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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徑路
一‧研究方法:
「文體(style)」與「文類(genre)」二詞在指涉在理論意義上,其實各有偏 重1,在文學理論的後設研究,或者批評活動之中,兩者概念之異同當然大可爭 議,而眼前學術界就此議題,也已有一連串的相關成果2。唯本文的重點原來並 不在此,更何況無論把作品稱為「文體」或「文類」,在實際文學篇章的創作及 分類的進行之時,都無妨礙3,正如顏崑陽所指出:古人在選文或評文時,經常
1 按 style 一詞,則翻譯上可為風格、文體、體裁、語體。而 genre 可譯為文類、文體、體裁、樣 式、類型、體式、風格、文類學。參見陳軍:《文類研究》(江蘇:揚州大學文藝學博士論文,2007 年 4 月),頁 30。可見兩名詞在意義上即便有所不同,卻也有相通之處,然則必須視語境,才能 較為清楚知道該詞彙的指涉。
2關於「文體」與「文類」之爭辨,徐復觀〈文心雕龍的文體論〉,普遍被認為是此一議題研究之 濫觴,其說也在學界極具影響力。概論徐氏看法,以為歷來人們多將「文類」與「文體」觀念混 淆,諸如「頌讚」、「祝盟」、「誄碑」等等,其實只是因文章題材、性質或用途等等客觀依據之不 同而劃分的「文類」,而「文體」所指是整體作品的藝術形象性而言,藝術形象的顯現必不離創 作主體,所以是帶有主觀審美意義的名詞。參見徐復觀:《中國文學論集》(台北:臺灣學生書局,
民國 74 年 1 月,6 版),頁 1~83。後來賴麗蓉《從思維形式探討六朝文體論》(台北:臺灣師範 大學國文所碩論,民國 76 年 5 月)、賴欣陽《魏晉六朝文體觀念》(桃園:中央大學中文所碩論,
民國 84 年 6 月),也大抵承徐氏之說;要之,認為歷來「文體」之所以意義分歧,就在於它可以 作為分析語言,亦可作為象徵語言而被使用,如此一來,前者較具有客觀的類別之意義,如詩、
賦、奏、議之名(郭案:此通於徐氏「文類」之說),後者則富含主觀的審美之體悟,如「建安 體」、「徐庾體」之名(郭案:此通於徐氏復觀「文體」之說)。但此一研究脈絡,卻也另有反動。
龔鵬程〈《文心雕龍》的文體論〉,就大力批判徐復觀以來將「文體」與「文類」分別的看法。龔 氏認為所謂「文體」本來就是指語言文字的形式結構而言,而主體的情志思想自收束其中,並非 針對主體而論,不同文體可以收束、規範不同的情思及表現方式,那麼這種知識是可以客觀化成 為「類」的。因此,徐氏從主體情志言面「文體」,從客觀題材面言「文類」,根本就是強分且錯 誤的。參見氏著:〈《文心雕龍》的文體論〉,《文學批評的視野》(台北:大安出版社,1998 年 4 月,初版),頁 1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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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依體分類」(主要為選文家的工作)與「循類辨體」(主要為文論家的工作)
這兩種雙向互用的行為;既然「文體」與「文類」實際上往往相即不離,那麼本 文行文之時,即多用「體類」一詞,以兼該「文體」與「文類」之意義4,以避 免陷入「文體」、「文類」名稱的糾葛之中。
3 「文體」與「文類」指涉究竟為何的爭議,到了顏崑陽〈論《文心雕龍》「辯證性的文體觀念 架構」〉一文,出現了頗為圓融的說法。顏氏以為「文體」其實並非單純只是一抽象邏輯的概念,
而且是主體情性與客觀形式規範的辯證融合之空間架構,徐氏主要把握主體情性立說,龔氏則反 以客體規範論文,故各得一偏。實則文體在發展上可分為「創造階段」與「規範階段」,前者是 文體尚未被全面反省而予以規定的階段,後者是文體已被全面反省並予以規定後的階段;文體客 觀的規範力於前者為輕,後者為重。又這兩階斷實際上難以斷然劃開,而是一種積漸而變的過程。
參見氏著:〈論《文心雕龍》「辯證性的文體觀念架構」〉,《六朝文學觀念論叢》(台北:正中書局,
民國 82 年 2 月,臺初版),頁 94~187。顏氏之說既能兼顧主體情性與客體規範,又對文體發展脈 絡提出歷史性的說明,因此較顯周全縝密。總之,「文體」與「文類」本非對立,而是可以相容 攝的概念,但前者之指涉偏重作品的主體情感與整體性的審美風格而言,較具有美學的意涵;後 者則著眼於構成作品的客觀因素而言,偏重於理性的認識。關於這點張雙英之說可為補充,張氏 以為「文體」的分類標準常包括了文學作品的「形式」和「風格」,而這裡的「風格」,則包含了 作品的「語言風格」和創作者的「個人風格」在內;但我們現代的「文類」,則多以文學作品的
「形式」為主──它比較偏重客觀性的標準,同時多不包含作者的「個人風格」在內。參見氏著:
《文學概論》(台北:文史哲出版社,2004 年 3 月,初版),頁 106。
4 顏崑陽指出:文「體」有文學作品之「物身」、「形構」、「樣態」三義;然則「文體」一詞,
或指作品自身、作品形構(包含「體製」、「體裁」)、作品樣態(包含「體貌」、「體式」、「體格」),
「文類」則是「諸多具有『相似性』的文章群」。以古代中國而言,文章所以成「類」,並非在邏 輯上先「設準立名」後再進行分類操作,而是在社會實踐的場域中,隨「用」而為眾所「同趨共 識」,於是此「類」的概念遂而行塑完成;又某一文章群所以成「類」的標準,可能在於諸作品 之間相似的「形構」、「樣態」,然則此由文之「體」的特徵而概括形成文之「類」的概念,即意 謂「文類」與「文體」兩者在概念內涵上有所重疊,此時「文類」亦具有「文體」的意義;否則 也可能某一文章群所以成「類」的標準,並不在於諸作品間相似的「形構」、「樣態」,而在於彼 此間極具客觀性的「題材」,則「文類」概念的形成,與「文體」本身無關,此時則「文類」並 無「文體」的意義。至於所謂「體類」,切確的說即是以「文體」為標準區分的「文類」;「體類」
一詞雖具有「體」的內涵概念,但它所指涉之「標的對象」卻是「類」,亦即具有相似之「體」
的那一「類」文章群而不是「體」自身。相關說明,參見氏著:〈論「文體」與「文類」的涵意 及其關係〉,《清華中文學報》第 1 期(民國 96 年 9 月),頁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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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則,文學體類的觀念形成,必不可能是抽象預設的,而是在文學發展中,
人們依據彼此共時性或歷時性相承影響而來的創作經驗,遂將本來各殊、分散的 作品,逐漸凝聚然後概括歸納,始有文學體類的相關知識可言5。那麼所謂文體 辨類此一活動,要之就在於觀察文學體類特點差異,以明了彼此之間的分界。大 陸學者陶東風分析文學體類與其演變時,就認為任何一種體類,必然都包含一組 相應的規範,並且:
這些規範中各有輕重,其中只有一兩個是處於核心地位具支配作用,另一 些則為從屬地位。
又指出:
支配性規範的移位因而就成了我們把握文類演變的有效途徑,同時也可以 幫助我們確定文類的突變與漸變的區別。文類的突變即文類的支配性文體 規範的移位,並因此而導致整個就有文類規範系統的變形或解體,形成一 種新的支配性規範。支配性文體規範的形成,確立是一種新的文類正式產 生的標誌。6
「支配性規範」可謂為一文學體類的諸多特徵之中,最為重要者;而「支配性規 範」可能體現於所屬體類作品的內容旨趣,也可能呈現於體製或題材之上,必須 經由際作品的歸納與觀察,才能被提出而成為抽象概念。要之,經由「支配性規 範」的觀察,我們可察見該體類的特色,並斷定與其他體類的分界,一旦其「支 配性規範」發生轉變,也就意謂此一體類在本質上的轉化。
但「雜文」的特殊性在於,範圍所及體類眾多,絕非一種,那麼上述固能作 為我們觀察其範圍內,各別體類形成與其特徵的方法,但單就此一方法而言,並 不能裨益我們察知各種不同體類,之所以共同進入「雜文」之域的原因。何況《文 心雕龍》與《文苑英華》「雜文」中對象的呈現方式,也不相同;既然如此,面 對彼此之「雜文」,所將採取的分析策略也不盡相同。前者為文論,對於各種體 類的典範之作、特徵、形成與評價,及「雜文」範圍劃定的原則,有著較為清楚
5 文學創作活動,在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必會出現大量作品並累積了相關的創作經驗,於是各種 關於文學創作的研究才可能興起,此即為文學批評。文體的劃分與討論,當然也算是文學批評的 面向之一。相關說明,參見褚斌杰:《中國古代文體概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年 8 月,初版),頁 14。
6 兩段引文參見陶東風:《文體演變及其文化意味》(雲南:雲南人民出版社,1999 年 7 月,出版),
頁 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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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釋;後者為文集,除在「雜文」類目下收編、羅列各篇作品,再予以次子目 的編排外,已無更多詮釋。
那麼對於《文心雕龍》「雜文」,我們可逕就劉勰提及的體類,逐一檢視個別 體類的特徵、演變過程,並理解設立「雜文」的用意;至於《文苑英華》「雜文」,
不僅篇章繁多,底下所分亦非按照體類,但我們仍可將篇章按照體類,予以歸納 並區分,再嘗試分析此一體類的由來,而分析主要以明人文論為依據。換言之,
存在於《文苑英華》「雜文」的諸多體類,雖其特性、流變,在集中缺乏說明,
但並不妨礙它們在文學史上,確實為一種體類對象的事實。又經由實際作品的觀 察,以及文論資料的後設說明,發現諸多體類在性質上,不乏具有相似者。職是,
我們提出「賦體雜文」、「箴體雜文」、「論體雜文」、「記體雜文」等更為後設的名 稱,指涉各種與「賦」、「箴」、「論」、「記」等體類近似或同質,但不以之為名的 各種體類。按照上述陶東風所言,可謂「賦」/「賦體雜文」;「箴」/「箴體雜文」;
「論」/「論體雜文」;「記」/「記體雜文」,前後體類之間的「支配性規範」,未 嘗出現巨大變動,才會導致彼此在性質上的近似或雷同。然則,一來我們必須關
「論」/「論體雜文」;「記」/「記體雜文」,前後體類之間的「支配性規範」,未 嘗出現巨大變動,才會導致彼此在性質上的近似或雷同。然則,一來我們必須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