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台商和外商投資企業在關務上因應
6.5 報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6.5.3 印章及證照管理
一、例如上海市印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辦法
(1998 年 6 月 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7 號令發佈)
第十七條(公章的刻制)
單位元或者個體工商戶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憑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 門審批同意後,發給公章刻制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經營公章刻制業務 的單位刻制。
公安部門對刻制公章的審批,實行市和區,縣兩級管理,具體辦法由 市公安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遺失,被盜公章的重新刻制)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公章遺失或者被盜的,應當到發證公安部門掛 失,憑公安部門出具的公章遺失,被盜證明,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 規定重新辦理刻制公章手續。
公章遺失補辦,單位更名重刻公章規定:
單位公章遺失,到屬地派出所報案後並登報聲明作廢,由上級主管出 具補刻公章證明 1 式 2 份,附上聲明公章作廢…
二、發票管理
按照中國《關於嚴格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登記制度的通知》的規定,
對企業領購的專用發票必須妥善保管。對那些不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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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丟失的企業,除按有關規定處以 10000 元以上的罰款外,還要視具體情 況對丟失專用發票並收繳結存的專用發票的處罰。處罰期滿後才可申請領 購,使用專用發票。對企業申報丟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虛開,代開的,
該企業還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
為便於各地稅務機關,納稅人對照查找被盜,丟失的專用發票,對發 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要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
“遺失聲明”。
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度向當地管稅務機關,公安機 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
代收取“掛失登報費”,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 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報社刊登“遺失 聲明”。
實務一般發票遺失核銷 (一)程式
(1)納稅人向文書受理視窗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發票掛失聲明申請 審批表》;
(2)文書受理視窗受理後,出具《文書受理單》,移送發票管理視窗審 後,報分管局長審簽;
(3)文書管理視窗填寫《稅務文書批復單》交納稅人簽收;
(4)納稅人憑此辦理聲明作廢手續;
(5)納稅人憑報紙上的公開作廢聲明和《發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送 發票管理視窗,由發票管理視窗按規定進行處罰,並將納稅人的遺失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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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繳銷發票規定處理。
(二)應攜帶資料
1、加工貿易企業不慎遺失《登記手冊》,應於次日前報主管海關(書面),
並寫明海關編碼、合同編碼、登記手冊編碼,如果是被劫盜,應有公安部 門的證明。
2、《登記手冊》不予補發,並需要立即核銷。
3、如果是月結的也要立即核銷。
4、要在省級以上報紙,中國出口商品綱上刊登遺失聲明。
5、外匯證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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