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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導法定權利人參與意願法制面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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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引導法定權利人參與意願之對策

研究影響法定權利人參與更新事業意願之因素,是為探討阻礙都市更 新推動之原因來源,針對阻礙原因研擬對策,依據圖 5-2 及圖 5-3 將引導 法定權利人參與之對策分為法制面及執行面分析之。

一、引導法定權利人參與意願法制面之對策

依據法定權利人個人有限之價值觀,更新獎勵之資訊因資訊來源及詮 釋資訊能力不同,產生不相同財產權價值之認定,尤其一樓或商業活動頻 繁之位置,經不動產估價師估定價之認知差異最大,補貼差異之損失無一 標準,需由實施者從增加更新負擔中反映成本,相對地,對其他法定權利 人權益是否造成不公,引起法定權利人間利益分配之衝突,人不患寡而患 不均之心態,是對權屬分配公平之要求,如何能在需求不同下公平分配,

不只是實施者之難題,長久以來公部門在實施更新過程中最無彈性,也是 最無奈之處,本研究從法定權利人立場分析影響參與意願之原因,並依更 新事業參與者間之訪談過程交換意見及問卷分析結果,彙整法制面之對策。

(一) 權利分配公平性之對策

造成更新事業開發過程時間冗長之原因,主要來至於整合法定權利 人意願之時間,影響協商過程之最主要議題是權利價值分配之公平性,

造成原因如前述,有建築容積獎勵之不確定性、權利變換估價價格之公 信力、實施者信譽及少數堅持代價認知與需求不一等原因,為能引導法 定權利人參與意願,針對問題之對策如下:

1.滿足法定權利人基本需求

分配原則無一準則可循,只能經實施者與法定權利人雙方自行 協商,公部門無參與之立場與必要,在財產權價值認知與需求不一

5-30-影響下,對權屬分配是否公平產生質疑,甚至認為實施者賺取過 多利潤,可在最後同意之額外價值認知下,採取搭便車之態度,造 成協商耗時耗力及耗財之結果;但法定權利人之基本需求因人而 異,如果無需求則社區更新就不具必要性,故法定權利人基本需求 可從以下層面考量之:

       

5-30 參考本研究 5-7 及 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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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環境需求

都市更新劃定地區的建築物多屬需再經維護或重新建造,

是為避免產生災害及社會安全的問題,在更新地區內之居民是 否有此需求,維持現有何不妥,更新後環境的改變能否適應,

當更新計畫開始啟動時,法定權利人對環境改變的需求會隨著 以下的狀況有不一樣的考量:在此居住時間長短、環境適應力、

鄰里關係、空間使用的改變、以及外在環境的逼迫等,改變是 否必要,是法定權利人對都市更新事業第一項需要確認的需求。

(2) 經濟需求

當改變環境具有急迫性時,更新事業才有推動之理由與動 力,進而考量更新後實質價值利益與更新前之比較,對急迫性 更新的需求可從 921 地震受災戶之重建的過程可見端倪,其更 新之必要性來自不堪使用,且有立即危險之虞,更新實質價格 利益並不是更新的主要需求,屬於附屬需求非主要目的,在更 新後依然居住的權利人,不以出售為目的的更新,目前的實質 損失才是造成考量的最大經濟因素,更新未受益之先即需先付 出代價,尤其以一樓為商業使用者,租金及目前實質受益之損 失,該如何補償,從本研究下文中,對權利變換估定價格問題 及更新單元內產權複雜性問題之對策,再詳述之。

(3) 社會需求

在環境及經濟方面皆有改變現況的必要時,還需面對從非 經濟因素的需求,即從人為因素產生的各項互動關係,如前所 述,法定權利人間因權屬、利益、信賴的互動關係所牽制,有 必要釐清各項牽扯不清的問題時,配合更新事業的意願會隨需 要而增強,就如共有財產權之處理、佔有戶之清除、解決違章 建築物的問題等,長期無法解決的問題,經更新事業實施可獲 得解決的期待性,配合更新事業帶來實質問題之解決,滿足非 經濟因素之牽制與困擾。

都市更新事業的開發是屬於集體利益之行動,法令明文規定由 實施者執行開發過程的工作,依據法令規範取得更新單元內法定權 利人授權同意執行更新事業,從發起至事業完成與法定權利人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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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關係 5-31,藉由開發利益分擔與分享共同完成,信賴、委託與交 換是建立合作關係之基礎,在有限理性之既定條件下,為達成更新 事業特定的目標需大多數權利人之合作時,實施者在進行整合意見 的工作,產生協調成本,簽訂合作契約前,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有時 間成本、監督成本與執行協議的成本、討價還價成本、與無法彼此 合作的損失等項目,影響這些成本高低的因素主要有協調合作之配 合程度、估價與資訊獲取的成本、以及對雙方偏好的資訊瞭解程度 等,雙方合作關係是要透過完成合作有利雙方之認知、分配利益的 方法與執行的方法來完成。

Willamson(1985)將影響合作之交易成本因素區分為:從事 交易者之行為特性因素,以及有關交易本身資產特殊性因素等兩大 類,前者受有限理性與投機行為5-32的影響,後者受資產特殊性及交 易不確定性的影響,因個人計算能力受到不可避免之限制,以致無 法將有用之資訊加以處理或應用,都市更新事業在人性具有投機主 義之行為特性下,為降低雙方交易協商過程中之衝突及自利行為,

促進合作關係取得集體利益之共識;透過個體與團體的交換行為產 生對財產權認定的共識,以及集體利益的條件達到自利與集體利益 均衡,共同完成更新地區之改造。

2.參與估價之協商

權屬分配公平性之衝突來源有權屬價值分配、額外要求、利益 團體、長久恩怨及不想改變,根據本研究問卷分析對估定價不認同 之原因可歸納如下:

(1) 價值基準

法定權利人以其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之價值參與更新事業 計畫,按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分配於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 有部分,此一處理方式關鍵在於估價制度是否完備,依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鑑 價機構查估後,評定各宗土地及更新前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 部份之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按更新前應有部份佔 權利總價值之比例分配於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法定權利人        

5-31 參考本研究註 3-32

5-32 參考本研究註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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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頁所述如下:

A.位置:更新範圍內之角間、中間、前後之差異。

B.樓層:地上建物使用樓層有透天、地面層、頂樓、違章。

C.使用分區:土地與地上物同屬單一使用分區或跨一個以 上使用分區。

D.面臨巷道:同一使用分區面臨不同寬度巷道。

(3) 使用效益

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線將同一建築物區分為不同分區使用之 問題,造成法定權利人分配權屬的認定各持己見,鄰里間之互 動是影響彼此權利分配上之關係,權利價值認定之紛歧能否認 同實施者或估價師之建議,是整合社區共識之難題。

法定權利人對使用效益除分區不同外另一難題是違章建築 物之價值認定,違章建築物依法其權利歸屬以民國七十七年八 月一日前興建完成者為限,可提供房屋稅籍、門牌編訂、繳納 水電費收據或證明等文件者,認定為舊違章建築戶,對原違章 建築者、目前使用者或起造人是否認定,處理方式依規定由實 施者納入權利變換計畫書內報核5-33,其價值認定及安置補償涉 及更新後權利分配之共同負擔,違章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 人是否願意參與或願意授權,是參與者間權屬價值認定衝突。

依 88 年 3 月 31 日訂定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 條規定,更新前後建築物價值及其土地應有部份之權利價值,

是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鑑價機構估定之,評價基準日及查估 標準是由專業估價師之評選,造成與法定權利人對自有財產權 評價之差異,因為法定權利人未能參與查估過程,對估定價之 質疑,影響權利分配之公平性,但查估過程法定權利人意見左 右估價人員,估定價是否能符合估價技術規則之法定規範,值 得商榷;法定權利人參與估價過程可減少因財產權價值引起之 爭議,但可參與估定範圍應予規範,不致影響估價單位應遵守 之法定規則,故建立規範法定權利人參與估定價協商機制是引 導參與之對策。

       

5-33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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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止暗盤交易

法定權利人在參與更新事業過程中,委託執行各項權利時,需 經重複之互動行為建立信任關係,但信任也隱含出賣的可能性,當 委託行為成立時委託人居於劣勢,收回委任權需花費更高的交易成 本,委託人需承擔受託人之道德風險,在參與者對受託人信任度認 知不一下,存在著複雜而多變的相互依賴關係,這種相互依賴或相 依性是信任的核心,「信任」不是個體單面獨立的行為,必會涉及兩 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或團體,在相依中互動,因互動產生複雜的社會 關係;5-34法定權利人對更新產生的結果有不同需求與價值的認定,

採取合作或不合作帶來利益何者是極大化的,在彼此關係相依中產

採取合作或不合作帶來利益何者是極大化的,在彼此關係相依中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