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農會推廣功能的展開
第一節 農會組織架構之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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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農會推廣功能的展開
如第二章所述在 1949 年農業推廣業務回歸農會辦理,素來有關 1949 年後臺 灣農會的探討,大抵多著重於農會改組對臺灣菁英的影響,1鮮少著墨農會的推 廣功能如何確立與展開。如前一章所述,戰後初期臺灣農會原有的農業推廣功能 有了相當大的改變。自 1949 年農會與合作社合併後,在農會經費來源變得拮据 的情況下,農會的推廣功能如何展開,本章擬檢討農會對農推業務的具體運作。
第一節 農會組織架構之確立
從 1949 年 7 月起,臺灣省政府陸續頒布「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
與「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實施大綱」等規則,將各地原農會與合作社合併,
成立「農會」。農會組織系統仍分三級,在省設立省農會,在縣設立縣市農會,
在鄉鎮設立鄉鎮農會。2
至於日治時期末端的農務組織「農事實行組合」,戰後變成是依法無據的組 織,故大多處於停止運作。31949 年 3 月 21 日省政府於高雄縣召開農會與合作社 合併問題座談會時,高雄縣農會表達「日治時期的農業實行組合為農業會之會 員,協助農業會行政與農業推廣,與農業增產有不可分離之密切關係,提請省政 府規定農事實行組合為法定會員」。4從該會議的決議凸顯了基層農會支持恢復農 事實行組合的立場,強調農事實行組合對農業增產的助益。臺灣省政府應此要 求,於 1949 年 7 月所頒布的「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實施大綱」規定鄉鎮區 以下依村里區域劃分「農事小組」,延續日治時期設置農事實行組合的制度,將 農事小組的性質界定為農會的基層組織,為鄉鎮農會與會員間之聯絡及分理業務
1 黃仁姿,《國民黨政權與地方菁英:1950 年代的農會改組》(臺北:國史館,2011)。黃仁 姿、薛化元,〈戰後臺灣菁英的連續與斷裂:以農會菁英為例(1945-1953)〉,《臺灣史研究》
18:3(2011 年 9 月),頁 93-140。上述文章聚焦於農會戰後農會改組上,著重於農會改組過程 中的政治角力對本土精英的影響,所以關於農會改組的歷程另不贅述。本文著重於農會的推廣 功能如何重組與確立。
2 「訂頒「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及「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實施大綱」,希知 照」,1949 年 7 月 20 日臺灣省政府訓令,《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 38 年秋字第 20 期(1949 年 7 月),頁 295-298。
3 安德生,《臺灣之農會》(臺北: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1950),26;徐慶鐘,〈農事小組的 任務〉,《農林月刊》3:11(1949 年 11 月),頁
4 「省府召開農會與合作社合併問題座談會紀錄電送案」(1949 年 4 月 12 日),〈本省農會與 合作社合併問題座談會〉,《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
00401900049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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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機構。5
圖 3-1 1950 年代臺灣省農會組織架構
圖 3-2 1950 年代縣市農會組織架構
圖 3-3 1950 年代鄉鎮農會組織架構
農會改組後,各級農會業務變得相當廣泛,大致可分為兩類(一)農業推廣:
包括指導和協助農民改進農業生產,辦理農業推廣活動,諸如防治病蟲害、肥料 使用等。(二)經濟事業:包括農業資材與日用必需品之供給和購買、農產品運 銷,以及信用業務等。由此可知,凡日治時期農會與產業組合所經營的業務,皆
5 「訂頒「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及「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實施大綱」,希知 照」,1949 年 7 月 20 日臺灣省政府訓令,《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 38 年秋字第 20 期(1949 年 7 月),頁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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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新農會之業務,使得農會又恢復具有農業推廣及經營經濟事業的雙重功能。(參 見圖 3-1、3-2、3-3)若進一步分析其農會各部門工作內容,可以發現農會所經 營的經濟事業,乃承襲日治時期產業組合的購買、利用、販賣、倉庫、信用業務;
農業推廣則是延續日治時期的農會業務。誠如上述,改組後的農會組織架構建立 在前述日治時期農會與產業組合的基礎之上,職權更為擴大。
為了對臺灣的農會功能有更深入的了解,進一步比較省、縣市、鄉鎮農會功 能之異同。由圖 3-1、3-2、3-3 來看,省、縣市、鄉鎮農會均有農業推廣及經營 經濟事業之雙重功能,惟有鄉鎮農會因與合作社相併,增加了經營「信用業務」
的功能。然而,鄉鎮農會為整個農會系統內最重要的一環,直接接觸農民,農會 必需需藉由自身的經濟事業,來協助農民生產活動;省及縣市農會則是為對所屬 農會的輔導監督與技術協助。
農會改組後,所經營的業務相當廣泛,但業務執行的效率依舊低落。為此 1950 年美國經合總署中國分署與農復會聘請美國康乃爾大學農村社會是教授安 德生(Dr.W.A.Andesson)於該年 9 月至 12 月間,來台擔任農復會農會組織顧問,
調查研究臺灣農會組織,以提供臺灣省政府改進農會之意見。6安德生根據其調 查,提出《臺灣之農會》調查報告,作為省政府改進農會之參考依據。
考察安德生的諸多建議內容中,與農業推廣相關可分為二類:(一)農事小 組,農會與合作社合併後,雖延續日治時期設置農事實行組合之制度,但農事小 組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況。而戰後臺灣農業技術人員教導農民之方法,僅以個人為 對象,不知善用農事小組為推廣途徑。安德生認為農事實行組合是日治時期推行 的農業推廣制度中,最佳的一環。因此,安德生強烈建議政府應重振農事小組,
作為傳遞訊息與技術的基層組織。7(二)農業指導人員,戰後政府雖延續日治 時期設置農業指導員制度,但指導人員之數量與日治時期相差甚遠,日治時期幾 乎每一鄉鎮即有多位農業指導員,戰後卻數個鄉村才配置一位技術指導員,而且 農業指導員需協助辦理非教育性質之工作,使得農業指導員無暇進行推廣工作。
因此,安德生建議政府,農業指導人員工作範圍僅限於農業推廣不應從事農業推 廣以外的工作。8
1951 年 1 月台灣省政府農林廳、臺灣省農會、農復會派員組成「台灣農會改 進委員會」,負責研擬改進各級農會具體方案,該委員會參照安德生所著的《臺 灣之農會》,草擬改進臺灣農會組織之草案,並將該草案呈送行政院審議。9復經
6 安德生,《臺灣之農會》,頁 1。
7 安德生,《臺灣之農會》,頁 26-27、46。
8 安德生,《臺灣之農會》,頁 28-30、46-47。
9「九人委員會加強台灣省農會組織業務建議修訂法令部份建議制定台灣省各級農會實施辦法實 施函請卓裁由」(1951 年 4 月 6 日),〈農會組織辦法案〉,《省級機關檔案》,國史館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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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 1952 年 8 月 20 日行政院第二五四次會議討論決議修正通過,同年 8 月 23 日由行政院頒布「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確立農會運作法規。10但細 究行政院所頒佈「農會改進辦法」之法規內容,主要在於淨化農會會員資格,使 非農民之會員退居贊助會員,不再主持農會。11換言之,省府僅接受安德生提出 非農民會員資格問題,其餘如上述針對農業推廣之諸多建議,似未獲得省府回 應,不見任何具體的政策。
綜合而言,在農會改組過程,政府雖然確立了農會組織與架構,但未予積極 改進農會推廣業務,卻著力於摒除「非農民」把持農會。換言之,政府積極透過 農會組織滲透鄉村社會,以奠定「黨國威權政權」的地方社會基礎。12卻對農業 推廣消極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