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B、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第 4 款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效力
有認為行政機關未先徵詢公眾之意見,或對公眾之意見不予採納,如非有第 158 條規定之無效事由,仍屬完全有效之命令。581另有認為未給予陳述意見及作 成之法規命令,與作成不利行政處分前未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相類似,應作相 同處理,若得補正,則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補正,若不能補正,得由人 民舉證撤銷。582又有認為本條立法目的在於使人民了解法規命令之內容,讓公眾 有陳述意見及參與政策之機會,避免人民因法規命令發布後遭受無謂之損害,583 基於此則如法規命令發布後人民並無遭受無謂之損害,因無補證實益,無庸補 正,該法規命令仍有效;若有損害於民,於得補正之情形可類推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不能補正者,再由人民舉證撤銷。584惟我國目前並不認為法規命令之訂 定對人民會造成直接損害,法規命令之訂定及發布對人民之影響至多僅屬反射利 益,依後說以「對人民有無損害」而區分效力之說法,人民將永遠無法針對未給 予陳述意見之程序違法對法規命令(附帶)提出訴訟。
究竟應該採何種見解?
C、未盡說明理由及回應義務者
至於違反說明義務之效力,學者湯德宗認為,應以「恣意專斷標準」來審查 行政機關之說理及結論之關係,若其論理不足以支持其結論,即違反程序,於未 及補正或補記理由將影響原法規命令之實質內容時,當事人得訴請法院撤銷。585 現行法無此規定,是否可採?
D、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該問題經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台融局(一)字第八八七 六二一七八號函詢法務部,法務部陳報行政院裁示,最後行政院法規會認為該法 規命令未生效力。詳如下述:
581吳庚,同前揭註 32 書,頁 586。
582湯德宗,同前揭註 229 文,頁 115。
583王浦傑,《行政程序法之內涵及其實際—由各行政行為作成之程序立論》,收錄於司法研究年 報,第二十三輯第十六篇,2003 年 11 月,第一版,頁 188。
584王浦傑,同前註書,頁 188。
585湯德宗,同前揭註 229 文,頁 12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無效說主張「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規命令牴觸法律 者,無效。其所謂『法律』包括程序上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 或新聞紙,係違反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構成首揭條款規定,而無 效。」586
有效說之理由為「依本部陳報行政院之本法草案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原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規命令無效……三違反第九十條(即本法第一百五十四 條)及第九十二條(即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法規命令之發布)之規定者。』惟經 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之本法草案並未採納,且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五十八條亦未將其列為無效原因,顯係有意排除,故依上述立法過程觀之,
解釋上僅能認為程序上之瑕疵,尚不致使該法規命令歸於無效」。587
未生效力說則認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法規命令之 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所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法規 命令發布之程序要件,故法規命令之發布,如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尚未 完成發布程序,自未生效力。」588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委員廣泛討論後,認為應係 未生效力,其理由如次: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意旨在使國家行政 現代化,並強化其正當性。法規命令依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基 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 定,其作用在於補充立法而具有對外效力。查其效力之發生,本法雖無明文規定,
惟亦未排除中央法律標準法之適用,而依該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 定,有關法規命令之發生效力,應經過發布、施行及生效三階段;至於如何發布,
該法並無規定,則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有關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之規定,係補充該法第七條所稱發布之方法,刊登公報或新聞紙為 發布之行為,如未發布,其踐行之程序固欠完備,惟僅係未發生效力,俟完成發
586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詳參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編,同前揭註 488 書,頁 224-225。
587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詳參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編,同前揭註 488 書,頁 224-225。
588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詳參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編,同前揭註 488 書,頁 224-22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布後,自然發生效力,故為「未生效力」,與根本「不生效力」之情形有別。589 採未生效力說是否有理?
(7)司法審查之規定付之闕如
行政程序法立法後,是否對行政法院審理法規命令違反法定程序之問題做出 明確的處理?綜觀行政程序法,仍沒有對違反程序是否可受法院審查做出明文的 規定,故在司法監督的部分,大部分仍與立法前一樣,渾沌不明,只能透過解釋 來獲得答案。
2、執行層面的監督效果不足
(1)行政機關奉行不背
「行政機關奉行不背」,表面上好像行政機關很努力配合新制度之立法目 的,都沒有違反預告程序之要求,故法規命令訂定程序成效匪淺?然而從以上羅 列的制度缺陷以及綜觀各行政機關施行預告程序之實際作法可知,因為本法要求 其實不高,特別是政府公報系統完成後,行政機關只要上網便能將草案公告,行 政機關很容易就達到行政程序法「最低程序」之要求。因此行政機關沒有違反預 告程序之要求,並不表示該制度已經臻於完美、發揮作用。
本文認為,由此可知,立法者擔心引進過多新程序造成行政機關之恐慌致行 政效能下降,可能低估行政機關之潛力。在要求過低的現行制度下,行政機關所 要作的就是把資料上網、被動等人民提供意見以及等待預告期間過去,完全不見 主動積極的作為,完全與行政積極主動的權力發動南轅北轍。如果站在最前線的 行政機關無法主動積極的去對民眾公開、認真回應民眾的意見,要以此預告程序 換得人民對執政的信任、增加正當性,恐是天方夜譚。
(2)民眾參與程度不足
雖然民眾參與程度與臺灣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之意願、法治教育有關,惟就與 本文討論相關者,可能係預告之資訊不足,人民必須假其他法律規定(向行政機
589詳參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台八十九法字第○七六五六號函所附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二 三二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關)取得資訊,590相當費時,而我國實務上的預告期間又過短,民眾可能不及提 供意見。另行政機關可能僅於政府公報系統公告相關法規訂定之資訊,並非所有 人可得知悉,亦為盲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