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創造與轉化的農事研究班
第四節 農業推廣制度的確立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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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實施辦法草案」,並送請省議會審議通過後。省政府於是呈送行政院核備後,
於 1965 年 3 月 13 日公布實施「臺灣省臺灣農業推廣實施辦法」,該辦法確立臺 灣農業推廣事務由農會辦理。然而,農會推廣經費來源,卻仍是維持由農會自身 經費的盈餘提撥。僅增列政府機關「應寬列農業推經費廣,撥交各級農會統籌運 用」,61仍未明文規定政府每年需編列多少費用,與省農會的要求仍有相當的差 距,其不平之鳴無異於緣木求魚。
農會推廣依然在缺乏穩定的經費來源之困境下,加上政府對於農會推廣款項 運作未能建立嚴密的稽核制度,導致少數農會理事與總幹事視推廣活動為賠錢事 務,而遂緊縮推廣經費,以致部份農會的農業推廣活動無法順利開展。62農會推 廣經費無穩固經費來源的情況,迄今仍持續影響臺灣的農業推廣,例如自 1980 年代以降,金融市場自由化,農會信用部亦受到衝擊,農業推廣經費提撥有限或 受到排擠。信用部即使有盈餘,也要優先提撥信用部事業公積金,而無法提撥農 業推廣經費,使得農業推廣工作是在這般艱困環境中展開。63
小結
1949 年以降,臺灣延續日治時期的推廣制度,由農會持續執行農業推廣工 作,辦理成年農民的推廣活動。但是戰後臺灣農會的經費運作卻繼受中國農會的 經費運作方式,必須仰賴經濟事業所獲得的盈餘予以撥補,才能推行各種農業建 設。因而農會為增加收入,大量從事政府委託的業務,導致了農會在人力、時間 均不足以繼續辦理成年農民之農業推廣工作。為解決此項困難,臺灣省農會推廣 組長陳錦文轉化四健會的組織內涵,從而創造出臺灣獨有的「農事研究班」。自 此之後,「農事研究班」專責成年農民的推廣工作,農業指導員透過講習、示範、
經驗發表、農民交換、經驗發表等活動,讓成年農民能持續吸收新技術。農事研 究班的推廣活動偏重傳達的是直接與耕作相關「實用智識」。
隨著臺灣土地的零碎化,為使耕地面積擴大,省農會建議以農事研究班為基 礎,將農事研究班內從事稻作生產之耕地相毗鄰的班員組成「水稻共同栽培研究 班」,其望藉由擴大經營規模以降低生產成本。因此,為因應臺灣土地日漸零碎,
農事研究班漸轉型至共同栽培研究班。
61 「抄發「臺灣省農業推廣實施辦法」」民 54 年 3 月 13 日臺灣省政府令,《臺灣省政府公報》
民國 54 年夏字第 60 期(1965 年 3 月 16 日),頁 4-6。
62 楊懋春,〈臺灣光復後農業的發展〉,收於楊懋春著《近代中國農村社會之演變》(臺北:
巨流,1980),頁 222-223。
63 李金龍,〈農業推廣工作之檢討與方向〉,收餘王俊雄編《五十穗月臺灣農業推廣學會 50 周 年紀念專輯》(臺北:臺灣農業推廣學會,2005),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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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經由檢討農業推廣制度確立的過程,可以發現政府著重的是農會的整 編與改組,對推廣制度的確立之消極態度可見一斑。在沒有法源的依據下,農會 推廣經費之編列以及人員配置不甚明確,連帶影響農會推廣活動的進行。因此,
省議會與省議員紛紛大力要求政府應正視農會推廣經費的問題。最終,儘管頒布 了「臺灣省臺灣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確立臺灣農業推廣制度,也明載農會推廣的 經費來源,但卻沒言明政府每年需提撥多少費用,並缺乏嚴密的稽核制度,進而 影響現今臺灣農業推廣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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