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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農會推廣功能的展開

第二節 虧損嚴重的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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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 1952 年 8 月 20 日行政院第二五四次會議討論決議修正通過,同年 8 月 23 日由行政院頒布「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確立農會運作法規。10但細 究行政院所頒佈「農會改進辦法」之法規內容,主要在於淨化農會會員資格,使 非農民之會員退居贊助會員,不再主持農會。11換言之,省府僅接受安德生提出 非農民會員資格問題,其餘如上述針對農業推廣之諸多建議,似未獲得省府回 應,不見任何具體的政策。

綜合而言,在農會改組過程,政府雖然確立了農會組織與架構,但未予積極 改進農會推廣業務,卻著力於摒除「非農民」把持農會。換言之,政府積極透過 農會組織滲透鄉村社會,以奠定「黨國威權政權」的地方社會基礎。12卻對農業 推廣消極怠工。

第二節 虧損嚴重的農會

1949 年 7 月省政府所頒布的「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臺灣省農 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實施大綱」,可說是已經確立農會的組織架構,但未見解決 農會財政危機之具體措施。而各地對合併辦法及實施大綱也產生各種疑義,1949 年 7 月臺灣省政府成立「臺灣農業組織調查委員會」,至臺灣各地農會調查後,

同年 8 月向省政府提出諸多建議中,以寬籌農會資金為首要。13於是 1949 年 8 月農林處擬定「農會經費及經濟事業資金籌措辦法草案」,該辦法分為(一)「生 產指導事業費之募集」,按會員栽培作物之耕地面積,募收總收獲量千分之三;

養豬農戶於其賣出時每頭募集二元,當作生產指導事業費。(二)「經濟業務資金 之籌措」,鼓勵各級農會會員增認股金至少一股,並發展農會信用業務;推行節 約儲蓄,以吸收會員存款,並呼籲政府停辦商業銀行在鄉鎮之分支機構。14 該草案呈省政府審查後,省府認為該案尚有欠周全之處,遂命令由財政廳召 集農林處、社會處、建設廳、糧食局、地政局、台灣銀行等再審議。1949 年 12 月 1 日財政廳召開審核「農會經費及經濟事業資金籌措辦法」會議,會議認為「依

文獻館藏,典藏號:0040730015811011。

10 「制定「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1952 年 8 月 23 日行政院令,《總統府公報》363 卷(1952 年 9 月),頁 2-4。

11 黃仁姿《國民黨政權與地方菁英:1950 年代的農會改組》,頁 164。

12 任育德,《中國國民黨與臺灣地方政治的發展(1949-1960)》(臺北:稻鄉,2008),頁 224。

13 1949 年 1 月農復會至臺視察時,建議省政府組織「臺灣農業組織調查委員會」,專責調查研 究臺灣農民組織,藉以了解各地農民組織概況。1949 年 7 月由農復會章之汶、章文才、湯惠 蓀、吳大德、臺灣省財政廳長嚴家淦、臺灣省農林處徐慶鐘,以及嘉義市農會理事長梅獅組成

「臺灣農業組織調查委員會」。參見臺灣省農業組織調查委員會,《農業組織調查報告》,頁 5-17。

14 「農林處前擬訂農會經費及經濟事業資金籌措辦法一案」(1949 年 8 月 20 日),〈關于資金〉,

《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4263201224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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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項經濟來源都斷絕,不得不自力更生,偏重於經濟業務,藉以維持農會運 作」。21

但當時臺灣處於經濟蕭條、百廢待興的情況,農會依賴經營經濟業務亦是極 難獲利,甚至許多農會瀕臨虧損的危機。由表 3-1 可知,自 1949 年虧損的鄉鎮 農會數量為 23 間,虧損金額新臺幣 16 萬 4236 元;至 1952 年虧損鄉鎮農會數量 達 72 間,虧損金額新臺幣 725 萬 4650 元。這些虧損的農會維持人員的薪資與其 它開支已有所不足,遑論進行農業推廣工作。

表 3-1 臺灣鄉鎮農會虧損數量及金額

1949 1950 1951 1952

虧損農會數量 23 46 72 72

指數 100 200 213 213

虧損金額 16 萬 4236 92 萬 2768 332 萬 3603 725 萬 4650

指數 100 561.9 2,023.7 4,478,1

單位:新臺幣元

資料來源:郭敏學,《臺灣農會發展軌跡》,頁 67。

1949 年 9 月至 1952 年 8 月間,各級農會紛紛表示缺乏資金,各項業務經營 困難,不斷的向政府陳情呼籲確立農會經費的來源。22直至 1952 年 8 月 23 日行 政院才頒布「改進台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確立農會經費來源包括股金、會 員入會費與常年會費、政府補助,經濟事業之盈餘提撥等。23該辦法的運作方式,

視農會為人民團體,由供銷部與信用部賺取盈餘,以提撥推廣部門的開支,讓農 會的收支能自給自足。24仔細探究,我們可發現戰後臺灣農會的經費運作方式,

繼受中國農會的經費運作方式,農會需藉由自身的經濟力量,推行各種農業建設。

「改進台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頒布後,似乎農會已有穩定的經費來源。

實際上並非如此,農會徵收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很低,實屬象徵性質。股金方面,

農會改組後有資產的會員,大部份都列為贊助會員,股金當為隨之減少;相對的 新會員以自耕農為主,但經濟基礎並不雄厚,進而使農會經濟基礎並不穩固。25

21 馬有岳,〈臺灣農會的演變與特質〉,《農友》2:12(1952 年 6 月 16 日),頁 10。

22 〈省議會建議〉,《農林廳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檔號:029/15。

23 股金:鄉(鎮區縣轄市)農會股金每股臺幣 10 元;省(縣)市農會股金每股臺幣 1000 元,

每會員至少認一股;入會費:鄉(鎮區縣轄市)農會會員於入會一次繳納臺幣 1 元;省(縣)市 農會一次繳納臺幣 20 元;常年會費:鄉(鎮區縣轄市)農會會員按年繳納,其繳納額由會員代 表大會議決之、省(縣)市農會按其所屬會員常年會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繳納之;「制定「改 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1952 年 8 月 23 日行政院令,《總統府公報》363 卷(1952 年 9 月),頁 2-4。

24 馬可鎏,〈農業推廣與農會業務〉,《農友》11:9(1960 年 9 月 1 日),頁 11-12。

25 〈省議會建議〉,《農林廳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檔號:0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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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委託事業的收入,例如肥料換穀、代收田賦穀、公糧委託倉庫等,糧食局為 力求降低自身的業務成本,手續費規定過低,農會甚難獲利。26

表 3-2 1953 年鄉鎮農會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與盈餘數額比較

盈餘情形 盈餘農會數 189 (間)

盈餘金額 2,724,738.98(元)

平均每農會盈餘額 (A) 14,416.61(元)

稅捐負擔情形 納稅農會數 161(間)

納稅金額 958,569.29(元)

平均每農會納稅額額 (B) 5,953.85(元) 納稅額占盈餘額百分比 (B/A) 41.3%

單位:新臺幣元

資料來源:郭敏學,《臺灣農會發展軌跡》,頁 64。

在此情況下,農會必需經營經濟事業,如信用、供給、運銷等各項業務,以 維持運作。但財稅機關認為農會所經營的經濟事業,實無殊於一般公司行號,於 是逐漸加諸農會以一般公司行號所負擔的各種稅捐。27根據郭敏學針對 1953 年 189 間的盈餘的農會統計,計有 161 間農會被課征所得稅,平均每農會被課征 5,953.8 元,課征額佔盈餘額 41.3%。28(參見表 3-2)在農會經營經濟事業甚難 獲利的情況下,又被財稅機關認為是「營利法人」予以征稅,無疑對農會的經濟 負擔更為沉重。然而,農業推廣經費的來源,和農會經營是否有盈餘息息相關,

此時農會的財政困難,推廣經費並不充裕,農業推廣事務亦受到阻礙。如 1952 年龍井鄉農會農業技術員於全省農會生產指導員檢討會議時,所言「該農會經費 困難,維持現狀,已屬不易,無有餘力再推行農業推廣事業」。29顯見,當時因 農會經濟負擔沉重的確對農業推廣造成相當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