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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體類,有所交代。
三. 〈雜文〉與〈書記〉的關係:
〈書記〉為《文心雕龍》文體論最末篇,劉勰於此篇開宗明義云:
大舜云:「書用識哉!」所以記時事也。蓋聖賢言辭,總為之書,書之為 體,主言者也。揚雄曰:「言,心聲也;書,心畫也。」聲畫形,君子小 人見矣。故書者,舒也。舒布其言,陳之簡牘。取象於夬,貴在明決而已。
(頁 483)
借用大舜與揚雄(53BC~18AD)之言,說明所謂的「書」就是作者心志的舒展朗現,
辭、意必須要求顯明切要。進一步說,「書」泛指各種書信尺牘,所舉名篇包含 司馬遷(?)〈報任安書〉、楊惲(?~56BC)〈報孫會宗書〉、揚雄〈答劉歆書〉、嵇康 (224~263)〈與山濤絕交書〉等等。此外,劉勰又言至東漢以後,出現所謂「牋」、
「記」:
迄至後漢,稍有名品,公府奏記,而郡將奏牋。記之言志,進己志也。牋 者表也,表識其情也。崔寔奏記於公府,則崇讓之德音矣;黃香奏牋於江 夏,亦肅恭之遺式矣。(頁 484)
可見「書」並不只有私人之間的信件尺牘,也包含了用於官署的「牋」、「記」, 文中崔寔(?)與黃香(?~106?)之作已經亡佚不見,但看來「牋」、「記」
本質上並無太大差別,皆為書信,且都在訴說情志,唯申訴的對象不同,所以別 為兩名。既然如此,所以劉勰又統而言之:
原牋記之為式,既上窺乎表,亦下睨乎書,使敬而不懾,簡而無傲,清美 以惠其才,彪蔚以文其響,蓋牋記之分也。
兩者介於「表」、「書」之間,其亦表達敬意,但辭氣不如「表」那般惶恐謹慎,
且情感顯明、文辭要約,但辭氣又不似「書」那般縱意揮灑30;總之,情感真誠 適切,文辭清麗動人,即是「牋」、「記」之體要31。
30 范文瀾注云:「敬而不懾,所以殊於表(表有誠惶誠恐,死罪死罪之語);簡而無傲,所以殊 於書(上文云書體在盡言,宜條暢以任氣,則有類乎傲也)。」頗能有助理解劉勰此處文意。參 見氏著:《文心雕龍注》(台北:台灣開明書店,民國 82 年 5 月,臺 17 版)卷五,頁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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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記」的範圍甚為廣大,不只書信之類而已,劉勰緊接著又說:
夫書記廣大,衣被事體,筆劄雜名,古今多品。是以總領黎庶,則有譜、
籍、簿、錄;醫歷星筮,則有方、術、占、式;申憲述兵,則有律、令、
法、制;朝市徵信,則有符、契、券、疏;百官詢事,則有關、刺、解、
牒;萬民達志,則有狀、列、辭、諺。並述理於心,著言於翰,雖藝文之 末品,而政事之先務也。(頁 484)
據此,譜、籍、簿、錄、方、術、占、式、律、令、法、制、符、契、券、疏、
關、刺、解、牒、狀、列、辭、諺這廿四種事關民生、醫術、占卜、法律等等文 書形式的記錄,雖事關文字書寫,但其實只講實用功能,甚乏文采美感可言,故 劉勰稱之為「藝文之末品」、「政事之先務」,卻都包含在「書記」之內。細言之:
譜者,普也。注序世統,事資周普,鄭氏譜《詩》,蓋取乎此。籍者,借 也。歲借民力,條之於版,《春秋》司籍,即其事也。簿者,圃也。草木 區別,文書類聚,張湯、李廣,為吏所簿,別情偽也。錄者,領也。古史
《世本》,編以簡策,領其名數,故曰錄也。(頁 485)
「譜」用於標明世係統緒,明其先後,如鄭玄(127~200)作〈詩譜〉之類。「籍」
用於統計並列整戶口,便於派遣民力之用。「簿」泛指各種分類的文書資料,《漢 書》即載官吏以「簿」對質張湯、李廣之事。「錄」,為總括之意,故總括其事則 稱之,如古代流傳的《世本》,即總錄黃帝以來帝王、諸侯與卿大夫諡號之書32。 又:
方者,隅也。醫藥攻病,各有所主,專精一隅,故藥術稱方。術者,路也。
算曆極數,見路乃明,《九章》積微,故稱為術,淮南《萬畢》,皆其類也。
占者,覘也。星辰飛伏,伺候乃見,登觀書雲,故曰占也。式者,則也。
陰陽盈虛,五行消息,變雖不常,而稽之有則也。(頁 485)
「方」即「藥方」用於療病。「術」則載明一專門技術,如《算術九章》、《淮南 萬畢術》之類。「占」為占卜之文書資料,內容於星辰風雲之變化有關。「式」記
31 劉勰是第一位對書信文體做出批評的理論家,書信雖然題材廣泛,與論、議等文體可以相涉,
但其個性就在於:「辭若對面,盡言心聲。」相關說明,參見張思齊:《六朝散文比較研究》(台 北:文津出版有限公司,1997 年 12 月,1 版),頁 102。
32 以上說明,參考詹鍈:《文心雕龍義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 12 月,初版),頁 94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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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關天地陰陽變化的法則33。又:
律者,中也。黃鐘調起,五音以正。法律馭民,八刑克平,以律為名,取 中正也。令者,命也。出命申禁,有若自天,管仲下命如流水,使民從也。
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也。制者,裁也。上行於下,
如匠之制器也。(頁 485)
「律」指記載各種規律之文書,包含音樂與政治。「令」即上位者指揮民眾的號 令。「法」特指作戰用兵之法則。「制」泛指上位者頒佈的各種制度辦法34。又:
符者,孚也。徵召防偽,事資中孚。三代玉瑞,漢世金竹,末代從省,易 以書翰矣。契者,結也。上古純質,結繩執契;今羌胡徵數,負販記緡,
其遺風歟!券者,束也。明白約束,以備情偽,字形半分,故周稱判書。
古有鐵券,以堅信誓。王褒〈髯奴〉,則券之楷也。疏者,布也。布置物 類,撮題近意,故小券短書,號為疏也。(頁 486)
「符」泛指各種憑證,自古代有之,至今多以書面形式呈現。「契」泛稱各種標 數目或事物的記號,今亦多以文字書寫記錄。「券」為兩方約定、承諾的證明,
避免反悔欺詐,亦以文字書寫記錄,如王褒(?)〈僮約〉一文。「疏」即條列事物,
概要說明諸事物主旨35。又:
關者,閉也。出入由門,關閉當審;庶務在政,通塞應詳。《韓非》云:「孫 亶回聖相也,而關於州部。」蓋謂此也。刺者,達也。詩人諷刺,《周禮》
三刺,事敘相達,若針之通結矣。解者,釋也。解釋結滯,徵事以對也。
牒者,葉也。短簡編牒,如葉在枝,溫舒截蒲,即其事也。議政未定,故 短牒咨謀。牒之尤密,謂之為籤。籤者,纖密者也。(頁 486)
「關」是通關時的法律許可證明,其審核是極為基礎且重要的政務事項。「刺」
則是探詢事務的公文,轉為謁人的名帖。「解」則是舉出事例,以釋說疑難問題。
33以上說明,參考詹鍈《文心雕龍義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 12 月,初版),頁 948
~951。
34以上說明,參考詹鍈《文心雕龍義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 12 月,初版),頁 951
~954。
35以上說明,參考詹鍈《文心雕龍義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 12 月,初版),頁 955
~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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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牒」是指篇幅短小、概論事要的筆札,所論若稍微縝密,則稱為「纖」36。 狀者,貌也。體貌本原,取其事實,先賢表謚,並有行狀,狀之大者也。
列者,陳也。陳列事情,昭然可見也。辭者,舌端之文,通己於人。子產 有辭,諸侯所賴,不可已也。諺者,直語也。喪言亦不及文,故弔亦稱諺,
廛路淺言,有實無華。(頁 486~487)
「狀」用於記寫人、事,所以又有「行狀」,追述亡者言行舉止,以供作誄定諡 之用。「列」,用於列舉事項,並予以說明。「辭」泛指口說言詞,用於溝通人我。
「諺」則是坊間俚俗的質樸辭語37。
然則〈書記〉所論及的體類亦甚為紛雜,其中包含了必須講究美感者(「記」、
「牋」),或者僅有實用功能但欠缺藝術價值者(如上引所列二十四種)。這種涵 該體類博雜,又範圍寬泛的特性,與〈雜文〉一致;關於這點前賢其實已有注意,
如紀昀(1724~1805)曾於此處眉批云:
此種皆係雜文,緣第十四先列雜文,不能更標此目,故附之〈書記〉之末,
以備其目。然與書記頗不倫,未免失之牽合。38
紀昀認為此二十四品根本就應該歸入〈雜文〉,但因為劉勰撰述時篇次安排的失 當,所以只好繫於〈書記〉來談。先不論紀氏指責是否公允,但紀氏判斷二十四 品應當屬於「雜文」的範圍,可能原因有二:其一在於這些都如同〈雜文〉篇末 所列十六種一樣,皆為瑣碎且不甚重要的體類;其二,《文心雕龍》既已有〈雜 文〉一篇,那麼在其他文體論各篇不能盡論的對象,應該當安置在〈雜文〉才是,
所以直言這二十四品跟書記本不相涉,出現在〈書記〉為免怪異。針對紀昀說法,
劉永濟就加以反駁,認為古人論「書」,本與記載寫作相關,所以範圍廣大,且:
本書原有附論之列,上篇所設,固徧及各體之作。二十四品,記不足以設 專篇,復不宜略而不論,乃附〈書記〉之末,亦猶〈雜文〉篇末附及者十 六類也。39
36以上說明,參考詹鍈《文心雕龍義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 12 月,初版),頁 960
~963。
37以上說明,參考詹鍈《文心雕龍義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 12 月,初版),頁 963
~967。
38 參見黃霖編著:《文心雕龍彙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年 6 月,1 版),頁 90。
39 劉氏又指出,劉熙《釋名》曰:「書,庶也,記庶物也。亦言著簡指,永不滅也。」揚子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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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文心雕龍》區分文體,其層次由上至下有三,其一為「文」、「筆」,其二則 為「文體論」各篇於篇題上所標示的文體名稱,其三則為該篇內除篇題體類外的 其他子目對象40,凡第三層所論者,應皆可視為所謂「附論」的對象。關於這點,
王更生也說:「所謂『附論』者,就是雜體之文,不足以特立專篇,乃依其品性 何屬,即附錄於何篇之末。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雜文〉與〈書記〉二篇。41」 這段話提醒了我們,所謂「附論」的「雜體之文」,就是指相對該篇中主要的體 類而言,次要、細小的體類,其數目往往不一,而「雜體之文」的存在,又本於 劉勰對於文體發展的詮釋。
顯然,〈雜文〉與〈書記〉可以相提並論。二篇用意,都是為了蒐羅難以在 其他篇章中依歸、細論的體類,所以不得不籠統於二篇中加以說明。但如果說兩 篇所「附論」的諸對象,都只肇因於自身細小且非主要體類而已,那也不盡然,
如張立齋所說:
此節羅列雜體,統歸於記。六條所包,約二十四則。因俗取名,使文無遺 種,事有遵一,然列之於記者,藝文之品末,故不必專篇也。42
張氏強調劉勰所以於〈書記〉要附論二十四品,原因之一在於要使「文無遺種」。
進一步說,在劉勰論文架構內,舉凡文字書寫創造,皆為「人文」與「文明」, 都是《文心雕龍》所涵該討論的對象43,故理當求其全備。但本書重點又是在探
進一步說,在劉勰論文架構內,舉凡文字書寫創造,皆為「人文」與「文明」, 都是《文心雕龍》所涵該討論的對象43,故理當求其全備。但本書重點又是在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