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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與神社關係

第一節 傳統神社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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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與神社關係

本章分為三個部分來介紹神社與政府之間的關係。第一節介紹神社的兩大系 統,一為源自古代天皇制所確立下來的傳統神社;另一為近代天皇制下的創建神 社。這兩大系統正代表了在傳統與近代兩種不同國家類型下不同的政教關係。

第二節以神社行政為核心,描述近代天皇制下神道所受到的改變,尤其在祭 祀與宗教的概念分離下,透過政治的力量重新塑造了神社神道的樣貌。第三部分 是以近代天皇制的政教與公私分離概念探討當代的象徵天皇制國家下神社神道 所扮演的宗教角色,以及與政府之間的互動方式。

第一節 傳統神社系統

一、 古代天皇制與幕府時期

原始神道並無一致性的宗教體系或全國性的制度,甚至連經典教義都沒有,

日本大和王朝政權興起逐漸形成統一的國家後,才開始建立起有體系的宗教制 度。一般認為日本政治制度是起於學習中國的大化革新,直到七世紀末期建立了 模仿中國的律令國家才開始發展所謂的「古代天皇制」國家。

日本的古代天皇制與中國古代的朝代類似,政治與祭祀有著同樣的公共性。

祭祀本身就有著強烈的政治意涵,且官方的中央政府具有相當的主導權。日本律 令國家化後,祭政一致的體系得以制度化;隨著外來佛教的挑戰與刺激,日本的 原始神道信仰也在此時開始發展,並以政府的命令來確定祭祀制度並發展出神社 制度。

在天皇朝廷與國家政府一體的古代天皇制國家時期,西元 701 年的《大寶律 令》,確定了天皇的新嘗祭等皇室神道,使天皇的祭祀活動有著全國性的意義,

並在朝廷中設立了神祉官,直接掌管祭祀與神社相關事務。757 年的《養老律令》

進一步規定以國家的神祉官來執行對神祇的祭祀,並確定了戶部神戶的名籍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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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第一條規定:「官、國幣社的經費由國庫供應。各社的款額由內務大臣定之。」

確定了國家經營官、國幣社的原則。其金額規定未來十年間每年不超過 22 萬日 圓。並規定官、國幣社必須建立基本財產,官社以國庫供進金和基本財產的利息 及神符等的社前收入43來經營。44除了伊勢神宮的獨特神宮制度外,其他神社被 分為官幣社、國幣社、府縣社、鄉社、村社、無格社等,按照中央集權的方式重 新編組。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祭神與天皇相關的都有可能稱作神宮,但除伊勢神 宮外,其他各神宮在社格上都僅為官幣大社或更低的社格;就算是與伊勢神宮一 樣祭祀天照大神,亦無法超越伊勢神宮所具有的特殊地位。

各地方的小神社可能一開始也沒有固定的祭神;但在國家的社格制度化過程 中,官方將神道傳統中的祭神重新分配給這些小神社。原本具有各種文化脈絡的 各地方神社,突然被以政治力量確定其宗教位階,統一成完整的神社體系。如此 徹底的近代神社制度在神道歷史中是沒有前例的,遠超過古代天皇制對於神社的 控制範圍。同時還設置了神官制度,自古以來神官皆為是世襲制,就如同公卿、

武士一般,但這時以「神社乃國家的祭典,不應歸一人一家所私有」為理由而廢 止,改為國家任命制了,45使神官具有了近代「公共」身份的教團組織。

近代天皇制國家改變的不僅是神社的財產及政治地位,神社祭祀亦以國家命 令的形式統一了起來。最初的祭祀儀式革新是以天皇為主的宮中祭祀,接著是神 宮與各神社的祭祀,同時還以法律規定了社會民眾的年中行事(國定假日),透過 天皇、神道、國民這三層在時間與儀式上的統一,就是神道國教化最深刻的宗教 力量。宮中、神宮祭祀及年中行事的具體內容將於後面章節詳述,在此先探討神 社祭祀被整合的過程。

43 所謂的社前收入,就是指包括占卜、法術等民間信仰的需要,這些並非由神官於神社內直接 執行,而是以「許可」的方式讓相關執業人員於神社前營業,此為神社重要的一般收入來源。

44 村上重良,《國家神道》,頁 143。

45 村上重良,《國家神道》,頁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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