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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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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2‐26 趙文銘
2005
論 我 國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之 法 制 及 實 務 問 題 - 以 權 利 變 換 為 中心
1.都市更新條例第 25-1 條之適用性
2.都市更新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而言,是何以都市更新條 例協議更新多數決之最低成數竟高於土地法、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規定,依照不同之法律規定,竟得不同之 結果,增添少數謀圖鉅額分子要脅之機。
3.更新事業計畫採多數決方式辦理報核者,對於不願參與 協議合建之土地或合法建物,依更新條例第 25-1 條辦 理,得由實施者委託 3 家以上鑑價機構查估評定價值 後,強制價購其產權或提存於法院。另權利關係人對 補償價格有異議者,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規定,
申請調處處理之。實施者依規定價購或提存應補償之 金額後,其申請建築執照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 34 條之 規定,得以實施者之名義為之,免檢附土地、建物及 他項權利證明文件;減少法規間之衝突及投機心態之 產生,使公益得以確保,實有修法與土地法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等規定相同最低成數之必要!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六) 小 結
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規範參與之遊戲規則,提供法定權利人、實施者、
公部門、更新從業人等推動更新事業程序及實施之依據,在人類有限理 性下,法定權利人及參與者(指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更新從業者及 公部門)如何選擇對自利極大方案參與更新事業之課題,本研究從訪談 問卷法定權利人及參與者對課題認知之差異進行分析,就以上文獻所提 列之課題,提供本研究訪談問卷之參考,以不同立場相同課題之問卷內 容,分別從法制面及執行面向之課題進行問卷訪談及分析,藉由問卷調 查結果分析影響參與意願之緣由,成為引導參與意願分析之基礎。
問卷調查表分為法定權利人及參與者(指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
更新從業者及公部門)兩種內容,其中以參與都市更新的好處及影響法 定權利人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意願原因之相同課題,分析法定權利人與參 與者認知之差異;並針對法定權利人會選擇以何種角色參與都市更新事 業及對都市更新的疑慮之課題,進行都市更新實例範圍法定權利人問卷 訪談;另以實施都市更新過程困難之課題,進行參與者(指都市更新事 業之實施者、更新從業者及公部門)之書面或親訪,將問卷調查結果依
「問卷調查分析法」交叉比對,探討影響參與意願之關鍵課題,針對主 要課題提出對策,建立引導法定權利人參與意願之配套措施,達到本研 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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