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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法定權利人間之問題

二、 法定權利人與參與者間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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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和信念等社會資本;社會資本可以是互補關係,並可同時在個 體、中間和總體層次產生影響力,基於認知性的價值因素非正式之 結構可安排,社區次級團體之存在,並不必然表示社區居民間之高 程度參與合作互動關係;因為在公共參與中「公與私」之觀念間,

存在一種以「公」為最之概念,阻礙公與私間之平等對話與交流,

在社區為更新事業進行參與時,必然以公共事務為目標議題。

由於對議題公共性之界定存在模糊性,致使參與者在公共領域 與私人領域交界存在曖昧關係,透過社區參與所制訂的「公共」,是 否具有公共性,或凌越所有權人私人利益之集合,個人與次級團體 間或次級團體間之互動關係會因此改變3-28,形成多組織次級團體,對 公共利益不同之詮釋,在社區發展中產生之弱勢團體,是否成為各 公共利益團體間之犧牲者,或是參與社區更新事務之互動關係中決 定性的少數關鍵者,故法定權利人間存在互為牽制之互動關係,對 考量是否參與、如何參與、必要參與等問題,能否藉由社會資本之 互動,達到公與私之平衡,影響著法定權利人參與意願。

二、 法定權利人與參與者間之問題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是ㄧ整體之法定社區,經法定程序確定更新範圍 後,由實施者來執行更新事業之各項事務,包括前兩項內之工作,對更新 範圍內權利關係之整理及社區法定權利人關係整理,更重要是要完成各法 定權利人之問題與需要,適當地分配在整體利益中,此繁雜之工作非權利 人可單獨完成,執行更新事業需具備各項專業能力者,法定權利人得視個 人對執行更新事業專業知識是否充足,否則委託執行是參與更新事業之必 要行為,受託者之選擇、委託內容與信賴機制之建立面臨以下課題:

(一)權屬信賴關係

在法定權利人有限理性抉擇行為限制下,建立信賴關係是為解決社 區及個人無法解決的課題,以及執行更新事業之各項事務,但面對抉擇 的難題,如下所述:

1. 建立信賴關係之目的是為解決以下問題:

(1) 更新社區意見之調查與與整合:為整合參與更新之意願、

       

3-28蔡孟芳,2005,「弱勢社區民眾參與都市更新的迷失-台北是林口設區水源路一期整建 住宅之個案研究,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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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組織型態、參與代表等意見之真實表達。

(2) 資訊管道之不足:審議更新計畫之參與、獎勵措施、執行 事項、資金來源等有關更新事業實施所需之配合事項。

(3) 與實施者間互動之平台:委託契約之執行及監督。

(4) 產權之處理:解決都市更新地區長期造成土地權屬之複雜 問題。

(5) 輔助公部門與權利人間之管道:政府政策之佈達管道。

(6) 權利分配之協調:成本與效益之比例合理範圍之提供。

(7) 弱勢住戶之安置:弱勢住戶的認定與安置辦法。

(8) 協助風險之控管:信託關係之建立、實施者信譽之資訊。

2.建立信賴機制執行事項

在資訊不對等下藉由機制之建立,達到公開、公平與公正之溝 通協商管道,提升法定權利人參與之意願,建立信賴關係是需要執 行下列工作3-29

(1) 組織之運作

A.以建築商為主:組織架構與介入之動機,單純以投資利 潤為考量,動機單純,卻忽略都市更新深層的涵義。

B.住戶自辦更新會:權利人以個人或結合少部份地主共同 發起,籌組更新會申請都市更新計畫,進行小規模基地 重建,較易激發社區意識及活力,卻無較高之組織法定 地位,執行相關決策時法令依據不足,委員會組織成員 素質直接影響計畫成敗。

(2) 意念整合及溝通

A.由更新地區內有識之士或次級團體,結合少數居民交換 意見,逐步形成共識,對個別需求之掌握,以及社區文 化之熟稔。

B.針對法令之引用及疑難雜症之排解,窒礙難行之處逐ㄧ 協議解決。

(3) 建地規劃設計

A.針對原住戶直接訴求規劃,由專業建築師搭配外觀設計        

3-29 洪貴源,2002,「社區住民自辦都市更新程序與權利變換之研究」,淡江大學建築學系 碩士論文:台北,44-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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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法規檢討。

B.對原社區人文風貌意見之整合,以及執行建地之規劃。

(4) 權益分配

A.標的物價值之認定,以及評估基準。

B.合建分屋(水平分、立體分)、合建分售、合建分成、委 建等方案之規劃及協商。

C.計算應有之量體、位置及面積,協商分配應有部份之面 積及位置,並於完工後登記及交屋。

(5) 工程技術之管理

A.自行尋覓營造廠商發包或委由建築商代為處理。

B.工程施工及監督系統之建立。

(6) 資金運作之控管

A.法定權利人依議定之權益換算應負擔之比例。

B.開發資金之籌措、運用及控管。

C.原有債務或糾紛之處理。

D.拆遷補償及安置費用。

(7) 風險分擔之處理

A.更新過程之風險:施工、監督、建商債信等。

B.法定權利人之變動:繼承、查封等。

C.不動產市場變動:供需不均衡、金融政策、物價波動等。

3.選擇可信賴者之條件及困難:

選擇可信賴的委託人就法定權利人而言,其基本條件為可維護 自己權益者、容易協調大家參與者、不會中途停工提高費用者、施 工品質有信用者、設計規劃符合需要、執行時間較短者、補償費較 高者、公共設施較完善者(謝慶達,1984:106);選擇可委託的信 賴者除以上在實施過程中之專業能力外,對於資訊之提供是否能以

「誠實」之態度,是法定權利人之最大風險,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之資訊是法定權利人行使同意權之根據,將所知之資訊以不完全 或故意扭曲之方式來揭露,尤其是經過深思熟慮後之資訊誤導、扭 曲、隱藏或迷惑等投機行為,產生彼此間不信任與懷疑之態度,造 成談判與資訊蒐集之交易成本,該如何避免投機行為,需藉由建立 委託人之信譽資訊系統之網絡,方能減少投機行為之機會,以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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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交易成本,成為可信賴之委託代理機制建立之基礎。建立信賴關 係面臨以下困難:

(1) 信賴關係之基礎

都市更新事業的開發涉及龐大資金的運作,現行法規以信 託機制降低信賴關係之風險,依然未能有效建立信賴關係,因 信託機制是減少產權、開發基金、完工保證等風險之控管,因 信託機構受金融相關法令及人才之限制,對其他應由實施者執 行之事項,只能由實施者承擔之。

實施者與法定權利人間信賴基礎如何建立,依現行方式大 多需經一段時間之溝通接觸,體驗到因社會資本發展帶來之利 益,取得彼此信任之關係和合作之模式,在無法令法度之規範 下,信賴關係只能以契約形式規範之,契約屬私人間之約定一 旦發生違約事宜,或不周詳之約定內容,甚至因資訊的不對等 造成契約之陷阱,卻由法定權利人承擔道德之風險。

契約之簽署根據法定權利人個人理性之判定與抉擇,造成 整合意願過程中信賴關係基礎的不同,既耗時且變數最大之 處,建立信賴關係之基礎需有法令的保障,才能有效減少因不 信任產生之阻力及交易成本。

(2) 執行信賴關係之機制

建立信賴機制是推動更新事業成效之關鍵,在都市更新條 例第九條規定:「經劃定應實施更新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直轄市、縣(市)主觀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 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執行都市更新 年多經歷中,對實施者之角色非不得已不是優先考量,鼓勵民 間團體參與實施之,或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法定權利人自 組更新團體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卻未規範公開評選委託實施辦 法,法定權利人在有限理性抉擇及資訊不對等之限制下,對執 行更新事業所有權利之委託,不得不慎重,因為一切之風險將 由法定權利人自行承擔之。

(3) 主導信賴關係之關鍵人

從都市更新事業工作事項之繁雜可知,須靠團體組織來執 行更新事業,不論是自組更新會成立更新公司、或由實施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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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都須設置執行長,統籌執行事項,在更新公司須設立 執行理事會之理事長,而一般實施者多為建築公司或建經公司 等公司組織,原設有代表人執行董事會之決議,此執行長是更 新事業推動成敗之關鍵人,法定權利人如何選擇可勝任者,是 否由權利人互推或由政府設定資格,在現行制度中未能加以規 範,因而產生同一更新地區不只一組實施團隊,互相競爭及牽 制,使原本社區意願整合就不易,更形成對立的局面,造成雙 輸之結果,更新時程延宕或遙遙無期。

(二) 權屬利益關係

都市更新在更新條例公布實施後,對更新地區內之權利人權利的整 合採多數決方式,達到法定規定同意門檻,公權力授與執行之許可,法 定權利人依法令規定授予參與、同意及實施之義務,並為都市更新事業 之權利人、發起人、受託人、委託人、投資人及實施權人,其權利包含 之價值除以上之法定權利尚有經濟利益,因權利、時間及獎勵產生高於 一般合建之經濟條件,造成法定權利人間、受託人間及實施者間利益分 配之衝突,使得分配過程彼此間價值及利益認定之差異,增加更新事業

都市更新在更新條例公布實施後,對更新地區內之權利人權利的整 合採多數決方式,達到法定規定同意門檻,公權力授與執行之許可,法 定權利人依法令規定授予參與、同意及實施之義務,並為都市更新事業 之權利人、發起人、受託人、委託人、投資人及實施權人,其權利包含 之價值除以上之法定權利尚有經濟利益,因權利、時間及獎勵產生高於 一般合建之經濟條件,造成法定權利人間、受託人間及實施者間利益分 配之衝突,使得分配過程彼此間價值及利益認定之差異,增加更新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