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此時,由「造星制度」分析韓國演藝經紀實務對台灣深具時代意義。
了解韓國不是為了複製韓國的成功,或整理出韓國的成功關鍵因素,這種研
究 取 向 可 能 會 誤 導 , 更 不 實 際 , 而 且 會 忽 略 創 新 轉 移 的 「 適 域 性 」 (recontextualization)問題(Brannen, 2004; Pettigrew, 1987; Shelton, 1992)。例如,
美國迪士尼的管理制度搬到法國巴黎就慘遭滑鐵盧,而制度轉移到日本卻大 獲全勝,便是因為忽視適域性的議題(Brannen, 2004)。大陸一家航空公司想由 德國轉移飛機維修技術,歷經十五年,績效卻反而下滑,也是因為不了解創 新物原地脈絡之故(蕭瑞麟、廖啟旭、陳蕙芬,2010)。因此,我們在研究韓國 演藝事業時,切不可以忽視適域性的分析,以免落入「畫虎不成反類犬」的 窘境。因此,我們要研究的重點不是去找有那些韓國的作法可以被「複製」
到台灣,而是了解這些作法背後的制度,以及此制度所隱含的精神。
任何一個作為、制度或政策都有其在地脈絡,我們必須了解這些脈絡才 能讓作為、制度或政策在當地所產生的效果以及副作用,才不會在借鏡他山 之石時,造成越淮為枳的窘境。也唯有充分了解在地脈絡,才能在借鏡韓國 演藝經紀制度時,不會捨本逐末,一味邯鄲學步而忘記自己的在地優勢(Dixon, 2000)。當前的影視調查研究中,多過度偏重法務面的探討、節目製作方式、
收視行為以及市場資料統整,或是韓國全球化策略的分析,但是對演藝經紀 相關實務著墨卻不多。
迄今,除了韓國資深記者申惠善(2001)於《經紀人》一書中,以報導手法 提到片段的經紀公司作法、浮光掠影的新聞中提及藝人與經紀公司的恩怨情 仇之外,似乎很少案例能深入剖析一家經紀公司的具體作法,並且輔以實際 證據說明韓國演藝經紀公司與藝人的互動方式。或者,也有類似美國經紀人 自己跳出來寫書,以聳動的手法報導好萊塢影星內幕(Rose, 1995; Slater, 1997)。
但是,這些探討對於「造星制度」之探索並不多。
目前欠缺的,是以實際的案例深入分析經紀公司的作為,了解經紀人的 運作手法,像是他們如何醞釀作品、安排演藝機會、塑造形象、動員人脈網 絡等(Lingo & O'Mahony, 2010)。如此,我們才能了解韓國影視產業的興起,
也才能看到韓國影視產業的潛在問題,以及台灣可以借鏡的方式。特別是,
我們更要正視韓國政府多年來如何以政策推動演藝經紀的興起,以及隨之而 來的問題。
本研究希望能夠補強此缺憾,以深入個案來分析台灣與韓國演藝經紀的 作法。本計畫不做巨觀的經濟學分析,也不討論經紀制度與法務問題,而是 要深入演藝經紀公司,以案例來分析各家的作法,由其中找到台灣影視產業 可借鏡之處。近來,這種微觀分析越來越受到科技產業的青睞。而且,運用 人類圖誌學(ethnography)的方式來撰寫個案,也才能對經紀公司的實務有深入 的理解(Agar, 1980; Maanen, 1979)。也因此,本研究希望以案例來分析如何借 鏡韓國,而不是簡短個案的分析。
分析制度要如何著手呢?要了解制度,可以由機構、制約、實務三方面 思考。制度是一種體系,由一個特定的「機構」所制定,長期運行後成為組 織的例規。機構通常會形成三股無形而龐大的力量:法規(regulation)、習慣(norm)、
認知(cognition);這三股力量可以穩定機構的運行,但是也會成為制約(DiMaggio
& Powell, 1983)。法規提供獎罰來規範成員的行為;習慣讓成員習以為常,不 知不覺地遵守機構的規範;認知某種程度是一種「洗腦」的意識工程,傳達 某種價值觀,讓成員成為信念,以維持機構的運行。機構形成某些制度後,
一方面讓成員可以同心協力去推動某些任務,但另一方面卻也會形成制約 (constraints)。
制度訂定之後,落實為行動便成為一系列的實務(practice),成為某種例 規,讓機構中的成員遵守。一項精緻的制度通常會形成具有策略意涵的實務,
形成一個特定的過程,特殊的組織作為,而讓組織可以在某方面成為佼佼者,
例 如 研 究 機 構 會 發 展 某 種 制 度 , 使 設 計 團 隊 能 源 源 不 斷 產 出 創 新 產 品 (Hargadon & Sutton, 1997)。制度會衍生實務,實務會形成體系,自成脈絡。
因此,了解個別實務的意義並不大,重要的是觀察這些實務所形成的「制度」
有哪些異於常人之處,為何可以有效率地達成某種艱難任務,像是培育出奧 運選手、完成頂尖研究、引導社會的發展等。本研究目標便是分析韓國演藝
經紀公司的「造星制度」所衍生出的實務,像是練習生培育。
機構也會成為制約的來源,常見於三種約束力量:思維制約、文化堅持、
政治網絡(Hargadon & Douglas, 2001; Hommels, 2005; Oliver, 1991)。成員長久 習慣生活與工作於機構之中,會形成某種「思維制約」,讓成員安於現狀而不 願意改變。習慣形成員的社群文化,便會成為一種堅持,使任何違背「文化」
的創新被排斥。成員之間會有小團體、次文化,形成不同的政治網絡,擁有 不同的權力。當有某一組社群成員做出與機構期望相背的構想或作法,便會 被其它往網絡的成員約束,回到正軌。
制度更會產生影響力,並產生良性或是惡性循環。有些制度會企業、國 家帶來競爭力,像是英國推行智慧財產保護法、荷蘭建立股東制與銀行金融 體系、美國推行宅第法(鼓勵西部發展)、德國推行國家創新系統等。這些制度 抓住了時代脈動,以前瞻性的眼光解決民眾痛點,並產生良性循環。反之,
有些制度卻違逆時代脈絡,不但未能解決問題,反而帶來更多的問題,像是 西班牙的殖民地政策、日本的軍國主義制度、亞洲的填鴨式教育制度等,便 帶來了惡性循環。
更為複雜的狀況是,有些乍看之下是好的制度卻引發出不好的結果,產 生副作用;或者是初期產生良性循環的制度,卻因為某種原因而轉變為惡性 循環。以此觀之,韓國的「造星制度」究竟涵蓋哪些實施作法,又帶來了哪 些影響(促成良性循環或是惡性循環)將是當前最重要的研究議題,也是本案例 研究要探索的核心問題。
為什麼在此時研究韓國演藝經紀制度對台灣具有重要的意義呢?韓國自 1996 年宣稱以「文化」重新立國,大力推動文創產業,短短十多年已經成果 斐然(Haksoon, 2002)。原本以仿製為主的流行音樂、戲劇產業突然蓬勃發展。
不僅在韓國境內有原創性作品,也建構了令專業人員可以一施所長的市場機 制。到底韓國企業是如何作到的?韓國政府又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了解這
些問題對台灣在推動文創產業上將有深遠的啟示。
總之,由制度面下手將是本案例研究焦點。制度包含三個核心元素。第 一、推行某種制度時,組織會發展出某種特定行為、某種工作實務、某種生 存所需的作法等。第二、在組織層面,企業會發展出特定的例規,甚至於特 殊的組織作為,建構出某種知識體系。第三、制度通常是由某種機構所形成,
去因應特定時空的問題。例如,為了讓各大學有一公平的遴選機制,因而教 育機構就建置了一套大學聯招制度。好的制度之運作會使一個社會正向發展;
相對地,一個不合宜的制度可能會致使一個企業、社會、城市或國家沈淪。
分析企業個別實務無法窺得全貌,唯有了解制度的運行才能掌握問題問題原 貌。
下一章說明如何進行研究方法之設計與操作。
參、研究方法
本章先介紹研究之整體設計,包含研究方法、個案之選擇、分析架構、
資料蒐集和分析之作法。說明為何選用質性研究方法,如何設計案例分析,
如何規劃分析架構與設計構念(constructs)來分析「演藝經紀制度」之主題。本 案例研究聚焦於SME 公司,輔以台灣業界的對比以分析制度移轉之可能性。
最後,我們將解釋目前之進展狀況、所面臨之挑戰以及後續研究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