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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台商和外商投資企業稅務上的因應

5.4 所得稅

5.4.1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爲物件徵收的一種 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屆中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的,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國務院於 1994 年 1 月 28 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一、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 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 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等。

二、 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物件

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物件是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列舉徵 稅的個人所得共 11 項,具體包括:45

44此境內亦既指涵蓋台灣地區。

45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 2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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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 動分紅、津帖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是指:

1、 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 交通運輸業、商業、欽食 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産、經營取得的所得;

2、 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 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 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産、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産、 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 營、承租經營所得。

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個人 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 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

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面、雕刻、影視、演出、

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 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 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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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 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 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不包括稿酬所 得。

(七)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 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 息、紅利所得.

(八) 財産租賃所得

財産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 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 以及其他財産取得的所得.

(九) 財産轉動所得

財産轉動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 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

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産取得的所得。

(十)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一) 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三、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採取源泉扣繳稅款和自行申報兩種納稅方法。以所得人爲納稅 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爲扣繳義務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 金所得和負有扣繳義務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每月所 扣的稅,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都應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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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四、 個人所得稅制度發展的前景

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經由 1994 年的稅制改革實現了統一。目前,對於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 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與一般的中國公民 46 實行差別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體現了差別稅率原則。47這種差別將必然隨著中 國公民收入的提高而逐漸縮小直至消除。另外,隨著大陸稅收征管環境的改善,

個人所得稅可能會逐步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並以家庭收入作爲個人所得稅的課 稅物件,並逐步簡化目前較爲繁雜的稅制。48至於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問題,

提升與降低之間存在較大的意見分歧。49有人從大陸個人所得稅在總稅收中的 比重較低以及公民儲蓄額呈增長勢頭出發,認爲不必跳高個人所得稅的免稅 額,但有人對此也有不同意見 50。不管怎樣,隨著大陸公民收入的增加這一額 度上調的趨勢是不可避免的。

46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 6 條第 3 款,“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 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26 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 800 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28 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爲 3200 元。”

47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的主要代表人阿道夫·瓦格納提出了個人所得稅課征三原則包括差別課稅原則、差別稅率原則和 區別對待原則爲現代社會廣爲採用,大陸採取的區別納稅主體設定不同的起征點的做法體現了差別稅率原則。參照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編著《中國所得稅》(2002 年修訂版),中國稅務出版社第 275-276 頁。

48董麗紅,夏光宇,「對稅收政策調整的幾點建議」,中國稅務,2001 年,第 1 期,第 2 頁。

49大陸 1987 年 1 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稅免稅額爲 400 元(六類地區) 1994 年 1 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提高爲 800 元。

50張勇,白屹山,「對個人所得稅免稅額的思考」,中國稅務,2000 年,第 3 期,第 5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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