中國管理農會方式,將農會改隸省政 府社會處。然而,社會處將農會的功能定位於「舉辦講習會活動訓練農工幹部,

以及推行農民福利」,並不重視農會協助農業生產指導之功能。39由此可知,農 會漸「喪失」原來應有的農業推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