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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向移植至臺灣的「農業推廣委員會」

第二章 1940 年代臺灣的農業推廣

第三節 橫向移植至臺灣的「農業推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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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表 2-3 農會與合作社分布演變(1938-1948)

年份 名稱 省 縣市 鄉鎮 村

1938-1944 農會 農會 農會 - -

組合 組合聯合會 - 組合 -

農事小團體 - - - 農事小團體

1944-1945 農業會 農業會 農業會 農業會 農事實行組合

1946-1948 農會 農會 農會 農會 -

合作社聯合社 合作社聯合社 合作社 合作社 - 說明:-表示無設置此組織

資料來源:陳世燦,〈臺灣農民組織的變遷〉,《臺灣農林月刊》4(1950 年 4 月),頁 8。

國民政府將農會與合作社劃分後,移植中國管理農會方式,將農會改隸省政 府社會處。然而,社會處將農會的功能定位於「舉辦講習會活動訓練農工幹部,

以及推行農民福利」,並不重視農會協助農業生產指導之功能。39由此可知,農 會漸「喪失」原來應有的農業推廣功能。

第三節 橫向移植至臺灣的「農業推廣委員會」

行政長官公署沿用日治時期的推廣制度,但實行過程中,卻發現未能與中國 行政體制銜接。由於中國的行政體制中,「科」的編制屬於農林處內之一單位,

非農林處下獨立機構,行政力量相形薄弱,不像日治時期的農務課能直接對外處 理業務,無法單獨對外行使公文。至於「科」之內部組織,因受編制限定,無法 網羅高級專業人才。且農務科、畜牧科的設置偏重於各項專業事業之發展,缺乏 橫向聯繫與配合,使得推廣事業窒礙難行,效率大減。40

一、農業推廣委員會的成立與運作

1945 年 10 月,國民政府向美國政府提出農業技術合作之建議,共同組織農 業技術合作團。由美國政府選派各部門之農業專家 10 人,國民政府亦選派專家 13 人,組成「中美合作農業技術合作團」,規劃改進中國農業之計劃。411946 年 中美合作農業技術合作團至臺灣考察農業推廣機構後,發現臺灣農業推廣工作停 滯,建議行政長官公署如中國大陸各省省級機關建立「農業推廣委員會」,專責

39 林瑛琪,〈臺灣戰後的合作事業(1945-1949)〉(臺中: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碩論,1998),

頁 101-107。

40 何家泌,〈臺灣農業推廣制度〉,《農業通訊》1:4(1947 年 1 月),頁 21。

41 中美農業技術合作團,〈緒言〉,收於周開慶編《中美農業技術合作團報告書》(臺北:華 文,1967),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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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事務。42因此,行政長官公署將曾在中國施行過的「農業推廣委員會」

移植至臺灣,辦理臺灣農業推廣工作。1947 年 1 月 1 日行政長官公署成立「農 林處農業推廣委員會」(以下統稱農推會),專責臺灣農業推廣事務,以此組織為 臺灣農業推廣之中樞,使全省農業推廣工作一元化,加強各部工作縱橫聯繫。43 臺灣農推會的組織設置,是將原農林處下農務課與畜牧課合併成為農業推廣 委員會,而農推會較農務科行政層級提高,有獨立之預算,且可對外行使公文,

可直接指揮下級政府的相關單位。44農推會的職責相當廣泛,除負責農作物之繁 殖與推廣外,舉凡農作物病蟲害之防治及畜產防疫事項;農業資材、優良種子、

畜產、樹苗之分配管制事項;乃至改進農村文化與輔導農民團體等事項,都由農 推會負責規劃、執行、管理。45

農推會下設農產、畜產、特產、訓練、督導等 6 組。其組可分成專業與綜合 兩部份。(一)專業部分為農產、畜產、特產三組,三組負責規劃各項推廣計畫,

監督繁殖製造場所之改良繁殖業務,以謀配合農業推廣實施政策,並辦理各專業 產品之加工與指導以及管制。其規劃的推廣計畫,則分別納入督導組、訓練組,

督促各級單位執行其推廣計畫。(二)綜合部分為督導組、訓練組,督導組依照 農產、畜產、特產三組所規劃之計畫,策動基層推廣機構執行,再將各地農業推 廣狀況,隨時與農產、畜產、特產三組相互聯繫與協調。訓練組則以巡迴講演、

電影放映、專業淺說等方式,與農民互動,將優良種子與改良器械,以及新技術 推廣於農民,指導農民應用科學方法增產,改善農村經濟。46 (參見圖 2-5)

42 中美農業技術合作團,〈農業推廣〉,收於周開慶編《中美農業技術合作團報告書》(臺北:

華文,1967),頁 9。「農業推廣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請鑒核施行案」(194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省級機關檔案》,典藏號:0040124000177002。

43 〈省農業推廣會元旦成立〉,《民報》(1947 年 1 月 1 日),版 7。

44〈農林處將改組〉,《民報》(1946 年 12 月 20 日),版 4。

45 「臺灣省農業推廣委員會組織規程」,1947 年 1 月 31 日官制官規,《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 報》,民國 36 年春字第 34 期(1947 年 2 月 11 日),頁 531-532。

46 「臺灣省農業推廣委員會組織規程」,1947 年 1 月 31 日官制官規,《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公報》,民國 36 年春字第 34 期(1947 年 2 月 11 日),頁 531-532;何家泌,〈臺灣農業推廣 制度〉,《農業通訊》1:4(1947 年 1 月),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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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圖 2-5 1947 年農林處農業推廣委員會組織圖

資料來源:「臺灣省農業推廣委員會組織規程」,1947 年 1 月 31 日官制官規,《臺灣省行政長官 公署公報》,民國 36 年春字第 34 期(1947 年 2 月 11 日),頁 531-532。

從其農推會組織章程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農推會的業務建立在前述農務 科與畜牧科的基礎之上,組織分工則脫胎自中國的農業推廣委員會。當農林處將 農務及畜牧等行政事務移至農推會辦理,另將耕地科成立農田水利局,農林處直 屬機構只剩下水產課、技術室、秘書室、會計室。農推會組織成員日漸擴大,職 權也逐步擴張,農林處組織成員及權責愈形縮小,農推會權責反而凌駕上級主管 機關農林處之上。47換言之,農林處的權責有被農推會架空的態勢。

至於地方上的農業推廣情形,戰後初期地方上農業推廣業務沿用日治時期的 舊制,由各縣市建設局之農務課執行之。481946 年農林處技士林尉民調查臺灣各 縣級農林機構時指出:「臺灣各縣農業機構已有相當規模,但農業組織機構與中 國各省縣組織機構迥有不同,導致銜接過程中事權不一,各機構各自為政,縱橫 難以聯繫,有調整之必要」。林尉民建議遵照 1945 年中央行政院公布「縣農業推 廣所組織規程」,並參照福建省 32 年度調整農林行政系統之規定,在臺灣各縣市 設置「農業推廣所」,負責全縣農林漁牧行政與試驗以及推廣事宜。49

47 〈臺灣省農林處:36 年度農林建設實施計畫和分配預算、人事總表〉,《農林部檔案》,近 史所檔案廣館藏,檔號:20-00-22-011-03。

48 何家泌,〈發刊詞〉,《臺灣農業推廣通訊》1:1(1947 年 1 月),頁 1。

49 「臺灣省各縣農林機構調整案」(1946 年 7 月 7 日至 1946 年 12 月 12 日),〈農林處及附屬 各機關組織規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

0030124005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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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縣市政府經費與人員均不足,農林處技士林尉民所建議設置「農業推廣 所」,執行上是有所困難。農推會在多方的考量下,仿照中國抗戰時期實行「督 導制度」的經驗,移植「推廣督導區」在臺落實,50將臺灣各縣行政區域與農業 自然環境以及耕作習慣,將臺灣劃分為六個推廣督導區。51(參見表2-4)由農推 會派遣技術指導員,巡迴各區督導農業推廣業務,協助農務推進。52農業指導員 至各縣市指導後,再將所推廣時面臨到的問題,提交農推會討論,以供農業政策 改進之意見。53

表 2-4 推廣督導區分布

區別 包括縣市 推廣工作中心

第一推廣督導區 臺北縣;臺北市;基隆市 1.稻作 2.茶 3.蔬菜

第二推廣督導區 新竹縣;新竹市 1.茶 2.稻作 3.柑橘

第三推廣督導區 臺中縣;臺中市;彰化市 1.鳳梨 2.稻作 3.種畜 4.甘蔗

第四推廣督導區 臺南縣;臺南市;嘉義市 1.甘蔗 2.麻作 3.種畜 4.甘藷

第五推廣督導區 高雄縣;高雄市;屏東市 1.甘蔗 2.種畜 3.鳳梨

第六推廣督導區 花蓮縣;臺東縣 1.種畜 2.麻作 3.藥作

澎湖縣推廣督導區 澎湖縣 1.雜糧

資料來源:臺灣省政府,《臺灣省施政報告 37 年 12 月》(南投:臺灣省政府,1948),頁 118。

要言之,當縱向繼承日治時期的農業推廣體系與中國行政體制,無法相輔相 成時。行政長官公署則另闢新徑,橫向移植中國的「農業推廣委員會」與「推廣 督導區」,全面施行於臺灣,讓臺灣農業推廣組織「中國化」。

三、農推會的組織成員分析

1946 年 12 月 12 日農林處令調農務科長何家泌代理農業推廣委員會主任委 員,籌備農推會。54同時,農林處就有關機關選任委員,請行政長官公署派任。

1947 年 4 月 28 日行政長官公署令派何家泌、金肇源、吳景美、湯文通、高良佐、

劉明朝、陳國榮、鄭仲孚、陳為楨、葉桐、殷占魁、洪火鍊、官熙光「代理」或

50 「督導制度」由於中國幅員遼闊,農促會實施分省分區督導制度,依據交通及農作物情形,

分別區劃,派駐區代表,並派 3 至 10 位督導員協助駐區代表推動業務。

51 臺灣省政府,《臺灣省施政報告 37 年 12 月》(南投:臺灣省政府,1948),頁 117。

52 〈農業分區督導三月舉行 各區督導專員已派定〉,《民報》(1947 年 2 月 25 日),版 3

53 「臺灣省農林處農業推廣會提供改進地方農業行政意見」,1947 年 8 月 14 日臺灣省政府代電,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 36 年秋字第 41 期(1947 年 8 月 15 日),頁 649-650。

54 「農林處農業推廣委員會主任委員何家泌等二員任免案」(1946 年 12 月 18 日),〈農業推 廣委員會人事〉,《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1867003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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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技術指導員,由於農推會的資料零散缺乏,而農推員會駐臺南縣農業技術員之 資料相較完備。因此,以下透過農業推廣委員會駐臺南縣農業技術員來作說明。

該縣技術指導專員、指導員、助理均為臺灣籍(參見表 2-5)。58以台南縣之例所 見,臺灣人在農推會成立後的最高職為僅擔任至股長,多數集中在地方指導專 員、指導員、助理員。農推會的管理階層擁有大學以上的學歷,卻未必熟悉臺灣 的農業推廣工作等實務。反觀臺籍基層技術人員雖然學歷相對較低,但憑藉著日 治時期所累績的工作經驗,使農業推廣能繼續運作。

戰後初期,行政長官公署以留用日籍技術人員之方式,作為過渡時期的銜 接,並廣納具備農業專業的臺籍技術員,續任基層指導員。但 228 事件爆發後,

戰後初期,行政長官公署以留用日籍技術人員之方式,作為過渡時期的銜 接,並廣納具備農業專業的臺籍技術員,續任基層指導員。但 228 事件爆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