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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滿意關係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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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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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屏東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劉鎮寧. 博士. 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與 工作滿意關係之研究. 研 究 生:林愛媚 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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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謝 詞. 隨著論文的完成,兩年的研究所生活亦將落幕,當初懷著忐忑不安的心 情進教行所,深怕無法挑戰研究所的學業而憂心,幸而老師、同事及同學們 的鼓勵與陪伴,才能堅持下去。回首來時路,內心充滿著不捨與感恩。 感謝指導教授劉鎮寧博士,在研究期間悉心指導、耐心回覆,提供意見 與指點研究方向,諄諄教誨,讓我受益匪淺。在口試時承蒙李銘義所長及王 政彥教授,提供寶貴的建議,使本論文更為嚴謹周全。感謝 5 位學者專家, 協助審閱與修正問卷,感謝填寫問卷的總務主任們,因為您的協助,使本論 文得以順利完成。 感謝教行所的師長兩年來的教導;感謝同學在修業過程中的切磋與扶 持;感謝工作上長官與同仁的關懷與體恤。研究期間,對於所有幫助過我、 鼓勵過我的人,以最誠摯的心致上萬分的謝意。 我摯愛的家人,你們的陪伴與付出、包容與體諒,讓我無後顧之憂,安 心投入工作與課業中,有你們作為後盾,才能達成這階段性的目標,謝謝你 們!. 林愛媚 謹誌 2015 年 6 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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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滿意關 係之研究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服務於高雄市及屏東縣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 與工作滿意兩者之間的關係,希望藉由理論探討與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作為 增進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滿意的參考。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分析不同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 認知的瞭解與工作滿意的感受現況及其差異情形,以及分析總務主任採購業 務認知瞭解對工作滿意的解釋力。 研究工具採用問卷調查法,利用郵寄問卷方式蒐集資料,寄出200份問 卷,回收177份有效問卷。所得資料以SPSS統計軟體進行資料分析,採用描 述統計、t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逐步多元迴歸等方法進行資料分析,所 得結論有: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滿意現況感受程度良好;不同學 歷、專業背景的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整體構面及各構面有顯著的差異情 形;不同性別、學歷及年資的總務主任在工作滿意整體及各構面上的現況感 受有顯著的差異情形;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在整體採購業務認知構面 對工作滿意具有解釋力。. 關鍵詞: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工作滿意.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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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Research on Relationship between Purchase Cognition and Job Satisfaction of Directors of General Affairs of Elementary Schools in Kaohsiung and Pingtung Abstract This research is aimed at discuss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purchase cognition and job satisfaction of directors of general affairs of elementary schools in Kaohsiung City and Pingtung County. Through theory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results, there are some suggestions concluded to be a consultation of directors of general affairs’ thought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rchase cognition and job satisfaction.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analyzing elementary school directors of general affairs’ feelings 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purchase cognition and job satisfaction through different background variable. In addition, analyzing elementary school directors of general affairs’ realization about purchase work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ob satisfaction. Through questionnaire survey, there were 200 questionnaires sent and 177 effective questionnaires sent back. Analyze data with SPSS software and different ways, such as Descriptive Statistics, T-test, One Way Analysis of Variance and Stepwise Multiple Regression. There are conclusions below: first,elementary school directors of general affairs have high degree realization about purchase work and job satisfaction, too. Second, there is a remarkable difference on purchase cognition between elementary school directors of general affairs’ different academic qualification and background. Third, there is a remarkable difference on job satisfaction between elementary school directors of general affairs’ gender, academic qualification and seniority. Finally, for elementary school directors of general affairs who sever in Kaohsiung City and Pingtung County there is relevance between purchase work and job satisfaction. Keyword: Elementary school, director of general affairs, purchase cognition, job satisfaction.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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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 次 謝詞 …………………………………………………………………I 論文摘要……………………………………………………………II 目次 ……………………………………………………………IV 圖次…………………………………………………………………VI 表次……………………………………………………………VI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重要性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3 第三節 研究問題 ……………………………………………………………6 第四節 名詞釋義 ……………………………………………………………6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3 第一節 政府採購法概述及重要業務規定…………………………………13 第二節 工作滿意之意涵與理論之探討……………………………………27 第三節 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滿意相關之研究……………………………39 第四節 背景變項與相關變項的整合探討…………………………………53.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59 第一節 研究架構……………………………………………………………59 第二節 研究假設……………………………………………………………61 第三節 研究對象……………………………………………………………63 第四節 研究工具……………………………………………………………64 第五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78 第六節 資料處理……………………………………………………………79.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81 第一節 基本資料分析………………………………………………………81 第二節 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滿意之現況分析…………………84 第三節 不同背景變項的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滿意之差異分 析……………………………………………………………………87 第四節 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對工作滿意之解釋力分析 ……………118. IV.

(12)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25 第一節 主要研究發現 ……………………………………………………125 第二節 結論 ………………………………………………………………129 第三節 建議 ………………………………………………………………130. 參考文獻 …………………………………………………………133 附錄 ………………………………………………………………141 附錄一………………………………………………………………………141 附錄二………………………………………………………………………153 附錄三………………………………………………………………………160. V.

(13) 圖 次 圖2-1 採購案件廠商異議處理流程圖………………………………………24 圖2-2 採購申訴審議流程圖…………………………………………………25 圖3-1 研究架構圖……………………………………………………………59 圖3-2 研究實施步驟圖………………………………………………………78.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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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表 次 表2- 1 工作滿意度之定義彙整表……………………………………………28 表2- 2 工作滿意理論彙整表…………………………………………………30 表2- 3 工作滿意內涵構面彙整表……………………………………………36 表2- 4 性別與採購業務認知相關之研究彙整表……………………………39 表2- 5 年齡與採購業務認知相關之研究彙整表……………………………40 表2- 6 教育程度與採購業務認知相關之研究彙整表………………………41 表2- 7 承辦採購年資與採購業務認知相關之研究彙整表…………………42 表2- 8 專業背景與採購業務認知相關之研究彙整表………………………43 表2- 9 不同學校規模與採購業務認知相關之研究彙整表…………………44 表2- 10 性別與工作滿意相關之研究彙整表 ………………………………45 表2- 11 年齡與工作滿意相關之研究彙整表 ………………………………45 表2- 12 教育程度與工作滿意相關之研究彙整表 …………………………46 表2- 13 職務官等與工作滿意相關之研究彙整表 …………………………47 表2- 14 採購年資與工作滿意相關之研究彙整表 …………………………48 表2- 15 採購專業背景與工作滿意相關之研究彙整表 ……………………48 表2- 16 採購業務認知、工作滿意相關之研究彙整表 ……………………50 表2- 17 採購業務認知、工作滿意相關研究之背景變項彙整表 …………54 表2- 18 國內研究者對國民小學總務主任相關之研究彙整表 ……………55 表3- 1 母群體基本資料概況表………………………………………………63 表3- 2 預試問卷抽樣情形彙整表……………………………………………63 表3- 3 正式施測抽樣情形彙整表……………………………………………64 表3- 4 學者專家名單…………………………………………………………66 表3- 5 預試問卷發放及回收統計表…………………………………………66 表3- 6 「採購業務認知量表」預試問卷項目分析摘要表…………………68 表3- 7 「工作滿意量表」預試問卷項目分析摘要表………………………69 表3- 8 「採購業務認知量表」預試問卷因素分析摘要表…………………72 表3- 9 「工作滿意量表」預試問卷因素分析摘要表………………………74 表3- 10 「採購業務認知量表」預試問卷信度考驗摘要表 ………………75 表3- 11 「工作滿意量表」預試問卷信度考驗摘要表 ……………………76. VII.

(16) 表3- 12 正式施測抽樣情形彙整表 …………………………………………77 表4- 1 總務主任背景資料摘要表……………………………………………83 表4- 2 採購業務認知現況分析摘要表………………………………………85 表4- 3 工作滿意知覺現況分析摘要表………………………………………86 表4- 4 不同性別的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上之差異分析表 …………88 表4- 5 不同年齡的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上之差異分析表 …………90 表4- 6 不同學歷的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上之差異分析表 …………92 表4- 7 不同服務年資的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上之差異分析表 ……94 表4- 8 不同專業背景的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上之差異分析表 ……96 表4- 9 不同學校規模的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上之差異分析表 ……98 表4- 10 學校所在區域不同的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上之差異分析表100 表4- 11 不同背景變項的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的差異摘要表………101 表4- 12 假設1之檢定結果摘要表 …………………………………………102 表4- 13 不同性別的總務主任在工作滿意感受上之差異分析表…………104 表4- 14 不同年齡的總務主任在工作滿意感受上之差異分析表…………105 表4- 15 不同學歷的總務主任在工作滿意感受上之差異分析表…………107 表4- 16 不同年資的總務主任在工作滿意感受上之差異分析表…………109 表4- 17 不同專業背景的總務主任在工作滿意感受上之差異分析表……112 表4- 18 不同學校規模的總務主任在工作滿意感受上之差異分析表……113 表4- 19 學校所在區域不同的總務主任在工作滿意感受上之差異分析表116 表4- 20 不同背景變項的總務主任在工作滿意感受的差異摘要表………117 表4- 21 假設2之檢定結果摘要表 …………………………………………117 表4- 22 共線性診斷摘要表…………………………………………………119 表4- 23 採購業務認知各構面對「工作本身」滿意構面的逐步多元迴歸 分析摘要表…………………………………………………………120 表4- 24 採購業務認知各構面對「工作環境」滿意構面的逐步多元迴歸 分析摘要表…………………………………………………………120 表4- 25 採購業務認知各構面對「行政領導」滿意構面的逐步多元迴歸 分析摘要表…………………………………………………………121 表4- 26 採購業務認知各構面對「人際關係」滿意構面的逐步多元迴歸. VIII.

(17) 分析摘要表…………………………………………………………122 表4- 27 採購業務認知各構面對「薪資福利」滿意構面的逐步多元迴歸 分析摘要表…………………………………………………………122 表4- 28 採購業務認知各構面對「整體工作滿意」構面的逐步多元迴歸 分析摘要表…………………………………………………………123 表4- 29 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對工作滿意逐步多元 迴歸分析摘要表……………………………………………………123 表4- 30 假設3之檢定結果摘要表 …………………………………………124.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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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一章 緒 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服務於高雄市及屏東縣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在採購業 務認知與工作滿意兩者之間的關係。本章第一節首先提出本文的研究背 景與重要性,第二節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三節為研究問題,第四節 為名詞釋義,第五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重要性 一、研究背景 採購是買賣雙方供給與需求的交換行為,為需求者支付對等的價 金,向供應者換取物品的過程,而政府採購係各級機關推行政務、獲取 各項資源之行為,其數額龐大,是國內最大的消費主體,影響國家財政 及經濟層面甚巨,也因此受到較多法令及程序的限制。為配合加入關稅 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及簽署政府採購協 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使採購程序能公平、公開辦 理,確保採購品質及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集 政府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共同研議制定「政府採購法」,於八十七年 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令公布實施,前後歷經四次的修訂,是為政府單位 辦理採購之法定依據,凡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和公營事業單位辦理工程 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託或僱傭等,皆須依照「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進行採購事宜。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 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政府採購 法令彙編,2012)。其宗旨是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使採購程序公開、透 明及公平,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增加競爭力;使廠 商 能 在 優 良 的 採 購 作 業 程 序 中 , 安 心 及積 極 的 參 與 各 項 公 共 事 務 的 競 爭 。 為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及 因 應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政府極力推動各項採購業務的改革,期使能 改善與遏阻採購的各項弊端,以符合國際標準及全民期望。. 1.

(20) 政府採購法之施行,讓採購程序透明、資訊公開、競爭公平、法規 明確及爭議處理司法化,在採購效能的增進及採購品質的確保上,均有 正面意義存在,對於政府施政效能及國家建設,更具有深遠的影響。 國民小學是孩童學習及成長的核心主體,學校的採購項目,小從文 具、教材、營養午餐、設備,大者如學校建築工程等,其品質與安全, 都需要嚴格的把關與審慎的評估。目前國民小學承辦採購業務人員,並 非皆由專任的行政人員擔任,一般是由總務主任辦理採購業務,而大部 分的學校總務主任是由教師兼任,若是總務主任未受過採購專業訓練, 或者並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即承辦專業性及複雜性高的採購 工作,一時間將會不知所措,畢竟隔行如隔山。採購法的制定與施行, 使採購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有所規範與依據,以順利推展業務、提升工作 效能。. 二、重要性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 員為之」 。另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 「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非主 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政府採購法令彙編,2012)。 因此,採購業務是一項專業性的工作。 政府採購法所涉及的層面廣泛,法令種類又多,其採購標的包含工 程、財物、勞務等,採購金額之大小、規格之需求以及契約條件之訂定 等項目,錯綜複雜且環環相扣,若是採購單位權責劃分不清、採購過程 不夠公開、不夠透明,皆容易衍生出弊端。因此,辦理採購業務具有高 度的風險存在。 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業務,皆依據政府採購法,從事學校採 購業務,若對採購法相關規定及採購業務具有高度的認知,應能避免爭 議的產生。「政府採購法」計有114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13條, 另外尚有其他相關子法,法令繁瑣,解釋函眾多,使得採購業務愈趨複 雜,採購人員動輒觸法,一般行政人員對於採購業務望之怯步,又因「政 府採購法」規定十萬元以上之採購必須以公開徵求或公開招標之方式辦. 2.

(21) 理,且招標案件須上網公告,登錄資料冗長,若一時大意,易犯誤植資 料之失,因此,凡事得戒慎恐懼、如履薄冰。 學校行政人員致力於推動學校行政事務,而採購業務之良窳是學校 行政業務品質保證的要因。學校總務主任面對各項請購事務,從小額請 購到大額採購,種類多元且工作繁雜,又因採購業務常伴隨關說、暴力、 施壓、干預等情形,因此,在生理與心理方面常備感煎熬。從相關研究 中發現,採購人員對於採購業務的認知程度,與工作壓力具有高度相關 (張定富,2002;陳志雄,2012),而壓力可導致工作者對工作產生不滿(蔡 志成,2004;楊秀燕,2010)若採購人員不滿於工作現狀,可能產生排斥 心態而無法全力投入工作,進而影響採購業務的順遂與品質。因此,國 民小學總務主任對於採購業務的認知程度,是否影響其對工作的滿意是 一項重要的課題。.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採購法的訂定與施行,對於採購人員必然會造成衝擊,採購法的相 關規定及上網招標公告,都是需要學習與細心操作。總務主任若對「政 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認知不足時,可能促使其產生畏懼或排 斥採購業務,進而在面對採購業務時會有一定的壓力與不滿形成,甚至 有調職求去之情形發生。因此,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對採購業務的認知 與瞭解程度,是否會影響其承接總務工作的意願及提升其在工作中的滿 意度,總務主任是否會因為個人的背景條件殊異,而在採購業務認知與 工作滿意的感受上形成不同的結果,其二者之間是否具有相關性,值得 分析探究。. 一、 研究動機 前教育部長曾志朗在<打造知識教育的平台>演講裡曾表示:21 世 紀將是知識經濟及數位化的時代,教育的目的,不再只是教會孩子基本 能力,而是要提升孩子的知識競爭力,與全世界學生一起站到同一條知 識起跑線。教育施政的推動,必須以提昇知識競爭力作為建構的平臺,. 3.

(22) 這是每天的競賽(新興高中全球資訊網,2014)。學校行政的主要目的是 支援教學,透過各種行政程序的運作,提供良好的學習設備與環境,讓 老師能進行最有效的教學活動,使學生獲得最好的學習效果。為使學校 經營更臻完善,健全學校體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在學校組織中,每個人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國民小學由於職員編制 人數不足,導致部分行政工作須由教師來兼任。雖然學校總務行政以支 援教學為主要任務,但是其成效卻往往影響師生的權益。 根據研究者調查高屏地區15所國民小學,其採購業務幾乎由學校總 務主任承辦,總務主任除了教學工作外,還要處理全校總務行政與招標 工作,其所肩負責任頗巨。研究者自去年從學術單位轉調至總務部門, 承辦學校勞務及財物性質之採購工作,在面對複雜的採購程序,是既陌 生又無助,曾相當排斥此份工作。因研究者任職國立大學,在辦理採購 業務時尚有多位前輩可互為支援與請益,但是國民小學之組織設計,乃 依教育部訂定之層級而設置各處室,12班以下規模學校設教導、總務處 及輔導室(輔導教師);13班至24班規模學校設教務、訓導、總務處及輔 導室(輔導教師);25班以上規模學校設教務、訓導、總務及輔導處。因 此,部分學校舉凡各類招標、一般採購或是核銷請款等都由總務主任一 人承接,加上有些國小除了總務主任外,鮮少有教師或幹事熟悉採購業 務,因此,大部分的總務主任得獨立完成各類招標工作。 就研究者親身感受,僅辦理勞務及財物採購案時已倍感吃力,更何 況總務主任還得承辦更具專業性的工程採購,而這些採購業務的每個環 節,都在考驗著總務主任對採購業務的認知程度。因此,本研究以國民 小學總務主任作為研究對象,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政府採購法乃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 購品質而制定,凡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各類採購 業務皆奉為圭臬。因此,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對於承 辦採購業務人員來說,是必須暸解與遵循的。依法行政除了是公務行政 的基本原則外,政府採購法對於採購人員來說,是面對內外部複雜採購 環境的最佳利器。學校行政事務中,採購工作占了重要的部分,從小額 請購到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的招標案件,從經費編列、品項訪價、議. 4.

(23) 價、交貨及驗收,皆是採購的一環,每一個環節都與總務主任息息相關。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除了建築、環境等的工程採購外、各種物品(生鮮農漁 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的財物採購;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 勞力等的勞務採購,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財物、勞務等, 都包含在採購業務內。採購業務若是延誤,將無法配合教師教學需求, 亦無法提升行政效率。因研究者參與採購業務,對於政府採購法令及採 購流程認知的重要性有深切的體認,也由於接受採購專業訓練,對採購 法令有適切的理解,才能漸漸改變心境,由原先的害怕、逃避、抗拒, 到現在的適應、接受與融入。 就研究者親身經驗認為,採購的專業素養會影響其對採購工作的接 受度及其工作表現與投入的程度,也進而影響其對於工作的滿意知覺, 因此,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對採購業務的認知程度以及其工作滿 意感受程度如何?是為引發本研究的動機之二。 已有研究發現,採購人員對於採購業務的認知程度與工作壓力具有 高度相關以及壓力可導致工作者對工作產生不滿。因此,採購業務的認 知程度應為影響工作滿意的重要因素。採購業務繁雜與多量,若是對採 購工作內容能有一定程度的熟悉與瞭解,應即能掌握達成工作效能的精 髓,減少對工作的排斥,使總務工作的推動順利進行,進而增強滿足感 受。因此,總務主任本身對於採購業務的認知程度是否影響工作滿意感 受?是為本研究動機之三。. 二、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乃針對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對於 採購業務的認知瞭解與工作滿意感受的現況及其差異情形,以及採購業 務認知與工作滿意的相關情形作為探討主題,茲將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列 述如下: (一)分析不同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的現況及其 差異情形。 (二)分析不同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對工作滿意的感受及其. 5.

(24) 差異情形。 (三)分析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對工作滿意的解釋力。. 第三節 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擬針對以下幾個主要問題進行探討: 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的認知現況為何? 二、不同個人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各構面 上之差異情形為何? 三、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在「工作滿意」的感受現況為何? 四、不同個人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在「工作滿意」各構面上之 差異情形為何? 五、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對工作滿意的解釋力為何?. 第四節 名詞釋義 在本研究中所涉及之重要名詞界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 係指服務於高雄市與屏東縣之公立國民小學總務主任,不含私立、 分班及分校等國民小學。. 二、政府採購法 係指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 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所制定之採購法律。於民國87年5月27日公布, 於民國88年5月27日開始施行,全文計有8章,114條,除母法外,尚有「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13條及其他相關子法等(政府採購法令彙編,2012)。. 三、採購業務認知 係指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對於採 購業務的知覺及瞭解程度,依採購法內容分為招標、決標、履約管理、. 6.

(25) 驗收、爭議處理及罰則等六個主要構面(政府採購法令彙編,2012)。. (一)招標 以簽訂採購契約(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為目的,而招請廠商前來 投標之意思表示,包括採購之招標方式、採購額度、招標期限、招標文 件製作等相關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及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選 擇 性 招 標 , 是 指 以 公 告 方 式 預 先 依 一定 資 格 條 件 辦 理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是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 廠商議價。. (二)決標 指招標機關依據審標結果決定得標廠商,亦即是招標機關選擇與投 標者中之某廠商訂定契約文件之一種行為,是招標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 步驟,其內容包括決標流程、決標方式、訂底價、決標公告等相關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 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 得標廠商。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 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3.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4.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 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三)履約管理 指契約權責釐清,控管履約進度與品質以及與履約過程相關之事項。 係確保廠商執行績效與合約所要求相符之過程,亦即指依據合約所訂定 之內容,透過溝通管道執行管控與防護,以追蹤執行進度並及早發現問 題,確保符合採購標的之宗旨及目標。. 7.

(26) 政府採購法針對履約管理訂有採購契約之終止或解除、得標廠商不 得轉包工程或契約、違反不得轉包規定之處理、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 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及工程採購應執行品質管理等項 目之執行規定。. (四)驗收 指清點及收受採購標的項目,以釐清給付責任之手段與程序,包括 驗收人員之簽辦、驗收流程及驗收時應注意之相關事項。在本質上屬於 契約履行的一環,它是採購最後的一道程序,也是採購案能否結案最主 要的關鍵。政府採購法針對驗收層面訂有限期辦理驗收、驗收人員之指 派、驗收結果不符之處理、簽認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作業規定。. (五)爭議處理 指廠商對於政府機關之招標行為,認有違法情事致損及權益時,得 向招標機關或特定機關申訴,以改正招標機關之行為或賠償其損失,包 括履約爭議處理流程、廠商異議、申訴之處理方式等相關事項。廠商與 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採購法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 訴。政府採購法針對爭議處理訂有廠商與機關間爭議之處理、廠商向招 標機關提出異議、申訴書應載明事項、申訴之審議及完成審議之期限、 申訴之不予受理及補正、申訴審議程序、申訴及撤回申訴、審議判斷以 書面指明有無違法並建議機關處置方式、審議判斷之效力、招標機關對 異議或申訴得採取之措施、招標機關對審議判斷之處理、申請調解費用 之收取、書面調解建議、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之設置等作業規定。. (六)罰則 指違反政府採購相關規定之處理流程及相關規定。亦即指廠商違反 採購法規定時所受處罰之條款。政府採購法針對罰則層面訂有強迫投標 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受託辦理採 購人員洩密之處罰、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之處罰、強制採 購人員洩密之處罰、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採購法,廠商亦科以罰金等處 罰之規定。 具體的操作性定義係指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在研究者改編之. 8.

(27) 「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量表之「招標」、「決標」、「履 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罰則」等六個構面之得分,用 以暸解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的知覺情形,採用李克特(likert)5點尺度的衡 量方式,由受測者依其在工作中的實際感受填寫問卷,選項從「非常瞭 解」 、 「瞭解」 、 「部分瞭解」 、 「不瞭解」到「非常不瞭解」 ,依照程度不同 區分為五個等級,分數從5分排序到1分,整體得分愈高,代表總務主任 在採購業務的瞭解程度愈高。. 四、工作滿意 「工作滿意」(job satisfaction)亦有稱為「工作滿足」 。研究者常因研 究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論架構,因此,對於工作滿意的定義也不 盡相同。工作滿意一般而言常指,個人在團體中或組織裡,對於工作本 身、工作環境、工作夥伴、工作狀況、工作方式、工作狀態、工作壓力 等方面的喜悅與滿足的感受。在本研究中是指總務主任投入採購業務, 能滿足其需求與期望,亦即採購過程能讓其感到滿意,投入工作的成效 能符合期待,滿足其需求的主觀感受。本研究綜合所搜尋的文獻資料, 選取五個工作滿意重要構面來定義,其內涵分述如下:. (一)工作本身: 係指個人對於採購業務的認知程度能否契合實務,在辦理採購業務 時,能否符合工作需求、展現個人才華、符合興趣專長,滿足成就感並 獲得自我認同的滿意程度。. (二)工作環境 係指個人對於採購業務的認知程度能否符合學校工作環境之所需, 在辦公空間、組織氣氛、軟硬體設備與安全維護上之滿足等,能配合實 務需求的滿意程度。. (三)行政領導 係指個人對於學校校長或主管長官領導方式與工作要求等的知覺滿 意程度,包括職務分工與調派之模式、工作要求與態度、參與決定程度、 能否重視下屬之意見、溝通協調之能力、承擔責任之態度等領導風格之 滿意程度。. 9.

(28) (四)人際關係 係指個人對於採購業務的認知程度能否提供同仁實質助益,將本身 對於採購業務的了解與同事分享,共同增進機關工作績效,獲得他人之 讚賞及組織的認同感,與上司和同事分享喜怒哀樂及與他人建立良好人 際關係的滿意程度。. (五)薪資福利 係指付出與獲得間所感知到的滿意程度。如薪資、福利、進修等層 面而言。 具體的操作性定義係指總務主任在研究者改編之「國民小學總務主 任工作滿意」量表中「工作本身」、「工作環境」、「行政領導」、「人 際關係」、「薪資福利」等五個構面之得分,用以暸解總務主任在工作 滿意知覺之情形,採用李克特(likert)5點尺度的衡量方式,由受測者依其 在工作中的實際感受填寫問卷,選項從「非常同意」、「同意」、「部分同 意」、「不同意」到「非常不同意」,依照程度不同區分為5個等級,分數 從5分排序到1分,整體得分愈高,代表總務主任對工作滿意感受程度愈高。.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以「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滿意關 係之研究」為主題,探討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 的現況與工作滿意感受及其關係情形。其研究對象、內容與限制說明如 下:. 一、 研究範圍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目前服務於高雄市及屏東縣國民小學總務主任為對象,針 對其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滿意之關係做探討與暸解。.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工作滿意之情形,分 別以個人對採購業務認知切入,討論其與工作滿意的關係。透過研究者 自身在工作現場的感受與體驗,以工作滿意作為內在因素的探討;而以. 10.

(29) 採購業務認知作為外在因素之論點,因此本研究主要探討的重點包括採 購業務認知和工作滿意等二個主要變項。 在採購業務認知方面其探討的重點包括:採購的定義、政府採購的 概念、政府採購法的主要目的、立法重點及適用主體、採購規模的劃分 及採購業務的重要規定等。在工作滿意度的探討重點包括:工作滿意的 定義、理論及影響工作滿意的因素等。 透過參考文獻資料確立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滿意之定義,續依文獻 資料擬定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滿意之主要構面,另依各構面內容編擬問 卷量表。為強化問卷之信、效度,採隨機抽樣方式進行預試,以SPSS套 裝軟體進行「項目分析」及「因素分析」作為建構效度的考驗,因素分 析後即進行量表的信度考驗,以確定量表的可靠性或穩定性,問卷經信 度及效度考驗後,再進行抽樣調查。在正式施測時摒除預試之受試者, 依群組分別抽樣,以郵寄方式進行問卷調查,最後以SPSS統計軟體,對 有效樣本進行統計分析,以驗證各研究假設,並針對研究結果進行分析 與提出建議。. 二、 研究限制 本研究從主題擬定、研究架構的確立、問卷的訂定與施測、資料的 統計與分析到提出結論與建議,受限於時間、人力、物力等因素,因而 產生相關的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囿於時間、人力、物力之限,僅係以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 主任為研究對象。因此,本研究之結果僅能解釋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 主任,在採購業務認知的瞭解程度與工作滿意的感受及差異現況。.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對象為個別學校的單一人員,因而採用問卷調查法蒐集資 料,受試者有可能因剛上任對業務狀況不熟而拒絕填答、因工作繁忙而 草率填答、或因自我防衛心理而隱藏個人的真實感受,而導致研究問卷 蒐集困難與結果分析的誤差。. 11.

(30) 12.

(3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 滿意之關係,基於第一章研究動機與目的敘述、研究範圍之說明,蒐集 相關文獻資料加以分析,先就採購的概念、「政府採購法」立法宗旨、 適用範圍、採購業務之施行現況加以探究,次探討總務主任在採購業務 認知與工作滿意之關係,透過文獻蒐集與分析,作為研究理論基礎。本 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政府採購法概述及重要業務規定;第二節為工 作滿意之意涵與理論之探討;第三節為採購業務認知與工作滿意相關之 研究;第四節為背景變項與相關變項的整合探討。. 第一節 政府採購法概述及重要業務規定 「政府採購法」係我國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 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的法律。政府採購 法計一百一十四條條文,共分為八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招標;第三 章決標;第四章履約管理;第五章驗收;第六章爭議處理;第七章罰則; 第八章附則(政府採購法令彙編,2012)。. 一、採購的定義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 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政府採購法令彙編, 2012)。由上述條文可知,採購的內涵包括工程、財物(購買、租賃、定 製)及勞務(委任、僱傭)等,但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034號裁 定,有關財物之變賣及出租,因國有財產法及省市政府相關法令已有規 定,所以不列入採購法適用範圍。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條規定所稱之工程、財物、勞務之意義列述如 下:. (一)工程: 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 13.

(32) 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 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二)財物: 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 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三)勞務: 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 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二、政府採購之概念 各機關執行政府預算辦理各項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購置、定製、勞 務服務之採購,經由法定的動態過程,包括滿足機關需求之計劃、要件 描述、招標、審標、決標、簽約,契約履行與管理,以及其他與運用契 約滿足需求目的直接相關之技術管理及機制功能等行為均可稱為政府採 購程序(廖炳雄,2001)。 對一般國家而言,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每年採購工程、產品及服務 之總金額,可說是其國家內之最大消費者。這些採購,如非屬轉售之用, 統稱為政府採購(何應朋,2000)。 政府採購是指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除人事費外,執行所編 列的預算,都需透過採購行為,才能遂行政務之推展(陳志雄,2012)。 綜合上述研究者之見解,我們可以明瞭政府採購是指公部門機關為 執行政府預算,辦理各項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購置、定製、勞務服務等, 而透過採購程序,來執行各項預算的行為。政府採購占政府預算支出的 大部分,是國內消費市場的主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2013)的統計, 中央政府102年度總預算達新臺幣1兆9,446多億元,除了人事費外,大部 分都以政府採購方式來執行。因此,政府採購制度的良窳,不但影響機 關本身的功能與績效,對於工商業的發展及國內的產業結構,皆能產生 重大的影響。. 14.

(33) 三、訂定政府採購法的主要目的 我國訂定政府採購法的主要目的,有下列主觀與客觀因素,茲分別 說明如下:. (一)主觀因素—建立基本法 現行的政府採購體制根源於稽察條例,而稽察條例是根據審計法所 訂定。稽察條例已實施多年,其主要的目的是稽察,不應變成行政機關 的標準作業程序,也不應成為行政機關作業程序的法律依據。稽察條例 是 審 計 機 關 用 來 稽 核 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惟 因 行 政 機 關 一 直 沒 有 標 準 程 序,因此政府採購也就無法可循,只得以稽察條例作為法源依據,此舉 違反五權分立的原則。行政體系應該要有一套基本的作業程序、基本的 法律來作為行政體系執行業務的規範;再者,稽察條例主要的作用是稽 察,在行政法規方面仍有許多不足之處,各級政府必須訂定許多行政命 令予以補足,造成不統一的規定,行政沒有效率,所以我們有必要建立 一套基本法,將審計權與行政權劃分,做到落實行政權責、事後審計 (李建中,1998)。 政府採購法一方面要求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對公務員不法、不忠之 行為加以稽查,申訴審議視為訴願之決定,具有公法及行政法之性質。 其一方面規定採購作業之程序,另一方面也將招標之結果與廠商訂定契 約,明定履約管理。此外罰責之規範與上限也有明文規定(唐國盛,1998)。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 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政府 採購法令彙編,2012)。因此,為了配合審計法令,興利防弊,建立公開、 透明、公平及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以減少弊端,提升採購效能及 採購品質,是為制訂採購法之重要目的。. (二)客觀因素—參加世界貿易組織 訂定政府採購法也有其客觀、外在的需求。由於我國積極準備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WTO),很多會員國即給予我國相當大的壓力,希望我國 政府採購透明化。事實上,我國政府採購並不是不透明化,任何採購工 程都需公告,招標有一基本規範,但是因為法令規章混雜,且規定並不 十分清楚,加上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清,以致外國業者無所適從,因. 15.

(34) 而外國一直要求我國必須將資訊透明化。WTO包括GATT(關稅暨貿易 總協定,所談的是自由貿易部分) 、TRIP(所談的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 GATS(所談的是服務業問題)、GPA(政府採購協定)幾個部分。WTO 有132個會員國,但是GPA(政府採購協定)只有26個會員國,凡是參加 WTO者,並不一定須參加GPA,惟參加GPA者,必須在政府採購部分自 由化、透明化。各國要求我國若要加入WTO,就必須加入GPA,換言之, 政府為了加入WTO就必須加入GPA(李建中,1998)。 政府採購法制訂的目的除了建立良善的政府採購制度外,也因應加 入世界貿易組織需求。此外,也解決我國以往無職司政府採購之主管機 關的弊病,藉由採購法的立法,可對我國採購問題,予以通盤檢討與管 理,落實分層負責之採購行政,並藉以創新政府採購作業。採購法實施 後,將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採購爭議、罰則等均明文條列於 法規上,讓行政人員在執行採購業務時有所依據及規範。. 四、政府採購法的立法重點 政府採購法係針對目前國內各機關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的採購現 況,提出改進對策,建立一個制度健全、資訊透明、作業公平合理及興 利除弊兼而有之的政府採購環境而立法的,其立法的重點有下列七項, 說明如下(引自張定富,2002,頁19-21):. (一)政府採購制度健全化 政府採購法將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 種,其中對於訂定技術規格與廠商資格、刊登招標公告、投標期限、投 標、開標、審標、協商以及評選得標廠商、公告決標結果、處理廠商申 訴等皆有明確規定,使各機關之採購作業,將可趨於一致,符合先進國 家標準,且更臻健全。. (二)政府採購資訊透明化 舊法令規定,工程招標資訊以門首公告及在當地報紙刊登廣告之方 式處理,這種資訊流通不普及也不夠公開透明的方式,易孳生誤解,此 外,舊法令亦無決標資訊必須公告之規定,為使招標過程達到公平合理 之原則,並符合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之需要,政府採購法中規範採購資訊. 16.

(35) 公開化之法定程序及辦法,目前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發布之「政府採購公 報」,即是配合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公告制度,達成採購資訊公開化,讓 全民共同參與監督。. (三)投標期限合理化 投標作業過程,給予合理的備標期,以準備投標及遞送投標文件, 對廠商及採購機關均屬有利。政府採購法對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明文規 定等標期下限天數,使投標期限得以合理化,對廠商投標、促進競標, 乃至於促使採購機關確實規劃作業進度,均有助益。. (四)決標評選明確化 以往政府採購之決標,係以決標合於投標須知規定之最低標價為原 則,以致標價常為決標之主要關鍵。政府採購法除了維持以往作業方式 之外,另參照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以及先進國家之作 法,增列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供各機關視採購特性選擇運用,如此將 能綜合考量各廠商在技術、經驗、管理、價格、商業條件等方面之優劣 後,決標予最符合政府利益之投標廠商。此項決標制度之變革,將有助 於促進決標評選過程更趨合理。. (五)政府採購國際化 未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後,勢必要依對等原 則開放部分國內政府採購市場,讓外國廠商在互惠平等、不歧視原則下, 給予外商國民待遇參與競標。政府採購法已就此等需要,預為設計、規 劃,務期未來之政府採購,符合國際標準。. (六)廠商申訴制度化 我國以往採購制度,對於廠商招標、決標階段與採購機關間之互動 過程,並未明訂廠商申訴制度,以致廠商如認為招標文件不合理、審標 不公,或對決標結果有異議時,往往投訴無門,致到處陳情,間接影響 採購之執行效率。為公平有效處理廠商之採購申訴,政府採購法參考政 府採購協定之精神,設立公正行使職權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專責 處理申訴案件,並建立一程序化之申訴制度,俾供廠商遇有採購規範之 爭議時,有申訴管道,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處理。. 17.

(36) (七)不法行為處罰明確化 以往審計法對於採購涉及不法行為之處置,僅述及串通開標或威脅 其他廠商不得參加投標者,可移送司法機關處罰,對於其他不法行為或 未善盡契約責任者,則較欠明確規範。為維持公平交易及政府採購秩序, 政府採購法對於廠商之開標行為,或涉及規格、資格之綁標行為等,均 明訂罰則,至於涉及洩密或妨礙、擾亂採購之行為,亦予處罰。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即宣示,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 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再綜觀 上述研究者之看法,可以發現「政府採購法」的立法重點主要在於建立 公開化、透明化、合理化、國際化的政府採購制度,並針對國內目前之 採購現況,提出改進之對策,補充以往法令不足之處,及參酌國際間之 相關措施,妥為規劃訂定。. 五、政府採購法的適用主體 政府採購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 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 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 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政府採購法令彙 編,2012)。政府採購法適用之主體包括下列四種:. (一)政府機關 政府機關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法務部,2010)。 1.中央政府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等 五院、五院所屬各部會及各部會所屬下級機關。 2.地方政府機關:包括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 府、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 市)公所、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等地方各級行政區域機關。. (二)公立學校 「公立學校」包括中央政府及各級地方政府所設立之學校,亦即學 校名稱冠以「國立」、「市立」或「縣立」者。公立學校於行政法之分 類係屬「營造物」,因此與其性質相同之機場、博物館、圖書館、紀念. 18.

(37) 館、文化中心、公立醫院、療養院、榮民之家等,如有採購事項,亦應 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潘秀菊,2012)。. (三)公營事業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條 例 第 三 條 (法 務 部 , 2003)對 於 公 營 事 業 之 定 義,指下列各款之事業: 1.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 2.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3.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 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四)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補助辦理採購之法 人或團體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補助辦理採購,其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採購法第四條)(政府採購法令 彙編,2012)。 綜合上述之分析,「政府採購法」的適用主體,包含所有預算支用 機關(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法人或團體接受團體 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之採購,皆予納入。. 六、政府採購法採購規模之劃分 採購法對於採購案,依金額大小順序區分為(政府採購法令彙編, 2012): (一)巨額採購(工程案二億元以上;財物案一億元以上;勞務案二千 萬元以上),係規範廠商特定資格(採購法第三十六條),與瞭解、查核完 成採購後使用期間之使用情形及效益之門檻金額(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 (二)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案為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案一千萬元以 上) ,係上級機關執行事前、事中監督之門檻金額。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 辦 理 過 程 須 受 上 級 機 關 監 督 ( 採 購 法 第 十 二 條 ) 。. 19.

(38) (三)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案均為一百萬元以上),係機關將 採購資訊公開、廠商申訴等之門檻金額。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為採購 法所欲規範之主要範圍。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採購法第 二十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及第二十二條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 招標(採購法第十九條)。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其招標方式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 (採購法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依 規定訂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頒行。直轄市、縣(市) 政府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則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五)小額採購,其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之十分之一,得不訂底價。小 額採購之金額上限,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採購法第四 十七條) 。目前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訂為十萬元,依「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直轄 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未規定者則比照中央規定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4)。 除了巨額採購、查核金額、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及小額採購外, 在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標 準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另 訂 有 工 程、財物、勞務等特殊採購之認定情形: (六)特殊採購 1.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1)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2)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3)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4)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5)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6)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7)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 (1)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20.

(39) (2)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3)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 (4)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政府採購法針對不同的採購規模而有不同之規定,小額採購其金額 不得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其招標方式由主管機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公告金額是機關將採購資訊公開、廠商申訴 等之門檻金額,是採購法主要規範範圍;查核金額辦理過程須受上級機 關監督;特殊採購是規範廠商之特定資格;另外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 於使用期間內,須逐年向主關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機關辦 理採購時,須依據採購標的金額之大小,來決定適用之法條及辦理之方式。. 七、採購業務重要規定 實務上採購業務發生缺失,主要是因為承辦人員專業素養不足,所 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採購業務需要專業知識與工作經驗, 公務人員在「依法行政」之原則下,熟稔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才能在 執行採購工作時得心應手,游刃有餘。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承辦人員對採購法所規定之程序及法條內容, 須有正確的認知與瞭解,以避免執行採購業務時承辦錯誤,造成不必要 之疏失。以下將分為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及罰則等 六個構面加以說明。. (一)招標業務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採購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 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依據政府採購法條文釋義,採購法所規定之招標方式主要係以「公 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做為採購門檻,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 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未達公告金額之採 購則分為:1.未達公告金額但已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之採購,除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2.公告金額十分. 21.

(40) 之一(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等 二種辦理方式(政府採購法令彙編,2012)。. (二)決標業務之規定 所謂「決標」,即由承辦單位依招標相關規定審核後,決定得標對 象,並依一定程序與得標者訂定契約之一種行政處分。公開招標及選擇 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 開為之(採購法第四十五條)(政府採購法令彙編,2012)。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 件中(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政府採購法令彙編,2012)︰ 1.訂有底價之採購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採購法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2.未訂底價之採購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3.最有利標之採購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4.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 四款)。 上述之條文,主要在於對訂有底價之採購決標、未訂底價之採購決 標、最有利標得標廠商之決標、複數決標之方式,是為與得標對象簽訂 契約的前置作業流程。. (三)履約管理業務之規定 1.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 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採購法第六十四條)。 2.廠商不得轉包工程或契約. 22.

(41)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採購法第六十五 條第一項)。 3.採購分包之權責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 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4.工程採購品質管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 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採購法第七十 條第一項)(政府採購法令彙編,2012)。 採購契約簽訂後,廠商須依契約內容及規定履約,若因廠商對契約 內容的認知、解讀不同,雙方便容易產生紛爭。履約管理乃訂約雙方依 據契約內容,透過各種溝通管道,在契約所規定的期程內,適時進行進 度之掌控與檢討溝通的過程,期使履約標的物得以順利完成。. (四)驗收業務之規定 1.驗收的意涵 驗收在本質上應該是採購的最後一道程序,也是採購能否結案的最 主要關鍵,因此政府採購法於履約管理之外,另將驗收列為一章。驗收 是機關要確定廠商所交付的貨品或完成的工作物,是否符合原招標時所 要求的品質、數量、期限等,如果有履約延遲或有給付不完全的情形, 廠商就要負相關的賠償責任(陳志雄,2012)。 2.驗收類別及處理 驗收主要分為初驗、複驗及正式驗收,其他尚有部分及全部驗收、 整批與分批驗收之別。由於驗收程序非常複雜且較具專業性,為免拖延 故必須限期辦理驗收。限期辦理驗收之規定,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之原 則,對機關及廠商均有其必要性。此舉可避免機關遲不辦理驗收,影響 廠商權益。至於在驗收時所發現不符契約之處,機關可限期責成廠商改 正,再於一定期限內辦理複驗。若有爭議,亦可因此得以迅速循調處、 調解、訴訟、仲裁之途徑處理(唐國盛,1998)。 廠商在完成履約標的時,應依契約規定通知機關辦理驗收,以確認 廠 商 已 在 契 約 所 訂 期 限 內 完 成 履 約 標 的物 , 並 釐 清 是 否 有 其 他 爭 議 事. 23.

(42) 項,驗收完成後才能進行撥款作業。因此,驗收是採購流程的最後階段。. (五)爭議處理業務之規定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規定提出異議及 申訴(採購法第七十四條)(政府採購法令彙編,2012)。 政府採購法關於異議、申訴及調解等爭議處理程序之規定,乃我國 政府採購制度之新創,亦係政府採購法之精髓所在。蓋就廠商而言,政 府採購法對於廠商權益之保障,有賴異議及申訴制度予以維護;在廠商 認其權益遭受侵害時,若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濟方式,將使整個採購制度 之目的,淪為空談(何應朋,2000)。 爭議處理相關規定,主要係保障廠商對於採購機關之招標行為,認 為有違反法令之情事致損害其權益時,得向招標機關異議或向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申訴,以改正招標機關之行為或賠償其損失。採購案件廠商 異議處理流程及採購申訴審議程序流程如圖2-1及2-2。. 圖2-1 採購案件廠商異議處理流程圖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擷取自 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ct.asp?xItem=44609&ctNode=2298&mp= 122010. 24.

(43) 採購申訴審議程序流程. 圖2-2 採購申訴審議程序流程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與調解業務資訊網,擷取自 http://www.laws.taipei.gov.tw/bid/2-3-1.jsp. (六)罰則之規定 為確保政府採購得以順利進行,提升採購效率及效益,避免危害各 機關採購行為,導致妨礙公平競爭之不當行為,明訂其責罰之規定,其 保護對象包括所有執行政府採購之相關人員(高麗鳳,2006)。 政府採購的刑罰種類可分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四種, 乃針對: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受託辦 理採購人員洩密、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強制採購人員洩. 25.

(44) 密、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政府採購法,廠商亦科以罰金等之處罰規定。 罰則是通過國家權力以強制實行之規範,意圖赫阻犯罪事件之發 生。政府採購法利用相關罰則之訂定,使人心生畏懼而避免觸法,期以 維持採購業務之優質化,並保障關係人的權益。. 八、結語 採購是從外在環境輸入相關物品、設備及資源,以完成政府機關的 組織目標及維護其存在的功能,在此輸入與轉換的過程中,必須依照法 令來完成供需等交易行為,而政府採購法在發揮機關組織功能上,是為 一重要影響要素之一。政府採購法之規範,是國家各項採購行為的基準, 不只是用於一般行政業務,學校的採購業務亦以之為圭臬。綜合上述文 獻分析,可歸納為下列結論: (一)政府採購係指公部門機關為執行政府預算,辦理各項工程之定 作,財物之購置、定製、勞務服務等,而透過採購程序,來執行各項預 算的行為。其立法宗旨乃在建立公開、透明、公正之採購作業制度,是 一項陽光法案,也是政府採購制度的一大變革。 (二)政府採購以興利除弊為出發點,並賦於予採購機關之裁量權限, 以最有利於機關之招標方式,取得最符合所需之產品或支援。 (三)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作為政府採購法之專責機關,以求統一 事權強化管理,落實分層負責及權責分明的採購制度。 (四)採購法的國際化趨勢下,在開放清單內的機關,達到門檻金額的 採購,都必須讓政府採購協定簽署國的廠商有機會參與,同樣的,簽署 國也會以互惠方式將市場開放給我國的廠商。開放市場雖然給國內廠商 帶來競爭壓力,但也能為國內廠商開拓國外的採購商機。 (五)制定完善的法令來規範採購流程,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及導正各 種紊亂之採購生態,使廠商皆能公平參與,減少採購弊端的發生,以配 合政府施政及經濟發展需要,提升政府採購效率與國家競爭力。 (六)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將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 罰 則 等 等 均 明 文 條 列 於 法 規 上 , 讓 採 購人 員 執 行 業 務 時 有 所 依 據 及 規 範,對於是否能順利完成採購業務,實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26.

(45) (七)針對採購法內之重要業務規定,經與指導教授商討後,將採購業 務認知分為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罰則等六個主要 構面,並編製成「高屏地區國民小學總務主任採購業務認知」量表。. 第二節 工作滿意之意涵與理論之探討 本節茲就工作滿意之意涵加以說明,並整理工作滿意之相關研究結 果,分述如下:. 一、工作滿意度之定義 工作滿意度(job satisfaction)一詞,亦有人譯為工作滿足。Meredith 等人(2002)定義工作滿意度為個人對其工作本身及工作環境的整體感 受和認知程度。Rosita(2014)則認為工作滿意度是指員工從他的工作 取得的知足和幸福的狀態。 郭振生(2003)將工作滿意定義為:「工作者對其工作本身、工作 過程與工作結果所產生的整體性感覺及主觀價值判斷。工作者感到滿意 與否,則取決於個人在工作環境中,實際獲得之價值與其預期應獲得之 價值差距。此差距愈小,滿意度愈高;差距愈大,則滿意度愈低。」 吳清山、林天佑(2010)認為工作滿意是指:「各人覺得工作過程、 內容與情境符合自己心意的程度,愈符合心意則工作滿意程度高,愈不 符合心意則工作滿意程度低」。由於各研究者對於工作滿意度之定義不 同,而發展出許多不同的工作滿意度論述,一般而言可歸納為以下三類 (引自吳明翰,2012):. (一)綜合性定義 Kalleberg定義工作滿意度為一個單一的概念(An UnitaryConcept), 工作者能將其在不同工作構面上的滿意與不滿意,而形成整體滿意度。 因此只將工作滿意度的概念做一般性的解釋,不涉及工作滿意的構面、 形成原因與過程。. (二)期望差距定義 Porter與Lawler認為工作滿意度為員工在工作中實際獲得報酬與預 期應得價值之差距,若差距越小,則工作滿意度越高;反之,差距越大,. 2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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