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5‐41
人社會責任之管道,詳述於配套措施中,對解決實施更新事業法定門檻 需藉公權力介入之問題,提出對策以玆參考。
(六) 自組更新會可行性問題之對策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自行組織更新團體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 機構為實施者實施該地區都市更新事業,不論法定權利人自行實施,或 委託實施面對實施過程所需資訊、資金及技術非個人能擔任,如本研究 第三章所述,委託代為執行是參與之必要選擇,對解決自組更新會問題 之對策如下:
1.建立代理人機制
交易成本來自法定權利人之委託行為,本研究將成本負擔分為 行使同意權前之委託,即「一般性事務代理」不含建築施工業務,
以及含建築施工之「特定性業務代理」,都市更新事業依此委託事項 性質分為以下不同性質之代理:.一般性事務委託及特定性事務委 託,內容詳述於本文第五章第三節建立不同性質之委託機制中。
2.公部門設置非營利組織
在社區進行更新事業時,公共事務之議題,需透過社區參與所 制訂的「公共」,將所有權人私人利益之集合行程公共之利益,個人 與團體間之互動關係會因此改變,參考本研究表 4-1 可知,由於法 定權利人普遍對更新法令之規範及建築法規之資訊不足,對應有之 權利行使也僅以分配者為限,法定權利人間因教育、經濟及個人需 求不一,產生對都市更新之疑惑從表 5-3 可知,資訊取得之管道不 一及詮釋能力不同造成疑惑及不信任,為解決自組更新會所需之資 訊及委託人信譽之資訊,透過由公部門設立之非營利組織之第三部 門,減少資訊不足及管道不足之問題,提供可靠之資訊成為法定權 利人選擇之依據,降低資訊不對等之疑惑及不信任,詳如執行面解 決開發過程時間冗長之對策中所述。
二、引導法定權利人參與意願執行面之對策
都市更新是都市再發展的計畫與機制,主要透過公、私部門與民眾之 互動才能成立,在這三個角色當中以公部門的創制、協調角色最為重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5‐42
因私部門多以商業利益為依歸,民眾或利益團體亦偏重特定範圍或個人考 慮(孫千智,2000:5-28;黃崑山,1996:21-22);公部門是法定權利人 權利之保障者、賦與者及審議者,透過更新計畫之審議賦與法定權利人之 各項法定權利及經濟權益,以公開、公平及公正之原則核定更新事業計畫 內容,監督實施者執行之成果,對法定權利人意願整合之工作交由實施者 溝通協調,依據法令規定於公聽會聽取意見及解釋法定權利人之各項疑 惑,法定權利人對公共事務認知產生對政策認知或執行上的差異,而造成 互動關係的障礙,以下就影響參與因素分析引導參與意願之執行面對策。
(一) 開發過程時間冗長之對策
造成都市更新事業開發過程時間冗長之原因有建築容積獎勵不確定 影響協議分配之時間、權利變換估定價無法成為分配之準則、權利價值 協商過程長、法定權利人需求不一、不願參與者協商耗時、非經濟因素 反對者之協商等因素,本研究提出以下對策:
1.滿足法定權利人基本需求
為解決影響協議分配時間之問題,了解法定權利人基本需求是 溝通協商之第一步,都市更新之意義在成就公共利益,為公共利益 需犧牲自我利益之可接受範圍,多數法定權利人之基本需求是關 鍵,能否滿足基本需求,從本文法制面對策中,詳細分析之。
2.防止暗盤交易
為解決權利變換估定價無法成為分配之準則,造成權利價值協 商過程長之對策,如何防止暗盤交易在協商分配過程中造成之不信 任及不公平在關係,在法制面對策中對實施者信譽問題提出防止暗 盤交易之方案,不再詳述之。
3.規範法定權利人參與估定價協商
為解決法定權利人需求對策之一,是建立參與估價之管道,規 範參與之規則,其理由及對策內容,詳述於法制面對解決權利變換 估定價格公信力之對策中,法令需規範參與之方式與時機,避免法 定權利人操控估價過程及結果,因參與是為法定權利人明白估定價 格之由來,使估定價非由實施者指定或估定後僅供參考之用,無法 成為權利分配之依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5‐43
4.公權力參與少數堅持者協商
不願參與者之對策,法定權利人與實施者皆期待由公權力解 決,而公權介入之困境在本章第一節,牽動法定權利人參與意願法 制面原因中已詳述之,其對策在法制面對策中亦述之,不再詳述之。
5.劃定更新地區後公部門建立教育法定權利人之機制
解決法定權利人取得資訊之對策,是建立教育法權利人社會責 任之管道,從劃定更新地區理由及應實施更新之責任成為參與動 機,建立教育管道引導參與是為以下之理由:
(1) 社會責任觀念之建立
現行制度對為何社區應實施都市更新無告知之義務,以實 質獎勵引導民間參與,各項獎勵是法定權利人不需付出任何代 價之「公共財」,在擁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參與在無需負擔社會 責任下,受人類有限理性及財產權保障下,經濟利益及個人需 求成為參與意願之主要訴求,個人考量成為左右更新成效之關 鍵,忽視都市更新對都市發展之社會責任,宣導都市更新社會 責任需由制度建立可靠之管道。
(2) 建立實施者信譽資訊管道
從都市更新事業工作事項之繁雜可知,須靠團體組織來執 行更新事業,不論是自組更新會成立更新公司、或由實施者代 為執行,都須設置執行長,統籌執行事項,在更新公司須設立 執行理事會之理事長,而一般實施者多為建築公司或建經公司 等公司組織,原設有代表人執行董事會之決議,此執行長是更 新事業推動成敗之關鍵人,法定權利人如何選擇可勝任者,是 否由權利人互推或由政府設定資格,在現行制度中未能加以規 範,法定權利人在有限理性抉擇及資訊不對等之限制下,對實 施者之信譽,不得不慎重,因為一切之風險將由法定權利人自 行承擔之,在詮釋能力及資訊之限制下,對實施者產生不同之 評價與信賴,造成彼此選擇實施者時不同立場與衝突。
6.公部門設置非營利組織(公益性)
為解決非經濟因素反對者協商之對策,是因為在社區為更新事 業進行參與時,必然以公共事務為目標議題,由於對議題公共性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5‐44
界定存在模糊性,致使參與者在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交界存在曖昧 關係,透過社區參與所制訂的「公共」,是否具有公共性,或凌越所 有權人私人利益之集合,個人與次級團體間或次級團體間之互動關 係會因此改變5-43,,形成多組的次級團體,在社區發展中產生之弱勢 團體,是否成為各公共利益團體間的犧牲者,或是參與社區更新事 務互動關係中決定性的少數關鍵者,牽動法定權利人間互動關係(如 本研究第三章第三節所述),藉由公部門設置非營利組織及委外機 制,成為諮詢機關、無實施者參與之更新地區計畫之執行、衝突協 商機構、解決錯誤資訊造成之堅持,故由公部門成立公益性非營利 組織作用如下:
(1) 無實施者願意參與更新地區之實施
公辦更新事業或代為徵求實施者、代為徵求一般事務代理 人(整合)。
(2) 成立委託代理機制之主管機關
監督公辦代為徵求之實施者、一般事務代理人及管理地主 委託一般事務之代理人。
(3) 為教育法定權利人參與之權利、社會責任及法定權利人資 訊答詢機關
(4) 法定權利人參與估價過程之監督執行機關
在推動更新過程中公開公平之溝通管道需靠都市更新制度規 範,公部門參與是減少資訊不對等之方法,從問卷表 5-3 法定權利 人對參與更新事業之疑惑可知,法定權利人一般對都市更新之資訊 不如實施者,對都市更新義務權利認知,影響對參與方式之選擇,
由公部門建立『非營利組織』可解決法定權利人各項疑惑,以及資 訊公正性之問題。
(二) 實施者信譽問題之對策
從都市更新事業工作事項之繁雜可知,須靠團體組織來執行更新事 業,不論是自組更新會成立更新公司、或由實施者代為執行,一般實施 者多為建築公司或建經公司等公司組織,法定權利人如何選擇可勝任 者,在現行制度中未規範「公開評審程序」之辦法,資格僅以依公司法
5-43 參考本研究註 3-3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5‐45
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實施者之信譽、權利、義務及罰責皆未規範 之,對實施者與公部門及法定權利人應負之義務,三者互動平台在無法 令規劃下,法定權利人在有限理性抉擇及資訊不對等之限制下,對實施 者之信譽,不得不慎重,因為一切之風險將由法定權利人自行承擔之,
在詮釋能力及資訊之限制下,對實施者產生不同之評價與信賴,造成彼 此選擇實施者時不同立場與衝突,建立實施者信譽資訊管道是引導法定 權利人參與必要措施。
實施者接受法定權利人委託執行更新事業,直接面對法定權利人意
實施者接受法定權利人委託執行更新事業,直接面對法定權利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