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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階段:政府主導時期(1947-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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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階段:政府主導時期(1947-1993)

以民國 66 年 2 月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都計處成立「都市更新科」為界,

分中央政府主導時期及地方政府主導時期。

(一) 中央政府主導時期(1947-1977)

此階段政府更新目的主要以工務建設解決居住問題為主,更新方式 以大量闢建交通或公共設施為由,拆除違建,或以改善興建市民住宅與 眷村為由,拆除違建與以重建,解決居住問題;(蔡孟芳,2005:17);

在這段以拆除違章建築來闢建交通或公共設施,並興建市民住宅和眷村 的時期,曾推動的都市更新計畫有「中華商場重建計畫」、「南機場清除 計畫」(簡稱南輕計畫)、「整建住宅興建計畫」、「華江舊市場改造計畫」、

「萬大計畫」、「巷清計畫」等,從施行內容來看,基本上都是以窳陋地 區的更新為名,或配合中心商業區的更新、或配合重大建設、道路闢建 和公共設施的興建;更新的成果除中華商場較特殊,為攤棚重建為住家 及商業店鋪外,其餘主要以整建住宅,以及道路、停車場、公園等實質 設施為主(周素卿,1999:18);促使整建住宅政策的因素,來至 1950 年代美國以經援及技術支援的方式,將福利國模式帶入貧民區,建議以 貧民自助建屋、增加違建居民就業機會與教育訓練、提供暫時性安置等 具社會福利意涵的配套方案,在台灣軍事國家和中央集權脈絡中,被簡 化為以實質空間為取向的政治方案;(蔡孟芳,2005:17)在都市計畫被 矮化、地方政府權力有限的政治結構中,都市更新和其他大型都市建設 計畫一樣,往往是中央政策考量的產物,而非為了回應真實的都市發展 課題的對策。(黃麗玲,蔡孟芳,2005:18)

台北市於民國 56 年改制為院轄市後,併入士林、北投、南港、內湖、

景美、木柵等區,都市發展漸往郊區擴張,建設重心多在中山、大安等 新市區,舊市區的發展與建設受到相當大的忽視,(周素卿,1999:16)

直至民國 61 年當時行政院長蔣經國先生指示下推動與實施「萬大計 畫」,將分布於台北市西南偶的萬華地區,進行十八項道路新建拓寬工 程,拆除違章建築物 2,609 間,配合國防部價撥南機場營地ㄧ萬八千坪 興建住宅,現地安置拆遷戶,完成高爾夫球場配合興闢青年公園,使原 來低矮的棚屋及眷舍轉變為高層國宅;(周素卿,1999:18)「萬大計畫」

是早期最具規模的整體性更新計畫,不論是在更新內容或實行主體,都 堪稱是台北市早期都市更新的縮影;更新內容主要是拆除違建、安置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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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戶、道路施工、整建房屋四大部分;在推動與實行,更是以行政院為 主導及軍方的充分配合下,由地方政府實行都市更新計畫;此計畫代表 台北市都市更新上的一個轉折點,促成台北市政府將國宅與違建兩個委 員會合併,於民國 64 年成立「國民住宅處」,自此大幅推展國宅建設。(曾 旭正,1993:158)

(二) 地方政府主導時期(1977-1993)

民國 62 年都市計畫法第二次修法,增列第六章「舊市區更新」專章,

賦予都市更新法定地位;第 67 條明定都市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依此台北市政府於民國 63 年成立都市計畫 處,並於民國 65 年發佈「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針對全市 135 處窳陋地區評選優先更新地區;而工務局都市計畫處於民國 66 年成立

「都市更新科」,從此,台北市在都市更新推動上,漸漸從中央主導轉為 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的角色,以「國民住宅處」和「都市計畫處(都市更 新科)」為推動的主體單位;在此期間為使辦理更新時能有較完備的法令 依據,ㄧ方面開始研擬都市更新相關的法規,另ㄧ方面開始對全市窳陋 地區進行全面性調查,劃定更新地區,推動過程依循都市計畫的手段來 達成,大多是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蕭惠珠,2003:3-2)

國宅處成立以後,台北市都市更新是國宅興建計畫當中的一部分,

仍舊是以更新違章建築與陳舊雜亂的房屋為主,其中除一些公共設施的 改建(如更新舊中央市場),或配合重大計畫所實施的更新(如配合中正 紀念堂興建的興隆里更新3-1),除興建國宅外,還有相當多部分是公有宿 舍及眷村改建為主,都市更新科配合國宅計畫、眷村改建3-2及公有宿舍 改建的廣義都市更新內容,真正都市更新的面積不若具都市更新意涵之 國宅興建之績效,由此可見台北市都市更新實質的重點及其真正的本 質;然而都市更新涉及的問題並非單一性質,機構與權屬分立造成日後

「都市更新科」在推動都市更新工作時,由於行政位階、事權及資源的 有限,以至相當缺乏績效。(周素卿,1999:19)更新地區內居民多屬弱 勢團體,在政府組主導下只能接受政策的規劃。

       

3-1 「1977 年 11 月 21 日公布實施「台北市平均地區基金設置辦法」,成立平均地權基金,

市政府於 1977-1979 年積極運用平均地權基金推動新隆里地區更新計畫及宮前地區整 體開發計畫。」-林佑璘,2003,「臺北市實施都市更新歷程及影響之研究」,私立中 國文化大學建築與都市計劃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3-3 頁。

3-2 1980 年為協助老舊眷村加速更新改建,中央公布實施「國軍老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 作業要點」,規定眷村土地得以 70%循收支並列方式完成預算程序,輔助眷戶購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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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基於本身需要,於民國 72 年 9 月 12 日頒布「台北市都 市更新實施辦法」,作為推動及施行的法令依據,此法為台灣地區第一個 地方單行之都市更新專法,此期間以政府為主體配合中長程計畫之考 量,完成柳鄉社區、八德路饒河街口附近地區、大龍段蘭州國中北段地 區、以及台北工專北側地區等四處的更新,此四處的更新土地公私有各 佔一半,且皆以區段徵收的重建方式來辦理更新,平均一個案子要花費 七至八億元,更新時程從三年半至七年半不等,在當時都市更新科二十 幾個人的人力下,歷經十年僅完成四個案子,總更新面積才四公頃左右,

完成新建的戶數(含住宅與商店)也僅約 450 餘戶。(周素卿,1999:22-23)

在推動過程中,以公權力強制取得所需土地,對市府財政支出造成相當 沉重之負擔,雖在都市計畫法 77、78 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實施都市計 畫所需經費來源可從:1.編列年度預算;2.工程受益費收入;3.土地增 值稅部分收入;4.私人捐款;5.上級政府之補助;6.其他辦理都市計畫 事業之盈餘;7.都市建設捐之收入;8.發行公債與土地債劵等。似乎籌 資管道很多,但實際上辦理都市更新所需之經費,大部分是靠市府編列 預算支應,少部分為中央政府補助,只有極小部分由更新地區原地主或 權利關係人負擔之(孫思俐,1987:22-23;陳宇捷,2001:32),參考 表 3-1;公權力介入更新事業,土地及地上物之取得以強制方式,權利 人的意願不是接受就是抗爭,溝通管道在法令規範中不足,造成政府承 擔成敗而未能有效溝通權利人之意願,毀譽參半成效不彰,嘗試鼓勵民 間辦理。

在政府以區段徵收方式推動都市更新期間,每年平均流出 7,413.2 萬元之資金,雖不致於造成嚴重之財政衝擊,仍將造成排擠效果(陳宇 捷,2001:32),引進私人及團體參與興辦之政策,成為減輕政府財政及 引進民間人力的重要方法;都市更新的目標從生活環境的改善,提升至 促進都市土業,但是施行成效仍然相當有限。

「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最重要是融入「民間參與」的精神,

規定更新地區之建設事業,得由私人或團體辦理;而為減少更新工作推 動時之阻力,規定對土地及地上物之取得除徵收或區段徵收外,得以協 議方式為之,此種作法對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權益,予以相當程度的尊重 與保障,但雙方對補償標準之認定無法達至一均衡點時,阻礙更新工作 之推展,未能有效吸引私人或團體積極投入更新工作,政府只能以區段 徵收為主要推動的方式。(陳威成,1997:3-15)造成民間無參與意願的

71.7-77.6

(6 年)

72.1-76.6

(4.5 年)

72.12-80.6

(7.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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