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教保員來說,身為教保服務人員之一,自然也面臨到這些問題,因此將教保員的義務分為工作專業倫理和工作內涵等兩大項目,茲分述如下:
一、 專業倫理
蔡淑桂(2013)指出,所謂的幼教專業倫理,是關於教保服務人員對其專業行為或決策,可以分辨進行教保服務工作時,何者是對錯的行為判斷,並且 當專業發展到達一定規模時,需要訂定內規使該領域成員遵守,建立專業的社 會責任。由此可知,專業倫理必須要制定規準,有明確的內容規範,使成員有 遵循的準則。美國幼兒教育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Young Children,簡稱 NAEYC)訂定美國幼教人員的倫理守則,內容明確指出幼教人員對幼兒、家庭、共事者和社區、社會的道德責任(蔡淑桂,2013) ,而我國在 幼托整合之後,教育部也分別依《幼照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幼兒 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2012);依《幼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幼 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工作倫理守則參考資料總說明》 (2014),茲將兩項規定內容 大致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