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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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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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參與都市更新相關文獻回顧
我國政府於 1998 年 11 月 11 日公佈都市更新條例,做為全國各地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推動之依據,建立各項獎勵措施的合理性,賦予都市更新事 業實施者與參與者之正當性,更新地區所有權人在更新單元確立後,成為 當然的參與者,面對更新事業之實施,來至「實施者」「更新事業程序」「整 合其他所有權人」「收益及分配」等問題,從相關文獻對這些問題的界定,
以影響所有權人抉擇行為之因素分法令制度與執行面向述之;有關更新地 區所有權人對參與更新事業的抉擇行為,受到從制度規範的法令面影響其 選擇的因素,以及更新事業執行的影響抉擇因素,如環境規劃、鄰里互動 等,透過相關文獻界定問題,對都市更新條例實施後,影響所有權人參與 意願之影響因素是否獲得改善,或衍生不同的問題,藉以了解推動都市更 新事業成效不佳來至所有權人抉擇的原因,提供參與或欲參與更新事業者 之參考,以下將有關問題之相關文獻依法令制度面和執行面分述如下:
ㄧ、法令制度面
經濟史學家諾斯(Douglas North)開宗明義指出制度是一個社會的遊 戲規則,這種規則是人類設定來限制個人行為互動的約束,在共同約定的 規則下,進行激烈的競爭,從合作的行為與集體的行動中,強調制度規則
2-6對制度結果產生的影響;都市更新條例頒布實施訂定都市更新的遊戲規 則,透過規則設定參與更新事業開發的各項遊戲規則,從更新單元劃設到 確定約束參與者的資格、人數、範圍、組織、經費負擔、獎勵及分配,在 利益極大化的考量下,對權利價值的認定、實質產生的利益及獎勵分配,
土地所有權人受到的限制,考量是否參與的影響原因,從影響所有權人抉 擇行為的相關因素,分述如下:
(一) 更新單元劃設
更新單元大小涉及參與範圍、人數、產權、獎勵及分配,更新事業 面積規模大小與協商及法定門檻有關,人數面積門檻因地主面積大小不
2-6 正式規則,Elinor Ostrom (1986)有長篇深入的討論。Ostrom 將規則結構分成以下幾種:定 位規則(position rules)設定出一組職位以及多少人員佔有各個職位;界限規則(boundary rules)設定如何選取人員以佔有職位以及人員如何離開職位;範圍規則(scope rvles)設定哪 些結果能被影響以及各種結果對應什麼樣的外部利誘和/或成本;權威規則(authority rules) 設定在特定環節上的職位可採取的行動:加總規則(aggregation rules)設定在特定環節上的 決策函數,用以將行動投射為中間的或最終的結果;訊息規則(information rules)授權各職 位上的人員之間溝通的管道,並且設定進行溝通的語言與形式。Douglass C. North.著、
劉瑞華譯,1994,『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成就』(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台北:時報文化,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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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ders)。蔡孟芳
9.Mosse (2001)專文對於弱勢參與的賦權宣稱由在地知 識(local knowledge)進行自主發展,然而在地知識 卻往往不能決定規劃過程和結果,而是由過程和結果 所結構。
10. 地 方 需 求 與 地 方 知 識 其 實 是 社 會 建 構 的 , (Pottier,1992)受制於地方主宰族群和計畫利益。
11.主張由公部門獎勵實施者與地主結合,主動進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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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Vo×1.5=225%×1.5=337.5%
b.V=V1×1.2=240%×1.2=288%
(2)既有五層公寓
原建蔽率為 60%,原容積為 300%,其更新容積 之計算:
V=300%×1.2=360%
(3)既有六層公寓
原容積為 348%(58%×6),其更新容積之計算:
V=348%×1.2=417.6%
3.依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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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s, 1980);故無論每一個地主所擁有的土地規 模是大或小,地主擁有危及開發計畫的市場力量(Eckart.1985)。具有不可轉換之特殊資產,在進 行交易時,往往會使得資產擁有者在和其他交易參與 者建立關係時,花費更多成本。其中與土地規劃有關 聯者且較為重要之資產特殊性有兩種:區位特定性及 時間特定性( Williamson,1983 ),特定區位之資產 為與運輸成本或與聚集經濟有關之特殊區位;特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