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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ti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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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為獲得以上好處法定權利人需考量如何參與,選擇可信賴之實施者代 為執行更新事業之各項事宜,以及整合多數權利人同意與分配之事宜;集 體利益的產生需藉由社區對公共利益的共識,而公共利益的認同在於個人 對社區環境實質改善、財產權的增值及社區互動關係的維繫等方面,認同 是一種意識的表示,對同一事物產生之價值觀,會因不同的需求產生不同 的表示行為,在溝通協商過程是繁瑣且不一的情況,成為牽動法定權利人 參與動機之原因,綜合問卷之影響因素,如表 5-2 將牽動參與意願分為法 制面及執行面分述緣由,探討引導參與之對策。

表 5-2 影響法定權利人參與意願因素分析表 比例

順序 法制面項目 人數

比例 執行面項目 人數 比例 1 權利價值分配之公平性 56.9 開發過程時間冗長 69.6

2 對少數堅持公權力之處理 55.7 實施者之信譽 56.9

3 權利變換估定之價格 49.4 一樓價值認定之問題 41.8

4 更新單元內產權複雜性 39.2 共有產權之互相牽制 40.5

5 實施法定門檻 31.6 更新範圍法定權利人之共識 32.9

6 自組更新會之可行性 6.3 更新後原位置價值流失 32.9

7 X 不知該如何選擇實施者 30.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影響參與意願法制面因素

都市更新事業是由法定權利人及實施者透過法定程序共同參與之,法 令規範由實施者實施更新事業核准事項,更新範圍劃定、同意門檻整合及 更新計畫之擬定、申請與執行,實施者依條例係指實施更新事業之機關、

機構或團體,但條例中未規範實施者資格、信譽、義務及權利,法定權利 人在選擇實施者需蒐集資訊,在有限資訊及理性下,彼此互動是靠認同及 信賴關係之建立,但牽動法定權利人參與意願受法制規範影響,這些影響 素之緣由,可由本研究圖 5-2 分析之。

(一) 權利價值分配之公平性

在整合法定權利人意願過程,權利價值分配是參與意願之關鍵,改 變現況付出代價或實質受益,整體利益之分配如何公平,實施者執行分 配是否公開、公正及公平,一直是都市更新之困境,不論是由政府主導 或由民間參與,權利價值之認定與分配至今無法有一公正分配原則,雖 政府透過估價制度採「權利變換」措施,依然無法取信於法定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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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法定權利人在參與意願最在乎〝權利價值分配之公平性〞及基本需求之 滿足,實施者與法定權利人在權利價值之認定立場不同,面對整體法定 權利人不同之價值觀及需求,實施者在分配權利內容需考量成本與利 潤,分配權利價值很難一致性,權利價值分配公平非不行而是不能。

   

  圖 5-2 影響參與意願法制面因素分析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影響參與意願法制面因素

1.規範劃設應實施更新程序之參與管道 2.規範實施者資格及實施者資訊之管道 容積獎勵之不確定二、權利變換估定價格之公信力三、實施者信少數堅持代價認知與需求不一 保障私人財產二、政府立場只能被動

權利價值分配之公平性 保障私人財產二、政府立場只能被動 不同登記制度二、共有產權互相牽制 對堅持不參與者有規範無執行 法令有規範卻無輔導

對少數堅持公權力處理 權利變換估定之價格 更新單元內產權複雜性 實施法定門檻 自組更新會之可行信性 影 響 因 素

滿足法權利人基本需二、參與估價之協商三、防止暗盤交易共同負擔之協商 社會責任之規範及教育 估價過程之參 利價值轉二、利益衝突協商機構 建立教育法定權利人社會責任管道 立代理人二、公部門設置非營利組織 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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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少數堅持公權力之處理

更新事業將單元劃定後,法定權利人之權利如前所述視為一整體缺 一不可,雖法定程序採多數決議,對少數不願參與者規範處理原則,直 至目前公部門多以協商代替強制執行,使更新事業雖經核准而無法執行 之困境,法定權利人提出同意參與卻無法執行之質疑,面對財產權受憲 法之保障,非經法定程序及為公共之利益盡量避免強制徵收,實施者在 整合法定權利人意願需有公權力之支持,但在執行立場畏懼被冠上「官 商勾結」、「圖利他人」或「利益輸送」之名,互動關係中作為保守與僵 硬,因立場、目標與策略不同於法定權利人及實施者,對少數堅持者之 處理在無法令規範法定權利人應盡之權利與義務前,以公權力介入在法 制立場不足,但公權力處理是影響參與意願法制面最主要之原因。

(三) 權利變換估定之價格

我國權利變換有傳統合建分屋的意味,以更新前產權比例方式分配 更新後之不動產權利,都市更新為土地開發的一種方式屬特殊發展條件 與ㄧ般合建不同,事業開發計畫為取得相關權利人的共識,往往需要耗 費較多的成本,這些為取得共識所付出之成本稱為「交易成本」5-27,此 交易成本導致更新地區與周圍地區房價產生差異,亦使推動更新事業過 程交易產生不確定因素;事業開發計畫的首要步驟就是整合土地,而整 合成功與否最主要的關鍵在於地主與開發建商的協商技巧,以及地主具 有的市場力量。無論每一個地主所擁有的土地規模是大或小,地主擁有 危及開發計畫的市場力量(楊艾嘉,2004:2-13)。

更新計畫實施過程中,最亟需待解決的就是計畫擬定前的協商階 段,因為必須先解決權屬問題才能進行後續之更新工作,而影響此階段 的主要力量是「地主的市場力量」,因為地主的投機、有限理性、建商與 地主間的資訊不對稱、交易氣氛的詭譎等,都將使交易過程(協商過程) 變得更不易進行而增加投入成本,交易成本依據協商過程之付出,既無 一定標準亦不列入權利變換之共同負擔,估價制度僅就財產權價值比例 轉換,如本研究 3-31 頁至 3-34 頁所述,估定之價格既不能被認同,無 法成為實際分配依據。

在計畫擬定期間有一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特有的部分(即容積獎 勵及容積移轉),開發者必須與政府商討容積獎勵額度的給定,容積獎勵        

5-27 參考本研究註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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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商而言亦是一種開發誘因與利潤,權利變換制度對獎勵值及移轉值 之估定與分配未明確規範,法定權利人雖資訊不足卻擁有市場力量在乎 權益之轉換,與實施者在乎之利潤及時效之立場產生對立,權利變換估 定價格對實施者是提供法定程序之需,無法成為實際分配之依據,造成 法定權利人與實施者對估定價格認知之差異。

(四) 更新單元內產權複雜性

都市更新涉及居民權益之重整,對居民財產所有權及生活環境產生 極大衝擊,社區居民對權利價值觀之不同,引發居民內部之衝突,若貿 然以強制手段實行更新取得土地及地上物,造成更大的反抗,權利關係 之整合從都市更新事業政府主導時期,至今依然是最不易解決之問題,

更新地區權利人間因權屬關聯而產生之問題,就如第三章因時間長久、

地上物空間價值、畸零地、公同共有、長期占有、假扣押、假處分、查 封、代管、地上權、地役權、典權及抵押權等所有權以外之權屬,造成 產權之複雜性,除此以外,尚有因登記制度變遷造成權屬與實際使用狀 況不符之複雜性5-28,實施者在整合法定權利人意願時最無可奈何之處,

參考表 4-41 及表 4-46,更新地區產權複雜是影響實施者參與意願之最 大原因,因為權屬內容是更新後價值分配之依據,影響權屬分配之公平 性,牽動法定權利人參與意願原因之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