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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廣告在法律上的意義

第一節 廣告的三重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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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廣告在法律上的意義

第一節 廣告的三重意義

壹、 廣告學上的意義

廣告學者將廣告定義為:「為了促進商品或勞務之銷售,傳達個人或 社會團體之創意,而具有說服力的情報傳達活動22。」此一定義係著重於 廣告之傳播性,但同時也強調其促進銷售之商業性。按此定義,無論承 載廣告資訊之傳播媒體型態為何,只要具有向大眾傳達情報之功能,即 為廣告。此與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利用電視、廣播、影 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 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 之傳播」相呼應,惟本條將大眾之意涵,以「不特定多數人」加以表 示。

貳、 行銷學上的意義

除了廣告學上之意義外,廣告作為一商業手法亦有其在行銷學上之 意義。在工商業發展至二十世紀後,由於市場的開拓與企業規模的擴 增,企業經營者欲將其商品銷售至遠方的消費者,即必須建構層層之銷 售網,因此,所謂「行銷23」之觀念開始出現,業者藉由計畫與執行有關

22 樊志育,廣告學新論,頁 4,1993 年 8 月六版。

23 美國行銷協會對「行銷」所下的定義為「計畫與執行有關產品、服務,或觀念的形成、定 價、推廣和配銷的過程,以促成交易,來滿足個別消費者和組織的目標。」原文: The process of planning and executing the conception, pricing , promo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ideas, goods and services to create exchanges that satisfy individual (custo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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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或服務之定價、推廣和配銷,來促進交易行為之成立。因此,當企 業經營者在建立銷售網之同時,廣告亦被整合到「商業行銷的組合」之 中,作為其手段之一環,配合行銷策略之運用,達成其行銷的任務24;在 此一銷售結構下,由於行銷的要素包含了「交易的過程」與「滿足消費 者的慾望與需求」,蘊含有「消費者導向的觀念25」,以是否在消費者心中 建立競爭性的優勢,作為行銷成功與否的標準。在這樣的觀念下,廣告 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藉由其資訊傳遞,使商品特性與消費者之需求連接 在一起。

而廣告在行銷學上的定義,根據美國行銷協會(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對「廣告」所下的定義為:「廣告是由確認廣告主,在付費 的原則下,以非人員的方式,展示並推廣其觀念、商品或服務26」。由此 定義可知,在行銷體系中,區別廣告與其他環節的要素,首先,必須有 明確的廣告主,使消費者知悉廣告來源,不致誤導,並確保責任;其 次,由於廣告係來自付費,所以安排廣告的媒體時段、版面及訊息內 容,均應是廣告主可以控制並決定的;最後,廣告必須係非人員的展示 與推廣,蓋廣告有別於人員銷售,係面對面的溝通,其訊息係透過媒 體,同時、同步並大量的,對大眾傳播27

上述定義,對吾人釐清法律概念有其重要性,蓋當廣告提升為行銷 手段之層次後,將涉及多方援用廣告之企業主體,諸如上下游的製造商

and organizational objectives.轉引自柳婷,廣告與行銷,頁 20,1999 年 6 月初版一刷。

24 柳婷,同註 23,頁 7-8。

25 柳婷,同註 23,頁 21-22。

26 原文:Advertising is any paid form of non-personal presentation and promotion of ideas,goods and service by an identified sponsor. 轉引自柳婷,同註 23,頁 9。

27 柳婷,同註 23,頁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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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通路商;廣告代理商或廣告媒體業者,皆可能與廣告之運用有關,故 應先釐清究竟何者為廣告主,始能令其擔負廣告責任。此外,廣告既為 非人員之展示,則銷售人員行為之法律效果,即與廣告本身有所不同。

凡此,皆有區辨之必要。

參、 法律學上的意義

一、 憲法層次上的意義

(一) 企業經營者之商業言論自由

若將廣告提升至憲法層次觀察,其應屬於企業經營者商業言論自 由之範疇,蓋廣告係企業經營者於行銷之際,藉由其資訊提供與表現 手法,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之重要手段,符合學者之定義「以銷售物 品、勞務、創意等俾獲取利潤之商業言論28」。因此,當法律欲規範廣 告行為時,不僅須考慮到對消費者之保護,尚須平衡兼顧企業經營者 言論自由之基本權之保障。此一觀點,對於民法上「詐欺的認定」以 及民法上或公平交易法上「侵權行為之認定」,均具有其重要性,而應 納入解釋適用之考量因素之中 (此部分容後再述)。蓋廣告作為一商業 手法,本質上即有吹噓、誇大的性質,故若業者之表現手法,尚在一 般消費者得以理解其僅為誇大之範圍內,雖有部分資訊與事實相出 入,亦不應一概解為係詐欺行為或侵權行為,而責令其意思表示被撤 銷或負擔民事損害責任,否則對於業者之限制過於嚴苛,反而有礙我 國商業經濟活動的發展。

28 吳庚、蘇俊雄與城仲模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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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商業性言論之大法官解釋,目前有釋字第四一四、五七 七、六二三與六三四號解釋。其中,釋字第四一四與六二三號解釋,

均論及廣告作為商業性言論之保障界線。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理由書 提到:「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 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 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 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藥 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 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其中特別強調「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 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被認為係採取美國雙軌理論的觀點29, 亦即商業性言論相對於其他類型,僅為較低價值的言論,故對其保障 僅採取「中度審查標準」。

另外,釋字第六二三號解釋則提到:「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 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 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 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

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 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自其文義反推,似認為若商業性 言論係以違法交易為目的,或內容有虛偽不實或誤導性者,即不受言 論自由之保障30。然而,商業性言論之違法較容易觀察,而其是否虛偽 不實或具誤導性,仍涉及與該等行為本質上之吹噓、誇大相區別,是 故單憑此一解釋,尚不能直接引為吾人判斷詐欺或侵權行為之標準,

29 陳仲嶙,商業性言論憲法解釋十年回顧與評析,中原財經法學,第 27 期,頁 11,2011 年 12 月。

30 陳仲嶙,同前註,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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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尚待於判決實務中,做類型化之整理。

(二) 企業經營者之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原則,除了係私法自治之重要原理原則,亦屬憲法層次 上所保障之基本權,釋字第五七六號即明白表示:「契約自由為個人自 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 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

而當法律對於業者之廣告行為加以規範時,固屬對於其商業言論 自由之限制,但除此之外,我國現行法中,尚有消保法第二十二條與 金保法第八條,關於將廣告擬制為契約內容之規定;其規範方式,可 認為係對契約內容之實質介入,強制提升其依契約所負之義務,已屬 對於契約自由之限制。因此,縱使係基於契約正義的理由,當吾人在 解釋適用前述與契約效力相關之規定時,亦須考量其解釋結果不得過 度介入契約自由之範疇,始稱合理。

二、 民法層次上的意義

(一) 契約成立之要約引誘

契約成立之原理,為雙方當事人要約與承諾之合致,惟無論是要 約或承諾,皆必須是有具體表明法效意思之「意思表示」。因此,就契 約之成立而言,廣告的作用既係為了引起消費者之購買慾,其性質上 僅屬所謂「要約之引誘」;消費者決定購買所採取之行動,才是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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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廣告心理學上經常使用一組稱為 AIDMA 的法則31,作為觀察方式,

則會發現從廣告到消費行為完成之過程,其效果雖可階段化分類為 Attention (引起注意)、Interest(關心)、Desire(引起慾望)、

Memory(加以記憶)以及 Action (行動)等細緻的作用過程32,惟從消費 者接受到廣告訊息、被引起注意、加以關心、形成慾望,而加以記憶 之漫長過程,皆僅在消費者之內心層面,故只有當消費者採取行動,

將其法效意思,透過表示行為加以表達時,才能算是具有拘束力的意 思表示。

因此,廣告既為要約之引誘,其內容原則上不會直接構成契約之 一部,而必須以其後之意思表示為準。然而,鑒於現代交易型態之改 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十二條明文規定:「企業 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被解為係將廣告擬制為契約之一部,使得廣告之效果大幅提 升,而直接構成契約之內容。此外,稍後通過施行之金融消費者保護 法第八條,亦有與消保法第二十二條相同之規定,使上述規範廣告之 方式,進一步及於金融商品之範疇。是以,廣告是否成為契約之內 容,其判斷方式已因上述民法之特別法的規定,而有所改變,不再侷 限於傳統要約或要約引誘的框架之下。

(二) 意思表示形成之動機

廣告就契約之成立而言,為要約之引誘,而就意思表示之結構而 言,則為其動機。蓋如前所述,廣告之作用主要係在消費者內心之層

31 由「注意、興趣、需求、記憶和購買決定」等一系列的效果的英文字首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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