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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天皇與政府制度

第一節 象徵天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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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天皇與政府制度

本章於三個層次談論天皇與政治之間的關係。第一節是憲法層次的象徵天皇 制下天皇所扮演的政治角色,首先是確定天皇制與民主制的關係,其次是天皇在 憲法上執行國事行為的政治角色。最後舉兩個天皇非國事行為的重要公務活動為 例,一是對外的皇室外交;二是對內的地方巡視。

第二節是皇室制度的運作,皇室典範、宮內庁、皇室財產與皇室經濟制度等,

確定天皇在事務層級上與政府的互動關係。第三節是天皇到底在法律上是否作為 自然人?憲法中第一章的天皇與第二章的國民之間是否是矛盾的?這部分將針 對司法人格、宗教人格與政治權力三方面來分析。

第一節 象徵天皇制

一、 五條誓文與人間宣言

以神道神學與皇國史觀為基礎,加上國家神道的政教體制,近代天皇被塑造 為「現人神」,但要如何調和「天皇是神」與「文明開化」呢?在政治上,天皇 制是日本邁向近代化民族國家的核心,對於建立中央政府、凝聚民族意識、帶領 文明開化等方面,都有著相當的作用。然而,近代天皇制最大的問題在於其與民 主的關係;日本戰敗後天皇如何適應新的社會?能否繼續在民主化中扮演其角 色?而天皇作為現人神的存在,是否真的符合民主精神?

日本投降時,代表天皇與政府簽署投降文書的外務大臣重光葵,在 1945 年 九月一日曾向天皇保證,「我國本然之精神」本質上是民主的,包括尊重基本人 權及思想、宗教和言論自由。《波次坦宣言》要求的民主,將在天皇之思與臣民 之心重歸一體時實現。「帝國」應當比明治初期更加地致力於民主改革。273如此 對於天皇制的解釋,其用來調和天皇制與民主精神的根據就是「五條誓文」。 明治初年新政府還沒具體確定形式時,權力主要是介於天皇與各諸侯之間。

273 John W. Dower,胡博譯,《擁抱戰敗》,頁 26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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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 年以明治天皇敕命,由有栖川宮幟仁親王親手揮毫書寫,於三月十四日在 京都寓所的紫宸殿舉行向天地神祇發誓的儀式,最後通稱為「御誓文」或「五箇 条誓文」。

當天正午在京都的公卿、諸侯等群臣皆出席。先由神祇事務局以塩水行事、

散米行事、神歌、献供等儀式之後,天皇才登場。當時的議定兼副総裁三条実美 代替天皇於神前奉讀御祭文,接著由天皇親自舉起幣帛玉串向神祭拜。然後三条 接著朗讀勅語「五箇条誓文」,之後由公卿、諸侯每人都向神位與玉座禮拜,並 在奉答書上署名。天皇退出後,在神祇事務局獻上神歌的儀式中,眾人陸續退出。

這誓文可以說是天皇、神明與諸侯群臣之間的約定,確定了近代天皇制國家的政 治體制。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廣興會議,萬機決於公論。

第二條:上下一心,盛展經綸

第三條:官武一體,以至庶民,各遂其志,勿使人心倦怠 第四條:破除舊有之陋習,一本天地之公道

第五條:求知識於世界,大振皇國之基業

內容皆與文明開化有關,其中第一條隨著時空改變有著不同的解釋。於明治 政府初期,指的是天皇與各諸侯之間的關係。廢藩置縣後,中央政府由木戶孝允 所主導的立憲政治下,五條御誓文又成為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基礎精神。到了大正 民主更做為政治思想的基礎,使帝國議會具有合法性基礎,五條誓文可說是超越 憲法之上的國家準則。

戰敗投降後,天皇任命了東久彌宮內閣。戰後兩週的 1945 年 8 月 29 日,東 久彌首相舉行了一個備受矚目的記者招待會,新內閣上任第一次發言就以五條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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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士 Willis Lamott 在其暢銷書《Nippon: The Crime Punishment of Japan》中,就 探討過必須否定天皇的「神格」。而哥倫比亞大學相關專家也提出必須廢除「天 皇崇拜」的結論。2751945 年這概念逐漸被幾位具有傳教士背景的美方人員陸續 提出,先是 Otis Cary 在天皇的弟弟高松宮訪問之時,直接地提起應由天皇公開 否定自己是神。後由民間情報教育局的 Henderson 中校及當時學習院的英國教師 Blyth 博士起草詔書,在經過天皇與內閣的反覆討論後,就是 1946 年元旦於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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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樣式、性質而存在。因此人間宣言與五條誓文共同表示了天皇是能接受民主制 度的「人」,也是「神的後裔」。

1946 年眾議院開始審議日本國憲法草案時,當時首相吉田茂再次提出五條 御誓文是符合日本的歷史與國情的,代表了日本本身也有民主主義精神,即使是 在天皇的君權政治下亦是如此。自近代天皇制到象徵天皇制,五條御誓文都作為 天皇與民主的連結。以此為輔助,天皇作為神的後裔,得以在近代化的過程中延 續下來。而明治初期五條御誓文首次發佈的故事,目前都是教科書與歷史所普遍 記載的重要史實,更凸顯了這種概念的延續。

二、 日本國憲法與國事行為

戰後的日本国憲法否定了大日本帝国憲法的天皇主權概念,天皇的地位被 規定在憲法中。

第一條: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其地位以主權所在的全 體日本國民的意志為依據。

正如人間宣言所示,天皇與人民的關係並非是來自於神話的連結,而且近代 以來的天皇制度,天皇幾乎不直接處理軍事與政治大權,僅剩下所謂的國事行 為,憲法相關規範如下:

第三條:天皇有關國事的一切行為,必須有內閣的建議和承認,由內閣負其責任。

第四條:天皇只能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天 皇可根據法律規定,對其國事行為進行委任。

第七條:天皇根據內閣的建議與承認,為國民行使下列有關國事的行為:

日本國憲法的八條規範雖說限制天皇的實際權力;但是作為權力象徵的表現 一覽無遺。如第六條對首相與最高法院院長的任命權,「天皇根據國會的提名任 命內閣總理大臣。天皇根據內閣的提名任命擔任最高法院院長的法官。」規定了 天皇的親任式。當新任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選出之後,要經過天皇的任命才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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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完成就任手續。親任式於皇居的「松之間」舉行,在立法部門參眾兩議院院 長的陪同下,由天皇宣讀任命的文告,接著新任的總理則自前任總理的手上接過 任命書。而新任的最高法院法官亦是如此,三權首長中,除立法部門以外,行政 司法都必須得到天皇的親自承認。可認定國家是由民主的立法機制與天皇共同授 權來運作的。

而第七條第五款「認證國務大臣和法律規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權證書以及 大使、公使的國書。」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份是認證官的任命式,認證官指的 是需要天皇親自認證的國家重要官員。這包括了內閣的各國務大臣、人事官279、 公正交易委員會的委員長、宮內廳長官、侍從長、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最高裁判所判事、高等裁判所長官、檢事總長、檢事次長、檢事長等。280遍佈內 閣、監察、宮內、司法與外交人員,除了立法體系外的重要人員皆需天皇親自認 證。任命式亦於皇居「松之間」舉行,儀式過程為內閣總理大臣交付蓋有天皇御 璽的任命書。接著天皇會對受任者口頭任命的「敕語」,主要意思是「如此重擔 交給你了」;而依照慣例,受任者不能回應敕語,只能沈默的接受。如此慣例,

更是強調天皇對於政治運作的影響力及權威。第二部分是認證委任狀,該條文並 沒有明確指出,天皇到底如何「認證」這個委任狀;這是戰後自民黨政府長期以 來建立了「信任狀捧呈式」的習慣。

所謂國事行為規定在憲法第七條,記載著:天皇依內閣的助言與承認,為了 國民,而行使下列相關的國事。基本上有著如同虛位總統或國家元首的政治任 務,包括了:

1.公布憲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條約。

2.召集國會。

3.解散眾議院。

279 人事院的人事委員有三人,就是「人事官」。人事院為獨立的監察單位。

280 「最高裁判所判事」是指最高法院法官、「高等裁判所長官」指高等法院院長、「檢事總長」

指檢查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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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告舉行國會議員的選舉。

6.認證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執行刑罰以及恢復權利。

7.授與榮譽稱號。

8.認證批准書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外交文書。

9.接受外國大使及公使。

10.舉行儀式。

舉行儀式是最具有爭議的,因許多儀式本身雖然不一定用傳統的祭祀形式,

但卻擁有很強的宗教性意義。如每年新年正月一日,天皇與皇后、皇太子一家及 皇室成員等在皇宮中接受參眾兩院的院長、議員們等立法部門成員,總理大臣及 各國務大臣,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及前述由天皇親任的認證官與政府單位之重要 職務人員們來祝賀新年。

這「新年祝賀儀式」是憲法規定的「舉行儀式」,可視為日本每年的第一個 國家儀式。其過程是分開進行的,首先天皇與皇后在「松之間」接受皇室成員的 祝賀,然後到「梅之間」接受總理與其他內閣閣員的祝賀。接下來到「竹之間」

接受最高法院院長與法界相關人士祝賀。然後再回到「松之間」接受其他認證官 及各地方首長祝賀,下午接受各國大使夫婦的新年祝賀。隔天則是天皇非屬國事 行為的公開活動「新年一般參賀」。透過這些儀式或公開活動,國內外的重要政 治人物都與皇室保持著密切的互動。

接受最高法院院長與法界相關人士祝賀。然後再回到「松之間」接受其他認證官 及各地方首長祝賀,下午接受各國大使夫婦的新年祝賀。隔天則是天皇非屬國事 行為的公開活動「新年一般參賀」。透過這些儀式或公開活動,國內外的重要政 治人物都與皇室保持著密切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