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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環境因素考量

非以實施收益為考量的因素,來自對環境改變影響長期的生活 方式與社區活動,屬非理性的堅持,收益與代價皆非堅持的原因,

同意權具不具關鍵性,毫無影響其不參與的意願,處理堅持的需求 不以經濟利益為出發,較依經濟利益堅持者不易處理,透過尋找可 替代方案的溝通與委託,強制手段難達有效懲罰作用,反易引起更 堅持的態度。

法令對少數沒有參與者,以強制徵收手段處理之,為滿足及解 決少數堅持者需求與問題,實施者通常採取妥協,爭取支持及爭取 開發時程,因而產生額外分配價值;法定權利人一般皆知悉最後堅 持者的價值,不論堅持是無奈或是有意的,在執行更新事業中有其 一定的份量,產生所謂「搭便車」的價值,常常造成更新事業推動 的成本及時間的增加,卻是法定權利人在無懲罰下有利的交易條件。

四、小 結

都市更新事業是更新單元內的市民社會,對社區劃設為實施都市更新 之區域,區域內法定權利人藉由市民社會提供之社會資本5-25,在更新事業 中既定的角色,與其他權利人間共享規範、價值、信任、態度和信念等社 會資本;社會資本可以是互補關係,並可同時在個體、中間和總體層次產 生影響力,基於認知性價值因素非正式的結構可安排,社區次級團體存在,

並不必然表示社區居民間高程度參與合作互動關係;因為在公共參與中「公 與私」的觀念間,存在一種以「公」為最的概念,阻礙公與私之間平等對 話與交流;賽蒙(Simon, Herbert A. 1976:67)認為,在每一時刻,行為者 或由這些個人所組成的組織,面臨了許多可能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是有 意識或無意識的決定與抉擇。所謂決定與抉擇,即是就這些可行的行為方 案中,擇一而行。

       

5-25 「『社會資本』指鑲嵌於組織內部的社會關係,而創造出來的相關資產。這種資產有助 於促進成功的集體行動,並且增進組織利益;在該架構下行動之任何面向,包括:義務 與期望、資訊網絡、規範與有效懲罰、權威關係、援用性社會組織以及意向性組織;

社會組織所具有的特徵如信賴、規範,以及網絡等,其因有助於促成自發性的合作與 協調,故可用以改善社會行動;社會資本的最適規模,是策略性選擇過程的一環,旨 在強調發展社會資本,必須把組織系絡特別是任務本質的因素納入考量。建立社會資 本(信賴機制)卻非是一件主觀的易事,其同樣地面臨集體行動邏輯一搭便車的挑戰;

信賴關係的建立,將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的問題,建立有助於和緩組織系絡中潛藏的 機會風險。」曾冠球,2004,「從『代理』到『合夥』:組織建立社會資本的理論方析」,

『中國行政』,74:1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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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都市更新事業所涉及範圍與流程相當廣泛,如成立更新組織、區 位與優先次序評選、擬定更新目標、更新實施計劃、財務評估、替選方案 評估與民眾參與,其中更新實施計劃還可細分為:調查分析、開發主體、土 地及建物取得與處分、財源籌措、補償安置、權分分配、管理維護、環境 影響評估等項目;引導法定權利人參與都市更新的過程,必要借助民眾參 與的幾組概念:公共領域、市民社會、認同建構、民眾自主;都市更新條 例雖有民眾參與的機制,但沒有更詳細的相關規定,而且辦理都市更新事 業的流程中,對於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不夠尊重,以及民眾參與的程度亦不 夠深入,參與的概念受限於制度規範及執行的互動關係。

在社區為更新事業進行參與時,必然以公共事務為目標議題,由於對 議題公共性的界定存在模糊性,致使參與者在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交界存 在曖昧關係,透過社區參與所制訂的「公共」,是否具有公共性,或凌越所 有權人私人利益的集合,個人與次級團體間或次級團體間的互動關係會因 此改變5-26形成多組的次級團體,對公共利益不同的詮釋,在社區發展中產 生的弱勢團體,是否成為各公共利益團體間的犧牲者,或是參與社區更新 事務的互動關係中決定性的少數關鍵者,故法定權利人間存在互為牽制的 互動關係,對考量是否參與、如何參與、必要參與等問題,能否藉由社會 資本的互動,達到公與私的平衡,影響法定權利人參與的意願。

影響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意願之原因,本研究以法定權利人立場分為法 制面向及執行面向問卷訪談進行分析,如前所述,依據訪談問卷分析各項 影響原因,近一步分析在都市更新事業過程中,因為何種原因造成參與更 新事業者互動關係之影響(如表 4-1),本研究期能對都市更新長久以來之 困境提供參考,作為促進更新事業之推動,提昇都市之競爭力及改善都市 環境之用,歸納影響參與意願原因,從參與動機受法制面及執行面影響之 因素分析,並提出解決之對策與配套措施,分析架構如圖 5-1 所示。

       

5-26 參考本研究註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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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影響法定權利人參與更新事業意願分析

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範實施,對實施者、更新 事業計畫擬定之法定程序、事業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報核之要件、實施方 式之同意比例、權利價值之分配與共同負擔、合法建築物及其他權利之處 理、以及建築容積獎勵與稅賦減免等措施之規範,在都市更新事業實施過 程中,法定權利人期待增加財產權價值、享受稅賦減免、提昇地區環境品 質及取得建築容積獎勵等誘因(詳如本研究表 4-5 所列)為參與之動機,

但對法令規範之資訊詮釋能力不足,造成對更新事業之認知與疑惑,影響 更新事業產權整合時參與意願之選擇,以下歸納構成影響原因之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