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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基礎及參與都市更新相關文獻 回顧

都市更新為轉變都市機能,藉由土地開發之過程,對土地之使用方式 重新給予定位,其過程包含一連串的行動,從政府的政策、法令規範到執 行的方案及方法,以及參與者的參與,在法令規範之制度下進行土地的開 發;然而制度是一個社會的遊戲規則(Douglas North,1983:7),這種規 則是人類設定來限制個人行為互動的約束,在共同約定的規則下,進行激 烈的競爭。

都市更新參與者的選擇行為受到人類思考模式的影響,從自利到合作 行為與集體的行動中,解釋參與意願的行為理論,有從科學、心理學、社 會學、經濟學等諸多學理皆有探討;在許多可能的行動中,人在實際決策時 只能想到少數幾個選擇,不能知道全部可能的結果,對任何一種行動的結 果都只能知道一部分,為解釋都市更新事業參與者之行為模式,以及影響 參與意願之選擇的決策由來,以赫伯∙賽蒙(Herbert A. Simon,1957)

主張「有限理性」的抉擇理論,探討都市更新參與者之意願、決策及策略 的行為基礎,這一連串行為是受到何種因素之影響及限制,造成更新事業 成效不佳因素的來源;並參考都市更新相關研究文獻,從都市更新參與的 意義及課題中,探討過去實施都市更新效果不佳的影響因素,從更新地區 土地所有權人立場,受法規制度及執行的因素之相關文獻,探討更新地區 權利人抉擇行為之模式,對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影響因素。

第一節 理論基礎

一、有限理性抉擇理論

賽蒙認為,在每一時刻,行為者或由這些個人所組成的組織,面臨了 許多可能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是有意識或無意識的決定與抉擇。所謂決 定與抉擇,即是就這些可行的行為方案中,擇一而行(Simon, Herbert A.

1976:67)。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強調個人主義的方法論,假定個 人決策是基於其在不同的行動過程中,如何察覺與權衡所期望的成本與利 益,符合自利、完全資訊及良好偏好的假設,能夠正確地評估所面對的選 擇,並且因而能夠做出決定,達成所欲的目標(胡至沛,2001:150)。

賽蒙指出客觀理性決策方式只是理性決策的一種假定模式,只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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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理論,非真實世界中個人實際決策方式。此種模式或理論的作用只是 在澄清決策程序的理性概念,如同物理學上的無磨擦時的假想。事實上,

人只是具有限理性的動物,在實際決策行為只是「希求理性」,也只能就其 心智注意力所及的各種行動可能、行動結果與目標限度內做決定(彭懷恩,

1982:98)。故以「有限理性」之抉擇理論分析都市更新參與者之意願、決 策及策略的行為,這一連串行為是受到何種因素之影響及限制,造成更新 事業成效不佳之原因,探討有限理性抉擇理論之前,須先釐清理性與有限 理性的定義。

(一)理性的定義

西洋哲學辭典對「理性」有詳細清楚的定義,摘要如下:「"Rational"

(理性的)此英文字來自拉丁文"ratio",從廣義看,與理性這個概念相對 應的就是理智的問題。人類的理智即思想官能,亦即非直觀地洞察事物 的存有及關係的能力。理智之特性是精神性的,且以精神性事物為其目 的,但它卻繫於感覺功能,因而繫於物質事物。在全部思想的過程中,

理智也始終與感覺形象保持聯繫,且只有藉著"類比"方能提昇至精神性 和超感覺事務的層次。所以其活動也不能脫離推理與抽象的特性。但狹 義的推論與抽象思考的官能,通常稱為理性。」(項退結,1989:444)

理性的概念沒有ㄧ個公認的規定 2-1,大體上說,理性是與「合理 性」、「合目的性」、「合邏輯性」、「合規律性」的概念相聯繫的,通常是 用「合理性」來解釋理性,或者是用上述其他幾個方面的概念來解釋理 性(舒煒光,1984:381);然而 John Rawls 認為:「理性人擁有一套評 估各種選項的固有偏好,並且依照這些選項對其目標俾益程度高低,分 別加以列等;理性人依照此排列方式,將做為滿足個人的慾望,並能掌 握行動成功的重要契機。」故理性乃是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合理權衡,意 即 以 最 有 效 、 最 經 濟 的 手 段 , 來 達 成 一 項 特 定 目 的 , 便 是 理 性

(rational),否則便是非理性的(irrational)。(魏麒原,1989:11)

在理性的概念化中,新古典經濟學派在處理「理性」主要有三方面 的主張:(1)不討論目標與價值的內涵;(2)假設行為是前後一致; (3)        

2-1 有人主張理性是符合邏輯一致性(項結退,1989:444)。有人主張理性不僅是符合逼輯 一致性,而應需包含其他意涵。(舒煒光,1984:387)。西蒙(Simon),1976:75,提出 理性在難以定義時,可加上副詞來定義理性,如客觀地理性、主觀地理性、有意識地理 性、經過深患熟地理性、在組織上理性、及個人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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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世界是對於它整個環境,行為是客觀理性的。而在社會科學對"理性

"的處理則是:(1)尋找以經驗為主,對價值的天性與起源之決定,以及 它們隨時間與經驗的變化;(2)尋找對過程、個人及社會的抉擇;(3)

尋找對具有計算性質且被合理地使用的策略,以便非常有限的資訊-程 序化的能力可以應付複雜的現實狀況。(4)尋找對非理性的程序去影響 注意力的焦點,以及對理性程序所設定事實既定的情境之定義的描述與 解釋(黃亮文,1999:9)。構成理性的概念不同不是在理性本身的事實,

而是藉由在假設前提或既定條件的集合之背景下去檢視其行為,對確定 的行為之判斷是"理性的"或"有理由的"是可以做到的。

在經濟學裡,以選擇過程的觀點去檢視理性;在其他的社會科學裡,

是以使用的過程來檢視理性,所以心理學的理性是程序的理性,經濟學 的理性則是實質的理性,因為新古典經濟學派的「理性人」是假設以既 定的效用函數之觀點是可以客觀地、實質地作出良好的決策;社會心理 學派的理性人是假設根據可獲得的知識,以及具有運算性質的方法以程 序上合理之方式做出個人的決策。假設「決策者的計算能力是無限的」

則會得到以下重要的結果:(1)我們不需去區分真實的世界與決策者所 知的世界。(2)從真實世界的知識及沒有決策者所認知或計算模式的知識 裡,可以預測到決策者所決定的選擇。(Simon, Herbert A.,1976:75)

在新制度經濟學的各項假設下 2-2,所有的經濟行為在沒有受限理性和 投機行為之假定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將契約訂定的很完整,以完全理 性來行動則不會有興訟情事,但事實不是如此,在資訊不對稱的環境下,

交易必須花成本與代價,透過制度結構的安排與非市場型態的組織來降 低有限理性之影響,避免投機行為造成的危害(Eirik G. Furubotn,顏 愛靜譯,2006:26)。

理性問題不僅是有關科學問題,而且是有關人類活動的一個特徵,

人的行為是否應該或可以由理性來支配,Simon 提出實際行為不可能合 於客觀理性要求理由在:

       

2-2 現代制度經濟學乃引介幾個重要的假定: (1)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一有關社會現象的理論,

必須起始於且基於對個別成員的觀點與行為的闡釋。(2)效用極大化一結構運行的限下,

作自我的選擇、追求自我的日標。(3)受限理性一決策者並不具有超理性,因為他們並非 無所不知,而在處理訊息的過程中也有其實際困難,故於受限理性與交易成本不為零的 情況下,他們無法完全藉由契約來處理現實的複雜問題。(4)投機行為一由於一些人(無 論是當事人或代理人)可能是不誠實的、刻意混淆是非的,也就是存在著「狡詐地追求自 利」的情形,加上在事前要區分出投機者與非投機者的成本很高,故要簽訂無所不包的 契約註定會失敗。Douglass C. North 著、劉瑞華譯,1994,『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成就』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台北:時報文化,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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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許多可能的行動中,人在實際決策時只能想到少數幾個選擇。

2.客觀理性要求行動者知道全部可能行動的全部結果,實際上一般 人不僅不能知道全部可能的結果,對任何一種行動的結果都只能 知道一部分。而且在實際決策時也不容考慮許多間接結果,否則 就無法決定。同時,決策者在作決定時根本未想到許多可能的行 動,更不可能知道這些可能行動的結果。

3.即使對一行動之實際結果了解正確,在作決定時對此結果之價值 估量與得到此結果後之價值體驗未必一致,從決定至實施完成 時,價值觀點也可能有變化。

故賽蒙指出客觀理性決策方式只是理性決策的一種假定模式,只是 一種形式理論,非真實世界中個人實際決策方式。此種模式或理論的作 用只是在澄清決策程序的理性概念,在實際決策行為只是「希求理性」,

只能在注意力所及的各種行動可能、行動結果與目標限度內做決定,因 為人只是具有限理性的動物(彭懷恩,1982:98)。

 

(二) 賽門的有限理性抉擇理論

赫伯∙賽蒙(Herbert A. Simon)在「人類事務的理性」(Reason in Human Affairs,1984:4)一書為解釋理性的本質,以系統、科學的途 徑闡述理性的模式之運用與限制,建構有限理性的架構,藉以探討人類 決策之制定與解決問題的方式,透過有限理性的抉擇建立參與意願之行 為模式,以下從其有限理性概念及決策行為模式,分述其有限理性抉擇 理論之主張,以茲分析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意願的選擇行為模式之根基:

1.有限理性之原則

賽蒙認為,在每一時刻,行為者或由這些個人所組成的組織,

面臨了許多可能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是有意識或無意識的決定與

面臨了許多可能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是有意識或無意識的決定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