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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三種祭祀關係

第一節 宮中祭祀(天皇與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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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三種祭祀關係

本章將分析天皇與三種祭祀制度的關係,第一部分是天皇於宮中不為人所 見、法律上被視為私人性質的「宮中祭祀」,包括宮中三殿、三神器及新嘗祭等

「天皇與祭祀」的關係。第二部分是「神社祭祀制度」,以宮中祭祀新嘗祭為中 心,探討在近代天皇制時期對神社祭祀及民間紀念日之間的影響,換言之指的是

「神道與祭祀」的關係。第三部分是皇室具有宗教意涵的公開「皇室儀式」,以 即位儀式、大嘗祭為例,探討其「政府與祭祀」的關係。

分析架構是將皇室神道的祭祀視為宗教行為,來檢視其政教關係的具體表 現,分別以政教分離在「組織」「財產」「經費」「目的效果」等四項標準;加上 官方的公開認定,檢視皇室神道與各制度的政教分離狀況。

第一節 宮中祭祀(天皇與祭祀)

順德天皇的《禁秘御抄》記載:「在皇宮中,最重要的是神事,其次才是其 他的事情,每天早晚敬神,不能懈怠…」187如此以祭祀為先的宮中行事,直到現 在皆無改變,皇室祭祀作為天皇所獨有的權力跟天皇的歷史一樣古老。傳統的古 代天皇制就是政教合一的宗教國家,包括了佛教、儒教、陰陽道都對其有影響。

八世紀以後的《大寶令》及《延喜式》等制度確定了天皇為中心的皇室神道,尤 其是新嘗祭相關祭祀,整個天皇與神道的體系才有基本的雛形。

近代天皇制核心概念為天皇重握祭祀大權,近代發展成形的宮中祭祀、年中 行事、大嘗祭皆以皇室令的方式規定下來。包括規範宮中祭祀的《皇室祭祀令》、

規範著大嘗祭的《皇室《登極令》、規範著皇室結婚儀式的《皇室婚嫁令》,以及 管理皇室的《陵墓令》等。

這些儀式在明治維新初期的神佛分離時期以及戰後皆依循明治時期的宗教 立場,僅以神道形式來進行,並同時有著為國家國民祈福的意義,同時也包括了

187 《禁秘御抄》,第 84 代順德天皇(1197~1242)親自於 1221 年寫作而成,該書記載了朝廷的儀 式作法的由來,以傳之後世天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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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皇室的祖先與神道的主神。正如安倍晉三所示:「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基 本上至今仍沒有改變。天皇也祈求國家、國民的安康,以及五穀的豐收-皇室有 許多祭祀儀典,十分消耗體力,聽說絕大部分的儀式都由今上陛下親自主持。」188 就日本首相作為個人來看天皇,其祭祀雖是私人的,卻存在著公共性的意義。

一、 皇室的政教分離

對於《神道指令》的解釋,大多強調其解體了國家神道,尤其是政府與神社 之間的關係,並限制公務人員參與宗教活動。然而,事實上《神道指令》對於天 皇的宮中祭祀,甚至於天皇個人與神社之間的關係卻隻字未提。如宗教學者島薗 進所指出:「其前提是,將皇室祭祀與神道神社分開,並認為前者是超出所謂國 民信仰自由之問題領域的想法。」189

這消極不規範的結果,把原本皇室令當作一種私人的制度繼續延續下去。戰 敗前宮中祭祀做為國家祭祀的一環,具有公共性,因此不被視為一般私人性質的 宗教,也因此並非宗教自由、宗教平等所探討的範圍。到了戰後卻被視為是天皇 私人的事情,不以國家的法律直接規範,更因天皇本身的特殊身份,導致宮中祭 祀亦非宗教信仰自由所探討的範圍。前者以公共性擺脫了宗教有著個人信仰的私 人性;後者以私人性擺脫了宗教受到法律規範的公共性。

1947 年 5 月 3 日,頒佈了以國民主權和放棄戰爭為基礎的《日本國憲法》。 憲法以民主主義為原則,把信教自由做為國民的基本權利加以保護,其保證是嚴 格規定了政治與宗教分離。其第 20 條規定:「信教自由,對任何人均為保障。任 何宗教團體均不得接受國家授予之特權,或行使政治上之權力。任何人均不得強 制他人參加宗教之行為、祝典、儀式或行動。國家及其機關均不得進行宗教教育 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動。」第 89 條則規定:「公款及其他公家之財產,不得為宗教

188 安倍晉三,陳悅文譯,《邁向美麗之國》,頁 118。

189 島薗進,〈戰後之國家神道與作為宗教集團之神社〉,收錄在圭室文雄編《日本人宗教與庶 民信仰》,吉川弘文館,2006。中文翻譯引自昭和天皇,頁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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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或團體使用,提供方便或維持,並不得對不屬於公家管理之慈善、教育和博 愛事業,予以開支或供其利用。」190

綜合這兩條規定,確定了政教分離的基礎,尤其是政治宗教在組織上的分離 及確定財產與資金上的禁止補助,更確定了官方不能進行宗教活動。而所謂宗教 活動的定義經過幾次的政教分離訴訟,確定了「目的效果原則」。

起源於地方的爭議,1965 年三重縣津市舉辦地鎮祭,被市民檢舉與宗教相 關並提起違憲訴訟。一審時地方法官認為,地鎮祭並非宗教活動而是習俗活動,

因此無違憲問題;但名古屋高等法院卻持相反意見。最後最高法院認為,對宗教 活動做限縮性解釋,國家與公共團體等舉行帶有宗教色彩的事務,並非一切都屬 於宗教活動,而應該考慮到各地民情,明確否定了政教完全分離主義,而採有限 的政教分離主義。雖帶有宗教色彩,但國家與公共團體基於公共目的所舉辦的尚 在許可範圍,必須是以其客觀目的與主觀效果為基準,簡稱為「目的效果基準」

原則。因此思考政教分離時,不能與歐美國家相比,而該思考本國之民情風俗。191 至此成為日本政教分離的判別標準,也為皇室神道的公共性建立了法律基礎。

作為政治與宗教的交界,原本政教分離制度導致天皇身份一直難以確定。如 果其作為國家「元首」,卻又身為神道宗教界的權威,這就違反政教分離,故而 以「象徵」來模糊其定義。最後只好以「外在條件」政教分離的客觀標準作為分 析其政教關係的基礎。而皇室並非宗教法人、其主要的祭祀人員也非宗教身份,

因此不能以「宗教組織」來理解。依照憲法與訴訟政教分離的標準,來針對「宗 教行為」的性質歸屬來作為判別標準。可分為下列幾點:

一、皇室組織上的分離,皇室事務組織中與祭祀等宗教事務相關有三種職 務,「掌典職」負責宮中及皇陵祭祀工作,由天皇私人的「內廷費」聘任;「侍從 職」「東宮職」負責天皇與皇太子身邊的個人事務;「式部職」負責國家儀式、公 開活動的舉辦,後兩者皆由國家公務員擔任。

190 村上重良,《國家神道》,頁 174。

191 學習實例「政教分離」,頁222-224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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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上的分離,除國家政府的直接預算外,皇室經費可分為內廷費、宮 廷費、皇族費共三類。「內廷費」是給天皇自己使用的私人薪資;「宮廷費」則是 為了讓天皇執行國家公務的公費;「皇族費」為各皇族所使用的費用。「內廷費」、

「皇族費」皆為私人性質,而「宮廷費」則是公性質。另有「宮內庁費」作為政 府部門的來運作,亦為公性質。

三、財產上的分離,分為「國有財產」、「天皇私有財產」、「天皇的繼承物」

等三種。「國有財產」指國家所擁有,但專給天皇使用;「天皇私有財產」指的是 必須課繼承或贈與稅的天皇個人私藏;「天皇的繼承物」是指隨著天皇這個職務,

得以繼承下來的物品;以近代法來說應該屬於私有財產,但無法自由買賣,是具 有「公」性格的特殊用品。

四、所謂的「目的效果論」,目的是「宗教上意義」,效果是「對宗教援助、

助長、促進或壓迫、干涉等行為」。

總結上述四項規範,宮中祭祀或宗教相關費用,依照政教分離「公」「私」

分立的標準,必須是由「掌典職」來執行,以「內廷費」來支付192,建築物或 物品是「天皇私有物」。如果說不是依照這幾項「私人」標準來使用;而是用其 他「公」性質的人員、資金或財產則必須符合目的效果論,必須是非宗教上的目 的及效果。

二、 宮中三殿

宮中祭祀泛指在皇宮內所舉行的祭祀活動,現在的祭祀場所以明治時代之後 陸續在皇居內建立起來的宮中三殿為主。回溯其歷史淵源,最早是古代天皇制平 安時代初期,西元九到十世紀左右,宇多天皇在宮中設置場所祭祀天照大神開 始。原本皇宮中僅有供奉神鏡的賢所而已,賢所可視為伊勢神宮在皇宮中的代表。

而對其他神明的祭祀,原本在古代天皇制下由吉田、白川193等神祉官所管

192 雖然皇族費亦為私人經費性質,但天皇統有祭祀大權,所以祭祀是由天皇親自來負責。

193 世襲神祇官的白川家,主要負責祭祀神祇與神社的管理,到了江戶時代發展出伯加神道。但 室町幕府時代世襲神祇次官的吉田家,興起與之對抗,後發展出吉田神道,近代天皇制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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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被改鑄為箱子。目前這兩個箱子的擺設是由室町時代神祇官吉田兼備所安排 的,具有其神道神學的意涵。

宮中三殿中,西側的「皇靈殿」,供奉著歷代天皇及歷代皇族的神體各一座。

東側的「神殿」,則以一座神體供奉天神地祇。皇靈殿與神殿的神體都是類似賢 所那樣的箱子,因此宮中三殿共五座神體實際上迥異於一般神社以鏡子或自然物 作為神體。目前皇宮警察本部有著應變災害的神體避難計畫,如果發生火災或其 他變故,撤離的順序首先是「神殿的神體」,依序是「皇靈殿的二御座」、「皇靈 殿的一御座」、「賢所的二御座」、「賢所的一御座」。神殿的神體比較輕只需四個 人抬,而其他的四座則必須要六個人。因為平常不能搬動,所以皇宮警察還特別

東側的「神殿」,則以一座神體供奉天神地祇。皇靈殿與神殿的神體都是類似賢 所那樣的箱子,因此宮中三殿共五座神體實際上迥異於一般神社以鏡子或自然物 作為神體。目前皇宮警察本部有著應變災害的神體避難計畫,如果發生火災或其 他變故,撤離的順序首先是「神殿的神體」,依序是「皇靈殿的二御座」、「皇靈 殿的一御座」、「賢所的二御座」、「賢所的一御座」。神殿的神體比較輕只需四個 人抬,而其他的四座則必須要六個人。因為平常不能搬動,所以皇宮警察還特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