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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940 年代臺灣的農業推廣

第五節 農業推廣體系的整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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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關係,導致資金缺乏,多處於運作停頓的狀態,遑論農業推廣工作。

由上述的討論可知,戰後初期,中華民國政府並無善用日治時期留下的農會 推廣農業技術;而是將農業推廣業務改由農推會所派駐各地農業技術指導員,巡 迴各區指導農民。日治時期的農會有穩固的資金來源,得以發揮農業推廣功能;

反觀戰後的農會並無穩固經濟的基礎,為了維持自身運作,必須從事經濟業務,

對於農業推廣工作較無法著力。戰後農會的性質與功能,顯然與日治時期的農會 相異。

第五節 農業推廣體系的整編

農業推廣委員會的推廣制度在實際落實後,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逐漸浮現。

就經費觀之,農推會的編制龐大所需預算多,但經費有限的情況下,農推會以縮 減縣以下推廣經費,大量裁減駐縣指導員的方式因應。鄉鎮公所由於財政上的關 係無法設置指導員,導致縣級以下推廣組織逐漸萎縮。造成整個農推組織頭重腳 輕,省、縣、鄉鎮指導系統失其一元性,推廣工作亦難以展開。69此情形引起農 推會專員陳燮堂直言政府政策失當,「農推會成立,省級機關算是確立,然而縣 級農業推廣機構,更為重要。否則僅有省級,不免頭重腳輕,無濟於事,惟徒耗 財力而已」。70

其次,農推會對地方上的農業督導之進行也不順利。由於人力與經費上的不 足,從巡迴督導改為定期督導。第一次分區督導,預定二月中旬出發至各區,但 逢二二八事件,此次督導乃告中止。嗣後,省署改制,督導工作停頓。遲到 1947 年 6 月中旬,才按原計畫進行第一次分區督導。71農推會為顧及地方政府之人力 與財力以及物力不足,派遣農業指導人員分駐各縣,並酌補助各項農業推廣事務 費,輔助地方農業之發展。但期間有縣市因農推會人力與財力之補助,反而將原 有農林課(股)之編制員額及推廣計畫預算縮減。72加上,地方的農業指導員因 待遇過微,生活所迫,紛紛轉為其他職業,推廣工作難以展開。73

由此,農推會一成立後工作滯礙難行,於是很快地臺灣內部就出現整編農推 會的提議。行政院農林部農業推廣委員會聞臺灣有變更農推會組織之訊息時,

69 盧老枝等,〈高雄縣農業推廣概況〉,頁 264。

70 陳燮堂,〈督導推廣〉,《臺灣農業推廣通訊》1:2(1947 年 9 月),頁 40。

71 陳燮堂,〈督導推廣〉,《臺灣農業推廣通訊》1:2(1947 年 9 月),頁 42。

72 「臺灣省農林處農業推廣會提供改進地方農業行政意見」,1947 年 8 月 14 日臺灣省政府代電,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 36 年秋字第 41 期(1947 年 8 月 15 日),頁 649。陳燮堂,〈督導推 廣〉,《臺灣農業推廣通訊》1:2(1947 年 9 月),頁 42。

73 安德生,《臺灣之農會》(臺北: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1951),頁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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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改稱農會。89

由此可知,陳誠是肯定日治時期農會的所辦理成績顯著。同年 7 月 20 日頒布「臺 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與「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實施大綱」,通令各 級農會、合作社一律合併改稱農會,受農林處監督辦理,農會回復日治時期以農 業推廣為目的的農民團體。90

1949 年 12 月 24 日行政院的臨時會議上,政府為加強臺灣農林生產,決議 將臺灣省政府「農林處」改為「農林廳」,為臺灣省農業推廣的總樞紐。91隨著 農林廳行政層級的提高,亦解決接收時期負責農推單位的行政力量薄弱之問題。

換言之,農業推廣業務將由農林廳統籌規劃,交付農會執行推廣工作。

小結

戰後初期臺灣農業的推廣制度並非始終一致,基本上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 階段為 1945 年之後,由於行政長官公署的農業技術官僚認為日治時期遺留的農 業推廣體系頗為完善實用,遂沿續日治時期的舊制。第二階段始於日治時期的推 廣體系迥異於中國的行政體系,行政長官公署因而於 1947 年 1 月 1 日引進中國 的「農業推廣委員會」與「推廣督導區」制度,讓臺灣農業推廣組織全面「中國 化」。惟在此階段,政府並未繼續善用原有的農業推廣組織(如農會、農事實行 組合)來推廣農業技術,而是將推廣業務交由農推會所派遣技術指導員,協助農 民農業生產。進入第三階段,礙於日治時期遺留已建立周善的推廣體系與中國化 的推廣組織差異日深,導致兩個推廣體系的銜接扞格不入。最終,1948 年後裁 廢農推會,並將農會與合作社合併,將農業推廣業務回歸日治時期已建立的體 系,由農林廳與農會分別辦理推廣業務,建立一個具有歷史傳承的農業推廣體制。

有關農業推廣人員的人事變化,在戰後初期,行政長官公署廣納具備農業專 業的臺籍技術員,權宜性地授予職位並邀請他們續任基層指導員,而外省籍指導 員則遞補日人所遺留的中高階層職缺。最後,受到員額限制的衝擊,大多數基層

89 「為臺灣省情形特殊經決定將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改稱農會檢具合併辦法及實施大綱電請鑒核 備案由」(1949 年 8 月 1 日),〈臺灣省農會合作社合併等辦法附加強農會及指導辦法〉,《省 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40766107222005。

90 「訂頒「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及「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實施大綱」,希 知照」,1949 年 7 月 20 日臺灣省政府訓令,《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 38 年秋字第 20 期(1949 年 7 月),頁 295-298。

91「電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電以臺灣省政府委員特准增加 23 人臺灣省農林處 改為臺灣省農林廳,希知照」,1949 年 12 月 20 臺灣省政府代電,《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 38 年冬字第 69 期(1949 年 12 月 22 日),頁 890。「省農林廳改組成立日期呈核案」(1949 年 12 月 24 日)〈農林處改立農林廳〉,《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

04012400474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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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被迫離開。農業推廣人員嬗遞,可謂是日治時期人事任用的延續,以外 省籍為主的管理階層,配合臺籍具備有推廣實務經驗的基層人員。可知在人事層 面上的省籍分佈相當明顯,越往高層,本省人所占比率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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