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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都市更新推動法制面之困境

都市更新事業是依據法規執行更新地區空間及產權重新之配置,在條 例中對實施者、更新事業計畫擬定之法定程序、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及報 核要件、實施方式同意比例、權利價值分配與共同負擔、合法建築物及其 他權利之處理、以及建築容積獎勵與稅賦減免等措施之規範。法令規範法 定權利人在是都市更新事業實計畫同意權者,法定權利人行使同意權與實 施者交換新財產權。故都市更新事業在推動過程中隱藏各項交易成本,在 財產權交換過程,經濟利益奠定法定權利人之角色;在有限資訊與理性下,

法定權利人參與意願會受到何種因素的影響,以下從法定權利人在更新事 業中法定及經濟地位,瞭解法定權利人擁有的權利及角色,分析法定權利 人選擇行使權利之行為對更新事業推動造成之困擾。

一、更新事業法定權利人之法定地位

都市更新事業是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更新地區 之劃設除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為 避免發生重大災害及配合中央或地方重大建設外,對都市窳陋、非防火、

年代久遠、排列不良、道路彎曲狹小、環境惡劣等,不符公共安全、公共 交通、公共衛生及都市機能等地區之建築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依規定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對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 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都市計劃中有關細部計畫之程序辦理;

主管機關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時,依更新地區特性及需求,得於計畫內容中 明訂更新地區內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作為民眾辦理都市更新事業申請門檻 依據。

台北市政府依地方自治法訂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市政府為 辦理都市更新之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執行機關,指定或自 行劃定之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 或實施者,為都市更新事業之參與者,依據中央法規之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辦法,以及地方政府依法制定之自治條例,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一) 法定權利種類及內容

依法赋予法定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權利種類(表 3-2)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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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前,應對每宗土地 及建築物使用性質、強度、權屬、人口組織、公共設施地、區環境 及居民意願等,進行詳細調查,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敘明結果,

並在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 意見;對實施更新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 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而言,參與更新事業 與實施更新事業之主體,是以其財產權之處分及收益為標的,參與 是權利也是義務。

2.都市更新事業的同意人

都市更新事業報核時,依法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 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及面積均超過二分之ㄧ同 意;依法優先劃定之更新地區須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人數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三人數及三分之二面積所有 人之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採多數決方式(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

辦理報核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面 積均超過十分之八同意。

不論是由劃定之更新地區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為實施者,或委託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實施 者,皆需更新地區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法定人 數及面積之同意,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的同意人。

3.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權人

經劃定實施更新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 管機關劃定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自行組 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都市更新事業,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需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 為原則,或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為實施者實施之。

4.都市更新事業之投資人

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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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人獲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 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或 權利金;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除以其權利參與都市 更新事業外,經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規定自行實 施都市更新事業組織更新團體,或在實施者為以經營都市更新事業 為業而公開招募股份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地 上權人應為發起人,且其持有股份不得低於該新設公司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三十,成為都市更新事業之投資人。

5.都市更新事業之委託人

都市更新事業委託實施之方式,係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主動實施,由所有權人自組「都市更新會」進行其他所有權人意 見之整合,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專業機構(指建商或開發公司)實 施,透過公開公正方式評選最有能力的公司團體執行更新事業,委 託對象評選之過程由法定權利人主導。

6.更新事業受託人

都市更新事業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主動實施,逾七人 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 組織更新團體,由所有權人自組「都市更新會」進行其他所有權人 意見之整合,都市更新會執行更新事業,依法令規定需經五分之三 人數及三分之二面積所有人之同意,取得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之同意及意見之整合。

7.都市更新之發起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或第十ㄧ條規定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 業。

(二) 法定權利人權利之行使

更新地區多位於已發展之舊市區,由於發展較早,區域內的產權經 年代久遠產生權屬之複雜性,在整合更新地區權利關係時,不是權利人 分散各地或早已不知去向,更因權屬利益分配問題遲未辦理分割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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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造成更新工作時程延宕,或藉機提高權利價值及採取不合作態度,

對推動都市更新造成阻礙;在整合權利人的權屬關係中,法定權利人擁 有之各種權利,不論權屬持有範圍大小,法定地位一律平等,是權利人 個人或小團體間之關係的衝突矛盾來源。

然而都市更新事業推動依據法令規範下法定權利人是當然參與者,

行使法律賦予所有權人之各項權利,在更新事業實施必須取得多數甚至 全數之法定權利人同意;欲探討影響法定權利人參與更新事業意願前,

應先知其可行使之權利種類,在財產權受憲法保障下如何兼顧公共利益 及人民財產權保障之調和,法定權利人受有限理性之限制下選擇行使何 種權利,即參與角色之選擇,因資訊之來源及詮釋資訊能力之不同,造 成法定權利人各有不同立場之選擇(如表 3-3 所列),依法可選擇參與之 角色如下:

表 3-3 各種法定權利的行使

權 利 種 類 權 利 內 容 行 使 模 式 更新事業權利人 參與、同意、發起 不可取代,必須參與 更 新 事 業 開 發 權 的

同意人 同意、委託 法定權利授權 更新事業實施權人 執行、監督 自組團體 更新事業投資人 更新公司發起人及股

份參與權-更 52 條

由 所 有 權 及 地 上 權 人 發 起、募股

更新事業委託人 委託 委託實施者、委託專業團 體或機構

更新事業受託人 組織更新團體 逾七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同意

都市更新發起人 發起 主動參與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參考表 3-2

1.發起人角色

法定權利人主動發起都市更新事業的開發,除個人對公共事務 的關心與服務熱誠外,都市更新政策的熟悉及執行更新事業的程序 資金與技術,是發起更新事業者必備之條件,在已劃設更新地區之 法定權利人,多屬早期都市發展地區,深受傳統文化之影響,經濟 能力、知識來源及詮釋資訊觀念能否擔負執行更新事業繁雜的各種 事物,在公部門尚未提出完整教育法定權利人自行組織,以及執行 更新事業的配套措施前,既使有心投入社區更新,礙於更新事業非 單獨或有資金即能自行處理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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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託人角色

經劃定實施更新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 管機關劃定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法令 規定可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都市更新事業,逾七位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自組更新團體,法定權利人可為其他法定 權利人委託成為執行更新事業之更新團體,依據民國 88 年 3 月 31 日訂定「都市更新團體設置管理及解散辦法」辦理之;接受其他法

經劃定實施更新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 管機關劃定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法令 規定可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都市更新事業,逾七位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自組更新團體,法定權利人可為其他法定 權利人委託成為執行更新事業之更新團體,依據民國 88 年 3 月 31 日訂定「都市更新團體設置管理及解散辦法」辦理之;接受其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