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由三來一補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商轉型之因
4.2 外資企業的設立
4.2.3 資本金到位及外債帳戶規劃
中國政府在出資制度上對內外資企業的態度是不同的。對內資企業實行的 是“先認繳,後註冊”的資本實繳制,而對於外資企業則採取較爲寬鬆的“先 註冊,後認繳”的資本認繳制。兩者的具體區別在於:資本實繳制要求在企業 成立時註冊資本須已全額存入企業臨時帳戶,而資本認繳制則可以企業認繳的 資本作爲註冊資本,不必在企業成立時實際彙入企業帳戶,而允許企業在成立 後的一定期限內一次性或分期實現資本到位。這樣一來,外商投資企業在出資 制度上享受比內資企業更爲優惠的待遇,即所謂超國民待遇。中國政府當初設 立此種制度是爲了促進改革開放的步伐,加快吸引外資。但隨著加入 WTO,根 據世貿規則中的國民待遇原則,不管是理論界或是企業界,對於將外商出資制 度由認繳制改爲實繳制從而實現內外資出資制度統一的呼聲日高。但同時也有 人主張要採用將內資企業的實繳制變爲認繳制而實現內外資統一。終究採用何 種意見,尚待觀望。
對於註冊資本交納及資本金到位的問題,合資企業與合作企業的規定分別 體現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 31 條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 9 條,兩者規定較爲相似,均要求合資合作各方按照合同的規定額度及期限繳 足出資,對於出資的最低限額法律並沒有明文要求。外商獨資企業與前兩者不 同的是,其出資期限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最低時限及額度要求。根據《外資企業 法實施細則》第 31 條的規定,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 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後一期出 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外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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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認繳出資額的15%,並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繳清。
無論一次性繳付出資還是分期繳付出資,中國進一步規定根據註冊資本的 多少來限定繳足出資的期限:“註冊資本在五十萬美元以下(含五十萬美元) 的,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註冊資本在五十萬美元以上至一百萬美元以下 (含一百萬美元)的,一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註冊資本在一百萬美元以上 至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二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註冊資本在 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以下(含一千萬美元)的,三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 齊33。
在出資期限問題上外商還須注意:調整上述三種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規 對於違反出資期限的約定或規定之後果有不同的安排。對於外商獨資企業,如 果不能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90 天內繳清第一批出資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 30 天不繳付其他各期出資,則外資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和繳銷 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而《中外合 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則規定,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 資額。逾期未繳或未繳清的,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中外合 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是,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作企業 合同的約定,如期履行繳足投資、提供合作條件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限期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由審查批准機關和工商行政 管理機關依照中國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可見,三種外商投資企業對於逾期出資 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是不同的,外商要特別注意獨資企業逾期出資將導致批准證
33王文杰,朱德芳,大陸經濟法,高點文化事業,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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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自動失效的規定,按期出資。
前面對於中國政府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出資制度方面作了較爲詳細地 介紹,其要點在於外商投資企業共同適用的資本認繳制度,以及三種外商投資 企業在出資期限和逾期出資法律後果方面的不同規定。除此之外,外商還應當 注意的一點就是外債帳戶規劃的問題:
4.2.3.2 外債帳戶規劃
外債帳戶規劃是指外商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根據中國政府在資本管理 方面的法規,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在企業資本結構、來源等方面做出的安排。
企業進行生産需要大量的資金,但是投資者的自有資金是有限的,多數情況下 遠不能滿足生産的需要。而貸款又是融資的重要形式,外商通常樂於多借外債 而少出資本金。在中國目前的法律環境下,這樣做可以取得一舉兩得的效果。
因爲一方面註冊資本在營業期間不能抽回,加大了外商流動資本的壓力,而外 債則可以還本付息的方式彙出;另一方面,從稅務規劃的角度看,外債利息可 以計入財務費用,從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減少企業納稅負擔。而這部 分利息通常可以是由境外的關聯企業通過國際商業貸款所獲得。
根據 1987 年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 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對於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 例有如下規定:34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 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34參見《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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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
(含一千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 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 美元。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
(含三千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 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 美元。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 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 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很多外商並沒有仔細研究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差額的意義,最終造成企 業貸款融資因爲超過額度而領不到外匯管理部門的外債登記證,資金不能到帳 從而影響生産。
若用會計報表的方式來表示,投資總額代表公司的資産總額;註冊資本代 表公司的股本,兩相的差額就是負債,也就是公司預計融資負債的金額。外債 帳戶的規劃主要就是對這部分差額的規劃,即該部分差額越大,則舉借中長期 貸款的額度越大。企業應當根據自有資金的情況確定投資總額爭取更多的貸款 額度。舉例來說,如果企業將投資總額確定爲 3000 萬美元,則註冊資本最少應 爲 1200 萬美元, 舉債額度爲 1800 萬美元;而如果企業註冊資本不變的情況下 將投資總額確定爲 3500 萬美元,則最多可借外債 2300 萬。這樣如果一個企業 擁有 1200 萬美元的自有資金,則對投資總額的確定的不同就有不同的舉債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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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有不同的投資規模。這樣一來,外商用同樣的本錢辦了更大的事,這一點 對外商來說無疑是關係重要的。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徵免 稅辦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在投資總額以及經批准追加的投資額內進 口的貨物,可以享受海關給予的免稅優惠,所以投資總額中外債帳戶的額度越 大,企業可能享受的免稅就越多,企業所獲實際利益也就越大。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