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五. 台商和外商投資企業稅務上的因應

5.7 稅務法律責任

5.7.2 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05 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屬 於刑事罪,其量刑依情節輕重分爲四級:

1.只要虛開稅款數額 1 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中國 國家稅款被騙取 5000 元以上的,就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2.虛開稅務款額 10 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中國國家 稅款被騙取 5 萬元以上的,就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虛開稅務款額 50 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中國國家 稅款被騙取 30 萬元以上的,就可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4.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 100 萬元 以的,或者造成中國國家稅款損失 50 萬元以並且在偵察終結前仍無法追 回的,應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是指:

1. 沒有貨物買賣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爲他人,爲自己,讓 他人爲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有貨物買賣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爲他人,爲自己,讓他人 爲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 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爲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自己虛開”“讓他人爲自己虛開”

由以上可知,在中國偷漏稅的後果是非常嚴重,不像在臺灣頂多是罰錢了 事而已,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到,不但要受牢獄之災,情節重大的甚至連命都會 賠上。

165

目前台商在中國的企業,面對多變的稅務環境,幾乎都存在著稅務上的問 題,有些是因爲對中國法令的無知所造成的,而有些是刻意的遊走法律邊緣,

但不論原因是什麽,後果都是一樣的嚴重。

很多台商到中國做生意,最常犯的錯誤就是把,“臺灣經驗”原封不動的 移植到中國上去,以爲這樣就可以萬事 0K,事實上這種心態正是導致台商在中 國經商失敗最大的原因。很多台商都是出了事,才恍然大悟的發覺,原來臺灣 和中國的規定是完全不一樣的,只不過爲時已晚了。

有鑒於中國的稅種繁多,稅法規定非常複雜,而違反的法律後果相當嚴 重,台商在中國投資做生意,必須對中國的法律有清楚的認識與瞭解,切實遵 守相關規定。該繳的稅不要省,以合法的方式與管道節稅,否則一旦被查到,

不但辛苦經營所得付之一炬,甚至還會賠上身家性命,真是得不償失。

中國《刑法》第 20l 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 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相關通 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 10%以上不滿 30%,並且偷稅數額在 1 萬元以上不滿 10 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 的 3096 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偷稅數額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金。

中國《刑法》第 204 條規定《騙取出口退稅款罪》,本條規定:“以假報出 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中國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

166

嚴重情節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所以構成本罪,

主要有以下兩個物徵:

1.行爲人有犯罪的故意,亦即有騙取中國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2.行爲人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中國國家出口退稅款爲目 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即有下列 4 條: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稅款的其他發票犯 罪(參見中國《刑法》第 205 條);

2.僞造,出售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參見中國《刑法》第 206 條);

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參見中國《刑法》第 207 條);

4. 非法購罪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以及購買 後又虛開或者出售的犯罪(參見中國《刑法》第 208 條);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