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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農會推廣功能的展開

第四節 農會推廣功能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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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 鄉鎮農會歷年虧損金額與單位統計表(1953-1958)

年代 虧損農會數量 虧損金額

1953 152 704 萬 9502

1954 154 867 萬 7977

1955 33 280 萬 2168

1956 29 166 萬 0320

1957 21 183 萬 2127

1958 20 200 萬 7193

單位:新臺幣元

資料來源:張炳南,《臺灣農會之研究》(臺北:中國文化學院農會研究所,1965),頁 38。

第四節 農會推廣功能的開展

政府確立農會為「公益法人」後,各地農會繼而向財政廳陳情准予募集「生 產指導事業費」。42由於行政院已視農會為「公益法人」,農林廳與財政廳兩廳邀 請有關單位研討後,1954 年 12 月 14 日省政府頒布「臺灣省鄉(鎮區縣轄市)

農會生產指導事業費募集辦法」,以會員與贊助會員的栽培作物之種類與面積,

以及飼養家畜頭數為依據,分別募集「農會生產指導事業費」。其募集收入依鄉 鎮農會百分之八十、縣市農會百分之十五、省農會百分之五分配。43由表 3-4 觀 之,自 1955 年臺灣各級農會共募集 800 萬 7067 元,之後每年均能募集一定數量 之經費。換言之,生產指導募集辦法使農會推廣經費漸有穩固的基礎,解決推廣 經費不足之難題。

表 3-4 歷年鄉鎮農會生產指導事業費募集數額 (1955-1960)

年代 募集經費(元)

1955 800 萬 7067

1956 923 萬 5223

1957 939 萬 0734

1958 930 萬 2592

1959 833 萬 2313

1960 737 萬 3589

單位:新臺幣元

資料來源:張璉,〈本省農業推廣教育研討(三)經費來源之研究及可能改進之途徑〉,《農友》

12:9(1961 年 9 月 1 日),頁 11。

42 〈省議會建議〉,《農林廳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檔號:029/15。

43 「臺灣省鄉(鎮區縣轄市)農會生產指導募集辦法」,1954 年 12 月 14 日臺灣省政府令,《臺 灣省政府公報》,民國 43 年秋字第 64 期(1954 年 12 月),頁 818-819;〈農會生產事業費募 集辦法決定農會輔導會昨日通過〉,《中央日報》(1954 年 9 月 15 日),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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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的經濟業務盈餘逐年均有增加,農會又可募集生產指導事業費,使得農 業能有較多盈餘可提撥於農業推廣事務。由表 3-5 來看,自 1953 起各級農會支 用於農業推廣的經費,逐年呈增加的趨勢,從 1955 年的 2,263 萬元,至 1960 年 增加至 6,820 萬元,成長了 3 倍。

表 3-5 歷年各級農會支用於推廣的經費(1953-1960 年)

年代 金額(元) 指數

1955 2,263 萬 100

1956 2,819 萬 125

1957 3,533 萬 156

1958 4,340 萬 191

1959 5,339 萬 235

1960 6,820 萬 301

單位:新臺幣元

資料來源:郭敏學《多目標功能的臺灣農會》,頁54。

當農會推廣經費漸有穩固基礎時,農會積極透過農事小組指導農民稻作生產 技術,以配合糧食增產政策。1959 年農復會與農林廳舉行加強農事小組業務活 動,由農復會補助經費,選定宜蘭縣壯圍、礁溪、員山三鄉農會,活動對象為三 鄉農會所屬 51 個農事小組。試驗項目包括:供給、運銷、信用及推廣各項業務。

在農業推廣方面,由農事小組長協助農會在村里內領導成年農民組織農事研究 班,灌輸新知識與新技能;與領導青年組織四健會,從事有關農業革新工作;及 由各農事小組組織病蟲害防治隊,在發現作物病蟲害時,立即對受害區域施噴灑 農藥。44由表 3-6 觀之,從 1959 至 1962 年間,農會因農事小組之協助,業務均 呈現顯著的進步,尤其在存款及病蟲害彷治方面均以倍數成長。部分農會總幹事 看見如此驚人的成長速度,積極透農事小組讓技術變革落實農業現場。45

44 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中國報告民國四十九年七月一日至五十年六月 三十日》,頁 9。郭敏學,《臺灣農會發展軌跡》,頁 169-174。

45 〈民國五十年理事會書類〉,《臺南市農會檔案》,臺南市農會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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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勢力的角力下,行政院傾向農林廳與國民黨的立場,自 1953 年起視農會為「公 益法人」。因此,稅捐機構不得不有所因應,重新調整農會的賦稅制度,豁免農 會營業稅與營業所得稅。在此契機下,農會才得以合法募集農業生產事業費,並 利用漸有充裕的推廣經費時,積極透過農事小組指導推廣稻作生產技術,配合糧 食增產政策。雖然如此,農會經費仍受農會理事會的操縱,少數農會理事與總幹 事視推廣活動為賠錢事務,設法減少其支出,推廣經費來源依然未受保障,使得 農業推廣活動無法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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