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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自辦更新會是由權利人以個人或結合少部份地主共同發起,籌 組更新會申請都市更新計畫,進行小規模基地重建,較易激發社區意識 及活力,卻無較高的組織法定地位,執行相關決策時法令依據不足,委 員會組織成員素質直接影響計畫成敗。

自辦更新之模式,分階段性的關鍵作為包括組織的運作方式、意念的 整合溝通、建地的規劃設計、權益的分配決議、工程的品質管理、資金的 運作管控、風險的分擔處理,過程是一套嚴謹之流程,有許多的前置事項 與關鍵技術予以扣合,而這些問題都必須在展開自辦更新計畫之前有所定 論或確立發展軸向,而社區的更新又非僅涉個人權益事項可憑各人意志予 以獨斷獨行,在公平與正義的前提下如何兼具更新效率與實質的獲益,是 一個必須把持的原則。(洪貴源,2002:44)

二、法定權利人「委託」之抉擇行為

在現代經濟生活,由於科技的一日千里造成生活環境迅速變遷,以專 業分工減少資訊不對稱產生的交易成本,而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 離之代理機制 5-2,成為擴張經濟活動空間的重要方法之一;代理機制係基 於受託人與委託人間之信賴關係,此信賴關係所建立之委任關係,係經授 權行為之意思表示而為代理權之授與,而委任與代理是不同的行為,代理 型態是直接委任,而代理權授與是為達委任契約目的之必要手段,故代理 權之授與行為得於委任之意思表示出現,兩者雖非同一概念,但有手段(代 理)目的(委任)之關係5-3;委託人授權與一個或ㄧ個以上之代理人(agency)

代其行使某些特定的行為,彼此間存在契約關係5-4(賴宗裕,2005:381)。

委任契約之內容通常亦決定代理權範圍,委任契約之約定或委任人指示代        

5-2 邱紹群、蔡裕源、朱正一,2004,「組織疆界決策模式之建立-交易成本、代理與資源 基礎理論之整合應用」,『慈濟技術學院學報』,6:112。

5-3 陳自強,2006,「代理權與經營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台北:元照出版有限 公司,78 頁。日本東京大學教授石田穰認為,代理權授與行為為委任等原因行為之履 行行為,亦套用債權行為原因行為,物權行為為履行行為之模式。石田穰,1992,「民 法總則」初版,日本:悠悠社,389 頁。

5-4 Von Tuhr/Escher 認為代理權之範圍得從幾個方面界定:

第一、時間關係上:代理權之授與得附停止條件或始期。

第二、人之關係上:授權代理人得與所有人為代理行為,或僅得以特定之人為代理行為 之相對人。後者之情形,即以限制稱之。

第三、物之關係上:代理權之範圍得限定於特定行為(特定代理權)、特定種類之行為(種 類代理權),或本人所有之行為。

陳自強,2006.5,「代理權與經營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台北:元照出版有限 公司,42-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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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代理行為應如何行使,不僅決定委任事務處理上,受任人對委任人所 應負之義務,亦決定代理權之範圍5-5

由於當事人無法直接監督或觀察到代理人的行動和獨特訊息,因而產 生了隱藏行動與隱藏訊息的道德危機問題 5-6;代理人與委託人有不同的偏 好及目標,就委託人而言必須設計一個最適契約以讓代理人達成目標,即 設計一套誘因方案,使高度努力成為代理人的優勢策略,委託人除以極大 化自己的目標外,尚須考量代理人對誘因方案之反應,也就是先決定代理 人在一項給定的誘因安排下,為極大化某個目標而選擇努力的程度,然後 委託人再就各種誘因安排,選擇最契合自己目標的一個5-7

約束委託人對契約或誘因方案的選擇有兩個限制條件:「(一)委託人 必須滿足代理人的『參與條件』,即代理人的淨獲利不能小於其他外在機會 所提供的最佳獲利,否則代理人不會願意參與這項合約。(二)委託人期盼 代理人努力的程度,必須是代理人自己的最適選擇,這就是『誘因相容條 件』」;也就是說,要讓代理人的利益與委託人的利益達成一致 5-8,但要誘 使擁有隱藏資訊的一方不濫用優勢,是必須付出成本的,為了使誠實或努 力成為優勢策略而需支付額外誘因之成本,即為「代理成本」5-9

委託更新團體能不付代價而可分享更新利潤分配,然而更新事業範圍 內之法定權利人屬一整體權屬關係,法令規範更新事業開發可採多數決方 式,在執行上依然需全體法定權利人的參與,在自利極大化及有限理性限 制下,影響法定權利人委託實施者之原因如下:

(一) 信賴關係之影響

實施者與法定權利人間信賴基礎如何建立,依現行方式大多需經一 段時間的溝通接觸,體驗到因社會資本發展帶來的利益,取得彼此信任        

5-5 陳自強,2006.5,「代理權與經營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台北:元照出版有限 公司,108 頁。

5-6 Eirik G. Furubotn․Rudolf Richter 著、顏愛靜譯,2006,『制度與經濟理論-新制度經濟 學之貢獻』(Institution and Economic Theory),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32 頁。 

5-7 Todd Sardler 著、葉家興譯,2004,『經濟學與社會的對話』(Economic Concepts for the Social Sciences,2001)5 刷,台北:先覺出版公司,168 頁。 

5-8 「代理理論主要在解決代理關係中兩項問題,第一個問題為委託人與代理人間目標衝突 或在辨認代理人行為之困難,即資訊不對稱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委託人與代理人對 風險 態度不同,所產生不同的行為。」(賴宗裕,2005:382)

5-9 「關於這代理成本,見 Laffont and Tirole (1993)和 Sandler and Tschirhart (1997:349-5J),

而當事人與代理人之間實際發生的監督費用、擔保成本與剩餘損失,則稱之為代理成 本,會受到剩餘請求權持有的類型和決策權分派等之影響。」Eirik G. Furubotn․Rudolf Richter 著,顏愛靜譯,2006,『制度與經濟理論-新制度經濟學之貢獻』(Institution and Economic Theory),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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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關係和合作的模式,在無法令的規範下,信賴關係只能以契約形式規 範之,契約屬私人間之約定,一旦發生違約事宜,或不周詳之約定內容,

甚至因資訊的不對等造成契約的陷阱,卻由法定權利人承擔道德的風 險;契約的簽署根據法定權利人個人理性的判定與抉擇,造成整合意願 過程中信賴關係基礎的不同,既耗時且變數最大之處,建立信賴關係的 基礎需有法令的保障,才能有效減少因不信任產生的阻力及交易成本。

(二) 衝突關係之影響

在更新單元劃定後範圍內權屬即視為一整體之權利,無法單獨推動 或單獨推動不符自利極大化之原則,只能由一團體執行都市更新事業,

不同更新團體的整合,背後隱含社區內不同次級團體之支持,互相牽制 或互相協助,溝通協商需自行進行,在實施者與法定權利人間存在資訊 不對等下,受託人角色的認同耗時耗力,甚至使都市更新事業窒礙難行。

法定權利人與委託人衝突關係的問題來源是:(1)資訊管道的不足。

(2)與實施者間互動的平台。(3)公部門與權利人間的資訊管道不足。(4) 無權利分配的協調專責機構。(5)弱勢住戶的認定與安置辦法。(6)無實 施者信譽的資訊管道;資訊蒐集需考量來源外,對蒐集資訊項目及時間 產生的成本負擔,負擔的能力及需要各有不同,為解決更新社區意見的 調查與整合、資訊管道的不足、與實施者間互動的平台、產權的處理、

權利分配的協調、弱勢住戶的安置、協助風險的控管等問題,在簽約前 之「搜尋成本」及「協商成本」,簽約後之「訂約成本」、「監督成本」及

「違約成本」,建立資訊管道為能減少因資訊不對等的不公平及實施者道 德的風險,對參與更新事業的成本可在一定範圍內,且增加資訊的可信 度及詮釋能力。

(三) 利益分配之影響

造成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土地的取得作業困難重重,在談判過程中所 遭遇的問題包括5-10:

1.地主安土重遷,根本不想賣

2.買賣雙方對土地價值認定差異太大(地主有意刁難,哄抬地價) 3.租稅負擔協調

       

5-10 陳威成,1997,「民間參與都市更新開發評估之研究-以台北市信義區犁和段為例」,

國立成功大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3-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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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新期間賠償問題 5.違建戶既得利益的處理

6.建商與地主對未來使用計畫無有共識 7.土地權利人過多,意願整合不易。

8.土地所有權人聯絡不到。

9.由於原訂用地變更或是權利人自行違規使用,更新後使用用途 與現況不符,影響權利人的權益。

10.權利人溝通協議之後又變卦。

11.開發籌碼未知。

權益分配內容之協商,在法定權利人及實施者間形成權益與利益衝 突,資訊不對等及信任度不足下,協商成本因時間而增加,提高推動過 程風險之變數;法定權利人在有限理性下的抉擇方案,受資訊來源的限 制易造成偏差,使法定權利人擴大分享都市更新獎勵的期待,或以不完 整資訊研判意願的選擇。

在與建築商協商過程因資訊不對稱的不對等,不信任及不合作的態 度左右溝通協商管道的建立,對權利分配內容成為委託實施者代為執行 更新事業前最主要的考量,在委託過程中對權利內容、價值認定及權利 變換價格認同的困難,成為建立委託關係最主要之阻礙。

1.權利內容認定困難

不論採何種方式分配,權屬內容及價值之認定,是參與者共同 認定最不易處理(表 4-33 及 4-38),產權內容不易處理之問題如下:

(1) 權屬關係之問題

A.土地與地上物權屬關係之問題5-11 B.地上物空間價值差異之問題5-12 C.畸零地之問題5-13

D.公同共有或未辦繼承權屬之問題5-14        

5-11 1.土地與地上之合法建築物或違章建築戶,分屬不同所有權人。2.土地與地上權分屬不

5-11 1.土地與地上之合法建築物或違章建築戶,分屬不同所有權人。2.土地與地上權分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