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1940 年代臺灣的農業推廣

第一節 戰前臺灣與中國的農業推廣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第二章 1940 年代臺灣的農業推廣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告別了約半世紀的日本殖民統治,轉由國民政 府治理。就農業技術推廣而言,縱向繼承於日治時期的推廣組織,與橫向移植中 國的農業體系,兩者如何在臺灣接軌與重組,在制度、人事方面又有何繼承與變 化,是本章所要闡釋的重點。

第一節 戰前臺灣與中國的農業推廣

為了便於討論,在此先比較日本殖民末期以及中國抗戰期間,這兩個國家在 糧食增產計畫下所實施的農業推廣之異同,有助於了解戰後縱向繼承於日治時期 的推廣組織,與橫向移植中國的農業推廣組織,兩者如何在臺灣接軌與重組。

糧食補給常是扮演戰爭勝負關鍵的角色。中日戰爭爆發後,戰況進入膠著狀 態,日本意識到無法短期內結束戰爭,為確保日本帝國糧食供應無缺,乃對臺灣、

朝鮮所產的稻米嚴加控管並統籌調度,臺灣成為日本帝國下的糧食補給站。1為 因應戰爭糧食的需求,臺灣總督府自 1939 年起推行「米作增產十年計畫」,以增 加臺灣糧食的生產。2相對的中國實施糧食增產的背景,同樣是由於戰爭的關係。

中日戰爭爆發後,中國糧食供給失調,糧食價格出現飆漲的現象。中國知識分子 們,率皆高聲呼籲國民政府應以德國為借鏡,3仿照英、美、德各缺糧國家,著 重於糧食增產方面,以改善中國日漸惡化的糧食問題。4緣此,國民政府也以德 國戰敗為警惕,認為軍糧民食絕不容匱乏,著手計畫大規模之增產運動,發動人 力與物力,以求增加糧食的生產。5可以看的出來臺灣的糧食增產運動與中國的 糧食增產運動有甚多相同的地方,都是因應戰爭的需求。

1 李力庸,《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1902-1945)》,頁 217。

2 臺灣總督府,《臺灣事情》(臺北:臺灣總督府,1940),頁 480-482。

3 1916 年秋天,由於德國實施糧食配給,居住都市的民眾,每月所配給的糧食,減少至 1340 加 洛里。1917 年 5 月,糧食缺乏的問題,更加嚴重。每人配給的糧食,一減再減,導致德國民眾 體力,異常衰弱,而病毒抵抗力相形減少。至於前線作戰的部隊,所得糧食的分配量,雖較人 民多,可是仍屬不足,戰鬥力大量消減,影響士氣,終導致德國敗亡。參見張家良,〈論戰時糧 食增產問題〉,《三民主義半月刊》4:12(1944 年 6 月),頁 31。

4 黃霖生,〈抗戰三年之糧食行政〉,《東方雜誌》37:14(1940 年 7 月),頁 45-46。侯紹文,

〈怎麼增加糧食生產〉,《中國農民月刊》1:4(1942 年 5 月),頁 26。

5 全國糧食管理局,〈各省糧食增產計畫大綱〉,《農業推廣通訊》3:4(1941 年 4 月),頁 3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戰時體制下糧食增產成為中日兩國首要急務,以下接著由農業推廣體系的建 立、糧食增產工作的推行、農會在糧食增產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等三個面向,討 論兩國政府如何建立農業推廣體系,精進農民的生產技術,以提升糧食生產量。

一、農業推廣體系的建立

1930 年代以降,臺灣總督府陸續在臺灣建置農業推廣體系,以總督府農商 局「農務課」為中樞,指揮各地農會執行其農業政策,使行政機關與推廣機構相 輔配合,形成從中央到地方,一元化的推廣體系。農務課有獨立之預算,有大量 農業技術人員,分駐各州廳及試驗所,執行其推廣業務。臺灣總督府並在各地設 立各種專業指導所,如蔗苗養成所、獸疫血清製造所、茶葉傳習所、棉作指導所 等,配合執行其農業推廣政策,增強農務課推廣力量。6

進入戰時體制後,隨著糧食需求緊迫,農會更積極擴充農業推廣網絡,達成 每一保皆設有農事實行組合及農事指導員,建置緊密的推廣體系。(參見圖 2-1) 農會並受命為糧食增產指導機關,1941 年五州二廳農會實施「米穀增產關係獎 勵事業實施計畫」,各州廳農會設置了 100 名產業技手為專任指導員及 3,069 名 增產委員,執行增產工作。7為鼓勵農民產米,農會以農事實行組合為單位舉行

「米穀增產競賽獎勵」,農會將計畫達成的糧食生產、供出數量事先算好,分配 各實行小組合執行。受攤派之農事實行組合再與農戶協調,指定組合內生產者個 別之分擔量,農事實行組合長負責監督執行。8由此可知,統治者企圖透過農會 與農事實行組合的動員達到預定的生產數量。

6 臺灣總督府農商局,〈農務行政及農事試驗機關〉,《臺灣農業年報》昭和 19 年版(1945 年 10 月 30 日),頁 181-182。何家泌演講;高章換、陳紹淦筆記,〈臺灣農業推廣制度〉,《農 業通訊》1:4(1947 年 2 月),頁 20-21。何家泌,〈臺灣之農業推廣〉,《農業通訊》1:6

(1947 年 6 月),頁 27。

7 李力庸,《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1902-1945)》,頁 217。

8 李力庸,《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1902-194)》,頁 217。蔡慧玉,〈一九三0年代 臺灣基層行政的空間結構〉,《臺灣史研究》5:2(2000 年 4 月),頁 7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

圖 2-1 臺灣農會組織系統圖(1938-1943 年)

資料來源:李力庸,《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1902-1945)》,頁 54。

相對的國民政府則是在 1938 年 5 月成立「農產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農促 會),統籌中國農業推廣事務,協助地方建立農業推廣機構,以農業推廣機構為 媒介,精進農民的生產技能。9隨著糧食問題日趨嚴重,由於農產促進委員會的 推廣不單只是針對糧食作物。農林部為集中力量於糧食增產,1941 年增設「糧 食增產委員會」統籌規劃全國糧食增產計畫。「糧食增產委員會」為貫徹糧食增 產之政策,制定「督導」制度,其基本管理架構是「糧食增產委員會→省督導團

→縣督導團→鄉鎮增產會議」,實行垂直式行政管理,富含監督意味。10糧食增 產委員會透過各級督導機構,運用行政的力量,將農業試驗所的研究成果,逐漸 推行於鄉村,以達到糧食增產之目的。11但是督導機構除中央層級外,其餘各地 都是原有的農業機關主管兼任,人力皆臨時組合。這些人力除了要完成其本身的 各項任務外,所有國家一切行政命令,如役政、糧政等,都要付其完成的責任,

導致無暇積極執行增產工作。12隨著戰火的蔓延,國家財政日益困難,國民政府 以農促會與糧食增產委員會的工作業務性質相仿,有重複之嫌,1944 年將糧食 增產委員會併入農產促進會。13

9 李力庸,〈走出實驗室-抗戰時期農產促進委員會的農業推廣事業〉,《兩岸發展史》6(2008 年 12 月),頁 36-37。

10〈糧食增產委員會 30 年 10 來之糧食增產〉,《農林部檔案》,近史所檔案廣館藏,檔號:

20-07-033-02。

11〈糧食增產計畫〉,《農林部檔案》,近史所檔案廣館藏,檔號:20-21-58-03。

12 胡仲紫,〈一年來湘南糧食增產工作之檢討(上)〉,《農業推廣通訊》4:5(1942 年 5 月),

頁 92。吳其玉,〈一個糧食增產指導員自述〉,《農業推廣通訊》4:5(1942 年 5 月),頁 93。

13 李力庸,〈走出實驗室-抗戰時期農產促進委員會的農業推廣事業〉,頁 38。

臺灣總督府

臺灣農會

州廳農會

農事實行組合

組合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

二、糧食增產工作的推行

在農業推廣體系建立漸完備後,臺灣總督府積極透過農業會及末梢組織農事 實行組合,進行相關新技術之落實及宣傳,向農民宣導種植好的品種、密植栽培、

施用化學肥料、驅除病蟲害等,以增加農作物的單位面積生產量。14農民眼見其 新技術良好的成效,而逐漸仿效。運作結果,臺灣的糧食生產穩定成長。15 國民政府則以迅速有效為原則,遂擱置短期難無法看到成效的試驗、育種等 工作。自1941年起國民政府全力投入利用荒山隙地種植、減少土地休耕,以增加 糧食生產。16統治者認為該方式無需大量資金或高度技術,只需技術人員協同保 甲,辦理宣傳、登記、督促、指導,即可達到增產的效果。17由此可知,國民政 府是透過行政力量強制農民利用荒山隙地種植、減少土地休耕,以增加糧食生 產。而此增產方式,一開始成效良好,隨著地力急速衰減,各省辦理糧食增產之 成效日減。18

三、農會在糧食增產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隨著日本戰爭日漸失利,國事日益艱困,為了方便動員,臺灣總督府將臺灣 所有的農業團體加以整合,成立一元化的農業組織。1944 年 1 月 12 日臺灣總督 府以府令第七號公佈「臺灣農業會令」,同年(1944)1 月 15 日又以府令第八號 公佈「臺灣農業會令施行規定」,將當時各種農業團體包括農會、產業組合、畜 產會山林會青果同業組合等合併,成立「農業會」。19原本農會在市街庄無組織,

產業組合在州廳無組織,合併後則成為完整的三級制組織,全島、州廳、市街庄 皆有農業會。(參見圖 2-2)由此可知,農業推廣體系變為更具「組織化」與「一 體化」。

14 川野重任著;林英彥翻譯,《日據時代臺灣米穀經濟論》(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69),頁 29-51。

15 蔡承豪,〈「軍刀農政」下的臺灣稻作技術改革與地方因應〉。《臺灣學研究》8(2009.12),

頁 83-118。

16 喬啟明,〈糧食問題與農業推廣〉,《農業推廣通訊》4:10(1942 年 10 月),頁 68。

17 潘簡良,〈二年來之糧食增產〉,《農業推廣通訊》5:7(1943 年 7 月),頁 38。

18 〈三十五年度糧食作物推廣計畫大綱〉,《農林部檔案》,近史所檔案廣館藏,檔號:

20-42-03-06。

19 李力庸,《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1902-1945)》,頁 5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6 圖 2-2 臺灣農會組織系統圖(1944-1945 年)

資料來源:李力庸,《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1902-1945)》,頁 54。

從「臺灣農業會令施行規定」的內容來看,農業會是合併許多農業團體,會 員數眾多,幾乎每一臺灣人都是會員,均需負擔會費。而農業會除了原有農會財 產收入、雜收入、存款利息的收益外,臺灣總督府將該會之會費徵收入範圍擴大,

細分為會員費、生產費、地租費、家畜費,尤其政府賦予農會於田賦中代收會費 的權利,使會費來源穩固。20(參見表2-1)加上,農業會屬於公法人,有權向區 域內會員強制徵集會費,使得農業會有龐大且穩定的收入。21臺灣總督府為加強 農民耕作技術以利增產,每年更補助農業會龐大經費。22上面所述的農會會費、

細分為會員費、生產費、地租費、家畜費,尤其政府賦予農會於田賦中代收會費 的權利,使會費來源穩固。20(參見表2-1)加上,農業會屬於公法人,有權向區 域內會員強制徵集會費,使得農業會有龐大且穩定的收入。21臺灣總督府為加強 農民耕作技術以利增產,每年更補助農業會龐大經費。22上面所述的農會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