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天皇與政府制度
第二節 皇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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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皇室制度
一、 皇室典範
1878 年岩倉具視提出「儀制調查局開設建議」體系化皇室制度,目的是鞏 固皇室基礎來對抗民權運動。1882 年岩倉於宮內省設置了「內規取調局」開始 做成皇族令案;後由回國的伊藤博文設置「制度取調局」繼續研議宮中改革與皇 室法,最後參照了歐洲各國王室制度,完成了皇室典範草案。經過樞密院審議通 過後,於 1889 年大日本帝國憲法公布時,以非公開的形式發表了皇室典範。
當時對於皇室制度的基本態度是皇室自律原則,僅有天皇可以直接規範皇 室。290大日本帝國憲法第七十四條:「皇室典範之修正不需經帝國議會同意」;戰 後的新典範則是置於憲法之下。291其憲法上的規定如下:
第二條:皇位世襲,根據國會議決的皇室典範的規定繼承之。
第五條:根據皇室典範的規定設置攝政時,攝政以天皇的名義行使有關國事的行 為,在此場合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292
現皇室典範分為「皇位繼承」、「皇族」、「攝政」、「成年、敬稱、即位禮、大 喪禮、皇統譜及陵墓」、「皇室會議」等五章共 37 條。包括如大嘗祭、神器繼承、
天皇元號等重要問題都沒有被直接提及。除了國事行為與預算以外,依據皇室典 範的規定,在某些狀況下必須召開皇室會議。
皇室典範第三條,變更皇位繼承的順序。第十條,冊立皇后及皇族男子的婚 姻。第十一、十三、十四條,決議脫離皇族身份。第十六、十八、廿條:設置、
修改與廢除天皇攝政的相關事項。均須經過皇室會議之決議。
皇室會議的審查,基本上僅有一個目的,那就是維護天皇的皇位繼承可以萬
290 鈴木正幸,《皇室制度-明治から戦後まで》,頁 54、77。
291 《象徵天皇》,頁 65。
292 前條第一項是第四條第一款:天皇只能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 權能。換言之就是以天皇名義不能行使超過天皇原本憲法所賦予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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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一系。對於皇族的相關審議,在於確定可以繼承皇位的人選範圍及順序。實際 上規定的對象並不是天皇本人,而是可能成為下任天皇的諸位皇族,因此許多規 定都男女有別。
皇室會議成員共十人,任期四年。決定維護天皇繼承關係的出席人包括皇族 兩名、總理大臣、參眾兩議院正副議長、宮內廳長官、最高裁判所長官、最高裁 判所法官。而預備的成員則是由各單位的副手或另推派代表參加。由會議成員組 成可見就是皇族、行政、立法、司法等四組織的首腦代表來支持皇室制度,而宮 內庁的角色比較重要,其主要提供皇室行為的慣例及負責執行。戰後以來僅開過 幾次會議,主要討論皇籍脫離及皇太子、親王的結婚事項。
雖說將皇室典範至於日本國憲法之下,但實際運作的狀況是皇室典範及相關 組織皆是獨立於國會、民主政治來運作的。
二、 宮內庁
天皇事務組織最早的記載是西元七世紀確定的日本天皇制及古代律令國家 的《大寶律令》。《大寶律令》的「二官八省」制度規定了政治與宗教(神道)事 務分別由太政官及神祇官來執行。太政官之下,天皇大部分事務是由「中務省」
負責,而天皇的私人起居及官舍管理則是「宮內省」。朝廷的儀式祭祀等事宜是 獨立由「式部省」來管理。天皇相關事務是在政治制度之下分散在數個部門來運 作,並沒有獨立於政府之外運作的天皇事務部門。
1867 年《王政復古大號令》後,歷經幾次體制變革293。最後於 1868 年所公 布的政體書恢復了古代的太政官制,以三權分立的架構設定有行政功能的行政 官、立法功能的議政官以及司法功能的刑法官。這時天皇相關事務是由行政官來 負責,依然是附屬於政治制度之中。
隔年 6 月版籍奉還294後的「二官六省」制度,恢復與太政官同位階的神祇
293 先是「三職七科」,後為「三職八局」。
294 版籍奉還,明治二年 1869 年的中央集權政策,指原來日本各封建大名將領土與臣民歸還給 天皇,是明治初期民族國家建立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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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同時恢復了「宮內省」。新成立時約有四百位職員。但隨著太政官制度的不 斷演變,宮內省的相關執掌也略有變動。原本負責宮中儀典是太政官下的「式部 局」,隨後併入宮內省為「式部職」,並於該部之中設置了「掌典長」負責祭祀工 作。295這將神道祭祀納入政治儀式的範圍之下,並同時確立宮內省擁有了政治與 宗教的雙重性。
皇室典範及大日本帝國憲法公布後,廢除了太政官改實行內閣制度。同時確 立了「皇室自律」原則,宮內省獨立於內閣的政治運作之外,是直屬天皇的事務 機關。「宮內大臣」是獨立於內閣而運作,負責掌管御璽國璽等事務;而另設置 了「內大臣」一職於內閣之中以負責皇室與內閣的聯繫。這就是內閣與宮內各自 獨立,「府中」與「宮中」有別的制度。
明治十九年公布的宮內省官制,確定了宮內省官制的規模以及宮內大臣的職 掌。並在外局設立了帝室會計審查局負責相關會計審查,確定皇室費用獨立於國 家的財政審查制度之外,故宮內庁有其龐大的財產管理組織。
隨後經歷了多次的改組,到了太平洋戰爭結束前,內局擁有包括式部職、諸 陵寮、警衛局等十二個單位,而外局有內大臣府、掌典職等。宮內省共有廿五個 部局,七十個課級單位,職員多達六千兩百多人。
戰敗後宮內庁的權限與規模大幅縮小,1945 年在 GHQ 要求下廢止了內大臣 府,其相關的事務移至宮內廳侍從職的內記部。帝室林野局亦移交給農林省、帝 室博物館移交給文部省、皇宮警察則移至警視廳,原本以皇室費支持的學習院亦 成為獨立的財團法人。1945 年 11 月 24 日,掌典職因政教分離的限制而在公務 制度中被廢止,改以天皇家私人機関的身分存在。
日本國憲法實施後,「宮內省」被改為隸屬於內閣總理大臣的「宮內府」,整 個職員規模縮小至一千五百人左右。直到 1949 年的總理府設置法,再將「宮內 府」改制為現在所知的「宮內庁」。在總理府直接管轄下,宮內廳並不屬於內閣
295 《日本官僚總合事典:1860~2000》,頁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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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員,是不用直接面對國會的特殊機構。
2001 年首相小泉純一郎推動中央省廳改革計畫,將原來的總理府改為內閣 府,製成「內閣府設置法」,而宮內廳則依然附屬於首相的內閣府。依照宮內庁 法最新的組織架構,在宮內庁長官的統轄之下,大致上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內 部機關」、「獨立設施」、「各地單位」。主要的內部機關及獨立設施都位在皇宮之 內。
宮內庁職員可分為「特別職」及「一般職」,特別職約有 54 人,一般職為有 1028 人。一般職指宮內庁次長以下的國家公務員,經過專門的國家考試進來有 固定的退休年限及保障。特殊職則包括了宮內廳長官、侍從長、式部官長等重要 職務,以及侍從、女官長、女官、侍醫等傳統上由皇室親近的人擔任。宮內廳長 官形式上由天皇任命,其他職務則由宮內廳長官提出申請,然後由首相任命。
宮內廳長官是由天皇任免的「認證官」,實際上會依據天皇意見決定人選,
並不隨著內閣政治變動而改變。其亦為皇室會議與皇室經濟會議的成員之一,不 但要統括所有宮內廳的事務及職員,對於皇室的繼承、婚姻、皇室成員相關認定 與法律問題都有研議的責任與義務。
現宮內廳一般職員在人事方面有著與其他單位特別的差異,多是由其他單位 的志願者來擔任。主要理由應是專業分工的需求,整個宮內廳就像一個小政府,
如總務課長來自總務省、主計課長來自財務省、管理課長來自厚生勞動省、庭園 課長來自環境省,負責宮廷儀式的式部長官則來自外務省。這些人會在宮內廳工 作兩年左右,然後再往上升遷,可說是做為公務員的重要資歷之一。296
在天皇身邊,有部分成員是以天皇私人名義所雇用的,這些人被稱為「內廷 職員」,人數約 25 人。天皇的內廷費約有三分之一是這些職員的人事費用。除了 昭和天皇的生物學研究所及歷代皇后為了養蠶所設立的私人單位的職員四人以 外,其餘都是負責宮中祭祀的掌典人員。
296 《皇室のすべて》,頁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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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約 4600 件美術品,其中列為「國有財產」的有 3180 件,「天皇的繼承物」
包括了共五件的三神器有 580 件,「天皇私有物」約 800 件。其中僅有最後的「天 皇私有物」必須課繼承稅,不過宮內庁一直以整理中為由,從來沒有提出該財產 清單。目前也不知到底「國有財產」、「天皇的繼承物」的認定標準為何?305許多 的「國有財產」依然是放在皇宮中使用,非外人所能接觸。「天皇的繼承物」則 是非國有財產,又可不用繳個人繼承稅的特殊存在;或許出自避稅理由而認定,
但這可以解釋為這繼承物有日本歷史傳承的「公」意義,且與天皇直接相關,不 適合屬於國家所有。其中包括了共五件的三神器,實際上是宗教物品;如果承認 這些繼承物屬於國家那可能會有政教分離的爭議,但又不得不承認天皇繼承儀式 中有著「劍璽繼承等儀式」,如此公開儀式說非繼承物又不適合。故到底天皇的 財產為何?在實際運作上皇室制度可能是超越憲法規定的。
四、 皇室經濟制度
與皇室典範同時制訂還有總共十一條文的「皇室經濟法」,其中第三條規定
與皇室典範同時制訂還有總共十一條文的「皇室經濟法」,其中第三條規定