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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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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責任」,在侵權責任的領域,則有較多與廣告相關的請求權基礎,

可資援用,至少包括了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後段與其第二 項、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三十條;甚 至,為商品責任性質的消保法第七條,以及最近通過的金保法第十條,

雖非針對廣告所設計的責任類型,但前者在其安全性之意義下,自可包 含不實廣告所造成的危險性問題在內,而後者亦因涉及未盡說明義務,

而可能與廣告資訊所造成的誤導問題相關,故亦可列入討論。是以,在 侵權責任的領域,對於不實廣告可能有一般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與 危險責任等各種的責任類型,其主、客觀構成要件或舉證難易度的不 同,使消費者在具體個案中,得有不同之請求權的選擇。

第三節 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方面,除了傳統的歸納法、案例分析法與較常見的法學 方法,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或目的解釋等,本文亦酌採較為新興的解 釋方式,如合憲性分析及法律經濟分析等方法。運用以上方法的原因,

略述如下:

壹、 歸納法

歸納法主要係用以整理歷年來針對同一法律爭議,具代表性的學說 與實務見解,並藉由歸納各種想法的不同與相同之處,找出解決問題的 關鍵所在。而本文主要將歸納法運用於「廣告類型的歸納」、「將各種成 立意思表示詐欺的情況類型化」、「整合學說實務歷年來對消保法第二十 二條之實質要件的見解」及「違反附隨義務得否解除契約的歷年學說見 解」等方面,蓋如前所述,本文認為單純以廣告所涉商品的不同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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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不足以彰顯其法律上之意義,故本文轉而由資訊提供方式的不同而 做分類,又本文研究結果顯示締約前階段較常被當事人援引作為脫離契 約拘束的依據,主要是民法第九十二條關於意思表示詐欺的撤銷權,但 成立的情況類型繁多,故有必要歸納之,而最後兩者則是學說或實務上 長久以來見解不斷演變,且分岐的爭議,故應將相關見解綜合討論,始 能深化問題的討論;不宜分散開來。

此外,在諸多傳統爭議的整理,如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是否為動 機錯誤的爭議、締約上過失的成立是否限於被動之說明義務之違反、一 般侵權行為成立之要件,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謂的違反保護 他人之法律的解釋,皆有使用小範圍的歸納分析,但多僅是前提或後續 問題,故未若前述議題如此強調。

貳、 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主要係針對富有討論價值的個案,在其具體情況下,所 牽涉的法律爭議,藉由案例的方式鋪陳,使問題意識得以浮現,並藉此 帶入各方所表示的不同見解。本文採取案例分析法的部分,主要是在最 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號判決,此一對於附隨義務之違反認 得解除契約而具突破性的實務見解,蓋本件是少數最高法院明白表示意 見的個案,故雖尚無法如前述「對消保法第二十二條之實質要件的見 解」,有可觀之案例,得據為歸納,但其見解若具有相當之見地,實可能 作為未來相似案例類型,參考援引的對象,故本文藉由案例分析的方 式,研討此一議題。

參、 合憲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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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般常用的法學方法之外,由於本文察覺到在解釋若干問題之 際,似乎會涉及法律對一方當事人干預的程度,蓋當吾人作出將廣告內 容擬制為契約一部之結論的同時,對企業經營者而言,實是對其在契約 自由原則下,有關契約內容決定之自由,作出實質上的限制,而契約自 由既係經大法官解釋,明白肯認為憲法第二十二條一般行為自由的保障 範圍,則在解釋之際,即會涉及法律介入之嚴密程度問題,故與憲法僅 有一線之隔。此外,當學者將企業經營者誇大之廣告,解為係詐欺行為 時,已涉及對業者言論自由的限制,蓋由大法官解釋觀之,廣告實屬商 業言論自由的範疇,故法律解釋的結果,將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 權,發生連動之關係。因此,針對上述與憲法產生關係的部分,本文擬 以合憲性分析的方法,嘗試發掘不同之解釋方向。

肆、 法律經濟分析

最後,在第五章關於侵權責任的部分,由於消保法與公平法皆設有 源自英美立法例的懲罰性賠償金機制,但實務上卻未有其金額酌定的明 確標準,故本文擬嘗試用近年來漸獲判決實務採用的法律經濟學之「法 律經濟分析」的方法,試圖為其數額之酌定,尋找合理計算之標準。同 時,自廣告作為業者行銷手段的眼光來看,業者對於廣告投入相當之成 本,並由廣告獲取利潤,但無論是因業者本身的疏失或其廣告代理業者 之過失,廣告之運用有其誤導消費者或與現實情況產生落差的風險,故 業者因此而擔負的法律責任,始可歸入其經營事業所生之成本概念,並 藉由其風險與成本之計算,決定應課以多少倍數的懲罰性賠償金,始能 達到遏阻其繼續為不實或具誤導性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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