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韓國流行音樂產業背景
4.1.3 韓國演藝經紀合約問題
經紀之代理行為即買賣雙方透過中介第三方進行交易的行為。經紀的作 法常見於房地產、金融保險及人力資源等。然而藝人「有市才有價」的勞動 力特質往往造成買賣雙方收入的不確定性及權利分配的爭議。台灣藝人由簽 約至出道最少需時半年,演藝經紀合約則是三至五年不等。演藝經紀公司的 收入以抽成為主,比例由一成至五成不等依藝人知名度和市場價值而定,為 業界行之有年之潛規則,並無既定標準。剛出道的新人經紀佣金可達七成;
相對地,高知名度的藝人即便只有一成佣金,數字也相當可觀。娛樂產業的 高風險性亦會讓買賣雙方處於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因此,許多合約都是在 雙方的關係、默契等許多隱性條件下形成「因人而異」的合約。
韓國演藝經紀合約的最大特色則在於長期合約(短則五至七年;長則超過 十幾年)及月薪制的作法。然而嚴苛的規定及時間過長引來許多爭議,也被外 界封為「奴隸合約」。首開長期合約先例的 SME 創辦人李秀滿則視長期合約 系統為K-POP 的成功關鍵。他指出:
「這種管理系統連美國也沒嘗試過。選拔練習生簽訂長期合約並進 行培訓,在美國被禁止。美國實行代理制度,歌手和藝人成長後,
委託代理公司進行處理業務。所以,代理公司淪為承包企業,對有 才華的人也不能進行長期投資。但作為文化產業的後起之秀,韓國 和日本允許自由簽訂合同,所以有意願進行長期投資。」(朝鮮日報,
2011.11.19)6
不過,動輒十年的合約制度引來藝人和經紀公司間的爭議,包括 H.O.T、
水晶男孩、S.E.S、神話等都因傳聞與經紀公司不合之而解散,東方神起更是和 SME 經紀公司對簿公堂,最後在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Fair Trade Commission) 的介入協商下情況才獲得改善。公平交易委員會為韓國中央行政中心的直屬 單位,任務為促成企業間、企業對消費者、企業和提供勞務者及國際企業間 的公平、公正交易,協助排解藝人與演藝經紀公司間之糾紛以及合約合理化。
2008 年,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最高法院的授權下,針對十家主流演藝經紀 公司(iHQ、JYP Entertainment、SM Entertainment、Yedang Entertainment、BOF、
Olive 9、Wellmade Star、Namoo Actors、Fantom Stars 及 Mnet),354 位藝人 的合約進行調查,發現合約違法部份多為違反個人隱私及自由7。
6 http://chn.chosun.com/big5/site/data/html_dir/2011/10/19/20111019000036.html
7 Shariff, Roos Niza Mohd. 2011. "Legal disputes on terms of contract in JYJ vs. SME Case."
2010 年,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Korean Fair Trade Commission)要求演藝經 紀公司把合約期限縮短至在國內發展時間由十至十三年,改為七年。2011 年,
委員會進一步要求演藝經紀公司修改合約,在簽約時必須限定藝人年齡,若 為兒童或青少年,便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要求穿著暴露或做出煽情行為,並要 保障身、心健康及人格權、睡眠權、休息權及自由選擇權等基本人權(中央日 報,2011.6.18)。但是,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並非以法令「處罰」SME,而是 SM 自願性修改旗下藝人合約,只有練習生合約才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下令修正 的,非正式藝人8。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新聞稿原文翻譯是:「考量到 SME 是 自發性地修改他們藝人與練習生的合約,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簽署不公平合 約發佈警告,下令SME 一體適用三年延長期間的規定到所有的練習生身上。」
合約中一項重要修訂是「藝人自願性」議題。SME 原先合約內容為:「藝 人永遠必須遵從公司的要求出席由SM 所製作的網路節目。SM 製作的媒體節 目必須優先出席。」(東方神起合約第九條第四與第五款)韓國公平交易委員 會要求刪除原條款並增加下述條款:「藝人可以隨時就SM 的安排表達自身的 意見。藝人可以要求 SM 提供與演藝活動相關的資料或文件來檢視或影印。
藝人有權拒絕SM 不公平的要求。」
2013 年,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通知 SME 禁止防礙 JYJ(東方神起三位成 員離開後新組成之團體)在電視台的宣傳活動,結束了 JYJ 和 SME 娛樂自 2009 年以來的官司。公平會並重申,禁止大型娛樂公司藉影響力妨礙解約藝人之 表演生涯,或採取報復行動,希望以此糾正演藝經紀公司簽訂不平等合約的 惡習(中央日報,2013.7.25)。
台灣的公平會並未如韓國公平會在演藝經紀產業上著力。台灣的演藝糾 紛即便多次告上民事法庭,公平會也未介入展開大規模調查合約公平性問題。
US-China Law Review 8(11):1035-44.
8 參見原文 http://truetvxq.blogspot.com/2011/01/korean-fair-trade-commission-and.html (Still
許多藝人多採取私下和解。也因為台灣藝人的經紀佣金多不會過高,而且自 主性高,可以自創經紀公司,所以綁約事件比較少。要預防演藝經紀合約糾 紛,產業需建置一個健全的第三方仲裁制度。台灣在這方面仍可努力。
(一)、經紀合約之種類:經紀公司和藝人的合約類型可分為無正式契約關 係的「默契約」及有正式契約關係的「經紀約」(林富美,2004)。經紀約可再 次分為「部份經紀約」(或稱部頭約),即依表演類別之不同(唱片、戲劇、廣告 等)而將業務交予不同的經紀公司處理;以及「全經紀約」,即由經紀公司全權 處理藝人所有表演相關業務。全經紀約多用於新進藝人,如歌唱比賽出身的 吳申梅、行腳節目出身的宥勝等;部份經紀約則用於經紀公司進行策略聯盟 時,如華研和天熹娛樂分別管理飛輪海的唱片及戲劇約;華納和天熹娛樂分 別管理Spexial 團體唱片和戲劇約等。
台灣娛樂產業還需要面對大陸磁吸效應的挑戰,以及藝人青黄不接的問 題。 於此情況下,業界也發展出跨經紀公司的「部頭約」,以及「職人約」。
例如三立電視台由2001 年起製作偶像劇,一年 1500 小時的自製戲劇需要大 量明星演員。三立與模特兒公司合作,以「部頭約」每次簽三部戲,降低明 星爆紅風險。「職人約」則發掘專業職人,如阿基師(廚師)、吳寶春(麵包師父) 等。三立也發展雙棲經紀約,培養為歌手與演員之雙棲藝人,同時以主題曲 哄抬戲劇。
相較之下,韓國主流的演藝經紀公司幾乎都以全經紀約為主。主因是這 些演藝經紀公司致力於垂直整合,由徵選、培訓、企畫到推廣一氣呵成,因 此需要對藝人有主控權,以針對各樣需求發展藝人的能力,全經紀約便成為 符合經濟效益的作法。全球化市場機制之發展下,韓國演藝產業蓬勃發展,
得以支付足夠的報酬給各類人才,不只沒有人才大量外流之隱憂,更吸引人 才到韓國發展。台灣的演藝產業多存在小經紀公司,規模不大而且各自作業,
小量製作、控制成本遂成為台灣演藝經紀公司的務實作法。
(二)、經紀人制度:台灣及韓國目前皆尚未建立經紀人資格審查與認證制
度。因此,多數合約爭議都和經紀人之專業能力有密切相關(張鈞甯,2010)。
演藝產業如何規範經紀人資格以及檢核其能力成為迫切議題。中國是目前亞 洲少數制定演藝經紀人法令規範的國家,然而大陸的經紀模式多屬跑單幫性 質,尚未發展出健全的市場機制。中國「經紀人管理辦法」著重於釐清技術 面議題,如經紀公司定義、場地及資金限制、執業人數、兼營與專營的規定、
責任歸屬、風險承擔、法務責任等,尚未關注經紀人的專業及適任性。經紀 人的專業能力影響著藝人的前途,然而影視產業的業務範疇牽涉許多跨領域 之專業知識,是未來研擬資格認證的重要考量。
韓國娛樂產業雖未發展出經紀人制度,但大型演藝經紀公司已經發展出 一套專業分工體系。韓國三大經紀公司的創辦人都為藝人出身:SME 的李秀 滿曾為歌手、DJ 及電視台節目主持人;YG 的楊賢碩則為韓國知名團體「徐 太志和孩子們」的團員;JYP 的朴振英是詞曲全能的創作型藝人。創立 Sidus HQ 的三位創辦人,包括 SME 的資深經紀人,一手打造 H.O.T 及 S.E.S 的鄭 海益;曾任韓國國民歌手趙容弼經紀人,並發掘張赫、朴新陽及全智賢等人 的鄭勳卓以及從電影製作起家的車勝宰,也和演藝圈有長久深厚的關係。這 些創辦人引入專業管理人及公開募資模式,以企業化的方式經營演藝經紀,
也建立經紀人制度。
(三)、合約之衝突:2001 年蔡依林和大聲工作室因為「帳目不清」而引 發爭議,2008 年楊宗緯一約兩簽事件,2011 年張紹涵與前經紀人林隆璇和福 茂唱片間因酬勞問題引發的芥蒂而終止合約。這些事件被視為「違背合約精 神」,而「財務」問題是造成合約糾紛的主因,其中核心議題就是對「違約」
的認定(林富美,2002;張鈞甯,2010)。「合約地雷」通常是隱藏於違約條款,
其牽涉的賠償方式相當嚴苛,不單造成金錢損失,也可能影響藝人的演藝事 業。「合約地雷」經常是由經紀公司特意在合約條文中以隱晦的用字遺詞中安 排處罰條款。新進藝人多數不懂法律,常常為了成名而草率簽約,因而讓經 紀公司予取予求,最後導致對簿公堂。
韓國的演藝合約糾紛的主要是利益分配以及隱私侵犯。SME 娛樂首先有 H.O.T 因為利益分配意見不合而解約。這個事件的導火線應該和 2009 年東方 神起三位成員出走事件有關。2009 年,一直為某個公司品牌代言的東方神起 三位成員金俊秀、金在中、樸有天,突然被SME 娛樂宣佈以「三人代言屬擅 自決定的違約行為」解約,由此引發糾紛。三位成員最後選擇離開SME 娛樂 而投效另外一家經紀公司C-Jes Entertainment,並以 JYJ 團體名稱持續進行演 藝活動。雙方於2012 年通過調解,法庭宣佈三位成員和 SME 娛樂的合約結 束,並撤銷所有訴訟。然而, SME 娛樂以及韓國流行文化及藝術產業公會
韓國的演藝合約糾紛的主要是利益分配以及隱私侵犯。SME 娛樂首先有 H.O.T 因為利益分配意見不合而解約。這個事件的導火線應該和 2009 年東方 神起三位成員出走事件有關。2009 年,一直為某個公司品牌代言的東方神起 三位成員金俊秀、金在中、樸有天,突然被SME 娛樂宣佈以「三人代言屬擅 自決定的違約行為」解約,由此引發糾紛。三位成員最後選擇離開SME 娛樂 而投效另外一家經紀公司C-Jes Entertainment,並以 JYJ 團體名稱持續進行演 藝活動。雙方於2012 年通過調解,法庭宣佈三位成員和 SME 娛樂的合約結 束,並撤銷所有訴訟。然而, SME 娛樂以及韓國流行文化及藝術產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