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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產權造成威脅,參與是權利也是沉重之義務,為悍衛財產權之 不理性行為是可想而知。
7.少數堅持者角色
為捍衛財產權不合作、不回應、不表示之行為,從資訊之取得 與詮釋能力不同產生不同之堅持,堅持之理由可從經濟利益、實施 收益、環境規劃、社區互動等不同面向之考量,個人問題與需求在 集體利益中,是否能獲得解決及尊重,還是在公共利益之前提下,
成為最後少數關鍵之獲利者或犧牲者,在人類有限理性中選擇適當 之角色。
法定權利人對都市更新事業之參與權,在法規制度下之規定,有多 重之選擇,基本上,可選擇之權利行使方式,需對法規有充分資訊及了 解,否則在有限理性之選擇限制下,可選擇之方式不多,也直接影響參 與之意願;在都市更新事業之開發過程中,法定權利人之參與意願是首 要工作,也是最困難之工作,選擇何種參與之角色因人而異,還是選擇 不合作是最符合自利之極大化,從以下法令授與法定權利之經濟地位,
探討影響選擇角色在經濟上之價值與實質利益,對鼓勵參與之影響。
二、更新事業法定權利人之經濟地位
法定權利人在法規下之各種權利所產生的經濟價值,是推動都市更新 事業的動力。法令授與法定權利人的經濟角色可整理成為財產權價值的提 供者、享有者、獎勵措施的受益者、實施風險的承擔者、開發費用的共同 負擔者,以及實施成果的受益者(如表 3-4 所列),在此分述如下:
(一)法定權利人於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中的經濟角色 依都市更新條例對權利人財產權價值變動,提供以下權利價值:
1.都市更新事業權利價值提供者
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他項權利人獲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 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 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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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或 權利金;更新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應以權利變換 範圍內,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
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計算之3-8。 3.都市更新事業獎勵受益人
都市更新對財產權價值產生變動最主要是因獎勵制度,法定權 利人是獎勵的受益人,其受益內容如下:
(1) 建築容積獎勵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 需要,依下列原則給予適當之建築容積獎勵:
A.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 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B.因都市更新之實施,致更新後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 權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 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C.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 面積不得計算容積。
D.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 地區,在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適度之容積 獎勵。
E.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者。
(2) 稅捐減免
更新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A.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 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 土地所有權人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B.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C.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 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D.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
3-8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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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十。
E.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 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F.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4.都市更新事業開發風險承擔人
都市更新事業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 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ㄧ 者,應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 管、代管或其他必要之處理:(1)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 或權利變換計畫。(2)業務廢弛。(3)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
5.都市更新事業開發費用之負擔者
實施權利變換時,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 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公 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 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 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
6.都市更新事業開發成果之受益人
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 結果之日起,視為原有。
(二) 法定權利人經濟權利之行使
都市更新事業的開發是為更新地區環境的重新規劃,對社區環境及 原住戶活動的改變影響甚鉅,法定權利人面臨是否選擇改變各有不同意 願,尤其對改變後的生活方式、實際擁有之空間能否滿足之疑慮外,能 否提升改變後之各種經濟價值,是影響參與更新意願的重要考量因素,
更重要是為達目的需付出之代價、承擔多少風險,以及獎勵之分配,與 現況之差異是否值得參與,或值得開發,才是影響更新事業整合之最大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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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因素是整合更新地區法定權利人最困難之處,不同產權、不同 區位、不同需求、不同價值標準、對未來不同期待,以下將法令制度下 授與法定權利人之權利價值成為行使參與權之考量因素,使參與意願受 到以下各種價值認定之影響:
1.法定權利之價值
依法授予法定權利人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權利價值種類如下:
(1) 法定容積之財產權
政府以增加可建築容積鼓勵民間參與都市更新,在都市更 新事業中除土地使用分區規範之原有法定容積外,可依法申請 獎勵容積及容積移轉,提高更新地區土地開發容積之面積,亦 增加法定權利人參與之權利價值。
A.可建築容積之價值
商業區與住宅區之法定容積,是建築基地可建築之樓 地板面積,建築前後之財產權價值除區位外,土地可使用 之強度決定土地價值,商業區之土地除區位影響土地價值 外,其可建築之面積多於住宅區之可建築面積,都市更新 事業重建地區之土地,除行使重建同意權外,以其法定容 積參與分配更新後之樓地板面積,並以其部分土地提供建 築之共同付擔,依據其法定容積計算獎勵容積之比例。
B.獎勵容積之價值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範圍位於台北市住宅區、第一種 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者,得以原建蔽率及依法規定核計 建築容積獎勵額不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一五倍法定容積 再加其原建築容積辦理重建3-10;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給與 獎勵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 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 積3-11;以上獎勵不包含建築法規之獎勵值,不因土地所在 使用分區之不同而比例不同,商業區與住宅區的容積權利 價值差異大,都市更新因獎勵產生權利價值增加,影響權 益分配比例,成為法定權利人與實施者間最大衝突之處,
也是法定權利人最優的交易條件,影響參與意願主要原因。
3-10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六條
3-11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四條(88.3.31 台(88)內營字第 8872659 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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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容積移轉之價值
都市更新除法定建築容積及獎勵容積外,依法可移入 或移出建築容積,衍生法定權利人行使同意權之經濟權 利,雖受法令許可限制,但是實施者可爭取之利潤,卻影 響協議過程土地之分配。
a.移入之許可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 劃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都市 計畫原擬定機關得考量都市整體發展情況,指定移入 地區範圍,必要時得送請上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3-12。 b.移出之許可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 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 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 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 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3-13。
都市更新事業開發的可建築容積與一般合建建築容積之不 同,在於容積獎勵,獎勵值的多寡及分配攸關開發之負擔及利 潤,不只影響實施者參與意願,更影響法定權利人參與意願,
要提供多少權利價值參與更新事業符合權利人最大利益,法規 無法給予一定之規範,也就說權利價值由雙方協議認定,法定
要提供多少權利價值參與更新事業符合權利人最大利益,法規 無法給予一定之規範,也就說權利價值由雙方協議認定,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