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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東縱谷地區的客家婚俗

第七節 特殊的婚俗

二、 招婿郎、入贅婚

大懂事後,不願再屈服命運的安排,不願與未婚夫圓房成親,自己選擇了離家出 走,出外打工賺錢,之後遇見了現在的先生,終究開創自己幸福的婚姻路。試想,

此案例當初若未選擇跳脫,可能也會成為這種陋俗的犧牲者,一輩子隱忍淚水,

感嘆自己命運的坎坷吧!童養媳、等郎妹這種乖舛無奈的生命史勢必再添一樁!

筆者婆家是閩南人,原鄉來自雲林麥寮,鄰里間也常聽見童養媳的案例,可 見在四十年代、五十年代間,不分客家或閩南族群,童養媳、等郎妹的社會陋習,

還普遍存在台灣偏僻鄉壤的民間生活中。

大陸導演鄭華 2007 年拍的影片「等郎妹」,描述以前客家山區一種畸型的婚 俗,年幼女孩嫁到沒有男孩的家中,苦苦等待婆婆為自己生一個丈夫。好不容易 等到的郎君終於出世,女主角從小照顧他長大,熬到郎君十六歲該成親時,男主 角礙於倫理思維,無法與心目中的姊姊圓房,逃離到南洋卻不幸身故,悲情故事 發生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客家山區。在客家人聚居的地方,像劇中主角一樣命 苦的女人不在少數。

這種陋習直到台灣的經濟有了長足的進步,人民生活水準提高後,童養媳及 等郎妹的風氣,才逐漸消失。

二、 招婿郎、入贅婚

入贅又稱為入贅婚,為特殊婚姻模式的一種。傳統社會中,一般是男方比較 窮,女方比較富裕且無以繼後,才會招一位新郎入贅到女家。簡單的說,男子如 同女子出嫁般,入贅成為女方家庭成員,以延續女家家族的香火與產業。

在男權社會中,入贅的男方往往被人看不起,社會地位不高,舊傳統的社會 中,是相當看不起被招贅入門的女婿的,他們認為,只有沒房,沒地,沒錢,娶 不起新娘的人才會自願被招進門。因此,男子會被入贅,大都是出於無奈且逼不 得已。

為女兒招入丈夫客語稱「招婿郎」,女家基於家中需要,會慎重的為女兒挑 選夫婿入贅,例如池上鄉李黃香妹的父母就是為她「招婿郎」,原先不答應,但 在父母稍加脅迫之下,只好乖乖的被父母安排婚事,AM30 回憶說:

我讀書十一歲正讀書,讀到十七歲,因為無伴,等我老弟八歲時節,

正共下去讀書,到六年畢業已經十七歲。十八歲時阿姆就愛我招老公,我 無答應,我姆就講,若不肯招,一息錢都無愛分我,就當作猪狗賣,故所 我就乖乖地分爺哀安排招老公。(98/09/19)

通常男生會答應被招入贅,大都因為家裡窮困、兄弟眾多、家計困乏,娶不 起老婆,因而只能到女方家裡入贅。招贅的婚姻沒有正式的六禮,相親也只由女 方家來挑選「婿郎」,結婚時,男方通常由媒人陪同到女家,女家則設宴招待親 友,完成簡單婚儀。

最重要的是要在這時完成「打招字」,即簽訂招贅契約的手續,契約書中對 聘金、招贅期限、子女所屬等都逐條明列,由雙方保留。雖說是招贅婚,男方也 要給女方一些聘金,金額沒有一定,但比普通婚姻少很多。77

另依文獻上記載,如莊金德在<清代台灣的婚姻禮俗>亦同樣敘述了清朝時 期這種招贅婿習俗形成的背景因素及雙方契約,說明如下:

此一習俗的形成,肇端不一:在女家方面,有因溺愛其女,不忍任其 離開家庭,故為之招贅者;有因家境困窮,乏人照料,以扶老養幼為條件,

而招贅入門者。在男子方面,或以孤身遊子,無以為家;或因兄弟眾多,

無力婚娶,而願為贅婿者。招贅禮儀與一般婚禮同。惟雙方訂立契約時,

凡有關婚禮費用的負擔,以至婚後權利義務等,一切均須列明。例如女家 乏嗣,則約定婚後生子,先以承繼女家。或經過一定期間,夫婦另營新家 庭,續對女家不繼續擔負扶養義務等事。78

由此可知,從清朝一直到民國四十年代間,由於經濟條件的貧乏,台灣這種 招贅婿特殊婚俗很盛行,從雙方訂立契約中,可以看出,傳統社會對傳承子嗣極 為重視。

筆者家鄉位於苗栗三義的客家村莊,二伯父只生一個女兒,為了子嗣問題,

也是只好為女兒招贅婿,結婚的時代背景是戰後初期,印象中,入贅後的堂姊夫 一直都是居住在伯父家,所生的小孩中有些從母姓,有些從父姓。鄰居家的父親 也是招贅婿,入贅後一直居住在女家未曾另立門戶,並且承擔女家的扶老養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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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獻,<台灣閩客傳統婚禮的研究>,(台北:中國文化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2003),頁 650。

所生的小孩中也是有些從母姓,有些從父姓。可見台灣民國三、四十年代,招贅 婿的特殊婚俗相當普遍。

在重視子嗣的傳統社會中,通常都會附帶婚生子女隨母姓或從父姓的特別約 定,在台灣早期俗稱「抽豬母稅」;在以前社會很常見,很怕香火斷了,雙方就 會有所約定。通常因為岳家無男丁,為了傳續香火,大都會先講好頭胎兒子要從 母姓。不過現在家庭子女生的少,就比較少聽到這方面的事了,民間稱為「抽豬 母稅」是極本土的說法。

抽豬母稅是台灣早期養豬的習俗,指台灣早期農家將母豬送給他人飼養,直 到母豬生小豬時,可取回部份的小豬,當作自己的報酬;或是農民繁殖豬隻時,

養豬人家會牽豬哥到飼養母豬的農家進行交配,並要求分配部份的小豬,稱為「抽 豬母稅」。

後來台灣婚俗中,若女方無子嗣,為傳承香火而招贅,入贅丈夫得於婚前聘 明其婚生子女之次子或長子(或另有協議)繼承其姓以為繼嗣;或不招贅但與男 方約定女兒出嫁生產後,所生兒子中有人從母姓,也被稱為「抽豬母稅」。

抽豬母稅也是台灣早期的招贅習俗,台語俗諺:「無囝傳後代,嫁查某囝著 抽豬母稅」。會有「抽豬母稅」這樣不雅的比喻,蓋因早期農業社會,農家養豬 很普遍,復因性別歧視嚴重,所以會把女人比喻成「豬母」,可見當時兩性不平 權的嚴重偏差現象。

由以上的例子來看,童養媳、招贅婿在早期後山的客家族群裡,是極為常見 的特殊婚俗。女嬰較多的家庭,會以很少的費用將女嬰賣給需要的人家,當「童 養媳」,或家中兄弟人數較多不需繼承香火的男生,會給人入贅。都是因為客家 族群一再的遷移,環境艱困、經濟情況普遍不佳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